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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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

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Abstract: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引言 (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结语 (20)参考文献 (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致谢 (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冲突,如何对其予以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本文就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希望可以为两种权利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些思路。

标签:隐私权知情权法律冲突协调应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人们不仅更加注重自我意识的追求,也越来越注重人格的独立,力求最大化保障自我权益和利益。

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虽然都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如何让隐私权和知情权更好地协调和发展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利益的冲突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根本原因。

每个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享有自己的正当权利,与此同时享有最大的利益,这无疑使得我国公民权益变的多样化。

知情权不仅仅是公民人格利益,更是公共利益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热情不断上升,知情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

隐私权主要指的是个人利益,它的利益属性是个人而不是公共群体,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以及信息,与外界信息具有隔离性,具有自身封闭的特性。

从本质上进行分析,知情权是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而隐私权则是阻碍公民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

公民不仅仅要对自身的隐私进行保护,还要求获取到更多的有利信息,这无疑让两者之间存在了矛盾隐患。

除此之外,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与冲突。

法律规范公民的行为,明确公民的享有的权利和该履行的义务,从而达到规范公民行为,协调发展的目标。

但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多样化与复杂化,经常会发生由于认识上的不全面而导致的立法上的缺陷,也一定程度上也间接地加剧了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1.明确隐私权和知情权协调原则,以实际冲突情况为前提在公共范围内,当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时,需要把社会的公共利益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对象,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对公民的隐私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引⾔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基本的⼈权,⼆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冲突未曾间断,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内涵与外延法学家们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形态及处理协调⽅法亦不尽相同。

那么,隐私权和知情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者之间存在哪些冲突?应该如何来协调这些冲突?本⽂就试做探讨。

⼀、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说要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表现形态,探究⼆者冲突的处理协调⽅法,我们须先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等基本问题。

(⼀)隐私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鉴于隐私权是⼀种独⽴的⼈格权,以及其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等特点,我们认为:隐私权是⾃然⼈享有的对其个⼈的、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私⼈活动和私有领域进⾏⽀配的⼀种⼈格权。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属于⾃然⼈,法⼈和⾮法⼈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然⼈⽣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关或⽆害的活动,不受他⼈的⼲涉或⽀配。

(2)⾃然⼈⽣活信息保密权。

即个⼈信息和资料、财产状况、信件等,⾃然⼈有权禁⽌他⼈⾮法窃听、窃取。

(3)⾃然⼈隐私利⽤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的意志利⽤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需要的活动,如撰写⾃传等。

但隐私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隐私权作为⼀项基本⼈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制度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式。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式。

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项独⽴的⼈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

在我国,隐私权受到侵害是往往通过名誉权等⼈⾝权保护得到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不过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

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

”显然,我国这些保护⾃然⼈隐私权的间接法律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保护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保护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保护作者:万晓羽来源:《大东方》2018年第08期摘要:人们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无处不面临着隐私权被侵犯的威胁,个人信息在各种信息网络中被随意地出卖、传播,加深了人们的不安全感,对于婚内夫妻关系更是如此,科技似乎使得婚外情更加便捷,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相互之间的尊重、信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夫或妻一方的配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并进而寻求知情权的行使时,难免与另一方的个人隐私权产生冲突,但婚姻稳定是家庭稳定、社会稳定的基础,基于婚姻这一特殊关系,隐私权的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制和淡化,本文将对这种冲突进行法律和法理探讨,从中寻求平衡和协调。

关键词:婚内隐私;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概述我国法律规定的“隐私”译自英文“privacy”,词义有独处、隐秘的意思。

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从立法上确立了隐私权的地位,但法律不明确的规定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使一些离婚案件判决产生争议,本文即将探讨夫妻之间是否存在隐私权,婚内享有隐私权是否有限制,夫妻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和调整,以及基于偷拍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需要予以排除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六十八条1中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具体定义尚无定论。

首先应肯定“偷拍偷录”至少不合社会道德规范,但考虑到婚外情案件的特殊性,在法律实务中监视、偷拍、偷看等等行为是否可取以及这些行为与非法取得证据手段之间的界限又如何定义,是婚内隐私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衡量标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往往存在于由婚外恋引起的离婚案件,由于婚外恋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无法通过正常手段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只要一方在获取隐私内容后,不对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宣传和恶意丑化对方形象,保证自己在获取隐私和使用获得的信息过程中的行为在合情合理的限度之内,则可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是对享有的知情权的合理使用。

配偶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消解-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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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消解一、配偶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配偶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似乎很难有着明晰的界限,配偶间的知情权总被社会或多或少的宽容扩大,由于个体人权的日益伸张,带来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明显。

(一)配偶隐私权隐私权还是一个年轻的权利类型,在我国,直至2009年《侵权责任法》,才在其第2条将隐私权从传统权利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加以确立。

关于隐私权的涵义,学界略有争议,本文采照梁慧星教授的界定,认为隐私即为个人秘密,首先体现为个人生活中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例如私生活、日志、照相簿、生活习惯、生理特性、财产状况、通信秘密以及部分癖好等等,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相信隐私权所包含的的客体也会随之变化,是一个动态的客体集合,当然隐私的范围也不意味着一味强调个体诉求,盲目扩张。

隐私权也有着一定的社会容许限度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性,隐私权的着重保护也建立于其本身的可克减性。

很多学者指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要比一般意义小,以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需求。

公众的猎奇需求,存在着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必然紧张关系。

但是配偶间的隐私权的发展路径似乎相反,正由于社会对配偶间知情权的过分宽容,才有了配偶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之间的日益紧张。

配偶隐私权是指配偶一方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方非法知悉和公开,虽然配偶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在权利实质上并无差异,但由于亲属关系的特殊身份存在,配偶隐私权的范围显然比一般隐私权要小得多。

正常而言,在一般公民身上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或者能够构成隐私侵权的行为,但在配偶双方之间都不属于隐私客体的和法益侵犯构成。

(二)配偶知情权知情权并非是和隐私权是天生一对的类型化权利,但是二者又往往联系在一起,从而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二者间的冲突。

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与隐私权一样,知情权是一个年轻的权利,在此前更多的表现为一个政治概念或者体现于公民政治权上的法律概念,近年来知情权已经逐步蔓延到私法上的人格权领域。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配偶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婚姻生活中,有时会发生隐私泄露或不告知配偶的情况,这就会涉及到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在此,我们将从三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小明夫妻的手机密码泄露小明和小红结婚几年了,他们的生活一直很美满。

但是某一天,小红发现小明的手机密码被泄露了,而小明并未告诉她。

小红很生气,她认为小明应该告诉她这个重要信息,因为他们是夫妻。

但是小明解释说,他的手机里的隐私是属于他个人的,他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夫妻的观点存在冲突。

小明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而小红则认为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需要进行一次沟通,并在不妨碍对方隐私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

比如说,小明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同时告诉小红他的密码,让小红心里有底,这样可以既保护隐私权,又满足知情权。

案例二:小李的个人财务小李和妻子小丽结婚了几年了,他在家里负责管理家庭财务。

小丽一直对家庭财务情况不是很清楚,但她突然发现,小李的资产突然增加了很多,小丽感到困惑,她想了解小李的一些投资情况。

但小李却不愿意告诉她。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与小丽之间也存在着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小丽想要知道小李的财务情况,而小李则不想透露。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沟通,建立信任。

小李可以告诉小丽他的投资情况,并且解释为什么不愿意告诉小丽。

这样可以保护隐私权,也满足小丽的知情权。

案例三:小黄的健康问题小黄和妻子小绿结婚几年了,小黄在婚前就有一些健康问题,但他并没有告诉小绿。

小绿最近无意中得知小黄的病情,她感到很震惊,她认为自己有知情权,但是小黄则认为他的健康问题是个人隐私,他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小黄和小绿的看法也存在着冲突。

小绿认为知情权重要,而小黄则认为隐私权更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沟通和理解。

小黄可以向小绿解释他一开始不愿意透露病情的原因,并且向小绿保证他会做好治疗和预防工作,以保护小绿的知情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愈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在婚姻生活中的冲突与协调,对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并提出一些实用的方法和建议。

一、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定义与特点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对方的一切有关事务和行为的互相了解和知情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一些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及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既有相互关联,也有相互独立存在的特点。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的核心是了解和互相配合。

夫妻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分享,能够建立起相互信任和理解,从而更好地互相支持和协作,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则强调个体的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空间和独立思想,夫妻关系只是两个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完全的融为一体。

因此,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隐私,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一定的个人空间。

二、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1. 夫妻的私人生活与工作夫妻之间可能因为工作或个人生活中的一些事务而产生冲突。

例如,夫妻一方可能在工作上遇到了困难或是有一些个人的心事,但另一方却没有被告知。

在这种情况下,知情权与隐私权就产生了冲突。

一方可能会觉得自己被排除在对方的生活之外,而另一方则会认为自己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2. 婚姻中的决策与责任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中常常需要做出一些重要的决策,例如事业规划、子女教育、家庭支出等。

在这些决策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也可能发生冲突。

一方可能希望对方能够全程参与和了解决策的过程,而另一方则可能认为自己有权决定一些个人的事务,不希望过多干涉。

3. 夫妻间的社交关系与个人空间夫妻之间的社交圈是一个容易引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领域。

一方可能更喜欢与朋友和同事交往,而另一方则更喜欢保持个人空间和私人交友圈。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常常会发生冲突,而如何协调这两个权利,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配偶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婚姻中,有些事情可能只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如个人健康状况、个人财产状况等,此时,配偶过度干预会使对方感到压抑,破坏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

而在某些重要事情上,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教育等,过度的隐私保护却会使夫妻间的沟通和信任出现问题,反而让感情更加恶化。

其次,我们来探讨如何协调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首先需要夫妻间相互理解和尊重,以沟通为基础,切勿隐瞒事情或欺瞒对方。

其次,夫妻间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不应该过度干预或者做出过分要求。

在公共领域,如家庭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则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让对方了解相关情况。

最后,我们来看看一些实际案例。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名妻子因为未经丈夫同意就搜查他的电脑,而被判赔偿其侵犯隐私权的损失。

而在英国,有一对夫妻,妻子曾经对丈夫的手机进行搜查,后因此被判违反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法。

不难发现,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出现了冲突,而协调的关键在于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不论是在个人隐私还是共同事务上,夫妻间应该保持沟通和透明,相互支持,才能维持一段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

除了上述案例,我们还可以看看一些其他的情况。

在中国,一对夫妻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而产生了矛盾。

妻子对丈夫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够透明,给了妻子非常大的猜疑和不安。

为了了解真相,妻子私自查看了丈夫的银行账单和支付宝账户,结果发现丈夫在存钱方面有所隐瞒,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也存在问题。

这让妻子非常生气,并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但同时,丈夫也认为妻子过于干涉他的个人隐私,使夫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需要进行沟通,尊重彼此的隐私和知情权。

丈夫应该积极主动地向妻子透露他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与妻子一起商定共同财产的管理策略,建立夫妻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目录摘要 (3)A bstract (4)引言 (5)第一章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1、隐私权与知情权 (5)2、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第二章权利的冲突、妥协 (6)1权利的冲突 (6)2、权利的协调 (6)第三章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7)1、配偶隐私间的界定 (7)2、配偶知情权的界定 (8)第四章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表现形态 (8)1、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8)2、权利范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9)第五章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10)总结 (10)摘要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在常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权力的涉及权力边界上的模糊,同时我国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上的不完善增加了两权的利益冲突。

因此,平衡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可以完善立法、明确边界和案例分析将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平衡AbstractT he conflic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now often body now in real life,The main reason is in power to power the fuzzy boundary,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 conjugal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legislation increased two rights conflict of interest。

Thus,The balanc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nflicts can improve legislation,It borders and case analysis will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郑春霞婚姻虽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但绝非二者的简单结合,自婚姻的缔结至其后的维系,婚姻都免不了与社会其他各种因素碰撞,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婚姻中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现代社会中由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及复杂化,有些夫妻出于猜忌或报复,千方百计打听对方隐私,偷看对方日记或信件,查询通话记录,跟踪拍录,甚至强迫对方公开其隐私等。

由此导致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不断加剧,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并期待得到解决。

一、隐私、隐私权以及知情权隐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信息资料,如个人档案、个人合法财产等;二是个人的私事(私人活动),如情感秘密等;三是个人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等。

隐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权利。

隐私权不一定是纯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权利,如向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捐款而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等实践证明,许多个人事务、信息或领域正是因为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系,才成为隐私。

否则,当事人就没有必要想方设法去隐瞒自己的姓名。

此外,隐私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联系,与隐私本身并不矛盾。

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的隐私必然与整个社会相联系,而且还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个人的物质利益产生损益的作用。

知情权一词于是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10]学者认为,知情权的概念也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而狭义的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即包含下述的内容: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

二、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夫妻隐私权即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夫妻关系中的反映,是夫妻之间特有法律关系的特有内容。

是指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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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相互间的 同一称谓和地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是妻的配偶,妻是夫的配偶。2配偶 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发扬光大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系 国家看来,配偶权应当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 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3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 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 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 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 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文从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基础——配偶权入手,分析夫妻之间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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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权与知情权的范围和限制,讨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现象,并从中寻找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提出解决二者冲突的立法建议,使得在 司法实践中可以兼顾夫妻双方的权益,希望能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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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内容提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自身的人格利益、隐私权、知情权越来越得到重视, 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时有发生。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不仅表现在公共领域,在家 庭内部,尤其是在婚姻这样的特殊关系之中,夫妻双方在既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利 益又有双方共同的婚姻利益的情况下,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的冲突就更为 复杂。并且我国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本文从配偶间隐私权与 知情权的基础——配偶权入手,分析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范围和限制, 讨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现象,并试图从中寻找解决 这种冲突的方法,在张新宝教授的“权利协调原则”的基础上总结了四个原则并 提出解决二者冲突的立法建议,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兼顾夫妻双方的权益,希 望能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Spouses' Right to Know




作者姓名:张 雪 晶

专 业: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马 新 彦 教 授
林Hale Waihona Puke 大培养单位:法 学 院

2010 年 5 月
论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Spouses' Right to Privacy and Spouses' Right to Know
关于配偶权的概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解释。一种主张认为:“配偶权是夫 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4另一种主张引证美国学者关于“这一权利对于表达 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 的各种因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都被概 括其中并为法律所承认”5的论述,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 钟爱和帮助的权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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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定
容,鉴于此笔者认为,界定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即为配偶 权之内容。
配偶权的内容,就是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关于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学者 有不同的主张。“四权说认为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 贞操义务;八权说认为配偶权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及协助 义务、选择职业的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权、夫妻订约权; 十五权说认为配偶权应包括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感情联络权、生活互助权、离 婚权、扶养权、财产管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监护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 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失踪宣告权、死亡宣告权、继承权。”9
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配偶身 份权“不独立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7这决 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 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基于此,有 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8
而在 1890 年隐私权才被真正而明确的提出,美国学者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迪斯(Louis D.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 著名论文《隐私权》,其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
4
一、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定
原则,是为隐私权”,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12自从 1965 年隐私权被作为一种一般性的宪法权利写入《人权法案》后,美国颁布了 一系列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这也使得美国成为了现如今隐私权最发达的国家。
由于隐私权与其它一些人格权利诸如肖像、名誉、姓名等有很多的重叠,导 致隐私权的定义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至今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 即使是美国这个首次提出隐私权的国家也是如此。在理论界,对于隐私权的概念 争议颇多。
美国威廉·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定义为每个人对他的私 人事务在未得到其本人的同意前,享有要求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我国台 湾学者何孝元先生认为:“秘密权者,乃就私生活上或工业上所不欲人知之事实, 有不便他人得知之权利也”;吕光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 每个人能安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者,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 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我国大陆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亦有几种不同 看法:《中国民法》中的定义是:“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 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新 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 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 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 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王利明先生亦赞同张新宝先生在《隐私权的法 律保护》中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 利。《民法教程》中则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个人秘密或企业法人秘 密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13
一、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定
只有在存在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涉及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问 题。并且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配偶权为基础而产生的。“一 些知情权因为配偶权而得以产生和主张,许多隐私权也会因配偶权而做出退让, 可以说,配偶权才是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最深层次的根源,也是平衡 牵制隐私权、知情权的关键所在。”1因此,我们若想界定婚内隐私权及配偶间知 情权就首先应该明确配偶权及其具体内容。
作者姓名:张 雪 晶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马 新 彦 教 授 学位类别:法学硕士 答辩日期:2010 年 5 月 12 日
未经本论文作者的书面授权,依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书 面版本、电子版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本论文的全 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发行、出租、改 编等有碍作者著作权的商业性使用(但纯学术性使用不在此 限)。否则,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与知情权不仅表现在公共领域,在家庭内部,夫妻之间同样存在隐私 权与知情权的问题。并且由于夫妻关系这种特殊身份使得配偶间的隐私权和知情 权冲突显得极为复杂,婚外情、跟踪捉奸、偷取配偶婚外情日记等等一系列问题 随之产生。虽然婚姻关系成立,但夫妻双方仍旧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彼此都应当 拥有婚内隐私权,但又由于夫妻特殊身份的存在,配偶之间也应当拥有知情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与知情权具有密切 的联系,夫妻之间因隐私权与知情权引起的冲突,应在权利平等保护和衡平原则 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协调。比如在第三人介入婚姻而损及婚姻的 稳定状态时,会涉及婚内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婚姻过错一方不能以隐私权为 上位权利对抗婚姻另一方的知情权。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夫妻姓 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财产管理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子女监护权、相互抚养、扶助权、生育权、计划生 育义务、继承权。
无论是哪种学说,都涵盖了配偶权的如下特点: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 双方;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3.配偶权是绝对权、对世权;4.配偶权具有 支配权的属性;5.配偶权是以维护婚姻关系健康稳定的存续为目的的;6.配偶权 体现了权利义务的集合。10
对于配偶权的概念,笔者同意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即“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 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因此,配偶权的目的就是夫妻间通过对配偶 身份利益的支配从而达到夫妻婚姻生活的美满和谐。
若要界定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范围,首先就需要明确配偶权的具体内
分 类 号:DF552 研究生学号:2007222352
单位代码:10183 密 级:公 开




隐 私
吉林大学

与 知
硕士学位论文





论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Spouses' Right to Privacy and
引言
引言
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生活脚步也越 来越快,人们更加的注重精神上的放松和祥和。但是,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出 现,让信息的传播“日行千里”,明显代表私人特征的信息瞬间便可能传遍全球, 但往往这里面的一些信息恰巧又是当事者不愿意曝露于人前的,正因为人们对于 信息曝露在大众面前的问题越来越敏感,也使得人们焦虑和紧张的心理日益增 强。从 1890 年隐私权一词提出至今,隐私权越来越多的成为个人保障私人信息、 与外界抗衡的挡箭牌,不同类型的隐私问题也不断涌现,例如婚前检查报告、手 机的来电显示及电话账单、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病例报告等一系列的隐私方面的纠 纷经常出现。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隐私、维护 公民的私生活秘密,防止任何人非法干涉;知情权是一种主要带有公权性质的权 利,其根本目的是对于公民知的权利、依法知悉或获取信息的权利予以保护,满 足其知的需要。公民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一方面想要隐藏个人的隐私,不希望 自己的相关信息被他人知晓,以此来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而另一方面, 人们又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资料,要求政府行为或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 明度等,力图掌握更多的关于政府、社会、他人的各种情况,这就使得隐私权和 知情权产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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