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
简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简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论文摘要法律援助一般被社会大众认为是法律界的“阳光工程”、“希望工程”。
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援助是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范畴,在维护贫困群体的辩护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对于人权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法律援助的理论完善和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法律援助立法完善对策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文明进步和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国家有着数百年的历史,并且拥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尤其是在英国,是世界上实施法律援助最早也是效果最好的国家之一,在很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尽管各国由于国情及其法治程度的不同,尽管在援助主体、援助范围、援助程序、援助对象等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存在差异,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大致相同的,即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因经济困难以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法律制度。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以及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内容做了专章规定,这两部法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做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日趣完善。
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第一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设立,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新起点,成为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补充,弥补法律援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不足,更好地落实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
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贺丹青一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无论在国内外,对于 法律援助 的内涵颇有争议,如有的认为 法律援助 是帮助弄清、避免、获得或者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一种司法制度。
显然,这样界定 法律援助 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指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而且还包括非法律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帮助和支持,例如公民咨询局、工会以及专家咨询服务等等。
而大多数学者认为, 法律援助 指的是由政府拨款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负责为那些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法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上、经济上、人力上的援助。
简言之,即指由政府出钱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打官司。
它是为了达到公平审判的目的而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司法保障机制。
本文所述的即是特定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不包括社会团体或个人出于伸张正义或者其他目的施行的法律援助。
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但那时的 法律援助属于政治上的特权。
而在中世纪时期,它属于道德的范畴,是慈善的行为。
法国大革命后,法律援助权利才被引入司法领域,认为这是所有公民必须公平审判的原则体现。
由于那时所有的公民必须首先自己进行辩护,法律援助权利对许多人来说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已。
理论上,法律援助属于一种善意的行为,给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崇高职责。
这种观念一直延续至20世纪,而且法律援助主要的仍限于庭审阶段,当今的意大利和比利时依然如此。
法律援助权利近来才发展起来。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法律援助看作是政府对诉讼中的贫困当事人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是法治社会的人权保障。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已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而且被载入 世界人权公约 等国际条约中,成为缔约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现代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后来英国、荷兰、美国、法国等纷纷仿效。
中英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分析

《 师 收 费试 行 办法 》 律 中确 定律 师 免 费或减 费给 予 法律 帮助 的具 体 案件 范 围 , 是 法律 援 这
助 精神 的具 体体 现 , 此 时还未 形成 一个 制度 。 9 9 全 国人大 五届 二次 会议 通过 的《 但 17 年 刑
官 办律 师 事务 所 、 善性 质 的事务 所 和一 些地 方 上 的小 律师 事务所 , 慈 受理 法律 援 助 申请 , 而 私 人事务 所是 不接 受法 律援 助案 件 的 。 根 据英 国 1 8 年 《 律援助 法 》 98 法 的规 定 , 律援 助 委员会 建 立并维 持 一笔 独立 的法律 法
期 对我 国法律 援 助制 度的 完善 有所裨 益 。
一
、
法律 援助制 度 发展轨 迹 比较
法律 援 助制 度 最早 在 罗马法 中就有 体 现 , 中世 纪进 入 道 德范 畴 , 为 慈善行 为 , 在 成 法
国大革命 后 , 引入司 法领 域 。 O 纪 2 被 2世 O年代 以后 , 为重 要的 司法 人权 保障 制度 , 作 已成 为 许多 国家 的宪 法或 宪法性 文 件 中一项 主要原 则 , 世界 人权 公约 》 对此 作 了专 门规 定 。 《 也 英 国作 为法律 援助 制度 起源 国之 一 , 至今 已有 5 0年 的历史 。 在 1 2 0 早 4 4年 , 英格 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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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 中英法 律援 助制 度 比较分 析
二 、 律 援助 的组织 机构 和 资金比 较 法 在英国, 法律 援助 机构 的设 置 有两类 。一是代 表各 级政 府 的法律 援助 管理 机构 , 英 如 国法律 援助 委 员会 , 其职 能主要 是对 法律 援助 工作 进行 规划 、 理和 指导 。二 是地 方法 律 管 援 助实 施机 构 , 如各类 律师 事务 所 。但并 非所 有 的律 师 事务 所都 接受 法律 援助 申请 , 只有
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援助制度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援助是指由国家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基金,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其宗旨是确保弱势群力不会因经济能力不济而无法获取司法公平和正义。
一、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管理机构——法律服务委员会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英格兰。
1495年起,英格兰即承认穷人享有因其身分免付诉讼费用之权利。
1949年的《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法》(LEGAL AID AND LEGAL ADVICE ACT 1949)确立了英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
后英国历届政府不断根据形势变化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并最终在1999年的《获取司法正义法》(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后确立了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
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管理机构为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 COMMISSION),为独立的政府机构,受宪法事务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管辖,负责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预算,合同仲裁,控制援助项目的数量,评估账目和担当接受法律援助的客户与法律援助提供者之间的联系人。
有关法律援助的主要政策由宪法事务部决定,预算由财政部设定。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分设相对独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分别由苏格兰法律援助理事会(SCOTLAND LEGAL AID BOARD)和北爱尔兰法律服务委员会(NORTHERN IRELAND LEGAL SERVICE COMMISSION)管理。
法律服务委员会设社区法律服务基金为符合某些条件的、无法承受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委员会同法律工作者和非盈利性组织合作,主要在债务、房产、社会福利和涉及犯罪问题等四个领域内提供法律援助。
任何想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提供者必须同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合同,达到委员会制定的质量标准的机构被授予社区法律服务专家质量标记。
英国法律援助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在英国发生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探讨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案件名称:A诉B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简介:原告A先生因工作原因与B公司产生劳动争议,A先生认为B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遂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A先生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遂向英国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
二、案件分析1. 法律援助申请根据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2)案件具有可胜诉性;(3)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A先生符合上述条件,向英国法律援助局提交了申请。
经审查,法律援助局批准了A先生的申请,为其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
2. 案件审理(1)证据收集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收集证据以支持A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通过与A先生沟通,了解到B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随后,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工作记录、工资条等。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律援助律师代表A先生陈述了案件事实,并提出了诉讼请求。
律师针对B公司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强调B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违法。
(3)判决结果经过审理,英国法院认定B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违法,判决B公司支付A先生相应的加班费。
3. 案件反思(1)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性本案中,法律援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A先生能够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获得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性。
(2)法律援助案件的挑战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①申请人数众多,法律援助资源有限;②部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不够重视,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③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三、结论英国法律援助案件A诉B公司劳动争议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的案例。
外国法律援助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比有什么区别?

外国法律援助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比有什么区别?目前的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分为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以及特别诉讼三种法律援助。
早在1949年,英国就通过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法》,该法的正式通过标志着英国已经建立了具有现代化意义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实现司法公正终极目标的必然要求。
法律援助制度不光在我国有,国外一样有这个制度。
国家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但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不可能产生一模一样的法律援助制度。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外国法律援助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比有哪些区别。
一、法国经济状况审查法国在经济状况审查方面的一个特点是,由税务部门参与审查并出具证明。
税务官根据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材料综合计算出资产总数,作为衡量申请人能否得到全部或部分法律援助的依据。
这种审查方式值得我们借鉴,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经济困难证明”只作形式审查,而不需要对所申报内容的真伪进行审查。
实践中出具这个关键“证明”的部门五花八门,有的是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的是村委会或居委会,还有的是民政部门等。
二、英国普遍实行合同制法律援助模式。
即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LSC 通过签约方式寻找优良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向受援对象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法律援助服务低成本、高质量的目标。
英国法律援助管理机构通过招投标选择收费低、服务好的服务机构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并对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将法律援助服务完全市场化,任何相关机构都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管理部门的认可提供法律援助,以增强竞争力。
三、美国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诊所”项目。
目前美国大多数法学院都开设法律援助“诊所”项目。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律援助“诊所”教师(多数为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使学生掌握办理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执业律师应遵循的规则,逐步养成职业道德。
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法律援助制度的创立,是为了保障所有的人都能够同等地获得与享受公平、正义、平等。
对困难群体而言,法律援助伸出的是无偿援助之手,体现的是政府的慈爱之心,提供的是社会稳定的保护之盾。
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水平和实施的水准,是其法治落实与否的测量指标之一。
法律援助制度简介法律援助是指在免费或者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
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凭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国际公认的法律制度,在许多国际公约以及中外司法协助条约中得到体现。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直接、明确地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
1994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最初的工作集中在大中城市。
1996年,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司法部又发出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程序,以及法律援助的资金。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均有关于法律援助的明文规定。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至今,广东、浙江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或者办法。
上海是率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城市之一。
1995年8月,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全国首家正式挂牌的法律援助机构。
1997年6月,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2001年,法律援助中心建设被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建立了市区县两级20个法律援助中心。
2002年又在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完善的市、区、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体系的城市。
法律援助的责任归属和管理模式(一)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从世界各国对法律援助的定义看,在文字表达上各有差异,但是,确认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却是同一的。
英国法律援助家暴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在英国,家庭暴力问题同样严重,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英国法律援助家暴案例——约翰与艾米丽案为例,分析英国法律援助体系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运作机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特点。
二、案例背景约翰与艾米丽案是一起典型的英国家庭暴力案件。
约翰和艾米丽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约翰便开始对艾米丽实施家庭暴力。
艾米丽多次报警,但警方由于证据不足,未能对约翰进行逮捕。
艾米丽在忍受了长达两年的家庭暴力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1. 艾米丽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艾米丽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向英国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援助申请。
根据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英国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艾米丽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经过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艾米丽的案件符合援助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艾米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艾米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约翰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约翰支付赡养费和赔偿金。
2. 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艾米丽的家庭暴力遭遇。
法院认为,约翰的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侵犯了艾米丽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1)约翰与艾米丽离婚;(2)约翰支付艾米丽赡养费;(3)约翰支付艾米丽赔偿金。
五、法律援助在案件中的作用1. 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法律援助机构为艾米丽提供了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2. 协助收集证据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艾米丽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警方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3. 参与庭审法律援助机构派律师代表艾米丽出庭,为艾米丽争取合法权益。
六、英国法律援助体系的特点1. 强调保护弱势群体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家庭暴力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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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贺丹青一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无论在国内外,对于 法律援助 的内涵颇有争议,如有的认为 法律援助 是帮助弄清、避免、获得或者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一种司法制度。
显然,这样界定 法律援助 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指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而且还包括非法律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帮助和支持,例如公民咨询局、工会以及专家咨询服务等等。
而大多数学者认为, 法律援助 指的是由政府拨款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负责为那些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法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上、经济上、人力上的援助。
简言之,即指由政府出钱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打官司。
它是为了达到公平审判的目的而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司法保障机制。
本文所述的即是特定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不包括社会团体或个人出于伸张正义或者其他目的施行的法律援助。
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但那时的 法律援助属于政治上的特权。
而在中世纪时期,它属于道德的范畴,是慈善的行为。
法国大革命后,法律援助权利才被引入司法领域,认为这是所有公民必须公平审判的原则体现。
由于那时所有的公民必须首先自己进行辩护,法律援助权利对许多人来说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已。
理论上,法律援助属于一种善意的行为,给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崇高职责。
这种观念一直延续至20世纪,而且法律援助主要的仍限于庭审阶段,当今的意大利和比利时依然如此。
法律援助权利近来才发展起来。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法律援助看作是政府对诉讼中的贫困当事人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是法治社会的人权保障。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已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而且被载入 世界人权公约 等国际条约中,成为缔约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现代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后来英国、荷兰、美国、法国等纷纷仿效。
之所以推行 法律援助 制度,是因为:1 现代法律这个无形的纽带遍布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
由于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政府、公民与社会团体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交往日益增多,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纠纷不可避免,其中许多是非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不可的。
2 法律知识并非每位公民都掌握。
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科学,尤其是英美国家,法律繁多,程序复杂,各种判例浩如烟海,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从纠纷发生到诉讼,再到纠纷的处理、诉讼的终结,离开律师的帮助寸步难行。
3 有的公民经济上有困难。
西方国家的律师费用相当昂贵,贫困的当事人无法承担,因此,政府应组织人力、安排经费,帮助那些无法承担巨额诉讼费用的人打官司。
二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透析英国是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早在1424年,苏格兰的一项法规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提出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帮助。
在英格兰,自194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以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依据 最高法院章程 对不能支付民事诉讼费用的人给予法律帮助。
到了1903年,英格兰对刑事案件请求辩护人帮助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
现代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根据1949年的 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法 形成的。
律师公会和苏格兰律师公会予以配合,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法院的范围已大大扩展。
因此,研究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
在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基于政府有义务确保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公正原则。
它实行的是 个人司法 模式,它认为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权利,一种给予公民保障其私人利益的权利,它残留有传统法律援助的许多特点。
个人司法 模式强调由个人维护自己的权利,个人向律师询问有关法律问题,律师费用由政府支付。
为了公平而有效地开支公共基金、在给予法律援助之前要进行个人经济状况和案情两项调查。
如果经济上符合条件,在理论上的就可以获得免费律师帮助。
(一)法律援助者和法律援助对象在英国,法律援助一般包括三种活动:法律咨询、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和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而后者在数量上和使用范围上占有绝对地位。
根据案情本身不同的性质,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可以提出不同类型的援助申请,且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申请人的要求各不相同。
申请人经审查合格,即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1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诉讼前的程序。
提供这种咨询服务是免费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必须首先接受 经济 审查。
它取决于被咨询者是否申报了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及无能力工作的容许,以及那些纯收入每周不超过75英镑,他的可处置资产(除去他的家庭成员)不超过1000英镑 。
法律咨询和辅助的业务包括提供口头或书面建议、起草遗嘱、准备离婚申请、书写信函、准备参加劳资法庭案件。
刑事案件,被告人被逮捕后,他可以就他的案件进行咨询,了解应适用的法律和他应采取的措施。
被告人甚至可以请求律师帮助他申请保释或者其他法律援助。
2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
民事诉讼绝大部分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有关诽谤的纠纷例外。
首先由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法律规定的经济标准每年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增减而不同。
根据1995年的限定标准,只有年收入在7187英镑(人身伤害的为7920英镑)以下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民事法律援助。
而如果一个人的年收入在2425英镑到7187英镑之间,在接受法律援助期间,他每月应将其年收入超过2425英镑的三十六分之一捐献给法律援助委员会。
此外,法律还规定,有资格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人,他的可处置资产不超过6750英镑(人身伤害为8560英镑),而可处置资产在3000英镑至6750英镑之间的人,还应将超过3000英镑的可处置资产额捐献给法律援助机构 。
经审查经济条件合格者,再由法律援助署(由律师公会设立)审查 案情 ,审查诉讼之理由是否充分,经审查理由充分的,方给予法律援助。
申请人通过 经济 和 案情 两项审查,可以得到免费法律援助证书或支付部分费用的法律援助证书。
获得法律援助证书后,申请人即可从律师公会的律师名单中选择一名诉状律师或代理人。
此后,被选律师可以开始诉讼活动。
如果胜诉,对方承担诉讼费用,援助对象可拿回预交的部分费用;如果败诉,他就得支付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3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后的被告人,包括一审程序和上诉程序。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援助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必须给予的法律援助,即只要申请人(即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法院应该给予法律援助,而不得拒绝,这主要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罪,英国法律规定,只要被告人因谋杀罪而被提起控诉,无论申请理由是否充分,都必须给予法律援助。
其他的还有被告人向上议院提起上诉的案件等。
另一种是法律根据被告人的 经济 状况和 案情 而酌情给予法律援助。
这类案件一般罪行较轻,只有被告人可能会因诉讼而失业,丧失名誉或自由时,法院才给予法律援助。
而对经济的审查,按照1995年的财产限额是:平均周薪在47英镑以下的人,可以免费给予法律援助。
平均周薪在47英镑以上的,在接受援助期间,应捐献超过部分的三分之一。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资产限额。
可处置资产在3000英镑以下的人,可给予免费法律援助;可处置资产超过3000英镑的人,如果他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将可处置资产额中超过3000英镑的部分,捐献给法律援助机构 。
如果被告人是领取社会福利基金的,他可以直接得到免费法律援助而不必进行 经济 审查。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被告人不向律师提出申请,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的,法院审查被告人的情况,认为符合条件者,即发给法律援助证书,被告人据此有权免费获得指定的诉状律师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
而法律援助者是受援助主管机关的指派,给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在不同的法律援助中,援助者起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
他们有时以提供法律意见的人的身份实施法律援助,有时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必须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和法院的认可。
援助者必须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熟悉法律业务。
在参加法律援助实践之前,他们应该得到主管机关的指派,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
一旦接受指派,援助者就负有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但援助者的援助行为并不是无偿的。
在收费方面,援助者按照计时和计件两个标准收取报酬,法律对不同等级的援助者,在不同级别的法院提供的法律援助,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援助者可以根据法定的收费标准获取相应的报酬。
虽然他们有时无法从援助对象处收取全部的费用,但可以从法律援助基金中获得补偿。
当然,他们所获得的报酬有时可能只是象征性的。
(二)法律援助的机构和援助基金在英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有两类。
一是代表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管理型机构,如英国法律援助委员会,总部设在伦敦的红狮子街,下设若干法律援助地区办公室,其职能主要是针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规划、管理和指导,包括确认法律援助的申请及决定法律援助议案的总量等。
二是地方法律援助实施机构,如各类律师事务所。
但并非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接受法律援助申请。
只有官办律师事务所(如伦敦的 难民事务法律中心 )、慈善性质的事务所(如移民事务咨询中心)和一些地方上的小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而私人事务所是不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法律援助活动由律师公会负责。
英国1988年 法律援助法 第6条规定: 法律援助委员会应建立并维持一笔独立的法律援助基金。
政府设有专门法律援助基金,专门用以支付提供法律服务的援助人的报酬。
法律援助基金是英国财政预算项目中惟一不封顶的 开放性预算。
该基金由律师公会管理,大法官监督。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援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大法官要求法律援助委员会在每一个财政年度末(即每年的3月31日,英国的财政年度是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提交一份财政报告。
财政报告由法律援助委员会制作完成,但所有帐目须经大法官任命的审计师来审计。
审计师对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后,会根据审查的结果写出一份书面意见,并连同年度财务报告的复印件一同递交给大法官。
大法官应将审计完毕的财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分别递交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和议会上下两院 。
此外,法律援助基金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
一是社会捐助。
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向法律援助委员会捐助法律援助基金,委员会可以按照捐助人的意愿管理和利用这笔捐助金。
二是受助人捐献。
如果受助人的收入和可处理资产额在法律要求的限度内,则他在得到国家所给予的法律援助的同时,应依法向法律援助组织捐献法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资产,作为接受援助的一个条件。
(三)法律援助的运作程序法律援助一般是由当事人(或他的监护人)经申请而提起,法院有时也会主动行使职权,决定给某些人提供法律援助,但这只是一种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