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学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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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

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

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

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

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

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

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

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

《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

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

⑦(四)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

古代罗马法律历史价值与世界影响

古代罗马法律历史价值与世界影响

古代罗马法律历史价值与世界影响德国耶林在其《罗马法精神论》首页说到:“罗马征服世界共有三次,第一是次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天下,是最和平而长久的征服。

还有英国梅因在《古代法》卷首写到:“世界著名之法制,以法典始,以法典终,盖指次以。

”无不惊叹于罗马法的卓绝伟绩!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启发源于古罗马城邦,它由狭隘的城邦习惯、平民法发展而成万民法,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体系制度。

罗马法是先知先觉者,德意志、法兰西、英吉利为罗马法之后的后觉者。

罗马法是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滥觞,其原始规则来源于各部落和社会各阶级的利益平衡,并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因此,古罗马民法即私法极为发达,公法规范却比较少,而其近代公法的发展,也以保障私权利的实现为目标,强调私法优位。

罗马法由《十二铜表法》开始直至《民法大全》(又称为查士丁尼明法大全),经历了984年的风雨磨合终于形成了闻名中外,举足轻重的古代罗马法律。

成为近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为近代欧美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对中国和日本也有很大影响。

由于罗马法中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符合中世纪西欧封建各国争王权、反教权以及后来争民权、反专权的需要,出现了日耳曼习惯法和罗马法融合的法治发展历程。

特别是文艺复兴时期以来出现的罗马法复兴,各城邦国家,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市民阶层都从成长的罗马法学家那里得到强大的力量支持,得以巩固皇权、削弱教权或者反对专权、争取民权,进而发展出各自的商法和海商法。

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又从罗马法那里汲取营养,以其为蓝本,制定出一系列法典,如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等。

各大陆法系国家均围绕这两部法典展开发展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形成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

当然,社会主义国家虽只承认自己是“社会主义法系”,但罗马法对其影响亦深远无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给予过高的评价。

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罗马法的借鉴价值
1、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1、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概念、 原则和制度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例如,罗马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对现代 公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罗马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现代侵权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3、罗马法中的过错原则
3、罗马法中的过错原则
罗马法中的过错原则为现代侵权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在罗马法中,侵权行 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他人 的过错造成的,那么侵权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这一原则为后来许多国家的 侵权法所采纳,成为了现代侵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早期罗马法
早期罗马法
在罗马共和国的早期,法律主要由习惯法支配。随着罗马帝国的建立和扩张, 罗马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复杂的法律体系。在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皇帝 的权威和立法机构的设立起到了关键作用。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则被详细记录在 《十二表法》中,成为了罗马法的基础。
罗马法的传承
罗马法的传承
4、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4、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对现代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影响。在罗马法中,法律 规定了各种诉讼的时效期限,超出期限则权利不再受保护。这一规定为后来许多 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借鉴,诉讼时效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诉讼时效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罗马法的应用
总之,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其在历史变迁中对后世法律制度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起源和发展,到传承和应用,罗马法都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 借鉴和启示。

法学产生于古罗马的原因及启示

法学产生于古罗马的原因及启示

【内容摘要】“法学”产生于古罗马有众多原因,但最强大的动力在于古希腊的法哲学探索。

它对中国走向法治的启示在于:法治不仅是法律制度技术的改造,更应该是法哲学精神的变革。

【关键词】法学法治原因中图分类号:D90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8)05-0079-042018年5月社科纵横May ,2018总第33卷第5期SOCIAL SCIENCES REVIEW VOL.33NO.5现代的“法学”一词来源于西方,是古罗马文化赠送给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

西语:“法学”一词,拉丁语为Jurisprudentia,该词是由ius 和providere 合成,前者解释为法律、正义、权利,后者表示先见、知晓、聪明、知识等,两者合成一词,就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近代西方哲学、美学、医学、文学、数学、天文学及伦理学等,无不发源于此。

法学却诞生于古罗马,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从中能得到什么启示呢?一、古代希腊为什么没产生“法学”?首先,古希腊的繁荣与稳定,事实上只持续了一二百年时间,这对法学形成来说,在时间上过于仓促。

古希腊无疑具有伟大而辉煌的文明,但她是在持续的战争中开始并结束的。

从公元前492年到前478年希腊赢得对波斯的战争起,以雅典为中心的希腊开始走向繁荣。

但好景不长,以斯巴达和雅典争夺希腊霸权的伯罗弃尼战争使希腊趋于衰落。

接着马其顿对希腊的征服和罗马对希腊的统治相继而来。

法学不是纯理论的知识,它需要现实的法律关系作为其研究对象,这种现实的法律关系不是战争所能提供的,尤其在人类文明初始之际。

其次,如果把法学看作是关于法的系统化、体系化、组织化、原理化的技术知识,那么它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上,也就是说,关于法的最基本的哲学价值观的发达是法学产生的必要条件。

古希腊文明的知识特征是哲学文明而非技术文明,是探索和思考的文明而非应用和实践的文明。

罗马法的价值分析

罗马法的价值分析

罗马法的价值分析一、导论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

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从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欧、非、亚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罗马法也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形成以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

罗马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次年又补充了二表,构成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对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总结,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等组成的《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

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

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辉煌了几百年之后因日尔曼帝国的入侵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被岁月所尘封。

”然而,罗马法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

公元12至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史称“罗马法复兴”。

[1]这场运动,最早始自意大利北部的波伦那大学,然后迅速传遍整个欧洲,以致波伦那大学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中心。

13世纪波伦那法学家亚左著有法律界必读书《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讲义》。

法学家伊那鲁斯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对其中内容逐句注释、解释,并以他为首形成了“注释法学派”。

[2]14世纪,在法国兴起了一个独立的法学派,即“罗马法学派”,16世纪时,法国的罗马不研究居全欧洲最前列。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罗马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罗马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罗马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摘要: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罗马法包含丰富的理性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啊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通过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从中寻求可资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

其原因不仅在于罗马法尤其是去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其超乎文本之上的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即罗马法精神。

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

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

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自然法概念中加入了道德秩序的概念。

最后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承袭并发扬光大。

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法学家的使命——兼评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

法学家的使命——兼评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

法学家的使命——兼评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摘要:西方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法学家层出不穷,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罗马法学家密不可分。

当代中国正处于法治文明建设的转型时期,分析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给予我们深深的启迪,法学家的作用不容忽视。

关键词:法学家;罗马法;法治文明法学家是由优秀的法学研究者所组成的学术职业团体,他们具有追求正义理念,崇尚批判精神;敢于创新,投身法学研究事业的应然特质。

法治建设是法学家理性探究的结果,法学家的力量不容小看,纵观历史,罗马法是罗马人留给人类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它的影响与价值经千年不衰,而创造它的力量正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所给予的。

一、古罗马法学家群体的形成公元前3 世纪,罗马市民经济生活交往的日渐频繁,与此相矛盾的是当时针对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方面却没有完备的立法,在解决相关纠纷时,更多的是依靠法学家的帮助。

由法学家对市民的法律问题予以口头解释和答复,或者为市民之间订立的契约书写合法证书,又或者指导市民提起诉讼,甚至教导辩护人办案等等。

如此反复,法学家的法律活动日益增多,一个专门以解答法律问题为职业的法学家群体随之形成。

公元426 年罗马皇帝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D·乌尔比安、A·帕比尼安和H·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

随着对法学家法律解答效力的确认,法学家的地位不断上升。

此后,法学家们更加忠于职守,积极地行使法律解释权,指导办案,把法律思想和法学成果贯彻到法律的创制中,从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古罗马法学家的历史贡献法学家被罗马统治者重用,一时间罗马帝国法学研究呈现一片繁荣。

法学家百家争鸣,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使得罗马法的内容不断丰富、体系的不断完备。

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

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

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摘要:在我国当今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的建设尤为重要。

法律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它依赖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但同时它对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反作用。

因此,如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中,笔者从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和中国的法治思想的产生及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影响几个部分来论述在当今条件下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和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现状及未来的前景。

关键词:法治;法制;科学发展观一、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说起中国的法治,人们当然的都会想起法制一词。

对于法制,人们历来都有不同的解释。

在我国,“法制”的用法首见于《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

”在这里,只要是国家颁布的法律,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即使是恶法,也应去遵守和施行,这就是法制。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是是西方学者建立起来的,他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要无条件的严格执行法律。

可以说,西方学者所说的法制是民主的法制,它强调的不仅是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要遵守法律,并且国家机关也要遵守法律。

从这点上来说,西方的法制思想是进步的。

但是这儿的法制也大多是指一个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它和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还有很大的差异。

法治一词是从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来的。

早在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

柏拉图最初并不认同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他认为理想的国家是没有法律的,一个国家只需要哲学王来统治,用理性和哲学来管理城邦,即哲学家国家和国家哲学家。

但是他的主张在实践中遭遇了挫折,晚年的柏拉图提出了也可以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有好的人和好的法律统治国家哪个更有利,结论是法治要优于一人之治。

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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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学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论罗马法学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论罗马法学思想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摘要】: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其中蕴含的法学思想是世界法律文化中最有价值的思想和学说之一,通过对罗马法学的继承和发展,可以对建设法治中国产生重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 法治 意义
一、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这是罗马法与其它古代法律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古代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低,人们把不理解的事物视为神意,法律也披上了神的外衣。如《汉谟拉比法典》中称其条文为太阳神之意。罗马法最初也有神话和传说,宗教与法律不分,但罗马的法律很早就从宗教中分离出来了。尽管罗马的法学家如西塞罗曾说:“法必须呵护自然和上帝的意志”;乌尔皮亚努斯也说:“法是关于人事和神事的知识”,但他们都未称法的本身是神授的。
罗马法
罗马法,即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罗马公法和罗马私法,尤其以罗马司法闻名,因此在此一般讲的是罗马私法。罗马法体系完整,理法精深,内涵丰富,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建立在自然法精神上的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契约自由和私有权不可侵犯等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并且为近代社会所继承和接受。罗马法不仅在古代发挥了作用,也不仅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影响,而且对后来的时代,对全世界都有巨大影响。总的来说,我们对罗马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以下三点:
二、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
罗马法能够历时千理论。无疑,罗马法的发展受到过希腊哲学的影响,但问题就在于,当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罗马法总是舍弃纯理论的要求要致力于实际的需要。
三、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同时它又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因此导致了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并使之独立于公法。而世界各国古代的法律都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罗马则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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