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以期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一、引言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的哲学家、教育家、政治家,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在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物理学等领域都有卓越的贡献。
在法律领域,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旨在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1. 法律的普遍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或事,也适用于所有人。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2. 法律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以保障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他主张法律应当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不能随意更改。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具有稳定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3. 法律的公正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在《政治学》中,他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原则1. 自然法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说:“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2. 公正原则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公正原则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
3. 普遍性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
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 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 题的规则。”
“柏拉图著作的影响(无论好坏)是 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 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 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 ——波普尔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精神助产术
“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 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 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 就像帮助你生小孩。”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苏格拉底审判
– 指控: • “苏格拉底有罪,它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相信他自
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国家认可的诸神”
法理学专题五: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
• 公元前469年出生于雅典城的一个石 • •
匠兼雕刻匠家庭,自幼随父学艺,后 来当兵,曾经三次参战。 大约在40岁左右苏格拉底出了名,并 进人五百人会议。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不敬国 家所奉的神,并且宣传其他的新神, 败坏青年”的罪名被判有死罪。在收 监期间,他的朋友要帮他越狱,但他 决心服从国家的法律,拒不逃走,在 狱中服毒而死。终年70岁。
三、亚里士多德
• 古希腊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 • 生于马其顿的斯塔吉拉镇,卒于希腊的
哈尔基斯。
• 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家医师尼科马科
斯之子,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 的师傅。
• 公元前335年在雅典创办吕克昂
(Lyceum)学校,形成“逍遥派”,因 边讲学边散步而得名。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1、关于人、城邦的论述。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2、正义与善德。
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
3、关于什么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
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
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事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约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科学家。
属于奴隶主阶级中的中产阶层。
亚里士多德总结了泰利斯以来古希腊哲学发展的成果,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
其学术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从十八岁到三十八岁—在雅典跟柏拉图学习哲学,直到柏拉图逝世(约前347年)。
这一时期的学习和生活对亚里士多德一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在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中,亚里士多德表现的很出色,柏拉图称他是“学园之灵”。
公元前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三代师徒都是哲学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
前343年,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王子亚历山大的教师。
前336年,亚历山大继承王位,并开始东征,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Lykeion),或称逍遥派学校(Peripatetic School)。
该地原是“为训练新兵而建造的游乐场;它包括一座为吕克昂的阿波罗而建的神庙、许多林荫路,有树木、喷泉和柱廊装点着。
也许就是由于这些供散步的林荫路之故,他们学派获得了逍遥派这个名称,而并非由于亚里士多德本人喜欢走来走去,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喜欢一边走一边讲学。
他就在雅典这样住下讲学十三年”。
直到公元前323年(前323年6月10日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突然去世,甚至有人说是亚里士多德所害,这在时间上是否存在矛盾呢。
翌年亚里士多德逝世),亚里士多德被控以不敬神之罪而逃离雅典,一年后(前322年)他就去世了。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以正义论为核心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是从人开始讨论法律问题的,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很显然,和蜜蜂以及所有其他群居动物比较起来,人更是一种政治动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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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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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内容提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
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的政治学、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字]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政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
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的政治学、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的三个主要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观
政治和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而衍生的礼法,可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由此,亚里士多德首先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而社会特殊正义又被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尽管亚里士多德又赋予了“正义”平等的内涵,但不可否认这种正义仍然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阶级性,他的正义观也仅是奴隶主阶级的正义观。
(二)法律的定义与性质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概念和性质作了许多阐述。
他认为法律是执政者规定的规章,是实现城邦与公民的善的条件。
它作为一种中道的权衡,本身就体现了理性,也在基本层面上体现了正义。
(三)立法、执法和守法思想
1、关于立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立法方面主张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而制定良好的法律就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者制定良法必须以联邦全体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
第二,良法必须是能够长期存在或是具有长远效益的法律,这样才算是有意义的。
第三,良法应能够在发展时间内进行修改来跟上时代的潮流。
2、关于执法的思想
于执法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执法者既要具有自身的智慧与魅力,更要严格遵照法律,提出“以法为据”,而不是按照执法者个人的意志进行裁决。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民主的一点苗头,主张法治并非抹杀所有人的想法,而是集众人之智过于个人之智。
3、关于守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认为守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
可以这样说,法律想要生效,没有公民的服从,是根本做不到的。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从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
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张莉《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述评》第12页
沈晓阳《论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类型的分析》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