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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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概述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上享有的隐私保护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受非法侵扰及公开的权利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利用变得日益频繁,导致网络隐私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和侵犯。

强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然需求,也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只有建立健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个人信息泄露、侵犯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本文将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法律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网络隐私权维护的困难与挑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案例分析等多个角度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加强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认识,提出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与能力的建议。

2. 正文2.1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留下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的重要资产,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通讯录等,如果这些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将给个人带来严重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保护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有自己的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他人窥视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限制他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确保个人隐私得到尊重。

维护公民权利。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包括自由言论权、人格权等,确保公民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隐私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现代社会对个人尊严和权利的重要保障。

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维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隐私权是人们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从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开始,阐述了隐私权在法律中的保护范围,深入探讨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和方式。

也提出了当前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数据泄露和个人信息被滥用等。

在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展望了未来隐私权保护的发展方向。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持续演变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法规,以确保人们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概念、范围、原则、方式、问题、现状、发展、总结。

1. 引言1.1 导言隐私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个人不受外界干涉和触碰的自由空间。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保护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个人的隐私不被侵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是指个人对于自身的身体、财产、名誉、自由等方面的权益享有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构成了个人的隐私内容,是个人自由发展和私人生活的基础。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包括了个人信息、通讯、家庭、名誉等多个方面,为个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了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自愿原则等,旨在确保隐私权的合理行使。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手段,以保隐私权不受侵犯。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了立法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监督不力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

2. 正文2.1 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隐私权是指每个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对自己的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和行为不被他人知晓或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的隐私数据越来越容易被他人获取和利用,从而威胁到个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每个人基本的人权之一,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探讨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分析其中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和私人领域的保护权。

隐私权涉及到个人的个人身份、住址、通信记录、健康状况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可以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泄露或不当使用。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国际法律保护在国际上,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广泛关注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将隐私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并且各个国家都承诺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此外,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也对公民的隐私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内法律保护在中国,公民的隐私权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处理和保护的原则,对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尽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些主要的挑战如下:1.数据滥用:许多企业和政府机构滥用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监控公民。

2.数据泄露: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3.技术进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容易,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4.法律执行难度:一些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虽然存在,但由于执行难度大,难以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公民隐私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一些解决方案:1.加强法律保护力度:各国政府可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措施,并且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上所享有的行使自由、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通信的隐私保护、网络使用活动的隐私保护等多方面内容。

网络隐私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网络技术、商业模式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除了需要政府和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外,也需要广大网民自觉维护自身隐私权益。

网络隐私泄露可能对个人的身心健康、事业发展、生活质量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会导致危及人生安全的严重后果。

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保障个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的必要之举。

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实质是要求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遵守法规,确保网络使用活动的合法、正常和安全。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来保护网络隐私权。

例如,欧洲联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加州的《消费者隐私法》(CCPA)等。

在中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也逐渐完善,在《电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中都有涉及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网络隐私泄露和侵犯也在不断增加。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或政府机构往往忽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或者因为监管不到位而擅自侵犯个人隐私权。

2、金融等领域上的利益冲突。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用户数据,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社会舆论环境。

一些网民对于自身的信息流出并不是那么敏感,甚至主动将自己的信息披露在网络上。

另外,如果网络空间中存在着隐私侵犯,而对此行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力打击和合理制裁,则也难以维持网络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隐私保护的执法和监管,提高社会舆论的普及度和敏感度,同时也需要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健康和稳定。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使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控制其私人领域内的事务的权利。

隐私权的客体范围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加以界定。

隐私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具体人格权。

对隐私权的保护既要注意公法和私法两方面的兼顾,也要注意其与其他权利保护的协调。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肖颖(南大学法学院 5 0 2 )海 7 2 8【摘要】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隐群一同时还应该注意到的是,了公民的主观意愿以外,除隐私作为种主观意识形态,范围还受社会文化环境,其经济上层建筑等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是“活的紧张和,生复杂度以及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

”二、私权的内涵隐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控制其私人领域内的使事务的权利。

隐私权的客体范围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加以界定。

隐私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

对隐私权的保护既要也注意公法和私法两方面的兼顾,要注意其与其他权利保护的协调。

也【键词】私;关隐隐私权;律保护法( )私权的定义。

一直以来,一隐隐私权的概念都比较抽象,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众说纷呈,大致上学者们的观点可分为两种:但一种是狭义的隐私权,张隐私权是一种单一的权利概念,该只包主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共领域的力量在不断的增长,了国公除括与个人敏感信息相关的资讯或者只包括个人不受干扰的空间等内容,“如不受干扰权论”一种是广义的隐私权,为隐私权是多;认种权利的集合,要是与个人信息个人资讯相关的,属于隐私权只都所囊括的范畴,“如自主控制理论”。

“受干扰权论”不的最早提出者托马斯库利,定义隐私权为他“h gt ob t ln”即“受干扰的权利”北欧法律学者会议 t e i e e a e,不 rh t l o,详细解释了该“受干扰的权利”内容:私权是在最少的干涉不的隐下顺应自己意愿过生活的权利。

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 隐私权的定义和意义
隐私权是个人自主选择其个人信息是否公开的权利,它被认为
是人权的一部分。

维护隐私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因为它涉及到人
们的尊严、自由和自主权利。

2. 隐私权的法律框架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框架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


国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隐私。

例如,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
条例》(GDPR)和美国的《隐私权法》等。

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隐私保护机构、加密技术的应用、用户教育等。

4. 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平衡
在保护隐私权的,还需要考虑与其他权利的平衡。

例如,安全
需求、社会公共利益等。

合理平衡各种权利的冲突,是隐私保护的
重要问题。

5. 国际合作与隐私权保护
由于网络跨越国界,跨国隐私问题也日益突出。

国际合作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变得尤为重要。

各国应加强协作、分享经验,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隐私问题带来的挑战。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信息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的网络隐私权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因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定义与内涵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环境下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和保密权。

它是个人信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与传统隐私权有别的特点和要求。

首先,网络隐私权的特点在于其虚拟性和全球性。

网络世界无国界,信息传输迅速,因此网络隐私权不再受到地域限制,随时随地可能受到侵犯。

其次,网络隐私权的要求在于平衡个人隐私和集体利益。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的隐私权与信息共享、社会管理等多种利益有所关联,法律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世界上各国都纷纷制定了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以下列举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和国内法律:1. 国际法律保护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美国《个人隐私权法》是美国国内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核心法律之一,通过规定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权限和限制,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2. 国内法律保护中国《网络安全法》是中国国内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与个人信息的处理规范,对个人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中国最高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和赔偿问题,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司法支持。

三、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框架。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全球网络隐私保护标准。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者:孙娴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科技的迅速发展广泛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性与隐秘性构成了极大威胁。

近年来频频引发网络暴力事件、负面效应愈发凸显的人肉搜索现象,便是信息时代下隐私权保护危机的典型彰显。

以人肉搜索为切入点展开思考、针对性探讨相关规制举措,对于调和人肉搜索与隐私权间的尖锐矛盾、探索隐私权保护的法制建设路径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私权;人肉搜索;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1;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51-01作者简介:孙娴(1995-),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隐私权概念内涵及发展隐私权的核心在于公民自主决定无关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权利。

具体内涵涵盖两个层面:积极意义上,隐私权是自主决定、支配个人隐私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信息保护权等。

消极意义上,隐私权则意味着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搜集和公开信息的权利。

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使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得以进一步发展,呈现诸多新的特征:1.内涵丰富化。

信息时代,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的全部个人信息均为隐私权的概念内涵,是传统概念的进一步丰富完善。

2.属性财产化。

传统隐私权被认定为高度纯粹的人格利益。

网络时代“信息即财富”观念的深入使个人隐私日益彰显其财产属性,与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密切挂钩。

3.权能积极化。

较之“不受干涉的权利”的传统表达,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在个人数据信息支配权、知情权等能动性权利中,呈现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

二、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侵权现状纵观人肉搜索十年演变,归纳可知其对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一)利用非法途径获取个人隐私。

具体表现有黑客入侵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卖给相关经济利益组织等。

(二)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以表面合法的渠道获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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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 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根据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具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二是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三是概括保护。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 (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一词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这只是间接保护,并非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法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只是此种进步仍不足以弥补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看黄碟事件。(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城市,一般均为楼房居住,两楼之间间距较小,常有人利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特别是窥视他人与性有关的活动。(4)刺探。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5)搜查。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学生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男保安拦住,认为该女学生有偷窃行为,强行搜身。(6)干扰。非法干扰他人夫妻两性生活,利用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骚扰他人为乐,经常在深夜打电话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打破。(7)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属于受害人的隐私范围的一些资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如湖南外贸学院以六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过夜,违反校纪为由,将同宿的男女学生开除。再如,孕妇到医院作人流手术。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当要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招进来围观见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让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仍坚持让实习生围观,边手术边讲解。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长时间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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