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和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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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和科学家,他对法治观有着独到的见解。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下面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即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他认为人类是理性的动物,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幸福。

因此,法律应该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和个人自由。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他强调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分种族、阶级或财富差异,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法治的实践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些法治的原则。

首先,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明确的,即要具备清晰、明确的规定和条文,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其次,他强调法律应该是稳定的,即不应该频繁改变或随意变动,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以便公民能够了解和参与。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法律应该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总结起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公开的、明确的和稳定的。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们理解和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参考。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3篇)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以期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一、引言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的哲学家、教育家、政治家,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在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物理学等领域都有卓越的贡献。

在法律领域,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旨在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1. 法律的普遍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或事,也适用于所有人。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2. 法律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以保障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他主张法律应当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不能随意更改。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具有稳定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3. 法律的公正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在《政治学》中,他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原则1. 自然法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说:“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2. 公正原则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公正原则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

3. 普遍性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的善政及其现代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善政及其现代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善政及其现代价值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最灿烂的哲学家,他的伟大贡献深刻影响了人类的思想发展。

他的主要作品包括《旅途伯拉罕》、《论政治学》和《论灵魂》,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他的善政思想,即“善政”。

“善政”,即善政治,是亚里士多德认为政府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为了使政府有效地执行其职能,必须建立起一种秩序,以确保政府按照宪法规定做出正确的决定。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政府必须建立一种有持久力量的法治秩序,以建立良好的道德文化,从而使社会保持稳定,维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

他的善政思想是以他的光荣伦理学为基础的。

据亚里士多德在《旅途伯拉罕》中提出,伦理学的核心是“准则正义”,即“以善护善,以恶伤恶”。

亚历山大一世实施的善政就是基于这一原则。

他的帝国,宪法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君王的权力、自由、权利等,以确保政府在政治上公开公正。

同时,亚里士多德还建议政府采取适当的政策,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公正性和诚实,从而维护市民的权利和利益。

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为了确保政府顺利运作,政府必须对公民进行教育,以确保公民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民主素养。

为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民具备正确的价值和观念,从而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此外,他还提倡教育应具有多样性和全面性,以增强公民的自由意识及其社会责任感。

从以上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善政”的概念与现代政治理论的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目前,西方民主国家一般都遵循这一原则,宪法为政府的活动规定了基本原则,为公民的权利及其诉讼权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政府及其官员的公正性和诚实,维护公民及其利益。

此外,政府还提倡教育多样性,鼓励公民参与民主活动,增强公民的自由意识及其社会责任感。

通过概括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善政”思想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其中多样性的教育思想为今日的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

它也被广泛用于其他西方国家,以便落实公民及其权利的保障工作。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最新【精选】范文参照文件专业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纲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初步,包含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第一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了然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论,进而得出对目前中国建想法治国家的几点启迪。

【重点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初期希腊的法治观点、思想上不停发展完美得来的。

他的相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取广泛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自己是拟订得优秀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一般的拥有一般性的多半案件,对一些详细的特别状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防止这一缺点,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相关衡平法的思想填补了法律仅对大部分案件予以规定的缺点,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增补。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虑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以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确定了坚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以为民心“偏好衡平的判决者而非恪守纪律的法官。

”【2】衡平易立法上的公正有什么不同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的确以为可能衡平是剩余的,我们向来在重申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则是广泛的正义,不行能详细对应司法每日要面对解决的百怪千奇的个案,当法条不可以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实时填补了法律破绽和一些不确定要素。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

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

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

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

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

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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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摘要: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阐述丰富而深刻,其“中庸”正义观思想贯穿于整个思想体系。

为此,本文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为切入点,阐释了“中庸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给他人之应得,取己之应得”、“法律是中道的权衡”所体现的思想内涵,并总结出中庸思想在政治、经济、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对当代社会的启示和所体现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中庸;正义观;时代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美好愿景,是人类最崇高的价值理想。

什么是正义?是人们一直以来孜孜不倦有所考究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对正义作了具有历史性的分析,他系统的论述了中庸正义观的内涵以及中庸正义观的范围,对当代政治、经济、法律具有宝贵的借鉴价值。

一、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正义观及其特点所谓中庸正义观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在德性论方面的突出特点,他认为德性是一个人的品性,表现出行为者的一种处境;德性可以通过后天的实践来获得,它要求人在思想上统一,并且人应该过一种善的生活,一种与城邦相一致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把中庸思想贯穿于美德之中,将德性论划分为四种德性,即勇敢、节制、正义、友爱,而正义常常与公平、公正相联系,他主张“德性与情感和行为相关,在这里过度和不及会犯错误,而中道会受到称赞,并达到成功。

……所以德性就是中道,是对中间的命名。

”与此同时“道德品质,自然要被过度与不及所破坏。

……只有适度才能造成、增进和保持它们。

对于节制、勇敢以及其他德性,也是如此。

”所以,过度与不及的节制导致浪费与吝啬都是缺乏德性的表现。

亚里士多德指出:“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他认为,公正是一切人的行为标准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不是德性,公正是全部德性的代表。

他还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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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和现实意义
摘要: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是理智的化身,是人类的导师。

他在逻辑学、物理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方面都有大量著述。

他的思想成为人类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他的《政治学》更是为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也对现代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他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法治理念更是对现代的法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法治、“法治优于人治”、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第一,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本质的认识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里士多德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国家或城邦是从家庭经由村落共同体发展而来的,是家庭的外延,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亚里士多德将国家的产生归于一种超越个人、团体和阶级之上的自然演化的过程,是作为社会和政治动物的人的本性的必然结果。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就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上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

”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里士多德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里士多德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第二、法治的含义
对法治含义的界定是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理念的另一重大贡献。

他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成为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

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2.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政治机制的运行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

”“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须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第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在法治理论方面关注的问题是:由最好的一人统治与由最好的法律统治相比,哪一种统治方式更有利?这是他对法治与人治的关注焦点,也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重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对这一断论作了全面而深刻的论证。

一是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二是法律不会再统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即使是贤良的人也不免有热枕,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因此,让法律来统治近于神祗好理智的统治,让个人来进行统治无异于让兽性来进行统治。

三是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

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详密的地方,由公民大会进行议事和审断,胜过任何贤良的个人作出裁断。

尽管法律之治也可能有不完备的地方,但是力求一个最好的法律,比让最好的一个人来统治更好一些
四是法治不易腐败,一人之治则易于腐败。

“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

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是全体人民则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五是在一人之治的情况下,执政者不可能独立万机,他必须挑选并任命一些官员共同治理国家,这种治理方式应该在国家政体设计之初就确定下来。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但并不否定人类智慧的作用。

然而,她认为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处理好发挥个人才智与维护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

有时候,国家事务要依仗某些人的才智,但才智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受到法律的限制。

另外,实行法治就要充分发挥众人的才智,避免“一人之治”。

他指出:“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官职,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利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第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影响世界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也是影响巨大的。

对于法治之内涵,亚里士多德更是进行了近乎完备的阐发,以至于时至今日,我们的法治理论依然无法超越他的思想。

他认为法治起码要具备以下要素:1、法律是无情的,应当由无情的法律来代替有私欲的人;2、法治是轮番为治,执掌法律的人必须轮流;3、法律应当是良法,也即符合自然正义之法,另外一些压制性的法律——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和非正义的”,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法律本身)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4、法律应得到普遍的遵从。

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论述,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十分的不完善,因此要想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制定符合国家和人们意愿的良好的法律。

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

其次,谨慎立法。

法律稳定性有利于法律权威的保持,而及时立、改法律则是保持法律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再次,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中国长期处于一种“熟人社会”
的状态,因此,自古就没有形成对于法律权威的认同,而且中国与西方不同,没有稳定的、大众的宗教信仰,法律也当然没有如此的神圣性。

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使人民知法、懂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除此之外还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法律更加公平公正。

第四,在治理方式的选择方面,要法治不要人治,克服特权的存在。

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没有摆脱专制和人治的束缚,“特权”现象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制建设受到挑战。

第五,重视法学教育,普及全民法制教育。

这便需要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守法思想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让公民做到认识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从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立法、法制教育等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启示。

在这些启示的指导下,中国应该在立法、守法,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加强完善机制,从而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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