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引言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体现了对彼此人格尊严的尊重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一义务,并为因违反该义务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此条款直接强调了夫妻间应保持忠诚的态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这里明确了当一方存在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离婚。
3.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忠诚义务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情感上的专一性1.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该专注于对方,避免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婚姻稳定性的行为,如出轨、外遇等。
2.身体上的排他性1.夫妻之间享有专属的身体接触权利,未经同意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否则即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侵犯。
3.信息透明度1.虽然个人隐私也受法律保护,但在婚姻生活中适当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彼此信任,比如经济状况、社交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精神支持1.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而不是因为外界诱惑或其他因素背叛对方。
三、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时,除了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外,还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1.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婚姻的质量,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而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条款是保障夫妻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条款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正。
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并未对忠实的具体界定进行详细的说明。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可能会因为感情破裂、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出轨行为,法律对于出轨的具体定义并不清晰。
这就给了某些夫妻利用法律漏洞,藉此逃脱法律的约束。
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含义应该予以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约束夫妻的行为。
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并未能充分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殊情况。
在一些家庭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未能给予应有的考虑。
这就导致了在维护夫妻关系的并未能给予破裂夫妻应有的保护。
在制定“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时,应该更加注重夫妻间的特殊情况,给予不同情况下的夫妻更多的保护。
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过于侧重于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义务的落实。
在生活当中,实际上夫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与支持的基础上的,这就需要夫妻双方有责任去维护这个关系。
婚姻法中并未对夫妻应尽的义务作出清晰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夫妻将重点放在自己的权利保护上,而忽略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制定“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时,应该更加注重夫妻间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更加平衡和完善。
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应该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界定进行详细的规定。
对于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该有明确的定义,并应该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殊情况,以便更好地约束夫妻的行为。
在婚姻法中应该考虑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给予破裂夫妻更多的保护。
应该对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给予更多的关注,在保护夫妻关系的同时给予破裂夫妻更多的保护。
在制定“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时,应该更加注重夫妻间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更加平衡和完善。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趋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其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权利由双方共享,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每一项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就配偶对外关系而言,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因此,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配偶权其本质上为身份权,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忠实义务是对方配偶权的一种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也都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
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
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
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
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
因其为配偶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其不可避免的即为身份权。
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
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同时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2001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
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忠实义务,又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1. 忠实义务的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忠实义务包括对婚姻的忠诚、对配偶的忠诚以及对家庭的责任。
2. 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道德性、法律性和社会性。
道德性体现在夫妻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忠实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法律性体现在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规范,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社会性体现在夫妻忠实义务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尚和家庭稳定。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夫妻忠实义务适用于所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论夫妻双方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差异,都应遵守忠实义务。
3. 具体表现(1)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心对方,不得有侮辱、虐待等行为。
(2)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通奸等行为。
(3)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子女教育,关心老人赡养。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对受害方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其心理伤害。
2. 离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的法律依据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结婚或同居。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应共同负起的道德义务,也是缔结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的忠
实义务包括:尊重对方的隐私,谨守婚姻誓言,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
尊重对方的隐私是一方忠实义务的要件,夫妻双方都须尊重彼此的性格、保护彼此的隐私,而不是打破对方的秘密。
此外,夫妻双方还应当谨守婚姻誓言,相互保证终身承诺,不能怠慢伴侣、轻易放弃婚姻,也不能辜负彼此的期望。
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是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安全无忧的家庭环境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要共同维护家庭的安全,一方不能因自己的原因影响到另一方的安全。
此外,夫妻双方也应该在情感沟通交流方面,多做合理的安排,勉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家庭成为温情、友爱的港湾。
关爱互助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另一要件。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家庭,彼此关心、珍惜、支持,以及相互信任,共同解决困难,为夫妻双方的幸福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另外,夫妻双方还应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应负的责任,包括家庭经济责任、养育孩子的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应履行的合法责任。
总之,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基于双方自发的行为表现,它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理想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以此为准则,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营造幸福家庭。
要尊重对方,谨守婚姻誓言,保
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以此来满足彼此的心理需求,避免发生夫妻矛盾。
这样,夫妻双方才能携手并进,共谱婚姻生活的幸福乐章。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法则为维护婚姻团结和家庭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当行为,这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石。
第一,虽然夫妻双方都有忠实的义务,但在行为规范上缺乏具体细化。
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行为标准,对于外遇、感情出轨、情感背叛等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判断缺乏理据。
第二,对于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婚姻法中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
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上,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惩罚措施缺乏普遍性、严谨性和必要性。
第三,现实中夫妻外遇等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而且确实会发生,婚姻法中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情况的规定较为简单,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
因此,为了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对“忠实义务”的行为标准进行具体细化。
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并界定有关行为的程度,有助于司法判定。
第二,加大对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惩罚措施的力度。
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行为违规与惩罚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这类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违规者的法律制裁力度。
第三,构建相应的补救机制。
为了解决婚外情等问题,我们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受害方提供心理咨询、分配财产、减轻离婚的负担等,以恢复受害方的权利。
总之,如果可以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不仅可以规范依法依序的婚姻关系,同时有助于更好地应对社会变革、推动社会和谐共处。
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婚姻法制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幸福婚姻的向往。
浅论夫妻忠实义务(一)

浅论夫妻忠实义务(一)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⑴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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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⑴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empirenews.page--]<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⑸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我国婚姻法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无为说”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
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
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2>、“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
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
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
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
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3>、“倒退说”⑻,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
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
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
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
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empirenews.page--]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
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包二奶”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
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
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起码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力争,要求对方负责。
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
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1][2][3]下一页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
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
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
⑼“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
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
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⑽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
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
⑾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
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1>、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
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
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也不能太过狭隘,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
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性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性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⑿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empirenews.page--]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