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思考和决策权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公司内部腐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完善之处
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和选举方式等,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
2.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的逐步提高。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至少设立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比例应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提高了独立董事的比例和数量。
3.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更加规范。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应当充分尊重股东权益,避免出现一些形式主义的选举方式。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目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相对较弱,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一些独立董事履职不力或缺乏独立性,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责任制度。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决
策,避免受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控制。
但是,目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保障。
3.独立董事的专业性。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作用。
但是,一些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性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独立董事的数量不足。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仅为1.6人,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这导致了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和治理。
其次,我国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不足。
部分独立董事在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存在欠缺,对公司业务和风险的把控能力有限。
有些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关系密切,难以发挥独立性。
这些问题都导致独立董事在决策中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再次,我国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权力不对等。
独立董事承担着公司监督的重要责任,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责任不清晰、权力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决策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往往只能起到提醒和建议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事发后出现问题,独立董事也很容易成为责任的靶子,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挑战。
独立董事在选聘环节中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紧密,容易受到利益驱动,影响其独立判断和决策。
一些独立董事由于怕得罪公司高层,不敢提出批评意见,导致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首先,应加大培训和选拔力度,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和独立能力。
其次,应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建立起独立董事的评鉴和考核机制,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好监督和决策的职责。
同时,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法律保护,明确其责任和权力,避免承担过大的风险。
最后,要进一步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监管,减少其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确保其独立思考和决策。
总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发挥好监督和决策的作用,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一、独立董事制度简介在传统美国公司制度建构中,以董事会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管理层与大股东关系特别紧密的时候存在董事会与经营者合谋的可能。
为防范这种风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内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没有业务联系,可以对公司内部事务做出公正客观而又独立准确的判断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区别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独立性。
立法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在于监督和制衡,唯有保持独立性才能实现其价值。
这里的“独立性”应当体现在选任、薪酬、罢免和行权等几个方面。
(2)外部性。
正如俗语道“旁观者清”,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只有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分离,才能客观、独立地参与公司治理。
(3)专业性。
独立董事应当是具备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财务、法律、工程等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独立地根据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国内企业也逐渐开始与国际化的接轨,与此同时,国内的各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也逐渐出台,以帮助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在2006 年的《公司法》中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帮助企业改变由控股股东一手决定公司各项政策的问题,提高企业内部经营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自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1、完善公司治理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行使。
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事后的监督,相对局限,需要一种内部的权力来对公司的决策、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和制约。
独立董事恰恰可以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问题做出判断,发表意见,完善由于监事会的缺失造成的不平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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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问题成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开始突显。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在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呢?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尚处于实践初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法律制度上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必须有法可依,我国的《公司法》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做出专门的硬性规定。
虽然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就独立董事的定义、职责、基本条件、产生和更换程序及其特别职权、行使职权的必要条件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指导意见》无强制性,不存在必须执行的问题。
而且,《指导意见》虽赋予独立董事《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给予董事的职权以外的其他特别职权,但具体的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是英美公司法采取的一元化治理结构模式的必然产物。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治理机构,源于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传统。
在同一公司内部设立两种不同的监督权会不会造成双重监督或监督权的重叠与冲突呢?我国《公司法》在监事会成员资格问题上并没有“独立性”的控制。
同时,尽管独立董事和监事可能会在某些监督权限上有所重合,但二者功能并不完全相同:1、独立董事的监督是决策监督,在董事会内部进行;监事会的监督则针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会计审核,是从董事会外部实施的监督。
2、独立董事制度只需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监事会可以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在各类公司中设立。
3、独立董事侧重于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可以防患于未然;监事会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以合法性监督为主。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然而,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和措施的制定。
首先,应该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监督和决策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选拔和任职程序,确保其以负责任、公正、独立的态度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可以要求独立董事具备专业背景和经验,例如财务、法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更好地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
其次,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履职能力和专业素养。
在实践中,一些独立董事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导致其履职能力不足,无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因此,可以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公司治理的最新动态和技术,增强其对公司运营和风险管理的理解。
第三,应加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和管理活动,及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同时,也应主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股东和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获取更多公司信息和市场动态。
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加了解公司内外部环境,为公司提供更好的监督和建议。
第四,需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其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来激励独立董事的积极参与和履职,使其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另一方面,也应建立追究独立董事责任的机制,加强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疏于职守的独立董事进行问责。
最后,还应加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公司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举办培训讲座、发布宣传资料等,向公司董事、高管和投资者普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其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企业经营模式不断调整,经营环境日趋复杂,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公司治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引入专业、公正、独立的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运行中,独立董事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一步,目前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条件的必要条件之一。
到2018年底,我国创业板、深市、沪市、中小板等多家公司已经或正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企业对独立董事的需求日益增加。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主要采用“三分之一制”和“多数制”两种模式。
前者是指公司董事会应由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组成,后者要求公司董事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此外,在独立董事的产生、任期、报酬等方面,也有一定制度安排。
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推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强化了公司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提升了上市企业的经营规范化程度。
同时,独立董事对公司决策提供了专业性和中立性指导,有效防止内外部人员对公司利益的侵犯,保障了公司治理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独立董事是否真正独立,是否具有独立决策权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但是,独立董事的人选大多是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士等,这为独立性带来了困难。
权力不均衡也使得独立董事失去了很大的独立决策权。
2、独立董事的具体职权缺乏法定规范,独立董事的报酬标准、任期和交流平台等方面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独立董事自身的成长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在企业内部,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的协作不足,也限制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由于公司内部竞争机制,独立董事往往面临执行董事的压力和制约,甚至影响到了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责。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能够帮助公司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维护公司的股东利益。
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首先,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制定上存在一些缺陷。
目前,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择标准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这容易导致独立董事成为公司股东利益追随者,无法真正实现独立监督的目的。
因此,应该将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择标准规范化,明确要求独立董事不能持有大股东的股份,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其次,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权力和责任方面也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权力相对较弱,责任也不明确。
在决策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常常忽视独立董事的建议和意见,这使得独立董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为了改善这种现象,应当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运作程序,确保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且明确独立董事对公司高层管理者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监督责任。
此外,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独立董事的薪酬和激励机制应该与其履行职责和实践责任的程度挂钩,激励优秀人才加入并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于失职的独立董事,应加大追责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使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
最后,在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方面,也需要加强完善。
独立董事的职责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支持,因此,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课程和资源,使其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在独立董事的评价中,除了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公司的治理机制进行评估,以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不仅应规范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择标准,加强其权力和责任约束,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以提升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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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制度简介在传统美国公司制度建构中,以董事会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管理层与大股东关系特别紧密的时候存在董事会与经营者合谋的可能。
为防范这种风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内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没有业务联系,可以对公司内部事务做出公正客观而又独立准确的判断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区别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独立性。
立法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在于监督和制衡,唯有保持独立性才能实现其价值。
这里的“独立性”应当体现在选任、薪酬、罢免和行权等几个方面。
(2)外部性。
正如俗语道“旁观者清”,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只有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分离,才能客观、独立地参与公司治理。
(3)专业性。
独立董事应当是具备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财务、法律、工程等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独立地根据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国内企业也逐渐开始与国际化的接轨,与此同时,国内的各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也逐渐出台,以帮助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在2006 年的《公司法》中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帮助企业改变由控股股东一手决定公司各项政策的问题,提高企业内部经营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自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1、完善公司治理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行使。
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事后的监督,相对局限,需要一种内部的权力来对公司的决策、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和制约。
独立董事恰恰可以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问题做出判断,发表意见,完善由于监事会的缺失造成的不平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2、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对于制度,人具有不可靠性,任何人都不可能不犯错误。
公司管理层作为股东的代理人,集公司的经营大权于一身,是否能够一直秉公办事,不计较个人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即可以对管理层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衡,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减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独立董事一般是具备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资深专家、行业权威,他们的决策和建议可能比公司经营者更加专业,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另外,正所谓“旁观者清”,由于独立董事的“外部性”,他们能够比较客观地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和专业知识对公司的战略计划和经营管理做出判断。
通过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加强了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4、建立良好的市场氛围上市公司中,大部分都是所在产业中的佼佼者,占有比较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居于垄断地位,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行业的其他公司树立标杆,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其运营操作。
带动整个产业良好氛围的形成,从宏观角度促进了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
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并不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在上市公司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现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后,独立董事问题不断出现,比如,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在公司的虚假文件上签字,之后被证监会处罚10 万元;海英工程的独立董事李维安对公司内存在的非法挪用企业资金的问题保持沉默,这些事件都使得人们对独立董事在中国公司的作用产生了质疑。
而相关的调查研究也显示,约有5%的独立董事本人对自身在企业决策发展中的作用不大,甚至仅仅是一个摆设的“花瓶”,60%的独立董事则坦承只是象征性的出席股东大会,而且对企业内部的很多表决从没有提出弃权或者反对。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到2002 年6 月底,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除了4 家公司之外,大都设立了独立董事这一职位,然而,从独立董事的职权的现实执行状况来看,独立董事本身自身的素质能力较低,公司内部的管理结构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都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力企业的未来发展。
1、独立董事知情权没有保证独立董事获取信息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发放资料的方式进行,而主动提供运营情况的公司比例只有大概一半左右; 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索取资料的只有38%,而只有11. 9% 的独立董事会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分析。
有9. 5%的独立董事甚至通过同公司非主要人员诸如公司客户等进行交流来获取公司的主要情况。
独立董事获取的信息只能通过公司主动提供,倘若公司不能很好的履行这一职责,就很难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2、独立董事缺乏履行监督职责的动力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公司董事会上只投过赞成票; 35% 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来没有提出过与诸如大股东等公司主要管理人有分歧的意见; 70%的独立董事从未使用过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利; 90%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想过向公司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有《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勤勉义务也难以督促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能,更多独立董事处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状态。
四、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1、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上海证券报》的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到,有2 /3 左右的独立董事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有大概1 /3 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直接提名,而由监事会和其他中小股东选举的独立董事比例非常小。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核心的特质,是其客观、公正地参与到公司决策的基石,是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前提。
不同于英美国家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多是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所谓“一股独大”的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十分普遍。
持有绝对多数股(一般50%以上)的大股东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重大决策享有绝对控制权,包括对独立董事个人的薪酬和任免的实际控制权,加之缺乏立法上的支持,独立董事往往出于对个人生计和发展的考虑,不敢与大股东的意愿进行对抗,对大股东错误的战略决定或者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不敢作为,逐渐演变成控股股东的“傀儡”。
2、独立董事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不完善虽然《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体系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性却不强,易受大股东的影响,导致独立董事的薪酬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其独立性受到影响。
与薪酬体系相匹配的,我国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上述条文明确禁止了独立董事收取津贴以外的利益。
由于激励机制的缺失,主观上工作积极性得不到调动,而客观上又有来自控股股东的压力和执业风险,最终导致了独立董事的“不作为”。
3、外部惩治与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从外部来看,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尚未建立统一的考核办法,考核通常由上市公司自己来完成,考核制度不合理不利于独立董事积极行使职权。
而对于独立董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制裁也不力,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受到的约束主要是一种以职业道德和个人良心为出发点的自我约束,但是“制度比人更可靠”,仅凭独立董事的自我约束不能真正实现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从内部来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并不缺乏监督机关,不论是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都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归根到底就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有法不行。
实践中往往公司治理监督机关得不到重视,实际权力很小,受制于大股东和管理层,这就使得独立董事无法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一)增强聘任与经济独立性。
一、聘任上保持独立。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过程直接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在企业内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强化独立董事的任期和任职,对于董事任期及届满的规定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企业内部董事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又要防止董事会成员因为企业内部股东的变动而发生较大的改变。
二、经济上保持独立。
完善企业独立董事的薪酬模式。
现阶段我国企业内部对独立董事的报酬大都是以津贴的形式发放,这种薪酬发放模式对经济能力较高的独立董事来说并没有太大的激励作用,也影响了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
为此,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可以采取津贴加奖金的方式进行,甚至实行薪酬与股票期权的方式,以不断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的热情,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多的思考和努力。
此外,对于企业独立董事薪酬的发放可以由独立董事协会资深来完成,以割断独立董事与企业内部管理层之间的直接联系,确保独立董事在经济上的独立性。
(二)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在我国,独立董事之所以会在企业决策中遇到诸多问题,与独立董事在企业内部获取信息的范围较小有很大关系。
然而,在美国大多数企业都会定期举行只有独立董事可以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中,董事会成员在相对轻松的环境下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层的决策行为作出客观独立的判断,并相互交流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政策和建议。
此外,为了帮助独立董事进一步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企业可以经常组织各种企业活动,让独立董事可以深入到企业的实际运作中,与工人进行深入交流,与企业的合作伙伴见面等。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是确保独立董事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公司法中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定不仅可以促进公司内部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可以制定限制独立董事的行为的政策,以促使独立董事认真行使自己的职权,对于违反自身义务的人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比如,在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董事必须要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即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然而,在实际的实践中,很少还有因为独立董事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接受处罚的状况。
为此,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层的监督管理之外,还应该注意细化独立董事自身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独立董事的人数应该是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此细节性的规定,给独立董事以应有的法律地位。
完善独立董事的从业规定。
个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在五个公司以上任职,但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上市公司报表较多,所涉及信息量较大,独立董事要监督的内容多范围广,进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因此,有必要将独立董事任职公司的数量上限按有关资格设定不同数量,以保证能力和精力能适应独立董事的监管要求,如此才能保证工作质量与效益。
健全独立董事职业考察机制。
加大独立董事从业资格证考试中关于实际操作部分的比重,并且可以考虑加入日常工作情况的考核,力求从考试与考核中体现参考人的理论水平与实际操作能力。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法律与制度完善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明确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情况修改和完善《公司法》中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明确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地位,使责、权、利明确清晰,职权行使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独立董事制度更加具有专业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