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义务 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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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

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Abstract: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引言 (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结语 (20)参考文献 (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致谢 (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

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论夫妻忠实义务【开题报告】

论夫妻忠实义务【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夫妻忠实义务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了“夫妻忠实义务”,该规定对维护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夫妻忠实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之一,是指夫妻间负有专一性行为的义务。

但是,此规定具体有何意义,以及在现实中由于定义本身的模糊性所造成的局限,都是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

这是当代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定。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32条又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中还规定:配偶一方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等。

一系列的法条规定,说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无条件的。

这对于贯彻落实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夫妻忠实义务修入法律以后,在实践的过程中渐渐显示出其一定的缺陷,和实践的难度。

我国社会中夫妻忠实义务存在一些局限,第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性、实践性;第二,缺乏强制力的保障;第三,实施上有举证难,取证不当等问题;第四,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与否很难认定。

夫妻忠实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法律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将该项义务写入《婚姻法》便给予了强制力的保障,对夫妻之间的忠实有着有利的促进作用,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第一,是在文化和经济方面的价值,在经济上,夫妻忠实义务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相应减少纠纷的产生,或者是更明确了解决纠纷时的适用问题,这样能减少整个社会的诉讼成本,在文化上,以法律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给人们树立一个明确的底线,有利于文化的发展。

【文献综述】论夫妻忠实义务

【文献综述】论夫妻忠实义务

文献综述法学论夫妻忠实义务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下面是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其婚姻家庭生活中,有保持专一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特指性的专一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两性结合,夫妻双方互为义务主体,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应该就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忠实义务有着自身的历史发展。

袁才荣在《夫妻忠实义务浅析》一文中介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在夫妻权利义务的演变过程中,各个时期的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性,甚至这一义务只针对妻子。

二战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在212条中规定“夫妻相互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在159条中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义务”;《意大利民法典》在143条中规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构成他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原因和要求处罚的理由”;《澳门民法典》第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黄蕾,俞来德在《论夫妻忠实义务》中认为立法明确夫妻忠实义务是落实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作者对在实践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几种行为作出了认定:一是重婚。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

也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包二奶”。

三是通奸。

四是卖淫嫖娼行为。

作者认为应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司法实践:(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向实施侵害的配偶一方提起停止侵害之诉;(二)受害方有权向第三者提起停止妨碍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忠实义务。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忠实义务,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忠实权的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人们对我国忠实义务立法的确定性与适用性尚存在争议,我国的忠实义务立法有待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对忠实义务的性质、立法基础与立法发展的研究,作者力求在本文中,论证忠实义务的立法必要性、思考与探讨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同时对与忠实义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新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忠实义务的含义与性质,及违背忠实义务的危害;第二部分探讨忠实义务的学理争议及确立忠实义务的社会学与道德基础,并最终肯定将忠实义务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与历史进步意义;第三部分讲述忠实义务的中外立法演变及法律规定,一方面再次论证了忠实义务立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为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比较法”基础;第四部分内容系本文的重点,作者通过借鉴中外立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对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违背忠实义务的婚内损害赔偿之可行性、通奸第三人侵害忠实权赔
偿责任之可行性;第五部分阐述忠实义务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遇上的新课题,包括忠实义务免除、忠实义务协议、忠实义务证明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法则为维护婚姻团结和家庭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当行为,这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石。

第一,虽然夫妻双方都有忠实的义务,但在行为规范上缺乏具体细化。

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行为标准,对于外遇、感情出轨、情感背叛等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判断缺乏理据。

第二,对于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婚姻法中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

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上,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惩罚措施缺乏普遍性、严谨性和必要性。

第三,现实中夫妻外遇等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而且确实会发生,婚姻法中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情况的规定较为简单,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

因此,为了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对“忠实义务”的行为标准进行具体细化。

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并界定有关行为的程度,有助于司法判定。

第二,加大对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惩罚措施的力度。

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行为违规与惩罚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这类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违规者的法律制裁力度。

第三,构建相应的补救机制。

为了解决婚外情等问题,我们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受害方提供心理咨询、分配财产、减轻离婚的负担等,以恢复受害方的权利。

总之,如果可以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不仅可以规范依法依序的婚姻关系,同时有助于更好地应对社会变革、推动社会和谐共处。

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婚姻法制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幸福婚姻的向往。

浅论夫妻忠实义务(一)

浅论夫妻忠实义务(一)

浅论夫妻忠实义务(一)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⑴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作者:芦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忠诚协议法律救济意思自治作者简介:芦娜,大连财经学院,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14(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对于婚姻自身来说,两性结合是其存在的前提基础,而目的则是两性能够彼此生活在一起,与此同时,具有夫妻身份公示性,并且基于社会制度层面,对其予以认可。

就配偶权来说,其是对夫妻身份地位从法律层面进行认可,作为基本身份权,其并不是单一一种权利,而是众多权利的有效集合,例如忠实请求权、人生自由权等等,而忠实义务则是众多权利中研究最为丰富的内容,这一权利不但争议颇多,内容繁杂,同时也极易遭受侵犯。

在目前《婚姻法》中,总则中就有条例强调: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和彼此忠实。

法学界通常将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总结归纳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就夫妻来说,忠实义务即是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要彼此专一且排他,继而实现对婚姻关系的有效维护。

在这一义务当中,强调男女之间彼此平等,双方当中任意一方只要违背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一致。

夫妻二人都要专情于彼此,忠诚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可基于下面两个层面进行阐述:首先广义层面,即是夫妻要相互忠诚,夫妻中的某一方不可因为其利益、他人利益继而造成对另一方利益形成损害的行径。

立足于狭义层面,则是夫妻二人的贞操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中所存在的排他专属义务。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以及性质1.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权立足于法律条文,结为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继而建立的基本身份权便是配偶权。

基于法律层面来说,其既有权利特性,同时也有义务性质。

该义务属于配偶权的一部分,故同样有身份权特性。

根据配偶权,忠实义务同样具备权利义务复合性的特征,二者不能分开,在对权利进行行使的时候同样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二者彼此依存,不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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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⑴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⑸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我国婚姻法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无为说”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

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

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2>、“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

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

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

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

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3>、“倒退说”⑻,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

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

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

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

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

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包二奶”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

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

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起码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力争,要求对方负责。

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

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

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

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

⑼“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

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

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⑽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

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

⑾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

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1>、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

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

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也不能太过狭隘,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

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性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性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⑿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

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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