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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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权是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是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是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个人隐私权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保护个人自由、尊严和人格的重要保障。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

法律明文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编第二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通信、荣誉不受侵犯。

”这就是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其次,个人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

伟大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曾说过,“每个人都是最好的了解自己的人,因此,他们对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有权决定,不受干涉。

”这句话充分表达了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人类尊严的维护。

再者,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曾经有一起涉及个人隐私权的案例——美国最高法院于1965年审理了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克州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妇女因在公共场合饮酒而被逮捕,她要求法院保护她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判决,认为个人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不应成为侵犯其隐私权的理由。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是不可侵犯的,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对人类尊严的维护。

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反方观点,个人隐私权不应该是绝对的。

个人隐私权是重要的,但不应该是绝对的。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如果个人利用隐私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隐私权的保护就应该受到限制。

正如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人民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法律应当保护人民的利益。

”这说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滥用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例如,一些网络诈骗犯利用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诈骗活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受害者隐私保护法律规定(3篇)

受害者隐私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受害者隐私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受害者隐私保护的规定日益细化。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受害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以期为保护受害者隐私提供参考。

一、受害者隐私的定义受害者隐私是指个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愿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个人身份、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家庭关系、通信内容等方面。

保护受害者隐私,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受害者隐私保护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我国对受害者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

”这是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这是我国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不得泄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

”这是我国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保护隐私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密。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空间隐私 ,亦指网络空间的安 宁 ,是指个人在 网络上拥有 的特 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 、侵入、干扰的隐私权 。例如计算机 的硬盘空 间、网盘空间 、网络聊天室 、个人 电子 邮箱 、QQ用户 的 Q Q空 间、人 人 网站 的个人主页 、博客主页等 ,这些 网络虚拟空间的安宁亦应 当受 到 法律保护 ,免遭他人的非法侵扰。在 信息时代里 ,信息就是金 钱 ,然而 网络对于信息 的收集可谓是轻而易举 。通过 网络侵入个人空 间来 大规 模 的收集信息 ,从而获得非 法利益 正式 当下 网络隐私 权被侵 犯 的典型 表 现 。网络的全球性 、开放性 和瞬间性 ,使得 网络在储存 和利用信息方 面 存在着无限 的空间和可能性 ,使得各地发生 的信息在瞬 间收集 、存储 和 传播 ,共享 网络资源变得极为便利 。因此 ,通过各种网络技术而侵 害他 人隐私也更为容易 ,造成的后 果也更 为严重 。
( 三 ) 网 络 私 生 活安 宁
网络 私 生 活 安 宁 指 个 人 在 网 络 上 的行 为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监 视 、 跟踪与骚扰 ,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独处 而不受侵害 。网络私生活安 宁的保 护对于维护独立人格以及人格 尊严 和人身 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 网络 技术 的发展使得网络私生活的安宁极其容易被破坏 ,因此有效保 障网络 私生活安宁是迫不及待的课题 。 有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 网络 隐私权 内容提出 了不 同的看法 。美 国 学者弗里德 (C h a r l e s F r i e d )认为 ,信息隐私权不仅仅包 含排除他人 获 取我们 的个人信息 ,还应包含 自己掌控 自己信息 的使用与 流转 。与传 统 的隐私权相 比,认为其权利内容不仅应 当包括传统隐私权那样 的消极 权 利 内容 ,还应当包含积极的权利 内容 ,即从消极的不收干涉正转变 为积 极的能动权利 。 “ 个 人 数 据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内容 包 含 个 人 数 据 的 收 集 、 持有 、处理 、披露和公开 ,数据主体 的知悉与更正权。 ” 0 三 、我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保 护现 状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在立法上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认定为侵 害隐 私权 的直接保护模式 ,另一种为没有确认 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而是纳 入其他侵权行为范围的间接保护模式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将隐 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范围。据此 ,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 的保 护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 模 式 。 那 么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模 式 ,是 否 意 味 着 对 于 隐 私

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随着经济和网络的发展,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事件越来越多。

而我国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所以如何给予消费者的隐私权法律上的保护是现代民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由于网络购物在消费者间的普及,消费者的隐私会受到更大的威胁,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更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我国应该考虑有关隐私权的立法。

关键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措施美国学者首先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国外民法综合学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知悉自己的隐私事务以及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1]。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而具体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名誉权、人身权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却对隐私权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只是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

依我国有关民法学家的看法,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空间安宁与私人信息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前,理论界对消费者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

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看,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有关消费者的这九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地范围。

但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营销方式出现了更多的模式,仅仅是这九项权利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更是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3]。

消费者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新类型,它对于保护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消费者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为了使消费者更广泛地了解隐私权的相关内容,许多国家在相关法律上对隐私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减少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0年12月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D ee.2010第24卷第6期J our nal of H ub ei U ni vers i t y of E c onom i cs(Phi l os ophy&Soci al Sc ie nc es)V01.24N o.6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李茂春(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29)捕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网络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竣挑战.这种状况巴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迸一步发展。

在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己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内涵、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构想.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及理论.最早起源于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隐私的概念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戴斯和萨莫尔沃伦于1890年发表的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

在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开始运用并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但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的出现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出现隐私权的明确表述。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不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

针对这一新兴的历史产物.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这个特定的空间中所享有的隐私权.是将现实空间中的隐私权向网络空间中的引申。

”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隐私权.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个人资料包括以任何形式记载的、可供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种族、民族、肤色、肖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不 是 隐 私权 的 主体 , 人 有 主 张法 人 等 组织 也 享 有 隐私 权 , 是 误解 那
隐私 权 是 指 自然 人 享 有 的私 人 生 活 安宁与私 人信 息不被他 人非法 侵扰 、 知 悉、 集、 搜 利用 和 公 开 的 一项 人 格 权 。 隐私 权是 一 种 具体 的人 格 权 , 本 内容 包 括 以 基
是 纯粹 个人 的 , 公 利 益 , 体 利 益 无 与 群 关 的 事 情 , 隐私 的本 质 要 件 , 者 主要 足 后 描 述一 种某 种 不 为人知 的事 实 状态 ,包 括 个 人私 事/ 被 他人 知悉 ,按 一 般 的社会 道 卜 德 标准 , 果个 人私 事被 他 人知 悉 , 会对 如 则 当事人 产 生某 种不 利 的后果 。 此 , 因 隐私有 这 样 一些 形态 : 一是 个 人信 息 , 为无 形 的 隐 私 ; 是个 人 私 事 , 动 态 的 隐私 ; 二 为 三是 个 人领域 , 有形 隐私 。第三 种 定义 , 准确 为 很 地 描述 了隐私 的含 义 , 比较 明确 的 界 限 , 有 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三种形态都应 是保 护 的 客 体 。 从 上 述 隐私 的定 义 分 析 中, 可以得 山隐 私 权 的特 征 主 要 有 : ( 隐 私权 的主 体 是 公 民 巳 自然 人 。 一) 1 J
(] 1 隐私 隐 瞒权 。 又称 保 密 权 , 首先 它 包括 公 民对 身体 隐 秘 部位 的保 密 权 , 是 这 公 民 一项 最 根 本 的隐 私权 , 上述 隐私 权 从 的特 征 可 知 , 私 权是 一 种 与 公共 利 益 无 隐 关 的人 格 权 , I权 利 主体 有 隐 瞒 的 权利 , 忮 是 维护 自身 人格 利 益 的 需 要 , 典型 的例 最 子 ,婚 恋 中 的 男女 双 方对 以前 的婚 恋 史 、 性 生活 行 为 史有 隐 瞒 对 方 的权 利 现 实 而

论隐私范围之确定——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

论隐私范围之确定——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
的地步 , 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问确立一条明确界限的必
今 天,在我们的法律体系 中对什么是隐私 的争论仍未停息。
正如学者格劳斯( y a ms) 言:我们很 容易感知隐 H m nG s所 “
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 意识 到。但公 、 私法的划分标准却一
直存在着争议 , 总的来说 , 主要有 以下三种学说 : 第一 , 利益说。 最先提 出此说 的是罗马法学家乌尔 比安。 根据该说 ,判断一项法律关 系或法律规范是公法还是私法 ,
保 护的权利 ? 只有是法律所保护 的权利 , 才存在救济 的问题。
在 此案例 中, 警察依法进入某户人 家搜查 , 搜查行为是经 其 过授权 的 , 属于依法免责情形 , 以不存 在侵 犯的问题 。因 所 此, 尽管认识隐私是一种生活 的状态或事物的状况具有积极
意义 , 但作为一种生活状态 的“ 隐私” 与法律权利所保护客体
的“ 隐私” 间应注意 区分。 之 隐私权所保护“ 隐私” 的范 围只能 是作为权利客体 的“ 隐私 ”而不是作为生活状态或事物状况 ,
的“ 隐私” 。
公共权力的膨胀, 人 个 权利被肆意侵犯 的 情形随处可见 。如果
不在公共权力与私 人 权利之间确定—条明晰的界限 ,那么, 个
人 自由就无法得以保障。 因此 , 私法的划分仍然是不可S t 公、 E, "
社会法 、 福利法 中的很多问题。 第二 , 隶属说 。 隶属说认为 , 公
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 , 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 在于
把握性。 只有这样 , 才能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 , 也才能成为指
导人们行为规范 的准绳。因此 , 尽管隐私权是一个处于不断 发展 中的法律权利 , 隐私 的范 围随着社会环境 的差异与变迁 而不同 , 但隐私的边 界应具有确定性。 本文 以公 、 私法 的划分 为视角来确定作为法律权 利客体的“ 隐私” 与一般 意义上所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普及与发展在带给人们各种便捷服务的同时,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因此强化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我国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根据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常见的表现形式及其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提出了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网络;个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什么是个人网络隐私权个人网络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1〕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包括:(1)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收集他人数据之前,必须向资料的拥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

(2)数据资料的主体享有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的决定权,有权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资料收集和使用行为。

(3)资料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准确无误,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资料的收集使用者提供有关联系信息,有权浏览自己被收集的信息资料并要求使用者提供副本。

(5)数据主体有权对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更新和修改,并有权以其他方式利用这部分信息资料。

(6)未经数据主体许可,资料收集者不得“擅自通过因特网站进入他人的网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向其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他人的隐私”。

〔2〕二、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常见表现形式(1)个人的侵权表现。

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

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公开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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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李秀芬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隐私/隐私权/合法隐私内容提要: 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保护的隐私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为具有合法性的个人隐私。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隐私做出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范围扩大化的倾向,并使隐私权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与其他权利相冲突。

隐私的法律保护早在建国之初就已备受各界注意。

[1]但从总体上看,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特别是二十世纪80年代之前,“隐私”被限定在十分狭窄的范围之内。

在有关“隐私”的法律规定中,“隐私”的保护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性生活以及与性生活有关的隐私保护。

[2]二十世纪80年代之后,个人隐私受到人们更广泛的注意,个人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也大量增加。

[3]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民事基本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结果是,一方面使得人们难以清晰准确的把握隐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涵义,难以判断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扩大化倾向,并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借口侵犯社会和他人的权益。

笔者以为,确定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已成保护个人隐私的当务之急。

一、个人隐私范围的确定一般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4]法国法上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法称之为私生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称之为秘密。

[5]多数学者认为隐私不同于阴私,阴私主要是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隐私包括阴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不愿为人所致的事情。

欲在法律上确定隐私的保护范围,首先须从个人隐私的客观和主观方面进行分析。

(一)隐私的客观方面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都可称之为隐私。

隐私大体上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关系等三大方面的信息。

生理信息包括个体先天得来的一切遗传信息和后天生长发育过程中形成有关信息。

基因信息是生理信息的核心,一个人基因信息是通过遗传得来的。

如身高、体重、血型、肤色、长相、性别以及与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有关的疾病、变异等,都与基因有关。

基因信息是隐私中的重要内容。

后天生长发育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生理方面的信息,主要是指因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形成的生理方面的变异特征,如刀疤、伤疤、器官缺损、性别改变、整容、疾病史等。

心理方面的信息是指个体所具有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两大部分。

心理过程又包括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

个性心理包括个体倾向性(如动机、兴趣、爱好、嗜好等)和个性特征(如性格、智力、气质等)。

每个人都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是一个意志薄弱的人;同样,一个人的性格特征、智力水平和气质特点也是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

因此心理信息也是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理信息与心理信息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如性别与心理就是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的。

社会关系方面的信息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形成各种信息,具体包括三大关系,即家庭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

就个人隐私而言,家庭婚姻关系是各种生活关系的重点,如夫妻性生活、夫妻感情、个人婚姻史、家庭成员的相互关系等。

财产关系主要指个人财产的来源、数量与财产去向等。

人事关系是指除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人际关系,如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同性恋关系等。

(二)隐私的主观方面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每个人对于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判断也是不相同的,对有些人来说,即使像个人的名字、身高、长相等这种十分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把它作为个人隐私而不愿对外公开;而对另外一些人而言,即使像家庭生活、恋爱史等这样敏感的个人资料也愿意公开或不反对别人公开,如某些影视明星,故意宣扬自己的婚姻及爱情史以引起别人的高度关注,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因此,虽然从一般的意义上讲,隐私包含了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的方方面面;但是,从主观方面来看,个体的主观状态影响着隐私的确定。

隐私的主观方面是指人们对与自身有关的信息所持的态度。

具体来说,隐私的主观方面又可分为自愿公开、不愿公开两种性质不同的主观状态。

自愿公开是指个体愿意公开或愿意他人公开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自愿公开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种情况。

对外公开是指本人主动对外公开或同意他人对外公开原本属于隐私范围的个人信息。

对外公开的受众是非特定的人,例如个人允许他人通过新闻媒介、集会、演讲等方式公开有关其个人信息,这样的信息就不属于个人隐私。

对内公开是指个体只向一定范围、对特定受众公开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对内公开本质上仍然属于不愿公开的范围。

例如,夫妻之间的许多秘密是相互主动公开的,但是其中任何一方如果超出夫妻范围对外公开,则可能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害。

再如,法院在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时,法官和其他到庭的人都可能知道他人的某些隐私,如果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们超出这个范围而向他人公开则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这就是说,对个体而言,一方面他愿意让某些人知道与自己有关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他也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该信息,而正是这些他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信息才可能构成个人的隐私。

从深层的主观意义考虑,隐私观念较之其他人格利益,其产生更加决定于一定社会文化环境:倘无将个人空间与公众空间相分离的强烈愿望和必要,倘此种分离不被认为具有支配个人生活之安宁和幸福的重要价值,则“隐私”的观念大概是不会产生的。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是“‘生活的紧张和复杂度’以及‘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

[6]二、隐私权客体的合法性与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或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隐私是指个体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有些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享有隐私权;有些隐私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隐私权。

简单的说,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才能真正构成隐私权的客体,我们暂且把这类客体称为“合法隐私”。

而将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称之为“非法隐私”,两者构成了特定个体隐私的全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法隐私”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非法隐私”虽然也是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认为的隐私的范围,但是它不受法律保护,当他人利用或公开这些“非法隐私”不必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区分“合法隐私”与“非法隐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无论是确定“合法隐私”的范围还是确定“非法隐私”的范围都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国内外有关隐私的理论研究文献多是用列举非穷尽的方法阐明隐私的范围,而很少有论述“非法隐私”的问题,如在美国侵权法中,侵犯隐私主要有四种情形: 1·不合法的侵入他人之秘密; 2·窃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 3·不合理的公开他人之私生活; 4·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

列举非穷尽式的陈述固然可以对“合法隐私”的具体情形予以陈述,但确定条件式的描述会更有利于确定“合法隐私”的一般逻辑,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个人“隐私”,才是“合法隐私”,才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其一,这种信息应与个人有直接关系;其二,个人不愿意公开;其三,信息不公开不至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四,收集、公开某人的信息能对其本人造成伤害;其五,没有公开自己隐私的义务。

如果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那只能是“非法隐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中,有些信息是在侵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如各种犯罪、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等;有些是伤风败俗的信息,如吸毒、随地吐痰、跨越公路隔离栏以及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等;还有些是合法的、正当的生活信息,如正常的家庭、婚姻生活等。

对于特定的个体来说,这些信息都可能是其本人不愿意公开的。

但是,对于那些违法乱纪、伤风败俗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对社会或他人能够造成一定的损害,如果不公开将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这样的信息不能作为个人隐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如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和揭发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例如通奸等个人行为就不应当作为个人隐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但是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公开宣判,公开宣判之后,未成年人犯罪就不再是个人隐私,新闻媒体就可以进行公开报道。

有学者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以“非典”患者为例,其被感染“非典”的事实、在感染期间所从事的各种活动、到过的场所、接触的人物等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

但是,如果患者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说出患病期间的社会交往活动,这势必对他人的生命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隐私权就受到限制,不仅患者有义务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隐私”公布于“众”,而且相关部门也有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尽快公布患者患病这一事实,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构成隐私权客体的另外一个条件是:收集、公开某人的信息能够对其本人造成损害。

反之,如果收集或公开某人的信息后对其本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则这样的信息也不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是属于“非法隐私”。

虽然这一标准带有一定的个体主观性,但是由于侵害隐私权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这一条件是衡量是否侵害隐私权的重要标准。

构成隐私权客体的最后一个条件是个人没有公开其隐私的义务。

在通常的情况下,许多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由于工作的需要,有时不得不公开个人的健康、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公众对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

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其隐私权客体的外延要大大缩小。

他们不应当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整的隐私权。

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 [7]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应当提及的是,合法隐私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个体角色和社会地位的不同,隐私的范围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比如“非典”患者就是这样一类特殊的人群,在其健康的时候享有普通公众所拥有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但是,一旦被感染“非典”以后,他们的隐私权就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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