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

事。在 20 年 6 03 月底 以前 , 董事会成员 中至少应
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至此 , 独立董事制度正式 在我 国上 市公 司 中全 面推行 。截 至 20 年 1 01 2月
收稿 日期 :0 5 0 — 9 2 0 — 9 2
作者简 介: 东涛( 99 , 乐山师 范学院经济学教授 , 宋 13 -) 男,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 究员。
二、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背景分析
独 立 董 事制 度 在 不 同 的 国 家有 不 同 的背 景 , 而在不 同的背景 下又具 有不 同的机 制 和作用 。
监督权集于一体 ,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加强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者 的监督 和控 制 ,弥补 了不设 监
事 会的缺 陷 。而 我 国公 司在 同 时设 置 董 事会 与监 事会 的背 景 下 ,以推 行 独立 董事 制度 来 加强 对公 司经营者 的监督 ,则有 可 能 出现监事 会 与独 立 董 事 的监督 职 能重 复 交叉 ,甚 至 引起公 司组织 功 能 的紊乱 或削 弱 。
指导意见》 ,明确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修改章程 , 聘 任适 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 并规定在 20 年 6 02 月
底以前 ,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
东纷纷要求公司变革董事会结构 ,改变单一 的内 部董事 , 增设外部董事 , 并使外部董事构成董事会
成员的大多数。9 年代初 , 国《 0 美 密西根公 司法》
、
问题 的提 出
独立董事是除了其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 中的 特 殊 角色 之外 ,既 不在 公 司 内担 任 其它 职务 领取 薪金 ,也没有公司内的其它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
一
部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初
英国独立董事制度论文:论英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英国独立董事制度论文:论英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摘要:英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自建立以来,经过长期的运作,逐渐显现了其自身的问题,暴露了自身的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吸引了英国的一些委员会的成立,这些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指出了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和缺陷所在,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这些建议是否能解决英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吗?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并对英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评析,以期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缺陷;完善;借鉴独立董事是一种服务于董事会但却不是为公司事务全职工作的董事。
中国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明确地在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将独立董事这一制度正式写入我国的法律中。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暴露了一些问题。
相关报告反映出一些独立董事在履行他们职责时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英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也面临着与之相似的问题。
这些问题吸引了英国一些委员会的建立:Cadbury委员会、Greenbury委员会和Hampel委员会。
以及Derek Higgs主席和David Walker。
这些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指出了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和缺陷所在,他们发布了一些有影响力的报告评论,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这些建议真的能解决独立董事所面临的问题吗?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
以期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得到一些启示。
一、英国独立董事产生的背景在英国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为权威的定义是Cadbury委员会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金融方面的报告”中提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赖以指挥与控制的系统”。
英国的公司结构是建立在一种三角模式基础之上的。
股东、董事与审计员各自站在这个三角模式的一端。
董事被看作公司管理事务的领导,股东的角色是确保董事代表他们将公司利润最大化。
试述中西独立董事制度的差异性及启示

试述中西独立董事制度的差异性及启示作者:陈慧萍来源:《卷宗》2014年第06期摘要: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滥觞。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得到了西方各发达国家在不同程度上的实践验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也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它并不是盲目引进的产物,而是随着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国内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发生转变,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实行的重要举措。
本文就中西独立董事制度在界定、产生背景、试行效果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并就这些差异谈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可得到的一些启发。
关键字:独立董事制度;差异性;启发1 独立董事的界定1.1 独立董事的一般理解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所以对于独立董事的一般理解来源于英美。
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的外部董事”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独立于管理层,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或关系存在。
他们并不是公司的成员,而是公司的外部人士,平常大部分时间不在公司里上班,一般只在召开董事会或从事调查的时候才出现在公司,其他时间主要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了如下的界定: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将其所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理论上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公司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契约关系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公司的雇员及其亲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者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或代表。
1.2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1.独立性(1)相对独立的职业为保证独立董事能在战略制定、实际运作、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上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中西制度都规定独立董事需要独立于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事务,即意味着除了担任独立董事一职外,没有在本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与公司的大股东及管理层高级职员不存在各种牵连关系,即为公司的外部人员。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独立董事制度是单层董事会模式下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它起源于美国。
公司在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问题将危害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董事会中的监督与制衡作用恰恰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盛行发展开来。
而我国在21世纪初面对上市公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些问题包括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等等。
而在经济政治背景不同,资本市场发展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运行必然不会一帆风顺,它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带着这样的思考,本文首先通过案例来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目前的运行状况,接着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
然后进一步对我国上证A股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相关结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结果进行了分析。
接着将视角转移至美国,对比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美两国的运行状况,分析出在制度的差异性背后体现的是制度运行环境以及资本市场的差异。
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独董制度改革意见。
在案例分析时,本文选取了近年来上市公司中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例,从中发现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常保持一种“静默”的状态。
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本文接着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其原因应包括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选任机制不合理,独立董事薪酬机制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度高,同时还包括其定位与我国监事会重叠的问题。
接着本文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选取了680家上证A股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
实证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的相关指标与公司盈利能力的相关性,得出了独董薪酬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负相关,参会次数与盈利能力正相关,独董比例与盈利能力不相关的结论,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结论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在案例分析与实证分析后,本文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制度的发展、规定到制度的运行环境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对比,发现该制度在中美两国运行的区别不只在制度本身,也在制度运行的上市公司内外,上市公司内部结构与上市公司外部的资本市场都与独立董事制度息息相关。
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外比较与启示

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外比较与启示作者:肖作平张欣哲来源:《董事会》2008年第04期2007年12月,数十位独立董事上书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要求摆脱“花瓶董事”的窘境,酝酿成立独立董事协会,这一方面向世人展示了我国独立董事的尴尬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独立董事要求发出自己声音的强烈意愿一般来说,一国的制度建立和执行总是与该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相关联,在制度经济学中,我们称之为“路径依赖”,在英美的盎格鲁—撒克逊式的治理传统下,形成了分散的股东所有权结构,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东都是中小股东,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完善,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得较为良好。
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股权结构较独特,公司治理有缺陷,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健全。
在美国,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 监督经理层,防止背离股东利益的事情发生。
● 薪酬制度的制定。
而在中国,国有企业公司高管有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规定制约,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灵活机制的原因,不会发生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在我国就薪酬制度方面来说并不需要独立董事。
● 股东诉讼。
在美国,公司高管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行为,都会受到严厉惩罚,甚至家破人亡,著名的安然事件副董事长自杀,其他相关人员判刑,世通公司高管自掏腰包1800万美元赔偿股东都是活生生的例子。
对比我国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股东诉讼的赔偿申请依据只有第一百五十三条,而且只是定性方面的规定,具体怎么执行,则没有程序法方面的条款可以参照。
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方面的法规条文则只有:●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监事会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分析

德国监事会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分析第一篇:德国监事会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分析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两种模式。
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两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为实现这一目标,两大制度的作法均强调分权与制衡。
在基本职能与作用方面,两大制度事实上是具有同质性。
但从具体制度的设计构架上,两大制度存在差异。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选任、解聘经营者,为实现对经理层的监督制约,其措施是确保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外部性和独立身份,以构筑一个超越经理之上的战略机构,并在该机构中通过具体分工,选之以贤、诱之以利、戒之以责,对经理进行事前(提名机制)、事中(薪酬机制)及事后(审计机制)的监督。
德国公司治理的特点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选任董事。
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两乾之间实现业务监督和业务执行的分离。
监事会与董事会成员不得交叉,监事会的地位处于董事会之上,以确保其不受董事会和经理层牵制地履行业务及财务的监督职能英美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即所谓的“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 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主要是靠外部的监督机制.首先, 是建立一个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 在董事会下设以独立董事为多数并领导的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其次, 是发展机构投资者, 使分散的股权通过机构投资者得以相对集中;第三, 是依靠中介机构的约束, 包括外部审计机构,投资银行等;第四, 是依靠强有力的事后监管和严厉处罚, 以提高违规成本;第五, 是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股东诉讼制度, 如集团诉讼和衍生诉讼制度, 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第六, 是对管理层实行期股期权, 使经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达到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的目的.德国模式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两会制”,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德国模式是“内部控制”型模式.两会中包括股东,银行及员工的代表,对管理层实行监控.其中,职工代表在两会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德国,最多的股东是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另外,公司相互持股比较普遍.银行对公司的控制方式是通过控制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驻代表,有些还是监事会主席,银行代表就占股东代表的22.5%.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另一特色就是强调职工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以占到1/3到1/2的职位.1.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结构的产物,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功能、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它于90年代以来在市场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发达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在国际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的现状,上市公司面对着巨大的来自对内和对外的挑战,在对外通过不断吸引投资,扩大市场,企业转型等方式来化解危机的同时对内的治理机制改革也势在必行。
上市公司的管理涉及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怎么样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强化内部的结构治理是重中之重。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公司内部监管的公平,有序和有效,防止一股独大的危险,逐步的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以降低企业的运营监管风险,并且随着国内外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创新,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职位已经成了上市公司强制性的义务。
本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美国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当前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状况及缺陷,对我国上市公司和立法者如何更加完善的实现独立董事制度设立时的目标提出了几点想法和建议。
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特点、分类、产生、演变等内容做简单的阐述;第二部分是对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从选任程序、董事的独立性、董事的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做细致的比较,阐述对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论述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的优越性、必要性及深层次原因。
第三部分,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如何顺应世界公司治理趋势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通过论文的叙述,希望能够为完善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所益处。
因为笔者对本课题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以及笔者在本课题方面的实践经验还不是很丰富,文中有表述不确切的地方或者观点不适当的地方敬请各位老师、同学批评指正!。
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外比较与启示

执行 .则没有程 序法 方面的 条款可 以参 照
对公 司 的利益 造成损 失方 面的 法规 条文则 只有: ● 第二 十一条 公司 的控股 股东 、 际控制人 、 实 董
的 治理传统 下 , 形成 了分 散的股 东所有权 结构 , 上市 公
事、 事、 级管理 人 员不 得利 用其关联 关系损 害公司 监 高
利 益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当承 担 赔 给 应 偿 责任 。
● 第一 百五十 条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执 行 公司 职务 时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者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 .给公司 造成损 失的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
1 缺 乏独立性
对 比 中 国 与 美 国 的 独 立 董 事 筛选 条 件 和 发 挥 作 用 的 预 防 机 制 , 国 的 条 件 显 得 较 为 宽 松 , 践 中操 作 性 不 我 实 强 , 在 独 立 董 事 的 发 挥 其 独 立 性 、客 观 性 作 用 时 , 且 并 没 有 详 细 的 条 文 支 持 。只 有 独 立 董 事 真 正 做 到 独 立 , 独 立 董 事 的独 立 性 和 客 观 性 才 有 可 能 得 到 发 挥 , 则 独 否
司 的 大 部 分 股 东 都 是 中 小 股 东 . 关 的 法 律 条 款 规 定 完 相 善 ,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保 护 得 较 为 良好 。 我 国 目前 的 对 而 情况 是股权 结构较独 特 . 司治理 有缺陷 . 资者法律 公 投 保护不 健全 。 在 美 国 .独 立 董 事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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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孔翔 本文从历史的角度系统研究了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 阐述了在单层董事会制 度下设立独立董事的原因以及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并对独立董事 在公司中扮演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在此基础上, 对中外独立董事制度从 制度规定形健⒍懒⑿浴⑷耸氡壤⑷沃白矢瘛⒅霸鹩胄惺怪?br>权的机构、 薪酬激励方式 等进行了较详细的比较分析,找出其中的差异,对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今 后的改进方向。 一、导言 现代公司制度发展到 20 世纪初出现的一个深刻变化是:公司的股权已高度分散,公司 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高度分离。公司的经营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导致了职业经理层的出现, 而股权的高度分散使股东再难象以前那样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 两权分离与 所有者监督的弱化容易导致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损害股东的利益。人们曾寄希望 于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抑制“内部人”的自利行为。然而,20 世 纪 70 年代以后在欧美出现的一系列历史悠久的著名大公司倒闭以及公司损害股东和社会利 益的事件表明, 单纯依靠外部市场机制还不足以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约束。 在这样的背景下, 人们开始思考和研究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与缺陷。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就是一项弥补现 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控制和平衡执行董事和经理人权力的有效措施。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为主的公司制开始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我国的大多数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 转制而来,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往往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换汤不换药,企业的 人、财、物、产、供、销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经理没有任何自主权;另一种情况是, 由于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的核心一直把握不准,认为“放权让利”就等于改革,结果,经理们得 到了自主权,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监督却没有跟上,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 的结果,导致管理层独揽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因此,在我国 公司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打破董事会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十分必要。 二、独立董事制度是怎样产生的 1.公司制简史 公司制起源于 16 世纪英格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当时主要采取合伙制和特许公司 的形式。具有现代意义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从 19 世纪初期开始在西方各国发展起来的。美国 于 19 世纪初最先制定了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规,并且成立了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而英国直到 1844 年才出现了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注册和监管的立法,1862 年颁 布了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制由于其特有的优势,在出现以后得到了广泛采用,迅速成为最 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
司的董事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经济繁荣时期, 外部非执行董事的作用被一些专家学者 所低估。著名管理学大师 Peter Drucker(1995)认为,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的作用已经让位于管 理层。Drucker 将董事会作用的下降归因于 3 个因素: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 离、现代企业经营的复杂性增加、公司难以找到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担任董事的合适人选。 Drucker 的观点得到了其他学者的支持。Mace(1971)对美国大公司执行和非执行董事的调查 表明,美国公司的董事主要是由公司总裁而非股东挑选的,这意味着在现实中,董事代表的 是总裁而非股东。因此,董事不大可能挑战管理层的决策,也不会给管理层出难题。 4.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上述发展趋势所导致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管理层如何能够监督自己?当经理们的利益 与所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 谁来保护股东的利益? 根据英国学者 Lindon-Travers(1990)的研究, 在管理层把持英国公司董事会时期, 英国公司的绩效总体上呈现出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 这 显示了增加公司董事会客观性与独立性的迫切需要。 到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随着公司损害股东利益事件的增加以及许多曾经名声显赫的 大公司不断倒闭,董事会的作用,尤其是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在加 拿大,劳伦斯委员会报告(Lawrence Committee Report,1968)强调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绩效提 高的重要性。 Kimber(1969)认为这预示着一种趋势,即人们开始将非执行董事视为股东权益 或(间接的)公共利益的主要保护者。 英国著名的公司治理专家 Bob Tricker(1978)加强了这一概 念,强调这些董事不但应该是“非执行的”,而且还应该独立于公司和管理层,Tricker 认为英 国的董事会必须打破由执行董事把持的状况, 独立董事应该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 这样董 事会才能在管理层的专业技能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之间取得更好的平衡, 而这种平 衡是董事会正确决策的必要条件。 1982 年,英国建立了“非执行董事促进协会” (PRO NED),该协会得到了包括英格兰银行 在内的许多英国全国性组织的财务支持。 协会的目的就是促进英国的公司更广泛和更有效地 使用独立非执行董事。 从那以后,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英国公司董事会中的数目逐渐增加。 1991 年 5 月,英国的 Cadbury 委员会调查研究后认为,公众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至少有 3 名非执行 董事,其中至少有 2 名是独立的,董事会主席应该由非执行董事担任。 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最早、也是最为完善的国家。从 20 世纪 30 年代开始,美国 证监会就建议公众股份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美国 1940 年《投资公司法》中规定,董事 会中至少 40%的董事必须为独立董事。1977 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在上市条件中规定上 市公司应该自 1978 年 6 月 30 日开始设立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该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 以确保公司会计和审计的准确性。1991 年,美国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至少应有 2 名 独立董事, 并设立监督委员会, 其中一半以上的成员为独立董事。 全美证券经纪商协会 (NASD) 最初规定 NASDAQ 市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至少有 2 名独立董事,1998 年又进一步要求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必须由至少 3 名独立董事组成。 三、为什么需要独立董事 1.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 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归纳为英美的市场监控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模式。 近年来, 一些公司治 理专家和学者在研究了东亚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公司治理状况后,又归纳出“家族控制” 与“内部人控制”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实际上,东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日的股东监控模 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共同特点均表现为大股东的直接监控,只不过在德国和日本,大股东 主要表现为银行或大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为控股家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 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由于在国家经济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 特殊阶段,市场机制发育滞后、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 2.独立董事在单层董事会制度中的必要性 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会可以分为 3 种类型:英美等国的单层董事会、德国 的双层董事会、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模式。如图 1 所示。 图 1 3 种不同类型的董事会结构 德国的双层董事会模式将计划监督与执行的业务分离。监事会负责选拔、任免、监督 执行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会负责领导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成员与执行董事会 成员不得交叉, 监事不得在公司中担任管理职务, 而执行董事会成员则完全由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组成。因此,从监督机制的设计而言,双层董事会模式是非常有效的。 在英美的单层董事会模式中,董事会集决策与监督于一身,具有较大权力,董事会成 员还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更是决策、监督与执行三合一。然而,董事的个人利益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之间通常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矛盾, 尤其是当董事本人同时还在公司内担任管 理职务时,两者之间的利益经常会发生冲突。因此,在这种模式下,董事会成员不能仅由公 司的高管人员担任, 还必须引入一定数量的与公司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独 立董事,为董事会带来公正、客观的意见和观点,并在执行董事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从 独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 3.我国股份公司为什么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采用的是与日本类似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模式。 《公司 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 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但是,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权力很大,而监事会在法律上 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 缺乏直接调整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和手段。 在实践 中,监事会成员一般都是公司的雇员,在行政上置于经理层的领导之下,缺乏独立性。因此 《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流于形式。事实上,不仅我国如此,在实行类似制度的 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和我国台湾,由于法律赋予监事会的权力有限,监事会一般都很难对董 事会和经理层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因此,从实际控制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权力设置与单层董事会制度类似,因为只有董 事会可以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代表股东利益,向股东大会负责。然而,我国《公 司法》和监管机构都没有要求公司建立一般单层董事会制度所具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因此, 在我国股份公司董事会权力设置中, 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层履行诚信、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是人类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一项天才发明。 公司制的出现使得企业实 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 企业开始能够脱离某个具体的所有者而独立存在, 具有了自己 的“人格”和生命。 有限责任的概念设计用来鼓励投资者为商业冒险活动提供风险资本而不需 要担心一旦冒险活动失败可能危及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法律赋 予公司独特的法律人格,成为与出资者分离的“法人”。然而,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也产生了 一系列问题。 在“公司”的概念下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谁来监督公司的表现?谁来监督公司的 管理层?在现代公司制产生的初期,很多人怀疑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否能够生存下去。现 代西方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就是持怀疑论者之一。亚当·斯密曾经谈到:由于本身不 是所有者,难以想象自利的经理们会像照顾自己的财产那样小心、妥善地管理公司的财产, 结果可想而知。 董事会是解决亚当·斯密所担心的问题的又一项天才发明。在形成最初的公司法律制度 时, 早期的立法者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要求公司设立一个董事会, 让董事作为公司所有者的 代表,负责对管理层进行监督。这一制度安排堪称是一个天才的设想。 2.公司制早期的董事 早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完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董事主要从公司的股东中挑选, 通常,他们都是当地有名的商人,具有丰富的商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不允许是公司的雇员, 也不从公司领取报酬。 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被认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激励使得他们能够尽职尽 责。 当公司规模较小时,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但是,到了 19 世纪后期, 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 公司开始有可能从事多样化经营, 并且扩张到新的 地区和行业。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运作的复杂性越来越高,董事的职责也变得越来 越复杂了。 3.职业经理层的崛起与非执行董事的衰落 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监督公司日常管理的能力开始下降,企业运作的复杂性导致公司 管理的焦点由董事会转移到对管理层质量与能力的重视, 一门研究管理原则、 实践及其对公 司绩效与生产率作用的新学科——管理科学诞生了。 泰勒在科学管理原则方面的开创性工作 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经理层的管理技巧上, 管理层的能力及其对企业生产率及利润的影 响受到了普遍重视。逐渐地,企业的决策和计划功能转移到了管理专家手中,这些专家不久 就开始进入董事会,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区别由此而产生。 由于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运作的复杂性日益增加,非执行董事逐渐被认为由于缺乏专 业知识和掌握的信息不充分而无法对公司的运作和发展作出真正的贡献。 在这一时期, 公司 热衷于聘请社会名流和名门望族担任非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中很少有具备专门技能和丰富 商业经验的人士, 这进一步削弱了非执行董事的地位。 社会名流和名门望族担任非执行董事 虽然可以增加公司的信誉和名声,但在增加董事会的有效性方面毫无作用。 在英国,对非执行董事作用的怀疑和对管理层的重视导致了管理层几乎控制了所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