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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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思考和决策权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公司内部腐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完善之处
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和选举方式等,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

2.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的逐步提高。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至少设立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比例应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提高了独立董事的比例和数量。

3.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更加规范。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应当充分尊重股东权益,避免出现一些形式主义的选举方式。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目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相对较弱,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一些独立董事履职不力或缺乏独立性,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责任制度。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决
策,避免受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控制。

但是,目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保障。

3.独立董事的专业性。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作用。

但是,一些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性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独立董事的数量不足。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仅为1.6人,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这导致了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和治理。

其次,我国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不足。

部分独立董事在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存在欠缺,对公司业务和风险的把控能力有限。

有些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关系密切,难以发挥独立性。

这些问题都导致独立董事在决策中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再次,我国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权力不对等。

独立董事承担着公司监督的重要责任,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责任不清晰、权力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决策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往往只能起到提醒和建议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事发后出现问题,独立董事也很容易成为责任的靶子,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挑战。

独立董事在选聘环节中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紧密,容易受到利益驱动,影响其独立判断和决策。

一些独立董事由于怕得罪公司高层,不敢提出批评意见,导致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首先,应加大培训和选拔力度,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和独立能力。

其次,应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建立起独立董事的评鉴和考核机制,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好监督和决策的职责。

同时,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法律保护,明确其责任和权力,避免承担过大的风险。

最后,要进一步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监管,减少其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确保其独立思考和决策。

总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发挥好监督和决策的作用,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角色,旨在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逐渐完善的。

本文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对策、加强独立董事监督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明确其职责。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99年证券法的颁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扩大,独立董事制度不断深化。

至2006年,证券法经历了一次修订,明确加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熟,成为上市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存在问题及对策在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尽管已经得到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独立董事的人选不够独立,存在利益和关系密切的情况。

有些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或高管安排,个别独立董事虽然符合条件,但不具备充分的独立性。

2. 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实际作用很难得到发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据统计,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投票参与度不高,往往是由于无法获得充分信息或者不便行使独立意见。

3. 独立董事的履职报酬低,对其职责的认知难以提高。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福利仍然较低,对一些有实力的人才吸引力不够。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 支持多元化人才的加入,减少独董的利益冲突。

独立董事不应受到任何股权或利益方面的控制,公司应选聘符合条件的人才,并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选聘,确保其选择的独立董事符合职责要求。

2. 加强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作用,完善监管措施。

公司应当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相关信息披露,让独立董事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提高独立董事的投票参与度。

3. 合理调节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提高其职责认知。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设置合理的职责任务和薪酬福利,让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另外,应鼓励独立董事参加培训,提高其职责的认知。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企业治理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内容。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应建立健全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上存在着政府干预的问题,往往由政府指定代表担任独立董事,这样容易使得独立董事失去独立性和公正性。

应该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科学的选拔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和专业能力原则,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我国应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管和考核。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管力度不够,很多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影响了独立董事履职的效果。

应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明确独立董事的权责和责任,定期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我国应提高独立董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的制衡和监督董事长和高管团队。

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话语权,确保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权威性和影响力。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管和考核、提高独立董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以及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管理,可以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完善工作。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一、独立董事制度简介在传统美国公司制度建构中,以董事会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管理层与大股东关系特别紧密的时候存在董事会与经营者合谋的可能。

为防范这种风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内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没有业务联系,可以对公司内部事务做出公正客观而又独立准确的判断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区别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独立性。

立法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在于监督和制衡,唯有保持独立性才能实现其价值。

这里的“独立性”应当体现在选任、薪酬、罢免和行权等几个方面。

(2)外部性。

正如俗语道“旁观者清”,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只有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分离,才能客观、独立地参与公司治理。

(3)专业性。

独立董事应当是具备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财务、法律、工程等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独立地根据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国内企业也逐渐开始与国际化的接轨,与此同时,国内的各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也逐渐出台,以帮助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在2006 年的《公司法》中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帮助企业改变由控股股东一手决定公司各项政策的问题,提高企业内部经营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自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1、完善公司治理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行使。

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事后的监督,相对局限,需要一种内部的权力来对公司的决策、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和制约。

独立董事恰恰可以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问题做出判断,发表意见,完善由于监事会的缺失造成的不平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企业经营模式不断调整,经营环境日趋复杂,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公司治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引入专业、公正、独立的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运行中,独立董事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一步,目前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条件的必要条件之一。

到2018年底,我国创业板、深市、沪市、中小板等多家公司已经或正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企业对独立董事的需求日益增加。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主要采用“三分之一制”和“多数制”两种模式。

前者是指公司董事会应由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组成,后者要求公司董事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此外,在独立董事的产生、任期、报酬等方面,也有一定制度安排。

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推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强化了公司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提升了上市企业的经营规范化程度。

同时,独立董事对公司决策提供了专业性和中立性指导,有效防止内外部人员对公司利益的侵犯,保障了公司治理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独立董事是否真正独立,是否具有独立决策权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但是,独立董事的人选大多是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士等,这为独立性带来了困难。

权力不均衡也使得独立董事失去了很大的独立决策权。

2、独立董事的具体职权缺乏法定规范,独立董事的报酬标准、任期和交流平台等方面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独立董事自身的成长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在企业内部,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的协作不足,也限制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由于公司内部竞争机制,独立董事往往面临执行董事的压力和制约,甚至影响到了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责。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能够帮助公司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维护公司的股东利益。

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首先,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制定上存在一些缺陷。

目前,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择标准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这容易导致独立董事成为公司股东利益追随者,无法真正实现独立监督的目的。

因此,应该将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择标准规范化,明确要求独立董事不能持有大股东的股份,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其次,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权力和责任方面也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权力相对较弱,责任也不明确。

在决策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常常忽视独立董事的建议和意见,这使得独立董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为了改善这种现象,应当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运作程序,确保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且明确独立董事对公司高层管理者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监督责任。

此外,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独立董事的薪酬和激励机制应该与其履行职责和实践责任的程度挂钩,激励优秀人才加入并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于失职的独立董事,应加大追责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使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

最后,在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方面,也需要加强完善。

独立董事的职责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支持,因此,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课程和资源,使其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在独立董事的评价中,除了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公司的治理机制进行评估,以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不仅应规范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择标准,加强其权力和责任约束,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以提升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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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

谈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与产生背景
根据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英美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董事。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开始从理论上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

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

在理论研究成果与现实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美国立法机构及中介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加速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独立董事的设立最终完成。

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公司立法属于大陆法系二元立法模式,在董事会之外已经具有了监事会这个负责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常设机构,而且与美国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不同,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原因却是因为股权过于集中,特别是法人股、国有股一股独大(还包括私营上市企业中的家族股)。

可是由于监事会的作用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收效甚微,因此,中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比起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证监会才引进了原属于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以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与监督效率。

二、中国独立董事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由于中国的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控股股东完全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优势操纵独立董事的选任,选择自己熟悉的人进入董事会,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沦为人情董事便在所难免。

另外中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大多数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这些人虽然具有较高的经济财务方面的理论水平,可是对于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并不如董事,经理等企业家那样熟悉和具有高度的敏感性。

因此,指望其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太大的帮助也并不现实。

(二)独立董事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得到正常发挥有待于其组织机构的完善,特别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在英国的上市公司中,这三个机构是董事会的必设机构,而且全部或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她们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而在中国这些机构并非董事会中的必设机构,是否设立由公司自主决定,在没有这些配套机构做保证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很难得到发挥的。

另外中国立法对于独立董事人数规定的
下限是3人,这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显得太少。

没有人数上的优势也是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

(三)独立董事的实际地位低下
独立董事虽然也是董事,可是与公司控股股东和普通董事经理等高层人员相比毕竟还是外来人员,因此其本身在身份上就受到一定的排斥,再加上法律上对于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保护不够,实践中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利时往往受到众多阻饶,这样的情况长期存在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就不会很高。

(四)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与保护机制不健全
<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独立董事都是由一些具有本职工作的人兼职,这很难激发起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随着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被诉的可能性也极大提高,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担任独立董事顾虑重重。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几点对策
(一)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标准
<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包括了:(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例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可是这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标准来说还是不够的,立法上至少还应当从以下两点加以完善。

(1)社会关系,<指导意见>对于主要社会关系的定义是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可是仅将这些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纳入社会关系之中还是不够的。

比如独立董事与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大学同学而且关系很好,或者是相交多年的好友,那么其独立性便很难得到保证,并及极有可能沦为人情董事或者花瓶董事的范畴。

美国公司立法对于独立董事与管理层之间的社会关系十分注意,因此中国日后在立法时应当将公司管理层的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社会关系纳入其中。

(2)债权或债务关系,如果允许上市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或者主要债务人成为公司独立董事那么后果可想而知,要么为了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要么唯唯诺诺没有作为。

因此未来的立法上应对这一点有所注意。

当然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评判除了有待立法的完善之外,还能够聘请一些中介机构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
<指导意见>中拥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人员或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是这一规定并不够科学和细致,比如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提名的人数是多少,对于控股股东的提名权是否作出一定的限制等。

在这一方面,美国的做法是将提名权赋予董事会的下设机构提名委员会,由于提名委员会中的大部分成员是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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