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引言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体现了对彼此人格尊严的尊重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一义务,并为因违反该义务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此条款直接强调了夫妻间应保持忠诚的态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这里明确了当一方存在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离婚。
3.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忠诚义务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情感上的专一性1.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该专注于对方,避免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婚姻稳定性的行为,如出轨、外遇等。
2.身体上的排他性1.夫妻之间享有专属的身体接触权利,未经同意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否则即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侵犯。
3.信息透明度1.虽然个人隐私也受法律保护,但在婚姻生活中适当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彼此信任,比如经济状况、社交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精神支持1.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而不是因为外界诱惑或其他因素背叛对方。
三、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时,除了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外,还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1.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婚姻的质量,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论夫妻忠实义务【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夫妻忠实义务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了“夫妻忠实义务”,该规定对维护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夫妻忠实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之一,是指夫妻间负有专一性行为的义务。
但是,此规定具体有何意义,以及在现实中由于定义本身的模糊性所造成的局限,都是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
这是当代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定。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32条又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中还规定:配偶一方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等。
一系列的法条规定,说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无条件的。
这对于贯彻落实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夫妻忠实义务修入法律以后,在实践的过程中渐渐显示出其一定的缺陷,和实践的难度。
我国社会中夫妻忠实义务存在一些局限,第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性、实践性;第二,缺乏强制力的保障;第三,实施上有举证难,取证不当等问题;第四,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与否很难认定。
夫妻忠实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法律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将该项义务写入《婚姻法》便给予了强制力的保障,对夫妻之间的忠实有着有利的促进作用,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第一,是在文化和经济方面的价值,在经济上,夫妻忠实义务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相应减少纠纷的产生,或者是更明确了解决纠纷时的适用问题,这样能减少整个社会的诉讼成本,在文化上,以法律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给人们树立一个明确的底线,有利于文化的发展。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忠实义务,又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1. 忠实义务的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忠实义务包括对婚姻的忠诚、对配偶的忠诚以及对家庭的责任。
2. 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道德性、法律性和社会性。
道德性体现在夫妻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忠实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法律性体现在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规范,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社会性体现在夫妻忠实义务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尚和家庭稳定。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夫妻忠实义务适用于所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论夫妻双方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差异,都应遵守忠实义务。
3. 具体表现(1)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心对方,不得有侮辱、虐待等行为。
(2)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通奸等行为。
(3)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子女教育,关心老人赡养。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对受害方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其心理伤害。
2. 离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的法律依据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结婚或同居。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婚姻的殿堂中,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是维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纯粹与稳固,为夫妻双方的行为划定清晰的界限。
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这一原则性的表述虽然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刻的意义。
互相忠实意味着夫妻双方在情感、身体和精神上都要保持对彼此的专一和忠诚,不得有背叛婚姻的行为。
这种忠诚不仅体现在不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还包括在思想和情感上不产生出轨的念头,全心全意地维护婚姻关系。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对于重婚者,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未构成重婚,但这种长期、稳定的婚外同居关系同样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婚姻法对于夫妻间财产关系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忠诚义务的履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如果一方因违反忠诚义务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往往会考虑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这一规定在经济上对过错方进行了一定的惩罚,同时也为无过错方提供了一定的补偿和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忠诚义务,往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关键。
比如,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都可能成为证明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有力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规定,也引发了一些思考和讨论。
有人认为,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规定来保障忠诚义务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自觉和自律,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尊重。
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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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民法典》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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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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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论夫妻忠实义务

文献综述法学论夫妻忠实义务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下面是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其婚姻家庭生活中,有保持专一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特指性的专一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两性结合,夫妻双方互为义务主体,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应该就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忠实义务有着自身的历史发展。
袁才荣在《夫妻忠实义务浅析》一文中介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在夫妻权利义务的演变过程中,各个时期的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性,甚至这一义务只针对妻子。
二战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在212条中规定“夫妻相互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在159条中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义务”;《意大利民法典》在143条中规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构成他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原因和要求处罚的理由”;《澳门民法典》第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黄蕾,俞来德在《论夫妻忠实义务》中认为立法明确夫妻忠实义务是落实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作者对在实践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几种行为作出了认定:一是重婚。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
也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包二奶”。
三是通奸。
四是卖淫嫖娼行为。
作者认为应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司法实践:(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向实施侵害的配偶一方提起停止侵害之诉;(二)受害方有权向第三者提起停止妨碍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忠实义务。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忠实义务,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忠实权的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人们对我国忠实义务立法的确定性与适用性尚存在争议,我国的忠实义务立法有待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对忠实义务的性质、立法基础与立法发展的研究,作者力求在本文中,论证忠实义务的立法必要性、思考与探讨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同时对与忠实义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新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忠实义务的含义与性质,及违背忠实义务的危害;第二部分探讨忠实义务的学理争议及确立忠实义务的社会学与道德基础,并最终肯定将忠实义务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与历史进步意义;第三部分讲述忠实义务的中外立法演变及法律规定,一方面再次论证了忠实义务立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为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比较法”基础;第四部分内容系本文的重点,作者通过借鉴中外立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对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违背忠实义务的婚内损害赔偿之可行性、通奸第三人侵害忠实权赔
偿责任之可行性;第五部分阐述忠实义务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遇上的新课题,包括忠实义务免除、忠实义务协议、忠实义务证明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作者周茂娟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专业法学年级 2013年秋学号 95指导教师程述银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述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念 (1)(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意义 (2)(三)夫妻间忠实义务道德与法律争议 (3)(四)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性质 (3)二、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4)(一)行为类型 (4)(二)行为性质 (6)三、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不足 (6)(一)法律规制范围过于狭窄 (6)(二)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 (7)(三)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 (8)四、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完善 (8)(一)扩大法律规制的范畴 (8)(二)构建夫妻婚内民事责任机制及第三者赔偿制度 (9)(三)妥善衔接立法和司法实践 (11)(四)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12)(五)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举证细则 (13)参考文献 (14)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周茂娟【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互为配偶的法定结合,因爱情是排他的,则相互忠实是夫妻间的基本行为准则。
《婚姻法》第4 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一项法律倡导性条款,反映了法学界对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忠实义务的共识。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缺陷;完善据国家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
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荣县共有2692对新人结为夫妻,与此同时,共有1086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高达40.34%,与2014年离结率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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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作者周茂娟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专业法学年级 2013年秋学号 ************* 指导教师程述银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述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念 (1)(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意义 (2)(三)夫妻间忠实义务道德与法律争议 (3)(四)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性质 (3)二、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4)(一)行为类型 (4)(二)行为性质 (6)三、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不足 (6)(一)法律规制范围过于狭窄 (6)(二)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 (7)(三)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 (8)四、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完善 (8)(一)扩大法律规制的范畴 (8)(二)构建夫妻婚内民事责任机制及第三者赔偿制度 (9)(三)妥善衔接立法和司法实践 (11)(四)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12)(五)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举证细则 (13)参考文献 (14)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周茂娟【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互为配偶的法定结合,因爱情是排他的,则相互忠实是夫妻间的基本行为准则。
《婚姻法》第4 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一项法律倡导性条款,反映了法学界对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忠实义务的共识。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缺陷;完善据国家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
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荣县共有2692对新人结为夫妻,与此同时,共有1086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高达40.34%,与2014年离结率基本持平。
数据还显示,荣县离结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2年为37.01%,2013年为37.69%,2014 年为40.36%,均超全市平均离结率。
在离婚案中有70%都因婚外情使夫妻间违背忠实,感情破例而离婚。
专家分析如此高的离婚率,与社会观念的开放、社交软件的流行、异地工作的增加使包二奶、小三、民工临时夫妻等现象普遍出现,导致夫妻间的背叛,家庭的破裂,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述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
(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念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意义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功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就像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可以说是《婚姻法》中的“帝王条款”。
在法律规定这一原则之前,很多人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当做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尽管社会舆论有强大的作用,但是不乏有些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人不以为然。
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往往经受着精神上的巨大打击,却不能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只能默默忍受配偶的背叛和第三人的伤害。
《婚姻法》确立这一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导向、评价以及教育作用,给婚姻家庭伦理、社会舆论及夫妻双方的行为以法律指向。
加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足以威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及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使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上保护。
2、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功能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伦理性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婚姻法》的人文关怀,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1)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伦理性的必然要求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性爱的排他性。
相对于其他婚姻形式而言,一夫一妻制这种一对一的关系所产生的亲密感觉是其他婚姻形态所不具备的,它能够满足人们信任和专一的感情和心理需求。
婚姻伦理具有评价价值,即评判、衡量人们的婚姻行为合乎道德或违背道德的功能。
它是一定社会所倡导的婚姻价值观念、婚姻价值准则的直观体现。
简言之,就是哪种婚姻行为、婚姻利益应该禁止并受到抵制,哪种婚姻行为、婚姻利益应该褒扬并受到推崇;哪种婚姻行为、婚姻利益是卑鄙的、不正当的、非正义的,哪种婚姻行为、婚姻利益高尚的、正当的、正义的。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伦理的重要方面。
是婚姻理论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忠实义务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确立夫妻忠实义务,在观念上使人们了解到对配偶的背叛是有违婚姻本质的,是对配偶的伤害,是对配偶人格尊严的侵犯。
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内心信念,从而指引人们做出符合婚姻家庭伦理的价值选择。
夫妻忠实义务倡导夫妻互负贞操义务,就会产生排斥第三者和背叛行为的社会舆论,在这种社会舆论的熏陶下,人们渐渐将这种义务内化为一种内心信念,从而将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变成一种固定的行为模式。
(3)夫妻忠实义务体现人文关怀忠实是直接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也是人类对婚姻关系的基本心理要求,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夫妻相互忠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后代进入一个和睦的群体,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父母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忠行为,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这对子女的成长是十分不利的。
(三)夫妻间忠实义务道德与法律争议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
(四)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性质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2、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律倡导性义务对于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还是法律倡导性义务,存在不同的观点。
马忆南教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相互忠实”,“应当”意在倡导而非强制。
有观点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是道德规范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应当过多的干涉人们的私生活。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夫妻忠实义务既然已经被法律规定,那么它就有法律效力,而不仅仅是靠道德调整。
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强制性规定,因为它已被《婚姻法》提升为夫妻关系的法定义务,并且含有“应当”的字样。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那么就不能说夫妻忠实义务还是道德规范,以为它已经被法律所规定;也不能说它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因为它缺乏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那么,它应当是法律倡导性义务。
我赞成最后一种观点,忠实义务属于法律倡导性义务,是一种法律原则,而非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一)行为类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四类:1、通奸通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为第三人介入他人合法的既存的婚姻家庭关系,与过错一方共同对配偶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通奸行为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引起离婚纠纷,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主要行为类型。
但是我国《婚姻法》未对通奸行为作禁止性规定。
2、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是性道德严重败坏的结果,配偶一方不顾家庭完整,只为满足自己私欲而为婚外性行为,严重损伤了对方的身心健康。
这种行为常常带来许多连带负效应,包括疾病、夫妻感情破裂乃至刑事案件的发生。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强调不以夫妻名义,如果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这种情况下,同居双方因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所以便于保持较为稳定的性关系,这种关系会持续地、长期地侵犯配偶权,损害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给其造成严重的伤害。
这种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侵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4、重婚重婚,是指婚姻关系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从婚姻法角度看,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另行确立夫妻关系,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既存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侵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由于这种行为的严重性,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可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