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论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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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

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

2 . 一 旦违背 了夫 妻忠 实义 务 , 其 证据 是难 以取 得 的 。 我 国的
法 律对 于 证据 的要求 是要 合法 , 可是 在现 实 的生活 中 , 如 果一定 这 两个 方面 的功 能来 分析 。 在 法律 所允 许的 范 围之 内, 婚姻 家庭
要 取得违 背夫 妻忠 实义务 的证据 , 一般 都是用 跟踪 、 录音 等手段 , 是 非常 需要 道德 以及 法律 同时进 行相 应 的调节 的 。但 是在 一般
1 . 我们 首先要 讨 论 的是“ 夫妻 忠实 义务 ” 这 一项 内容 的社会
价值

夫 妻忠 实义务
( 一) 夫妻忠 实义 务的含 义
若要 了解 夫妻忠 实义务 的含义 , 就要 先对配 偶权 有一 定的 了
关于 社会 价值 的讨论 要从 两 个方 面着手 : 一是 自由: 二是秩
简 单 明 了的义务 本 身就 是一种 最基 本 的义务 。所 以, 如 这 些手段 大 多数都侵 犯 了当事人 的隐私 权 , 因此证据 就不 具有合 情 况下 ,
法性。
果法 律对 这种 义务 存在 漏洞 , 道德 规范 就应 该把 它纳 入其 中 , 发
3 . 夫妻 忠实 义务 的标准 没有 统一 性 , 是难 以确 定 的。夫 妻忠 挥 出道德 规范 应有 的作 用 。 一 旦 出现 了比较严 重 的情况 , 而且 对 实义 务我 们是不 能笼 统的去 概括 的, 因为 夫妻 间的侵权 主体 具有 于这 种情况 也没有 相应 的控 制和挽 救措施 , 法律 就应 该将其 纳入 特 殊性 , 并且 个人 的认 识水平 也不 一样 , 因此 在 实践 的过程 中法 其 中 , 法 律就 需要 用它 的 强制 力对其 进行 审查 。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

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Abstract: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引言 (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结语 (20)参考文献 (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致谢 (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

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忠实义务,又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1. 忠实义务的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忠实义务包括对婚姻的忠诚、对配偶的忠诚以及对家庭的责任。

2. 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道德性、法律性和社会性。

道德性体现在夫妻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忠实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法律性体现在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规范,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社会性体现在夫妻忠实义务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尚和家庭稳定。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夫妻忠实义务适用于所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论夫妻双方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差异,都应遵守忠实义务。

3. 具体表现(1)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心对方,不得有侮辱、虐待等行为。

(2)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通奸等行为。

(3)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子女教育,关心老人赡养。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对受害方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其心理伤害。

2. 离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的法律依据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结婚或同居。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作者:殷雪霏冯嘉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却否定了其可诉性。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来看,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来看,夫妻双方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婚姻法一、绪论当今社会,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充裕起来。

然而,随之也出现了“一夜情”、“包二奶”、“通奸”、“姘居”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并且和婚姻法相冲突的现象。

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势必会导致这种不正之风日益严重。

因此,婚姻法第4条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保护有这样的规定:“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却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导致了这样一种现状:现实生活中关于以夫妻忠实义务为基础签订的“忠诚协议”大量的存在,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却呈现出支持与驳回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研究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忠诚协议”是否应当进行保护?同时这也是本文尝试回答的主要问题。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意义第一,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际上是将指定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定化,正义化。

因为作为配偶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配偶权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这将使受害的当事人找不到合法的救济途径,寻求正义无门,进而激发社会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

第二,个体与建立婚姻家庭实际是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

国家可以据此在尊重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私生活的合法自主权范围内,为保护婚姻家庭而适当限制和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作者:殷雪霏冯嘉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却否定了其可诉性。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来看,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来看,夫妻双方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婚姻法一、绪论当今社会,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充裕起来。

然而,随之也出现了“一夜情”、“包二奶”、“通奸”、“姘居”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并且和婚姻法相冲突的现象。

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势必会导致这种不正之风日益严重。

因此,婚姻法第4条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保护有这样的规定:“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却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导致了这样一种现状:现实生活中关于以夫妻忠实义务为基础签订的“忠诚协议”大量的存在,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却呈现出支持与驳回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研究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忠诚协议”是否应当进行保护?同时这也是本文尝试回答的主要问题。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意义第一,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际上是将指定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定化,正义化。

因为作为配偶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配偶权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这将使受害的当事人找不到合法的救济途径,寻求正义无门,进而激发社会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

第二,个体与建立婚姻家庭实际是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

国家可以据此在尊重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私生活的合法自主权范围内,为保护婚姻家庭而适当限制和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忠实义务。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忠实义务,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忠实权的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人们对我国忠实义务立法的确定性与适用性尚存在争议,我国的忠实义务立法有待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对忠实义务的性质、立法基础与立法发展的研究,作者力求在本文中,论证忠实义务的立法必要性、思考与探讨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同时对与忠实义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新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忠实义务的含义与性质,及违背忠实义务的危害;第二部分探讨忠实义务的学理争议及确立忠实义务的社会学与道德基础,并最终肯定将忠实义务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与历史进步意义;第三部分讲述忠实义务的中外立法演变及法律规定,一方面再次论证了忠实义务立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为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比较法”基础;第四部分内容系本文的重点,作者通过借鉴中外立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对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违背忠实义务的婚内损害赔偿之可行性、通奸第三人侵害忠实权赔
偿责任之可行性;第五部分阐述忠实义务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遇上的新课题,包括忠实义务免除、忠实义务协议、忠实义务证明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作者周茂娟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专业法学年级 2013年秋学号 95指导教师程述银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述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念 (1)(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意义 (2)(三)夫妻间忠实义务道德与法律争议 (3)(四)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性质 (3)二、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4)(一)行为类型 (4)(二)行为性质 (6)三、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不足 (6)(一)法律规制范围过于狭窄 (6)(二)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 (7)(三)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 (8)四、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完善 (8)(一)扩大法律规制的范畴 (8)(二)构建夫妻婚内民事责任机制及第三者赔偿制度 (9)(三)妥善衔接立法和司法实践 (11)(四)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12)(五)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举证细则 (13)参考文献 (14)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周茂娟【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互为配偶的法定结合,因爱情是排他的,则相互忠实是夫妻间的基本行为准则。

《婚姻法》第4 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一项法律倡导性条款,反映了法学界对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忠实义务的共识。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缺陷;完善据国家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

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荣县共有2692对新人结为夫妻,与此同时,共有1086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高达40.34%,与2014年离结率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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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法学
论夫妻忠实义务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下面是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见解: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其婚姻家庭生活中,有保持专一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特指性的专一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两性结合,夫妻双方互为义务主体,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应该就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忠实义务有着自身的历史发展。

袁才荣在《夫妻忠实义务浅析》一文中介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在夫妻权利义务的演变过程中,各个时期的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性,甚至这一义务只针对妻子。

二战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在212条中规定“夫妻相互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在159条中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义务”;《意大利民法典》在143条中规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构成他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原因和要求处罚的理由”;《澳门民法典》第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黄蕾,俞来德在《论夫妻忠实义务》中认为立法明确夫妻忠实义务是落实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作者对在实践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几种行为作出了认定:一是重婚。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

也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包二奶”。

三是通奸。

四是卖淫嫖娼行为。

作者认为应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司法实践:(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向实施侵害的配偶一方提起停止侵害之诉;(二)
受害方有权向第三者提起停止妨碍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黄小玲在《“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义务”的法律探讨》中认为对待违反婚姻双方要相互忠实义务的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

所谓的不忠实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无行为表现的不忠实2、有行为表现的不忠实。

那么对这种有不忠实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就应该予以法律惩罚呢?重婚违反了刑法,要承担刑事法律贵任。

对那些不构成重婚的那些诸如婚外恋问题,“第三者”插足问题,大多数人希望通过修改婚姻法惩罚“第三者”,惩罚背叛感情的行为。

但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如果要在法律上惩罚“第三者”,那么首先就要在法律上界定何谓“第三者”,即如何确定“第三者”的行为的形式,同时如何举证的问题将长久地困扰人们和司法机关。

作者认为,除重婚外,无行为表现的不忠实或有行为表现的不忠实如“婚外恋”等,更多的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或更多的是个人的品德修养问题,在这个领域中,法律的规范不如道德的调节。

2001年4月,在21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新增了论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助于帮助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32条又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中还规定:配偶一方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等。

一系列的法条规定,说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无条件的。

这对于贯彻落实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樊晶《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意义进行了一下分析,作者赞成这条规定的设立:一、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忠实义务的规定使“权利义务观念”得到增强,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所以体现在婚姻法中的,自然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名为“义务”,实质上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或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权利;三、从忠实义务看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关系, 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某种社会关系界定为或由道德调整,或由法律调整。

道德和法律作为最基本的人类社会的调整方式,二者是相互重叠、相互渗透的。

统治阶级通常都是从道德规范中去寻
求法律的基础,力求法律与道德在内容和精神上的一致;四、从“忠实义务”看法的作用能够看到忠实义务体现了法律的指引、评价作用但同时也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的体现。

李秀华在《夫妻忠实义务理论与实务维度之考量》中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引入立法,具有重要的立法与现实价值,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立法力度仍有欠缺,需要不断完善。

该文对夫妻重视义务的规定的设计缺陷进行了具体分析:(一)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范畴过于狭窄;(二)与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不协调;(三)有违伦理道德规范;(四)救济路径过于单一;(五)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

同时还进行了必要法理反思和提出相应立法构想:(一)应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扩大法律规制范畴;(四)构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机制。

袁才荣的《夫妻忠实义务浅析》指出无论是在伦理意义上还是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忠实义务的设立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这一伦理目的。

然而,这项立法的积极意义和现实操作之间却有着一定的差距。

他认为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背离深入人心的现代伦理道德的基本价值取向,夫妻忠实的法律义务的权威性也将因此减弱。

该项义务的履行出现了问题,并且出现的某些问题还是法律方式不能解决,最后只有诉诸伦理道德的手段。

作者认为不忠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较模糊的道德概念,无法界定,可能会让司法走入困境,乃至使中国的法治进程受阻。

黄梦潇的《试析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认为婚姻问题虽是一个法律问题, 但不能完全靠法律来解决,更需要道德的力量来规范。

法律并非解决爱情的独一手段,对于爱情往往也不是非常有效的。

所以人们应当立足现实,寻求合理正确的解决方式,夫妻双方应重点培养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感情,不应只依赖于外界条件限制——这也是《新婚姻法》只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写入总则而未展开的初衷。

同时建议将“公开赔礼道歉”引入对有过错方的制裁,使受害方的名誉得以恢复,也使得过错方承担舆论的压力与良心的谴责,使其得到教育,对社会工作也起到教育作用,这也是法的教育职能在夫妻忠实义务上的体现。

魏燕芳《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分析———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互补》中认为保证夫妻履行忠实义务应从两方面入手: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协调。

只有道德教育和法律规范相结合,才能建立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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