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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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快速引进并推广。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中国上市公司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制度建立时间短,笔者认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因此提出应完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职权设计等建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缺陷;完善对策20世纪3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

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独特的公司治理制度在美国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均取得了突出贡献。

正因为此,各国竞相效仿学习。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公司数量迅速增长,我国通过《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的特点和我国《公司法》本身的局限性,我国公司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如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据证监会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80%以上的董事会中“内部人”董事比例达60%,内部人相对控制着80%以上的上市公司。

在中国的公司中,大股东蚕食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有鉴于此,学者们开始研究并介绍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希望我国能以此解决中国公司治理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导意见》,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以第三章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政府的首肯并走上了公司治理的前台。

十年的时间过去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得到了肯定,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对这一制度继续进行探讨,因为一个公司的业绩和一个公司是否具有高效、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之间有着太为密切的关系。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思考和决策权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公司内部腐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完善之处
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和选举方式等,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

2.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的逐步提高。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至少设立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比例应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提高了独立董事的比例和数量。

3.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更加规范。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应当充分尊重股东权益,避免出现一些形式主义的选举方式。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目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相对较弱,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一些独立董事履职不力或缺乏独立性,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责任制度。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决
策,避免受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控制。

但是,目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保障。

3.独立董事的专业性。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作用。

但是,一些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性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发布时间:2021-05-17T07:06:33.592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2期作者:王允[导读]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效率,管理层的决策水平,专业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都有了显著提高,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但这一制度在与我国公司制度融合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知情权不能保证,导致其履职能力和履职积极性大幅下降。

王允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效率,管理层的决策水平,专业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都有了显著提高,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但这一制度在与我国公司制度融合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知情权不能保证,导致其履职能力和履职积极性大幅下降。

针对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以上弊端和障碍,笔者借鉴了多个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以下建议和观点供参考。

一、进一步细化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独立董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立法工作首先要从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上入手,细化到独立董事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细化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1.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应该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按照其他公司法主体,分列一个章节,细化到独立董事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操作性强的行为准则性规范。

独立董事应依法享有否决权、提案权、知情权、调查权、以及劳动报酬请求权,还应该享有监督权、征集投票权、董事会召集提议权等权利。

独立董事享有对公司高管和决策层的监督权利,实现对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才是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

2.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义务独立董事负有诚信义务与勤勉义务,要把义务具体到对本公司的决议的保密,每季度应该要参加董事会决议会议的最低次数,发表建设性意见和提出议案的次数,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次数以及对公司运作的了解程度。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其作用主要是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和公司利益。

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常常受到一些立法缺陷的困扰,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定义不清独立董事作为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中介,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是,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定义并不明确,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以及任期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其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隐患。

二、任命程序不完善独立董事的担任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且须过监管部门的审核。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导致很多公司股东大会在任命独立董事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也没有按照程序来进行,这给独立董事的身份和权利带来了不确定性。

三、制约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需要支持和保障的制约机制,如: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分工合作、独立董事与公司高管及大股东之间的关系等。

而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并不充分、细致,导致这些制约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法律责任不清在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董事承担着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责任。

但是在面对公司经营风险时,独立董事职责不清、分权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而独立董事本身也因自身能力和社会地位不同而面临诸多的谨慎考虑。

因此,独立董事在履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性质、责任范围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发展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如下:一、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义和职责制定相关法律或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身份、特征、权利和职责,加强对独立董事职责清单的细化制定和公开。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规定独立董事的竞选、任免程序等事项。

并加强对独立董事资格审核和申请程序的质量控制。

三、细化独立董事的制约机制重视独立董事制约高管和大股东的作用,加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董事会、公司高管之间的制约和合作,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更多的卫士和保障。

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上市公司自2001年开始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及作用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建立桥梁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其角色是代表公司所有股东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长期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重要安排,具有维护公正性、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公司价值等作用。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进历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2001年到2005年,在这个时期,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在法律及监管规章中得到确立。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6年到2013年,在这个时期,独立董事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并开始出现一些实施问题。

第三个阶段是从2014年至今,在这个时期,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纯独立董事制度,另一种是独立董事结合监事会制度。

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担任了公司监督、建言献策和参与决策等重要职责,对公司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监督力度不强等。

四、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需要不断改进完善。

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加强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三是提高独立董事的能力和素质;四是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的地位和权利。

总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在今后的实践中,应不断改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提高其效果和作用。

探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探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探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外来的制度,迁移的目的在于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评估,降低管理层的代理成本,进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是,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不够完备,使上市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倍受各方的关注。

本文主要从健全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构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组织等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体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治理机构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概念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由1940年到1990年,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第一个是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

第二个是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它促使1977年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用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以此加强监管。

第三阶段是在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也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的人的影响而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一)独立董事制度上的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时间不长,法律规则还不够成,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主要有选聘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认定等方面问题。

1.选聘机制存在的问题据我国证监会20XX《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然而,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和措施的制定。

首先,应该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监督和决策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选拔和任职程序,确保其以负责任、公正、独立的态度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可以要求独立董事具备专业背景和经验,例如财务、法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更好地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

其次,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履职能力和专业素养。

在实践中,一些独立董事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导致其履职能力不足,无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因此,可以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公司治理的最新动态和技术,增强其对公司运营和风险管理的理解。

第三,应加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和管理活动,及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同时,也应主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股东和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获取更多公司信息和市场动态。

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加了解公司内外部环境,为公司提供更好的监督和建议。

第四,需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其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来激励独立董事的积极参与和履职,使其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另一方面,也应建立追究独立董事责任的机制,加强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疏于职守的独立董事进行问责。

最后,还应加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公司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举办培训讲座、发布宣传资料等,向公司董事、高管和投资者普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其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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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2) 独立董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所作出的费用给予补偿。

(3) 独立董事有权撤销一项由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

(4) 独立董事不同意董事会大多数人作出的决定时,有权直接与股东联系,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国外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是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很多国家的机构和组织都积极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 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资料显示,在美国企业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62 %;英国为34 %; 法国为29 %。

美国是施行独立董事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全国公司董事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Directors) 在1996 年就曾指出,董事会的成员应当大多数是独立董事,甚至还建议在公司中只需设立一名内部董事,即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 ,以下缩写为CEO) ,其余的均可为独立董事。

这一点可以从1997 年标准普尔(S &P) 公司对美国500 家企业的调查中得到证实。

在当年接受调查的企业中, 有将近56 %的董事会其成员大多为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只有1 至2 名; 而仅仅有2 %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内部董事组成;在大部分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构成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还有不少企业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

另外,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委员会(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1998) 在其公布的一份报告中,也要求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至少应该占2/ 3。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要求建立在完善的外部市场监控机制和外部权力监控机制基础上。

在美国, 独立董事运作于以股权分散、股东间没有明显差别的股权模式为基础的一元制框架下。

独立董事在美国运作目的仅在于密切投资者(股东) 与经营者的关系, 其监控对象在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始见于国内上市公司和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1997 年12 月, 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首次明确在上市公司中“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提及公司股东和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和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这是我国资本市场首次触及独立董事概念。

2000 年11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经理指引(草案) 》中,提出在上市公司中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

2001 年8 月,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2003 年6 月30 日以前,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1/ 3 的独立董事。

从“选择性条款”到上市公司治理的必备条件,逐步形成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具有如下的重要作用:1.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制衡控股股东,监督经营者。

我国众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大股东董事受股东方委派,以维护大股东利益为重,从而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对中小股东不利。

2001 年发生的大股东公司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件充分表明了董事会无法有效消除“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而在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独立性,限制大股东的权利,维护所有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增加股东价值。

2.独立董事制度可以解决政企不分现象。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0 %以上。

由于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混为一团,政企不分现象严重,一些行政部门习惯用行政命令行使股东权利,干预企业决策。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不履行对国有股的经营权,甚至以权谋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公司效益的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减少行政部门对董事会的控制,加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行政部门的干预作用;同时还可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3. 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水平。

企业的科学决策,既涉及到本企业的专业知识,也需要许多政策、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经营业绩不佳,就与公司决策质量低下密切相关。

过去许多上市公司为提高决策质量,采用外委咨询的办法,但是费用过高,并且只能适用于关系公司长远战略的部分。

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可以利用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加董事会的信息量,调整董事会的知识构成,增加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可以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以来,对我国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化运作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很多方面还非常不完善,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急待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制度方面的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某些固有的制度性问题严重阻碍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监督管理层, 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合而为一,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结构。

这就必然造成了董事会监督职能和决策职能的激烈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行使监督职能,比较好地改造了董事会,从而形成了董事会实施决策职能,经理层实施执行职能,独立董事实施监督职能的良好格局。

我国公司立法上基本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分别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实施决策权和监督权。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是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之外,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行使监督检查的监督机构,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纠正的责任。

而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也恰恰在于监督经营者,制衡大股东,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等方面。

很明显独立董事的职能与监事会的职能存在着明显的交叉和冲突。

对于引入独立董事后,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避了这一问题;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却将财务检查权同时赋予两者,造成双头监管的浪费;而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则根本没有提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法律方面没有赋予独立董事明确的责任和权利,对独立董事也未给予充分的保障,无法可依。

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运行情况看,不少独立董事没有真正起到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由于独立董事不对股东或任何其他人负责,因而也就不存在对他们有效的监督或制约,这与他们肩负的关系企业经营的重大责任不相适应。

当独立董事参与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时,没有明确的依据对他们追究责任。

(二)人才方面的问题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稀缺。

被聘为独立董事的人,一般都是专家学者或地方名士,他们的时间价值比较高。

由于现有的观念和制度,独立董事的津贴和报酬较低,不足以弥补他们在参与董事会决议损失的时间价值,因此他们往往不愿花费时间去了解他们所供职的公司所在产业及其公司的具体情况。

有的名人同时担任几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由于工作时间上的局限性,无法保证行权公正性,尚未达到通过外部力量加强公司决策准确性的目的。

作为独立董事不仅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敬业精神,还必须要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等具备较深入的理解。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步较晚,专业经理人队伍尚不够壮大,真正能够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的规模更是难以满足需求。

(三) 独立董事的独立资格难以保证为确保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资格, 我国证监会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2.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从以上我国证监会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尽管其详细规定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但仍有漏洞。

如其对亲友关系未理清只注重强调亲人, 并未明确朋友。

这一点很重要, 中国是个重感情的国家, 亲情、友情、爱情在我们心中都是很重要的。

如果我们没有明确感情这一层关系, 那么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也会失去意义的。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一)健全法律法规。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法规,独立董事制度要想完善,没有一套完整有力的司法体系作保障是不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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