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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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用 的发挥 。
( ) 一 独立董 事制度 有利 于保护 中小投 资者利 益
在资本 市场完 善 的国家 , 权结构 比较分 散 , 股 流
收稿 日期 :0 9 1 — 6 20 — 0 2 作者 简 介 : 李坤 鹏 (9 7 ) 男 ( 1 7 ~ , 汉族 ) 河南商 丘人 , , 河南 省工 商行 政管理 广播 电视 大 学工商 系讲 师 , 士。研 究方 向 : 济法学 。 硕 经
主要 是为 了制约大 股东 的操 纵行 为 ,监 督和约 束公 司的决策者 和经 营者 ,最 大限度 的保 护 中小股 东 的 利益 。 由此 ,我 国引进独 立董事 制度 主要有两 大 目
的 : 是发挥 其在董 事会 内部 的独立 监督 职能 ; 一 二是 发挥 经营决策 职能 , 为公 司提 供专业 建议 。…
部分 为技术 、 法律 、 财务 或经营管 理方 面的专家 。他
从 实践 上看 , 国公 司普遍 存 在 “ 股独 大 ” 我 一 或
“ 内部 控制人 ” 的现象 , 大股东 职权越 来越 大 , 用行 滥 为也越来 越多 。另外 , 由于公 司治理 结构 的缺陷 , 监 事 会往往 附和 于董事会 , 成为 摆设 , 不到 真正 的监 起 督 作用 。 基于此 , 国引入 了独立 于公 司股 东且不 在 我
公 司 内部 任职 的董事 制度 ,希望通过 独立董 事 的特
殊 地位和 职权 , 上市公 司提供 一种更 客观 、 对 更独立 的监控机制 , 而维护投 资者 的利益 。 从
等作 用 。但 由于我 国上 市 公 司 治 理结 构 自身 的 缺 陷 , 独 立 董事 处 于 非 常尴 尬 的地 位 , 响 了其 作 使 影
( ) 二 独立董 事制度 有利 于合理 的经 营决策 《 导 意见 》对 独 立董 事设 定 了严 格 的任 职条 指 件 , 了需 要 了解 上市公 司运作 的基本 知识外 , 除 更要 求有 五年 以上法律 、经 济或其他 履行独 立董事 职责 所需 的工作 经验 。 因此 , 国上 市公 司的独立 董事大 我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益 的行为发 生, 切实保障 中小股东 的利益 。 而有 关独 立 董 事制 度 的 法律 、法 规 并 不完 善 。
有 利 于防止 控股 股 东利用 关联 交 易损害 其他 股 东利 产 生程 序 、 行权等 方 面独立 , 受控股 股 东和公 司管 不 司董事 会 、 事会 、 独或者 合 并持有 上市 公司 已发 监 单
三 、 防控股 股 东和 内部 人左右 独立董 事人选 预
独 立 董事最 根本 的特 征是独 立 性和专 业性 。所 谓“ 独立 性 ”, 指独 立董事 必 须在人 格 、 济利 益 、 是 经
理层 的限制 。 《 导意见 》中, 在 指 证监会规 定 , 市公 上
的透 明度 、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和 交易程序 的规 范性,
家 所 有权 的代 理行 使 问题 至 今没 有 得 到 很 好 的解 所 , 展独立 董事人 力 资源 市场 。 发 通过制 定具体执 业 决, “ 在 资本 多数决 ” 的原 则 下 , 事 会及 独立 董 事 准则 , 董 明确独 立董事 的执业 责任 。 选 举这 两个程 序 的最 终控 制权 ,都在 大 股 东手 上 。
20 年, 0 1 独立 董事 制度 正式 引入我 国 。从此 , 独
立 董事肩 负着完 善 中国 公司治理 的重 任 。 而 , 然 由于
《 导意见 》 中对 独立 董 事的任 职条件 做 了规 指
但 据 受各 种法 律框 架 、 管制和 股 票交 易上 市规 则 , 以及不 定 , 实 际情 况与 制度设 计初衷 却有 很大差 距 。 了 9% 同的企业 文化 、 会价值 观 等影 响 , 成熟 资本 市场 解 , 目前 在我 国的上市 公司 中 ,5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社 在

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摘要:独立董事制度在和中国企业结合和市场运行的磨合中备受非议。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人格、法律地位不独立,职能、职权的行使也往往流于形式。

从立法角度来看,首先应当提高调整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等级,改变“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立法格局,其次应当在立法中强调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通过细化条文的方式将各项“独立性”落到实处。

最后应该通过立法促进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真正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人格独立;法律地位独立;职权独立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一)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实质美国著名公司法专家罗伯特·W·汉密尔顿[1]给独立董事下的定义是:“不是公众持股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与公司的交易中也没有直接或间接重大关系的董事。

”笔者认为,简而言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包含两方面:一是人格、法律地位的独立;二是职能、职权行使的独立。

独立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独立董事自身人格之独立。

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的受雇员工也不应与公司存在经营业务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系。

其不仅应当牢固树立自己的使命意识,从中小股东乃至整个企业的利益着眼进行工作,同时应当具备独立观察分析公司经营、市场变化情况的能力而不能因为匮乏作为董事的能力而附庸于其他人的判断成为傀儡。

2.独立董事法律地位之独立。

独立董事最关键的职能是监督管理层,追求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因此,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的经理层和大股东。

这是其行使监督权的基础。

不能由公司的管理层、大股东选举委任,一旦如此独立董事就会对他们负责,成为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的传话筒。

3.独立董事职能之独立。

独立董事的职能应当是监督管理层治理公司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公司高管和董事的提名权,选举权,了解、审核公司经营状况,对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4.职权行使的独立。

身份独立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是静态的独立。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 文 献 回 顾
式, 这里就存在监督权 的分配和协调 问题。②运行机制 问题在独立 董事 的人数问题上 ,由于独立董事制度产 生于政府 的监管需求 , 因 此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的性质 。在 这样 一种制度安排下 , 出于 自 身效用的考虑 , 上市公司必然会选择满足监管要求的最低标 准的策 略。在选聘机制问题上 , 目前 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 监事会主要 控制在大股东手中 , 由他们提名产生的独立董事实际上代表 的仍然 是大股东的利 益 , 独立董事难以真正保持独立性。在激励 约束机制 问题上 , 在现阶段 , 还没有一套完全适 用于独立董事 工作绩 效评价 的量化方案。③信用体系建设 问题。中国传统 的信用关系依 赖道德 约束而非法律 约束 , 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 , 的公共信用还没有形成 , 新
中国证监会于 2 0 年 8月颁布 了 《 01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 的指导意见》 ,要求上市公司在 2 0 0 3年 6。2 0 0 6年初 , 保监会 出台了
旨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 结构 的框架性 文件——《 关于 规范保险公司 治理结构 的指 导意见( 行 ) , 中明确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 试 》其 保 险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 2名独董。2 0 0 7年 4月 6日, 保监会正式发 布实施《 保险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暂行办 法》 以下简称 《 ( 办法》o《 办 法》 是对上述《 指导意见》 的一个配套 实施细则。我 国保 险公司 的治 理还 不足十年 , 就建 立独 立董事制度还没有成熟 的经验和完备 的理 论依据。所以 , 本文以保险公司 的特殊性为切入点 , 目前 我国一般 就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职 责展开 进一步探讨 , 出保 险公司的 提 独立 董事更应该保护债权人 , 即消 费者f 这包括 投保人 , 被保险人和 受益人) 的利益 , 并在此基础上 , 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法律法规的完善、 运行机制的健全、 信用体系建设 以及如何营造 良好的信用氛围方面 提出一些建议 。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思考

董 事 候选 人 ,并经股 东大 会选 举 决定 。 在 “ 股 独大” 和严重 “ 部人控 制” 一 内 的 普 遍 存 在 的情 况 下 ,独 立 董 事 选 任 难 以 摆 脱 控 股 股 东 操 纵 的 影 子 。 因 此 , 独 立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的 “ 缘 关 系 ” 影 响 着 独 亲 湖南 农业大学 商学院 4 2 1 1 0 8 立董事 的薪酬 标准 。 的 “ 立 权 ” 再 次 剥 夺 ; 单 一 的薪 酬 结 独 尽 管 独 立 董 事 们 付 出 的 劳 动 和 承 担 构严 重挫 伤了独立 董事 的工作 积极性 。 的 风 险 大 致 相 同 ,但 获 得 的 薪 酬 水 平 却 ( )薪酬支 付形式 不科 学 一 高 低 不 一 ,甚 至 相 差 甚 远 。 对 于 从 事 相 我 国 独 立 董 事 采 取 的 薪 酬 发放 形 式 同 工 作 , 履 行 相 同 义 务 的 独 立 董 事 , 薪 为直 接薪 酬形 式 ,即指独立 董事 虽 以外 酬 水 平 相 差 悬 殊 有 失 公 平 , 长 久 如 此 , 部 人 身 份 介 入 公 司 事 务 , 却 同 公 司 内 部 将 挫 伤 薪 酬 较 低 的 独 立 董 事 的 工 作 积 极 人 一 起 从 公 司 直 接 领 取 报 酬 。 董 事 会 与 性 ,导 致 消 极 怠 工 现 象 。 独 立 董 事 的 关 系 成 为 雇 佣 与 被 雇 佣 的 关 ( )薪 酬结构单 一 三 系 , 而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则 是 监 督 董 事 我 国 独 立 董 事 的 薪 酬 ,一 般 由 固 定 会 。独 立 董 事 受 聘 监 督 “ 司 ”( 事 会 ) 津 贴 和 车 马 费 构 成 , 即 以 年 薪 和 会 议 津 上 董 的 行 为 , 当 董 事 会 的 行 为 损 害 了 中小 股 贴 的 形 式 发 放 。 固 定 津 贴 主 要 用 以 弥 补 东 利 益 时 , 独 董 很 难 有 效 地 开 展 监 督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其 工 作 职 责 所 付 出 的 机 会 “ 司 ” 的 行 动 ,更 难 以 向 “ 司 ”提 出 成 本 。 会 议 津 贴 指 独 立 董 事 每 参 加 一 次 上 上 公 正 的 意 见 , 他 们 还 很 可 能 为 了 取 悦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补 贴 ,还 包 括 来 回差 旅 、 “ 司 ”而 弃 本 身 的 职 责 于 不 顾 。即使 独 食 宿 费 用 全 额 报 销 。 现 行 独 立 董 事 薪 酬 上 立 董 事 提 出 公 正 意 见 或 建 议 ,董 事 会 也 构 成 与 独 立 董 事 的 表 现 好 坏 无 关 , 不 管 可 能 维 护 其 自 身 利 益 而 不 予 采 纳 其 意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勤 勉 工 作 都 将 得 到 同 样 多 见 ,独 立 董 事 本 应 坚 持 己 , 采 取 相 关 的 报 酬 ,这 样 的 薪 酬 构 成 不 足 以调 动 独 措 施 或 是 寻 求 外 界 ( 括 法 律 ) 帮 助 来 立 董 事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 在 我 国 关 于 在 包 履 行 其 职 责 。 然 而 ,独 立 董 事 受 雇 于 董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事 会 , 他 们 可 能 失 去 了 与 董 事 会 顽 虞 抗 见》 中 规 定 :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给 予 独 立 董 “ 争 的 勇 气 。 著 名 公 司 法 学 者 布 莱 思 . . 事 适 当 的 津 贴 ” 此 规 定 中 未 对 津 贴 的 具 R , 柴 芬 斯 就 认 为 : 外 部 董 事 通 常 不 愿 意 得 体 细 节 提 出 任 何 要 求 。 因 此 , 独 立 董 事 “ 罪管理层 ” 。甚 至 ,独 立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成 的薪 酬 结 构 由董 事 会 ( 股 东 ) 定 , 大 制 作 员相 勾 结 成 为 利 益 关 联 体 , 独 立 董 事 为 为 理 性 经 济 人 的 董 事 会 ( 股 东 ) 不 希 大 并 了 追 求 自身 的 片 面 利 益 与 董 事 会 产 生 合 望 独 立 董 事 勤 勉 工 作 来 履 行 其 职 责 , 从 谋 的 行 为 。 独 立 董 事 薪 酬 的 直 接 支 付 形 而 , 董 事 会 不 会 设 计 激 励 独 立 董 事 认 真 式 成 为 妨 碍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的 重 要 因 素 , 履 行 责 任 的 薪 酬 结 构 模 式 来 激 励 其 工 是 独 立 董 事 积 极 行 使 其 权 利 的 主 要 障 怍 。 碍。 除 了物 喷 薪 酬 外 ,声 誉 激 励 对 f 独 ( 二)薪 酬标准 不统 一 立 董 事 的 激 励 作 用 也 不 可 忽 视 。 调 查 显 按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 公 司 给 独 立 董 事 示 ,独 立 董 事 来 源 丁高 校 及 科 研 机 卞 专 勾 支 付 报 酬 多 少 由 企 业 与 独 立 董 事 双 方 商 家 ,行 业 及 其 他 知 名 人 士 的 比例 分 别 达 9.4 7 7 %。 作 为 具 有 一 定 社 会 定 。 2007 年 独 立 董 事 的 平 均 薪 酬 为 7 8 % 和 4 . 8 地 位 的 独 立 董 事 而 言 ,他 们 将 保 护 并 建 4 5 8 , 高薪酬 为深 发展的 9 万元 , 92元 最 8 是 平 均 薪 酬 的 近 2 倍 。独 立 董 事 薪 酬 标 设 自 己 的 社 会 声 誉 , 对 良好 的 社 会 声 誉 0 准 的 制 定 采 用独 立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共 同协 的追求 可能 胜过 对物质 报酬 的追 求。 但 商 ,而 上 市 公 司 自身 的 条 件 , 独 立 董 事 在 我 国 , 经 理 人 市 场 与 独 立 董 事 市 场 发 的 综 合 素 质 , 以及 独 立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的 展 不 完 善 ,独 立 董 事 的 声 誉 激 励 机 制 未 “ 缘 关 系 ” 都 影 响 着 独 立 董 事 的 薪 酬 能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 亲 水 平 。 公 司 的 条 件 及 独 立 董 事 的 综 合 素 质在短 时 间内可视 为 不变 因素 ,而 他们 二 、完善 我 国 独 立董 事 薪酬 制 度 的 之 间 的 “ 缘 关 系 ” 则 在 薪 酬 标 准 的 制 几 点 建 议 亲 定 上 发 挥 着 不 可 忽 视 的 作 用 。 目前 我 国 完善独立董 事的薪酬制度需要 政府、 现 行 独 立 董 事 的 产 生 程 序 是 由 公 司 董 事 社 会 、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独 立 董 事 个 人 多方 会 、监 事会 、单独 或者 合并持 有上市 公 面 的共 同努力 。科 学 的独立董 事薪 酬制 司 已发 行 股 份 1 以上 的 股 东 提 出 独 立 度将 有效 解决 独立 董事 的独立 问题 ,有 %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相 当的现实紧迫性 。由于独立董 事不 在公 司内部任职 , 对经理阶 层的监督不必担心受到打击报 复 ,且其行为不受经理 阶层的制 ・ 约 , 以较为准确 、 可 客观地评价经理 阶层 的绩效 。因此, 引入独立
公 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 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 关于在 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认为 , 上市公 司独立 董事是指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 职务 ,并 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 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 断关系 的
董事 。
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 的内部控制 , 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O世 2
美公 司 治理 结 构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 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 司运 行过程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 主要体现在 以下 3 个方 面:
( ) 约 控 股 股东 的侵 权 行 为 。独立 董事 可制 约 控 股 股 东 利 1制
用其控制地位做 出不利于公司和 中小 股东的行为 。在 资本 多数 决定的支配下 , 上市公 司的董 事会成员基本都来 自控股股东 , 其 独立性 和客 观性在很 大程度上受 到控股股 东意 志的强烈 影响 。 由于独立董事不拥 有公 司的股票 , 不代 表特定群体 的利益 , 与内 部董事相 比 , 少受到控股 股东意志 的影 响 , 较 较为公 正 , 以防 可 止合谋行 为 , 较好地保护 了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 。因此 , 从外部 引 进独 立人士担任独 立董 事 , 能提高董 事会决策 的相对独 立性 , 保 护 巾小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2 监督公 司高管人员 , 遏制 内部人控制 现象 。独立董 事可 以起 到监督公 司经理层 ,遏 制内部人控制现 象的作用 。企业 内 “ 委托—代 理关 系” 的存 在 , 使得 公 司在“ 所有 权 与管 理权 相分 离” 的过程中 , 董事会和经 营管理者逐渐取代股东 大会掌握 了企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探究摘要:近年来,关于是否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问题成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

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这个立法举措更引起了学者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关注。

为了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本人认为必须先认识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概念,并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和完善等问题作相应的探究。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必要性;提名方式;任职资格1.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传统公司治理理念,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股东会发挥着决策的作用,公司的重要事项都是由股东会来决定。

在是否要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上,有人对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一个质疑就是如果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那么就会跟监事会的职责相冲突,所以反对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人就认为,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监督公司运营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而现有的监事会制度正是发挥着该作用,所以没有再引入另一制度的必要。

然而本人认为,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理念,同时也由于我国的特殊的情况,监事会在实际的公司治理中并不能真正地发挥起应有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监事缺乏专业的知识,在财务或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专业性的问题上,监督作用有限。

实践中,监事往往缺乏财务、公司运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之监事很少参与对公司运营和决策过程的监督,这使其更加丧失了深入了解公司财务和业务的机会和途径,这与熟悉公司各种信息的经营层形成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加大了其监督的难度。

其次,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由公司股东和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在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监事的选任不能保证监事的独立性。

一方面,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在选举监事的时候当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人员担任,同时由于公司职工代表只是占有极少的比例,所以最终选出的监事都是代表着股东的意志;另一方面,公司职工代表由于受制于公司,他们切身的利益在监督的过程中都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所以让公司职工代表能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确实较难。

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由 于独 立 董 事 自身 知 识 和 经验 欠 缺 ,或 者 由于 独 立
2 、独立董事难以 “ 懂事 ” 。
( )独 直 蕞事 人 贝构 成 不 合 理 。 1
董事投入时 问和精力不够,或者 由于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得不到保障,或者兼 有之,独立董事不 “ 懂事”也就 不难理解 了。
任 职 的 公 司 向他 所 提 供 的 材料 和 公 开 信息 。有 的 公 司没 有 及 时 向独 立 董 事 提 供必 要 的真 实 材 料,或 在 所提 供 的 材 料 中 隐瞒 或 遗 漏 重 要信 息 ,提 供 虚 假 不 实 的 资料 ,独
人股东掌控的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秆管理。
瞒 或 者 f预 臼 行权 行 为 的 情 况 ;5 的 独 立 蕞事 表示 , 3% j没能 享 仃 其 他 苇事 同 等 的 知情 权 ,不 能 获 取足 够 支 f j 持 自L 发 表独 立意 见 、 做 出独 立 判 断 的 信息 。 三
立黄事应何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 。
董事身兼数家 I 市公刮独立董事,导致参 与 J市公司决 :
策和实施监督的时 间难以保证,精力不济,膛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效果难免会人打折扣。有些独立董事往往 由于 自身事务的原因,不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 。 ( )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 3 由于独立蕈事时间精 力有限,难以亲身深入公司作 深度凋研,独立董事所做出判断的依据主要是依赖于其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指 导意 见》的规 定,独 立董事 可 由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明
确 要 求在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中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度 。2 0 年 1 02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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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而其他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也存在种种不足,不利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本文首先简要地介绍了独立董事的含义和特征,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在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保障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几点建议,旨在使我国独立董事真正实现其独立价值。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对策一、独立董事的含义及特征(一)独立董事的含义独立董事首先是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但并不是所有的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都是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比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有更为严格的标准:能够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性、独立性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其他一些重大问题上能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也就是说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其他任何契约关系。

他们不是公司的雇员或公司雇员的亲朋好友,不是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不是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或代表,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形式独立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

归纳起来,独立董事就是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

它不但独立于大股东、经营者,也独立于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

(二)独立董事的特征独立董事的首要特征是独立性,首先是法律地位独立。

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独立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

其次意愿表示独立。

独立董事因其不拥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个别大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经理层的约束和干涉,同时也和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业务和物质利益关系。

因此,决定了他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再次是客观性。

独立董事作为拥有与股份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济、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业道德、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资历,以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影响和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

最后是公正性。

与其他董事相比而言,独立董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人和经理人的”权”、”益”干扰,代表全体股东的呼声,公正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基本法律特征,客观性和公正性都产生于独立性的基础之上,而客观性和公正性则又保证了独立董事在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董事职务的独立性。

它们构成了独立董事的最根本特征。

二、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独立董事的任免程序不合理独立董事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或合并持有超过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中国的这种提名制度导致中国的独立董事与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比美国独立董事与企业内部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更容易产生合谋的危险性,中国特殊的”一股独大”背景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大股东掌控,他们往往倾向于选举他们熟悉了解并”听话”的人来担任。

(二)我国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不合理我国《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会使独立董事因任职期限过长,而被逐渐同化,最终丧失其独立性,因为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很容易培养出一种”友谊”,这种友谊可能会影响到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三)我国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不合理我国《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应由董事会制定,如果独立董事任职的初衷是为了经济利益,很有可能出现独立董事为了保住职位而在关键问题上依附董事会,不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我国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公司法》和《指导意见》对董事责任缺乏系统而完善的规定,《指导意见》虽然赋予了独立董事一定的权利,但对独立董事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从未提及,也没有规定独立董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这种权利和义务在设计上的不对等,导致在独立董事制度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独立董事工作懈怠的情形,不完善的责任保障机制将是制约独立董事独立性发挥的重要原因,独立董事责任机制的缺位,是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陷,更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障碍。

三、保障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建议(一)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一是规定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以及与公司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不能任职独立董事。

二是除了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外,上述人员所在的公司或组织的其他人员也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此外,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必须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专业性”。

应执行更为严格的独立董事选任标准,选用具有相当的企业管理经验、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的综合性人才。

为此,我国《指导意见》应增加规定对独立董事人选在”经营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指导意见》第四条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上限规定为六年,而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三年。

我们可以借鉴该法的规定,将我国独立董事的最长任期缩短为 3 年或更为合适的一个年限。

(二)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办法1、独立董事的提名--设立提名委员会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均被大股东控制,因此,”最终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独立董事难免不代表大股东的利益,结果是独立董事成为’人情董事’,无法充分保持独立性,其监督大股东和经营层的功能只能是一纸空文”①因此,应该对提名委员会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要求上市公司设立提名委员会,建议《指导意见》将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条款由任意性条款修改为强制性条款,进一步规范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和提名规则。

提名权归属的确定将有助于独立董事在提名阶段摆脱控股股东的控制,以便更好的为公司整体利益服务。

2、独立董事的选举--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在独立董事的选举制度上,为了更好的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可以在此引入表决权回避制度,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

当控股股东在对自己或代表自己利益的股东董事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时,该股东是不能以其所持的表决权参与表决的。

这样,既可以保证股东的选举权,又可以有效地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对建立在一股一权基础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起到一个限制作用。

(三)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薪酬制度1、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英美国家独立董事薪酬制度表明,独立董事的薪酬不能太低,否则不能提供其足够的动力履行职责,又不容易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并且有学者指出:”如果公司想把它的独立董事’花瓶化’,最好的办法就是给独立董事很低的薪酬,因为人们的一般理念是,你给我多少钱,我就给你干多少事,给我钱少,我干脆开会不来。

这’正中董事长下怀’,因此,不能让董事长有机会利用低薪酬把独立董事’边缘化’”。

②独立董事薪酬的制度设计应该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为履行职责而投入到公司的时间、精力;(2)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3)独立董事薪酬水平应当能够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盟。

2、独立董事的薪酬决定机关由于独立董事是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薪酬的决定和支付应当由上市公司决定,否则会导致对公司事务的干涉,违背公司自治原则。

《指导意见》的规定容易造成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的薪酬决定权而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后果。

因此,应当参照美国等国的做法,在董事会下建立薪酬委员会,明确独立董事的薪酬应由全部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制订预案,并由股东大会最后决定。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大股东,而上文也已经分析过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事关独立董事能否切实履行监督大股东的职责,因此,可以在此引入股东表决权的回避制度,《指导意见》的规定容易造成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的薪酬决定权而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后果。

这一做法可对一股独大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弊端进行修正,避免大股东通过掌控独立董事的薪酬决定权而削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独立董事薪酬模式的选择一个合理的薪酬模式应该能够最大程度的激励独立董事努力工作,最终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固定薪酬方式难以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因此,要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就要改变目前的独立董事固定的收入体系。

笔者认为,在采取固定薪酬之外,认股权激励是一个比较适合我国的激励机制,因为认股权激励可以有效地激励董事乃至公司所有职员勤奋用心工作,取得最优的经营效益。

一般来说,独立董事的努力程度与公司的经营效益是成正比的。

而且对独立董事实行股票期权,则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关注其贡献的长期效果而不是短期化的业绩,使公司得到更为长远的发展。

(四)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度有权利就有义务。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一样,既享有权利和权力,也承担义务和责任。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6第1条第2款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由此可见,我国没有关于独立董事违反其监督职责而应承担的特别法律责任。

而且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独立董事个人财产有限,且多为兼职。

当独立董事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义务时,公司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更别说承担赔偿义务。

我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原则性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为此,应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责任等,作出详细的、具体的规定非常有必要。

四、结语总之,在我国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控制为主要目的而设立的独立董事如缺乏足够的监督动力、能力及权力,缺乏责任的约束是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督的,要使我国的独立董事真正成为中小股民的代言人,避免新《公司法》流于形式,必须从制度上确保独立董事监督的动力、权力及能力,否则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必将失效,成为”麻袋上的绣花,一种摆设而已”。

注释:①梁能.公司法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45.②江平,王卫国,赵旭东.独立董事三人谈[a].赵旭东.公司法评论[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第四辑.150‐151.参考文献:[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徐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和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甘功仁,史树林.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 尚兆燕.《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中国实践--来自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处罚的经验证据》,《山西财经大学学报》第 32 卷第 3 期,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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