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摘要: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厘清,具体应当包括: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和相互合作权。
关键词:配偶权、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相互合作权一、关于配偶权的内容的各种观点及简要评述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学术界各说不一,分歧很大,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包含同居权、生育权、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有各自姓名权利、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义务。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权利外,配偶权还应当包括几种次要权利:(1)抚养权;(2)监护权;(3)离婚权;(4)收养子女权;(5)住所商定权;(6)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7)失踪宣告权;(8)死亡宣告权;(9)继承权。
[1](P18)第二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应当包括:(1)冠配偶姓氏决定权;(2)住所商定权;(3)共同财产平等支配权;(4)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5)送收养子女决定权,但如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可单独收养子女,此单独收养权不因配偶身份而获得,不属配偶权;(6)请求相对方抚养权;(7)相互继承权。
[2](P302)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上述配偶权的内容中,有一些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
例如离婚权是婚姻自主权的内容,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死亡宣告权是法律特定的权利,而不是配偶权的内容。
至于监护权,则为独立的身份权。
因此,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七项:(1)夫妻姓氏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4)贞操义务;(5)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自由权;(6)日常家务代理权;(7)相互抚养、扶助权。
[3](P726)笔者认为,在界定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时,应当根据配偶权的属性及特征来加以厘清。
关于夫妻平等的文章-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关于夫妻平等的文章-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夫妻平等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我们逐渐认识到,在夫妻关系中实现平等对于促进家庭和谐、个人发展以及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平等意味着男女在婚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仅仅是在经济上、社会地位上的平等,更包括在决策权、家庭责任和机会平等等方面的平等。
夫妻平等的核心理念是基于尊重、平等和合作的关系,夫妻间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共同肩负家庭责任,共同追求个人成长和家庭幸福。
夫妻关系不应该建立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控制或压迫之上,而应该是双方平等地合作、共同经营家庭和生活。
实现夫妻平等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教育是培养夫妻平等观念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我们可以教导年轻人尊重和平等对待他人,打破固有的性别刻板印象,培养他们共享家务和家庭责任的意识。
其次,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是实现夫妻平等的关键。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同时,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男女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和职业发展。
最后,家庭内部的平等意识和共同努力也是实现夫妻平等的核心。
夫妻双方需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然而,要实现夫妻平等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夫妻平等在传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下,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社会对于男性和女性的不同期望和角色定位,使得夫妻间的平等关系难以得到实际的体现。
同时,经济和社会结构方面的差异也可能导致夫妻间的不平等。
此外,在实践中,夫妻间会面临权力分配、家庭责任分担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
展望未来,实现夫妻平等依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我们有理由相信夫妻平等的前景将会不断向好。
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性别观念的更新,倡导平等、尊重和合作的婚姻观念,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为实现夫妻平等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环境。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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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主要有以下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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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践中,因为一些情况可能让夫妻关系无效或可撤销,但在此之前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履行一定的义务。
那到底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1、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
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
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
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二、一方有婚外情应负什么责任1、发生婚外情的双方除受到道德的遗责外,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会负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配偶约定配偶权利义务的配偶范本

配偶约定配偶权利义务的配偶范本一、背景介绍婚姻是一个伴随着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关系,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
为了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婚姻生活的和谐和稳定,配偶可以通过签订配偶约定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提供一个关于配偶权利义务的配偶范本,以供参考。
二、配偶约定内容1. 家庭责任共担双方配偶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管理家庭经济、共同照顾子女、共同维护家庭秩序等。
在家庭责任的履行上,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
2. 经济贡献双方配偶应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和家庭需求,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支付日常开支、共同规划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参与理财决策等。
双方应保持经济的公平和透明,避免出现经济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冲突。
3. 子女教育双方配偶对子女的教育应共同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合理的教育方针、参与子女学习和成长的过程、共同解决子女教育中的问题等。
双方应建立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培养孩子的健康成长。
4. 互相尊重和支持双方配偶应互相尊重、支持和理解,共同维持夫妻关系的和谐。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个人意愿和选择,不干涉对方的私人生活和职业发展。
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双方应互相支持和鼓励,共同度过难关。
5. 信任和忠诚双方配偶应建立互相信任和忠诚的关系,不得在婚姻中进行欺诈、背叛等行为。
双方应保持沟通的畅通,共同解决婚姻中的问题,避免矛盾和争吵的发生。
6. 分工合理双方配偶应根据各自的特长和兴趣,合理分工,共同打造一个和谐的家庭。
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家庭中的分歧和问题。
三、效力和变更本配偶约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有效。
如在婚姻关系中出现变动,例如双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家庭结构调整等情况,配偶约定可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但需经过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配偶约定受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解释。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⑴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①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⑵ 夫妻财产关系方面:①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男女结婚之后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双方之间也就建立起了夫妻关系。
此时,双方之间对彼此、家庭都是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的。
那么究竟这些权利义务都包括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包含的内容有:(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
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配偶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关注。
婚姻是两个人长期关系建立的基础。
而如何建立良好的婚姻关系,不仅需要爱情的支持,还需要理性的思考和义务的承担。
正确理解和履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婚姻稳定、美好的重要保障。
一、配偶之间应享有的权利1. 精神上的支持和关爱密切而真诚的沟通,是配偶关系的重要保障。
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理解、体谅、支持和关爱。
在人生的各个阶段,都应该相互关注、关心和支持。
这是维护良好婚姻关系的基础。
2. 互相尊重和平等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不应该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
无论男女都应该享有同等的尊重和权利。
3. 家庭生活的平衡和和谐家庭生活是夫妻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这个基础上,配偶之间应该互相分享家务劳动和成就感。
不应该让另一半承担太多的责任,也不应该把家务劳动的重担全部压在对方身上。
夫妻应该一起协调家庭的各项事务,才能为家庭生活的平衡和和谐奠定基础。
4. 私人空间的保障和尊重夫妻之间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和独立。
这包括个人的时间、兴趣、经济和个人表达等。
夫妻之间不应该干涉彼此的个人生活和私密信息,也不应该将个人的要求强加给另一方。
二、配偶之间的义务1. 忠诚和专一夫妻之间应该对对方忠诚,不应该出轨和背叛。
这是家庭关系的基本信任和道德原则。
一旦出现外遇和秘密行为,势必对夫妻的关系和家庭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2. 经济和物质支持夫妻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经济和生活负担。
如果一个人经济支持过重,会导致另一方的压力和不公平感。
因此,夫妻应该协调理财和开支,尽量避免经济负担过重的情况。
3. 子女教育的共同责任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子女的成长和教育责任。
这包括教育方针、学习成绩、安全问题和情感支持等。
夫妻之间应该协调好子女教育的各个方面,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4. 照顾和关心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照顾和关心。
在生活中,如果一方生病或出现困难,另一方应该伸出援手,给予帮助和支持。
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

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
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
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一方在婚后借款用于购买共同所有的房屋的;2、一方在婚前,双方或单方借款买房,如果最后房屋是按共同财产处理的,那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即便另一方不认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会认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债务;3、一方不尽家庭义务,一直不向家里交钱,另一方为了子女教育或生活开支发生的借款;4、或者为了还共同房贷借的款,也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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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
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
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并且没有对夫妻这一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并且忽略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权,法律只关心夫妻与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
因此现行法律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定性。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意义。
结婚男女成为夫妻后就是配偶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婚姻而产生。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
配偶权应该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双方平行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关爱、相互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应具有的特征: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
配偶双方既是义务主体,又是权利主体。
权利的排他性,有时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是有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妨害、侵犯、干扰配偶权的行为。
同时还应有主体的对偶性和客体的利益性。
其中客体的利益性也具有独占性,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而决定的。
[!--empirenews.page--] 配偶权的本质上是权利,但中心却是义务。
这是专家学者一致认同的。
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点的驱使下自愿或不是自愿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权利之中包含义务,配偶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新权利,不同的国家对配偶权认识不同。
我认为配偶权是一项基本身份权,应该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二、配偶的权利和义务: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1 、住所决定权。
现代各国对住所决定权的立法。
有四种:(1)协商一致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商定来确定。
(2)自由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住所的自由。
我国婚姻法也是实行的自由主义原则。
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说明男女双方都有决定双方住所的权利。
[1]另外还有丈夫权利主义,也就是由男方说了算。
只不过随着社会进步,专制的性质有所改变。
还有一种丈夫义务主义。
就是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
妻子所享有住的权利,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2、夫妻姓名权。
世界各国对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五种类型:(1)是保持各自姓氏原则。
(2)是实行从一规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
(3)是坚持妻从夫原则。
(4)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原则。
(5)是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各国都有各国的传统姓氏和习惯,其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完全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但是夫妻之间就姓氏约定的除外。
3、贞操忠实权。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贞操是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从一而终的操行。
旧时把贞操和贞节相等同。
守节操的女子被视为贞节妇女,立“贞节牌坊”。
其实幸免质是对妇女单方面的限制,而丈夫却可以在外寻花问柳。
但现代社会把贞操和贞洁相分离,贞洁是对女子而言,贞操已扩大为男女不为婚姻外之性交的良好操行,遵此操行,谓之贞操。
贞操是不为“夫妻应互矢忠实。
”婚外性交的操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
[2]法国和瑞士民法典规定:资本主义还这样讲,何况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道德要求夫妻互相忠诚。
夫妻关系中,相互忠诚,情感专一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贞操忠实义务是配偶性生活排它专属义务,它要求配偶之间负责忠实贞操义务,不能进行婚外性生活,我认为夫妻遵守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中的最根本的要求。
对贞操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是婚姻关系稳定的前提。
试想,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虽然不会丧失本身的积极作用,但却增大了消极观念。
4、同居义务权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
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双方相互支持对方的活动和意愿。
相互抚养、共同料理家务,当配偶一方有难,另一方无条件地有救助、求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否则会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
世界各国对同居义务有所规定。
履行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双方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
这些义务有:需要较长时间合理离开家庭去处理公私事务的,夫妻一方因生理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同居义务的,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的,都受到各国的法律规定保护,正因为同居是一项义务,但义务的同时存在很多其它客观条件,所以各国的法律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作为相应的自理制度。
虽然有些判决不能强制执行,但有的国家认为这种不服从判决可以视为遗[!--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5、配偶的家务代理权。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尤其在经济方面,如果每件事都要共同实施则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定夫妻各方在单独事务时均得代理对方,也就是互为代理人。
这一种代理是由夫妻的身份关系决定的,与《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法定代理和授权代理均有不同。
代理不以明示为必要。
日常家务指的是一时的制作与取得,子女的抚养与家庭生活用品的购置、家庭生活必要的借贷等等。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的行为都被视为夫妻双方意识的表示。
即使夫妻之间有特别的限制,也不能对抗有善意的第三人,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交易的安全。
而且对配偶的家务代理权,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世界各国多数都作了规定。
它的法律后果是配偶的一方代表家庭的所为的一种行为,双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为日常代理权就是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配偶双方都应对其所作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当然还有其它权利:如、监护权、抚养权、离婚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继承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权、失踪或死亡宣告申请权等。
三、配偶权不适宜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
配偶权虽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理论上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但它并不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要是在《婚姻法》中成立,可能不仅不会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威严。
(一)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继的过程中因同居义务不可能不发生冲突。
而配偶权的核心是夫妻双方享有性行为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
夫妻的一方是否享有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呢?当夫妻这两个权利发生矛盾时,能否有效保护妇女们的权益。
如一旦确立配偶权,那么婚姻内的强暴行为只能增加,而不会减少。
因为这一行为有法可依。
男人们可以任意进行婚内性行为。
一旦确立了配偶权,只能成为满足一方欲望的保护伞,也可能成为一些别有同心的人借同居的名称来肆意侵害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手段。
在修订《婚姻法》中应首先考虑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女的合法权益。
如那些婚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长期分居,或者已进入诉讼阶段,丈夫违背了妻子意愿的,采用暴力行为,强行进行性行为,应该以强奸罪论。
这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为刑法关于强奸轩罪的规定,并没有对“丈夫”这一特殊主体作特殊的规定。
所以,即使承认配偶权的国家对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也有例外的规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用一些法律条文来约束另一方滥用权利而提出的要求。
(二)婚姻法中的同居和忠实的义务。
“同居义务为婚姻上之同居,非仅为场所之间隔……夫妻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之基础性要件,其义务为本质的义务……”[3]婚姻法中同居和忠实的义务,无需再用法律来强制。
应当指出的是,同居并非绝对的,应当以配偶一方正当、合理的要求为限,对于夫妻适当的分居,不得视为违背同居义务或侵犯同居权。
所谓分居,又称别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依判决事合意免除夫妻同居之制度[4],如果在《婚姻法》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很多大可以拿配偶权的规定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保护伞。
我国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证就像一张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