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人文学院)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法学双学位

学号09350103

姓名

指导教师

日期2012年12月9日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摘要: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

Abstrac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

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words (2)

引言 (3)

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

(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

(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

(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

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

(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

(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

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

(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

(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

(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

结语 (20)

参考文献 (21)

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

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

致谢 (32)

引言:

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婚姻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律界的共识。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历史的倒退”。“倒退论”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爱情和婚姻是个人的事情,涉及个人隐私,“忠实义务”①属于道德义务,不应该上升为法律条文,不应用法律的手段惩治婚外性行为;二是对“忠实”作字面意义的解释,认为“忠实”要求夫妻间没有任何秘密,什么事都要坦白,在生活中无法做到这一点,也不必要;三是认为强调“忠实”会导致“捉奸”现象激增,不仅难以操作而且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得不偿失。以上观点都失之偏颇。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相互转化,相互促进。我国在1950年施行的首部婚姻法中就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从此,夫妻应互相忠实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一条基本的道德准则。在目前社会道德滑坡,第三者插足日益猖獗的情况下,把“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民心所向。针对这个问题有的人提出,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权利内涵,婚外性行为是对配偶权的侵害,该侵权行为因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违背道德准则、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丧失其“隐私”性,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以此来保证在离婚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同时,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配偶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婚姻状况的隐私权、夫妻之间各自私生活的隐私权、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私权、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隐私权。法律如何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冲突协调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冲突,归根到底是配偶身份利益与隐私权人格利益的冲突。法律协调利益冲突时,需衡量各类利益的轻重,法律协调好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也就能协调好它们之间在个人利益与个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所以,本课题的研究,不仅具有课题价值,现实意义也更为明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xx法学班xx 引言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2、古罗马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罗马“主权”观念的提出对后世的公私领域划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所谓的“主权”观念是一个集权、统一且无所不能的统治机器。它站在社会之上,经由制定及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主权者“公”权利统治,并且原则上代表“私”的且在政治上是被动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这些个体是享有主权者承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承载者。罗马法学家还首次对法律作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的历史基础。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明确规定: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 中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迅速崛起,使得教会组织能够向政府垄断的公众事务的功能提出挑战,并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统治权的分裂。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将世界分为地下之城和天上之城。地下之城即为世俗世界,而天上之城是基于人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世俗世界变成了私领域,但这绝对是个人意义上的私领域,其仍然是有强烈的公性质。 就整个罗马帝国时期而言,虽然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私领域,但仍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 一、网络隐私权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 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 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理解是不正确的,甚至以讹传讹。从近年的情况来看,侵犯隐私权案件与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案件均呈上升趋势,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这也标志着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正逐渐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水平还不够高,侵犯隐私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文拟就隐私权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更趋于完善。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性质。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是一种秘密,这种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意识。

隐私权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不受干扰、刺探、公开的权利。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私人信息,是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私人空间即个人领域,指个人的隐秘围。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概述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地位,因此就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但是这并不等于我国不保护隐私权,从许多法律的零散规定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保护隐私权的条款。 1、宪法的有关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文:①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②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隐私权中的私生活安宁的直接确认与保护。③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这一条文已间接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为可减克的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doc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 一问题的提出 广泛使用的英特网技术已经引起了许多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它还会在将来发展的过程中对个人自由的许多方面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成千上万的人每天使用英特网上的电子邮件服务[1],但是在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可行的,能够保护个人隐私的办法。电子邮件和其它网上传送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解密。例如: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可以轻易破译通过其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可以复制网上传送的个人信息,如果网上管理人员认为这些信息违法或不宜在网上公之与众的话,甚至可以将这些信息删除。这也就是说,虽然目前很多的人使用英特网作为自己交流和传送信息的工具,但这些网上传送的信息,特别是有关自己私生活的不愿被别人知悉的信息,其保密性很难得到来自于英特网技术方面和来自于法律方面的有效保证。在美国,一个非常著名的英特网服务提供商-美国在线曾经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对通过自己提供的英特网服务的用户进行跟踪监视,大肆搜集、下载用户的私人资料并将这些材料提供给美国的联邦调查局。美国联邦调查局也正是在美国在线的帮助下,在1995年9月,对涉嫌在网上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的十二名罪犯和120多个犯罪地点进行了搜查[2]. 目前,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活动的猖獗,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网络警察来对付这些犯罪活动。今年的三月十八日,英国内政大臣斯特劳宣布,英国已经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付网络犯罪,它由四十名经过专门训练的电脑高手组成,配备高

精尖的设备,总投资为2500万英镑,主要任务包括跟踪和打击利用网络进行金融欺诈、发布淫秽图像及制造病毒袭击世界网络系统等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英国各地的警察局都将配备至少一名专门的“网络警察”以对付该地区的网络犯罪。[3] 中国警方也已经着手建立了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专业警察。这种新型警察部队的主要目标,是打击那些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的网上犯罪行为[4]. 这里涉及到一个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都应当优先于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权的需要。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真实情况通常是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忽视或根本不考虑个人隐私权方面的需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最主要的也是不得不强调的事实是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例如联邦调查局,通常掌握着最先进的技术。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权力连同其所掌握的最先进的技术很容易被滥用。 除了国家安全部门和法律执行机关可以借助于国家赋予的特权和国家配备的高精尖技术对网上的个人信息进行解密、追踪或用作他途外,还存在大量的政府机构和商业团体,它们同样可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在英特网上传播的个人方面的信息进行搜集、下载和用作商业或其它的目的[5].犯罪分子有时也利用从网上获得的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从事对个人权利进行侵犯的种种犯罪活动。 在英特网上,在每一个用户的个人信息都经常容易被他人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https://www.360docs.net/doc/378393805.html,/foia/privacy/index.html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https://www.360docs.net/doc/378393805.html,/ywdt/txt/2010-01/25/content_3357265.htm 4https://www.360docs.net/doc/378393805.html,/privacy/privacyinitiatives/glbact.html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人文学院)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法学双学位 学号09350103 姓名 指导教师 日期2012年12月9日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摘要: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

Abstrac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 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杨立新)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4-6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的,甚至以讹传讹,有谬种流传之嫌,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一:中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 在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中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些报刊还专门开辟专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发表言论,阐释这样的意见。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和学者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怎样理解的,总之,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承认,在1986年中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在《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当代社会,民事立法不规定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可以这样说,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民事立法,不管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对于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有缺陷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首先,是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逻辑,就是“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见解保护方式。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例如一名公司的副经理在经理出差时,将经理放在办公桌抽屉中的日记取出,对经理的个人隐私内容摘抄、整理,发给公司人员讨论、批判,严重侵害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故当经理项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位副经理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保护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 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以后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网络隐私权就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储存、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更加透明。而当今社会对网络的深度依赖以及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遭受侵害,网络隐私侵权事件屡有发生,对公民个人、甚至整个社会都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强化对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使得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加强信息技术防范,以规范网络行为,提高技术保护水平,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笔者针对当前我国隐私权立法现状,以及我们在保护隐私权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形式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ABSTRACT ABSTRACT Web Privacy on the Internet is that citizens enjoy the tranquility of private life and private information be protected by law, are not unlawful collection, storage, 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a righ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 privacy of the network so that people become more transparent. The depth of today's society depends on the network, and personal privacy in a networked environment vulnerable to abuse, online privacy violations occur frequently, the individuals, or even the whole society have extremely adverse effects. Strengthen the personal data in cyberspace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has become a top prior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network of legislation, so we need to establish a sound legal system and enhance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prevent, to regulate the network behavior, improve the technological level of protection, and strengthen the network privacy the right to legal protection,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s. The author for the current status of privacy legislation, and our course i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problems, proposed legislative proposals privacy of our network. Key words:Internet Privacy; Infringing form; Legal Protection ; Legislative proposals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提出了患者隐私权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医疗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工作者都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 【关键词】患者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要求人身权利受到保护的愿望日益突出。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公民的专属权利。而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例子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出相关问题,隐私权的保护正备受关注。笔者期望对于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能更加完善,这不仅是对于患者的保护,其概念和保护范围的明确还是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义务工作者的约束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它的受保护程度常常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一种反映, 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 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 但相关纠纷时有发生。[1]患者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 是相对于一般隐私权来说的, 它是指患者对仅与个体相关的信息、生活资讯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2]患者是一个人因生病而去医院诊断治疗时的特定称谓,患者隐私主要以与疾病相关的信息为主,且由于自身疾病,不得不到医院进行诊治,向医生提供相关信息,这也必然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这些都使得患者隐私又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公民隐私。 根据患者隐私权的定义分析,一般情况下患者的隐私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如个人生活习惯、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传染病接触史、患者身体相关部位甚至敏感部位、生理状态、身体缺陷、体征等;2、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史、婚恋史及其它特殊经历;3、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如病历、化验结果、检查结果;4、确诊后的疾病、治疗史、药物史过敏史、治疗方案、治疗情况、康复情况等;5、与疾病的诊疗没有直接关系但患者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患者的姓名、年龄、肖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邮箱等;6、患者前往医院就诊本身也属于个人隐私。[3] 归纳起来就是三个方面,即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没有直接关系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和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信息隐私,以及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 患者有权利,在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在自己内心与身体内存在不愿意让别人知晓的秘密。在医疗过程中,义务工作者应当努力保护患者的相关隐私,不使其泄露给他人。 二、患者隐私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医疗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由于医疗设施不健全和医疗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个人的隐私受到威胁。患者本身承受了疾病带来的压力,而隐私被“曝光”更是加大了患者的心理负担。从此引发的诉讼和案件也层出不穷。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大体有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学李新超指导老师秦健荣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同其他国家相比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乏力,又往往让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一些新形势隐私权侵犯现象在不断出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特征;立法保护 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试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知识,在借鉴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如下浅显的看法和意见。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根据各国的学理理论可将其内容概括为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 1.论转化犯 2.论“携带凶器抢夺” 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 4.论危险犯的终止 5.论结果加重犯 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7.论原因自由行为 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 11.论婚内强奸 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 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 15.论吸收犯之存废 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 17.不作为犯罪研究 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 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 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 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 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 25.死刑问题研究 26.交通肇事罪研究 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 28.侵占罪研究 29.贪污罪研究 30.受贿罪研究 31.合同诈骗罪研究 32.金融罪研究 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35.论职务侵占罪 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 37.计算机犯罪研究 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 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41.职务犯罪研究 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 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

45.略论犯罪未遂 46.紧急避险研究 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 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49.吸收犯问题研究 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 51.罚金刑问题研究 52.转化犯问题研究 53.包容犯问题研究 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 56.持有型犯罪研究 57.目的犯问题研究 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59.赦免制度研究 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 61.危险犯研究 62.行为犯研究 63.洗钱犯罪研究 64.保险诈骗罪研究 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 66.强迫交易罪研究 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68.非法拘禁罪研究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网络技术在带给我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案件。但我国法律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还很不成熟,有关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援引其他法律,并没有直接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本文主要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入手,并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保护模式,针对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提出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现状及问题对策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 在传统的传播媒介下,隐私权的侵权形式大多是散布消息、对公民进行污蔑或者对其知道的关于公民的内幕进行曝光,使公民在精神上受到痛苦。但网络隐私权的范围更大、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我们必须全面的了解什么是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 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其他服务时,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个人收入、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及密码、网上交易帐号及密码、网上炒股帐号及密码、QQ号及密码、网络游戏帐号及密码等。三是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四是个人上网浏览的IP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信息。 二、外国的立法保护模式及其优缺点探析 美国和欧盟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组织,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隐私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不能够为他人所侵犯的一种人格权利, 它也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利之一。然而与欧 美国家极度重视个人的隐私权不同, 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 太多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这种观念甚至是一度达到深入人心的地步。从 20世纪 60年代开始,计算机技术的开始运用使人们开始关注对于人权的保护。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 也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隐私权向着网络领域延伸, 而网络隐私权不同于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隐私权。对于一般隐私权,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保护, 而网络隐私权则不同, 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公民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缺乏一定的意识或技术支持。在日常生活中, 一些经营者为了进行商品的经营活动, 别有用心的搜集、整理网络中用户的个人信息, 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他们的经营活动, 甚至有一些极端者会窃取用户的信息加以利用。这些行为在对公民造成一定的骚扰的同时还有可能对公民的财产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些行为就对公民所享有的对隐私权进行隐瞒及支配等权利有所侵犯。在网络中, 大部分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会造成公民的财产利益的损害, 如窃取或用其他手段获取公民的诸如身份证等证件的号码或者是一些密码等, 就会对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而在网络上还有一种行为会造成公民精神层面的损害, 例如透漏或泄漏一些公民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或秘密, 则会对公民的精神造成损害。然而由于精神上的损害属于主观感受, 我们很难用一个明确的标准进行确定, 也就难以对公民由于泄漏隐私造成精神方面的损害实施法律上的保护措施。从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可以知道, 网络隐私权的泄漏所造成的大多都是精神方面的伤害, 这就使得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状及思考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 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对为保护公民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重庆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378393805.html,/chongqing 东莞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378393805.html,/dongguan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目录 摘要 (3) A bstract (4) 引言 (5) 第一章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1、隐私权与知情权 (5) 2、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第二章权利的冲突、妥协 (6) 1权利的冲突 (6) 2、权利的协调 (6) 第三章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7) 1、配偶隐私间的界定 (7) 2、配偶知情权的界定 (8) 第四章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表现形态 (8) 1、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8) 2、权利范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9) 第五章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10) 总结 (10)

摘要 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在常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权力的涉及权力边界上的模糊,同时我国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上的不完善增加了两权的利益冲突。因此,平衡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可以完善立法、明确边界和案例分析将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平衡

Abstract T he conflic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now often body now in real life,The main reason is in power to power the fuzzy boundary,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 conjugal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legislation increased two rights conflict of interest。Thus,The balanc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nflicts can improve legislation,It borders and case analysis will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Keywords: right to know、right of privacy、clash、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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