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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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有哪些规定一、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有哪些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夫妻忠实义务应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不仅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

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肯定也就侵害了法定权利(配偶权),当为侵权行为,侵权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者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婚内侵权之诉,司法机关不应该关闭此项大门。

只有这样,对整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才能形成一个有层次的制度。

但基于配偶权为相对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往往是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完成,配偶一方侵犯了配偶权自无争议,但第三者所作行为的性质是否一样呢?如在台湾,是否配偶一方适用第184条第1项,而“第三者”则为第2项。

另者,在无过错方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实属婚内侵权,此时的赔偿制度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就体现在出轨、外遇上面。

有的人在结婚之后,可能会在外找小三,也就是我们说的有婚外情的情况,这只能说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违反。

但实际,因为违反这一义务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其实法律中并未作出很明确、直接的规定。

不过要是可以认定对方的婚外情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话,那以此提出离婚,一般法院调解无效的话,也是会判决离婚。

与此同时,在离婚的时候还可以要求对方做出损害赔偿。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引言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体现了对彼此人格尊严的尊重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一义务,并为因违反该义务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此条款直接强调了夫妻间应保持忠诚的态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这里明确了当一方存在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离婚。

3.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忠诚义务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情感上的专一性1.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该专注于对方,避免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婚姻稳定性的行为,如出轨、外遇等。

2.身体上的排他性1.夫妻之间享有专属的身体接触权利,未经同意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否则即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侵犯。

3.信息透明度1.虽然个人隐私也受法律保护,但在婚姻生活中适当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彼此信任,比如经济状况、社交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精神支持1.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而不是因为外界诱惑或其他因素背叛对方。

三、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时,除了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外,还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1.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婚姻的质量,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而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条款是保障夫妻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条款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正。

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并未对忠实的具体界定进行详细的说明。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可能会因为感情破裂、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出轨行为,法律对于出轨的具体定义并不清晰。

这就给了某些夫妻利用法律漏洞,藉此逃脱法律的约束。

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含义应该予以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约束夫妻的行为。

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并未能充分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殊情况。

在一些家庭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未能给予应有的考虑。

这就导致了在维护夫妻关系的并未能给予破裂夫妻应有的保护。

在制定“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时,应该更加注重夫妻间的特殊情况,给予不同情况下的夫妻更多的保护。

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过于侧重于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义务的落实。

在生活当中,实际上夫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与支持的基础上的,这就需要夫妻双方有责任去维护这个关系。

婚姻法中并未对夫妻应尽的义务作出清晰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夫妻将重点放在自己的权利保护上,而忽略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制定“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时,应该更加注重夫妻间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更加平衡和完善。

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应该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界定进行详细的规定。

对于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该有明确的定义,并应该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殊情况,以便更好地约束夫妻的行为。

在婚姻法中应该考虑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给予破裂夫妻更多的保护。

应该对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给予更多的关注,在保护夫妻关系的同时给予破裂夫妻更多的保护。

在制定“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时,应该更加注重夫妻间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更加平衡和完善。

论夫妻忠实协议及其效力

论夫妻忠实协议及其效力

部 归忠实方所 有。 ( 3 ) 空床赔 偿型 : 这 类协 议 通 常约定 , 夫妻 应 当相互 忠 实, 一方无正 当理 由不尽陪伴 义务 , 应付 给对方 一定数 额的 “ 空床费” 。如 2 0 0 4年 3月重庆市九龙坡 区人 民法 院受理的 “ 全 国首例空床 费案 ” 中, 夫妻 双方 预先约定 : 如 果丈夫 熊某 在凌晨零时至清晨 7时夜不归宿 , 按 照每小时 1 0 0元的标准
归对方所有 。
( 2 ) 爱情基金 型 : 这类协议通常约定 , 婚姻 当事人在婚 前 或婚后拿 出一定数额 的金钱 , 作 为爱情基 金 , 如果婚后 一 方 有不忠行为 , 不 忠方将丧 失对该基 金 的所 有权 , 该基金 将 全
学界在讨论上述夫妻忠实协议之效力时 , 有不少学 者 以
2 0 0 1 年《 婚姻法 》 修正案第 4 条规 定 , “ 夫妻 应 当互 相忠
实, 互 相尊重” 。这 是夫妻忠 实义务 在我 国婚姻立 法上 的首 次确立 。忠实义务 亦称 “ 守贞义务 ” , 是指夫妻在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任何 一方均 不得 为婚外性 行为 的义务 。该 规定 无疑 进一 步丰 富了夫妻人身权 , 是 婚姻立 法的一 大进 步, 但 由于
情不忠 , 就剁掉 一根 手指 ” 。 2 . 对上述协议效力的基本判、
夫 妻 忠实 协议 的概 念与效 力 的基本 判 断
1 . 夫妻忠实协议的概念
所谓“ 夫妻 忠实协议” , 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达成 的
关于在婚后夫妻互负 忠实 义务的意 思表示 。这 些协 议往往
问题上升 到法律层 面。但 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 , 可操 作性 不强 , 因而现 实中许 多夫妻 通过 签订 忠实协议 来进 一步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忠实义务,又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1. 忠实义务的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忠实义务包括对婚姻的忠诚、对配偶的忠诚以及对家庭的责任。

2. 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道德性、法律性和社会性。

道德性体现在夫妻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忠实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法律性体现在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规范,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社会性体现在夫妻忠实义务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尚和家庭稳定。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夫妻忠实义务适用于所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论夫妻双方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差异,都应遵守忠实义务。

3. 具体表现(1)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心对方,不得有侮辱、虐待等行为。

(2)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通奸等行为。

(3)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子女教育,关心老人赡养。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对受害方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其心理伤害。

2. 离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的法律依据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结婚或同居。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什么是夫妻忠诚义务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什么是夫妻忠诚义务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什么是夫妻忠诚义务夫妻之间的忠诚即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性⽣活、不为婚外性⽣活的义务。

违反忠实义务的⾏为有很多,包括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

针对不同的⾏为,有不同的处理⽅式,因此,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关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什么是夫妻忠诚义务的问题,下⾯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1.《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夫妻之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性⽣活、不为婚外性⽣活的义务。

⼴义上讲,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

但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要靠⼈们的⾃觉性和良好的道德⽔平⾃由约束。

3.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不能直接作为惩罚和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违反忠实义务的⾏为有很多,包括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

针对不同的⾏为,有不同的处理⽅式,因此,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通奸的,⼀般由道德机制约束,法律不予强制规定;有同居、重婚⾏为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2.《民法典》第⼀千零九⼗⼀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过错。

3.《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1.忠诚协议是最近⼏年出现的新问题,有关忠诚协议的效⼒还存有较⼤争议,签订忠诚协议,并⽆助于夫妻感情的巩固,因此并不值得提倡。

司法实践中审理这类案件还缺乏⼀个统⼀的标准,往往是采取个案分析的原则。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作者:殷雪霏冯嘉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却否定了其可诉性。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来看,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来看,夫妻双方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婚姻法一、绪论当今社会,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充裕起来。

然而,随之也出现了“一夜情”、“包二奶”、“通奸”、“姘居”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并且和婚姻法相冲突的现象。

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势必会导致这种不正之风日益严重。

因此,婚姻法第4条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保护有这样的规定:“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却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导致了这样一种现状:现实生活中关于以夫妻忠实义务为基础签订的“忠诚协议”大量的存在,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却呈现出支持与驳回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研究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忠诚协议”是否应当进行保护?同时这也是本文尝试回答的主要问题。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意义第一,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际上是将指定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定化,正义化。

因为作为配偶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配偶权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这将使受害的当事人找不到合法的救济途径,寻求正义无门,进而激发社会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

第二,个体与建立婚姻家庭实际是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

国家可以据此在尊重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私生活的合法自主权范围内,为保护婚姻家庭而适当限制和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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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

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修改,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倡导性的规定。

但关键不是仅仅规定,而是怎样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怎样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通过分析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应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度结合起来,才更完善,科学。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重婚;通奸【正文】一、夫妻忠实义务(一)概念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这是一个现代话语下的定义,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

该定义规定的比较全面,被学者称为广义上的忠实义务。

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其实就是对双方性权利或性自由的限制,自从婚姻缔结那天起,夫妻便以共同名义生活,夫妻之实就是从此彼此的性权利就只由彼此享有,这才是婚姻的本质。

所以,婚姻才是一把锁,不仅锁住了财产,也锁住了人身。

然而,在现代的婚姻制度下,夫妻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并不天然地把俩个人的财产锁在一起,那么唯一能体现婚姻本质的也就只有忠实义务了。

如果,夫或妻可以对对方不忠实,其可以随意地为性行为,那么婚姻就会被轻易地摧毁,随后,婚姻制度就会被架空。

没有稳定的婚姻,就没有稳定的家庭,社会就失去稳定性,这将是一个难以想象的可怕社会。

婚姻是人生中很重大的一件事情,每个人在决定与另一个人结婚的时候,其就把自己交给了对方。

在这样通俗的话语下,我们更能看出婚姻就意味着专属,也就是限制。

于是,婚姻自由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干扰。

为的就是给每个人足够的空间来思考,来做重大的决定。

做出这个决定之后,就要受婚姻的约束了,也就意味着对彼此忠实。

基于忠实义务的来由,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涵义:首先,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其次,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的性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为任意的性行为;最后,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享有彼此的性权利,具有专属性,排他性。

故,笔者所采的是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

(二)权利属性义务对应的就是权利,婚姻法是私法,私法以权利为本位。

为了更好地研究夫妻忠实义务,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必要把夫妻忠实义务放在权利话语的背景下来讨论。

夫妻忠实义务对应的就是配偶权,配偶权现为一种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依通说,配偶权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的概念与内容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但翻阅各家观点,学者们都肯定,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内涵之一。

因此,把夫妻忠实义务当成配偶权就毋庸置疑。

但配偶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还有待探讨。

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众说纷纭。

绝对权说认为,虽然配偶权的主体为夫妻二人,但其性质并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绝对权,因为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

相对权说认为,一方配偶权的实现与否,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另一方配偶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因而配偶权明显具有相对权的特征。

双重性质说认为,配偶权具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相统一的性质。

即对于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表现出相对权的性质;对于第三人而言,配偶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笔者认为,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应看它是否具有绝对权或相对权的本质属性。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本质区分是看其义务主体是否为不特定的人,若为特定的主体则是相对权,如债权;不为特定的主体则是绝对权,如物权。

首先,应否定双重性质说,因为没有哪一种权利的义务主体即是特定的,又是不特定的;其次,从夫妻忠实义务来看,其要求的是夫(妻)对妻(夫)忠实,而不是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都必须对夫或妻忠实,所以该配偶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但是,任何不特定的人都不能侵害配偶权。

就如债权,虽然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但它是合法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故意侵害它。

所以,笔者根据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本质属性,认为配偶权是相对权。

(三)法律对其的态度在我国古代,实行的并非一夫一妻制,所以忠实义务一般都是对妻子而言的。

但秦朝法律却有着较为平等的规定。

“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史记·秦始皇本纪》)。

即谓夫亦有守贞之义务,若不守此义务,而与他人通奸,其妻可得杀之。

但唐律至清律,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却规定了不同的标准。

妻妾之通奸为有夫奸,系加重奸,夫之通奸乃同凡奸,且妻之淫佚为七出条件之一,男之纳妾视为理所当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没有规定,但基于“包二奶”等现象对社会冲击太大,现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忠实,不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又规定了不能仅依此条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该条款只是以立法形式明确告知社会,我国所提倡的一种家庭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之标。

既然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不是一项法定权利义务,那么,夫妻一方单独以他方违反该条款为由提供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把夫妻忠实义务写进法条,但我国司法机关却在探求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仍把它当成道德义务。

这样造成了一种混乱,社会上一般的老百姓,甚至包括学者一翻开法条,看到第四条,都会把夫妻忠实义务当成法律义务,谁会想到什么立法原意,在法律中白纸黑字写着还有错吗?然而我们的法院却把实质上它当成道德义务!笔者认为,法律有其自身的权威性和严厉性,既然都写进了法条,那么它就是法律义务,而并非道德义务。

否则,我们将会对一些法条或全部法条产生质疑:这个法条的立法原意是什么?立法者是不是想体现德治的结果,而并非法治之标?话说回来,尽管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已是法律义务,但通过司法解释已经把它切切实实地变成了倡导性条款,而不具备裁判功能。

这样的法律态度是积极的,但没有社会实效。

之所以,法律会采取这种态度,是因为,现社会中仍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应干涉,或者,夫妻忠实义务是感情问题,感情问题永远把法律拒之于千里之外。

法律其实就是在各种利益博弈中而产生,但法律总有自身的价值取向,为了保护自身的价值而不得不牺牲其它的利益。

所谓的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道德管辖的范围,而不得由法律来调整。

这不能作为阻碍法律保护配偶权的理由。

法律和道德并不冲突。

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上升为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并不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就不能由法律调整,关键是在什么情况下,由道德调整的范畴变成法律的范畴。

在这个阶段,就需要进行立法判断。

而法律进行抉择的时候,也并不是基于同一个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理由。

如,诚实信用原则,它贯穿着整个民事活动,是精髓,是隐藏在每个民事条款后面的精神。

基于它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原则性的价值,有必要把它变成法律的原则。

而本文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笔者认为之所以要上升为法律义务,那是因为,单凭道德不能制约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道德的惩罚手段就是个人的良心谴责,这种内在的制裁方式对于一些人就是不存在,或者太过柔软,而不能让他们反省自己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这种制裁手段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前面在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中已经提及,婚姻的本质就是夫妻之间的忠实,如果去掉了这个限制,婚姻就失去了其稳定的根基。

社会中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离婚率也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单凭道德已经不能够控制。

这也是为什么20XX年修改婚姻法时,会增加忠实义务这一条款,但司法解释又把它打回原位!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之所以要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因为道德的制裁方式太过软弱,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而不是写在法律上,倡导下就可以了。

这样的话,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重要的是,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规制它。

纵观古代,法律都采取的严厉的措施来惩罚不忠实的义务,在那个时候,夫妻忠实义务也肯定属于道德的范畴。

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现在的法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调控制度,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呢?笔者将进一步来探讨。

二、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制前面在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里面已论及,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对于配偶或者“第三者”都给予刑罚,而刑罚是法律中最严厉的手段及最后的保护方式。

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条规定重婚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第四十五条关于重婚的规定其实就是构成重婚罪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我国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实体法规定大致上也就这些。

重婚之所以具有违法性,主要是因为它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在肯定第一次婚姻的合法性时,重婚就天然地违反了法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否定重婚的婚姻效力,如《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重婚在《婚姻法》上的法律后果除了导致婚姻无效外,依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放在离婚时,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为什么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理由无外乎是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其配偶的配偶权。

新《婚姻法》的该规定肯定了夫妻中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但却有限制,一定是在离婚时才能提出。

换句话说,如果受害者或者夫妻双方感情还在,还不想接触婚姻,无过错方要想获得补偿,于“法”无门。

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仅根据忠实义务这一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我们的法律一方面肯定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赔偿,但另一方面却又否定这种利益的可赔偿性。

另者,一方仅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是如果其以重婚罪的名义直接去人民法院自诉,人民法院又可以受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样是不想离婚,无过错方或许只想让其配偶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负责任而已,提起民事诉讼却没有门路,而刑事诉讼的大门却敞开着。

这样的制度显然不合理,缺乏科学性。

因为刑法是最后的保护手段,而不是一开始就跳到前台。

在我国古代之所以会直接规定为刑事处罚,那是因为民刑不分,而现在我们不应再倒退至那个时代。

司法解释不予受理的规定直接扼杀了民事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使得刑法直接来到了前台。

因此婚内侵权救济制度是必须建立起来的,这样才能完善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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