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教育环境中常见的两种权利,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知情权是指学校或教育管理者了解学生的信息和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教育管理和决策。
而隐私权则是学生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在教育环境中常常发生冲突,需要协调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看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学校知情权要求学校了解学生的各种信息,如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背景、心理健康等。
这些信息对于学校决策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解决学生的问题,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然而,学生隐私权却要求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让学校随意获取学生的信息。
学生有权决定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学校,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隐私。
冲突的根源在于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核心价值观的不同。
学校知情权强调学校的管理和决策需要信息的支持,而学生隐私权则更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重。
在一些情况下,学校可能会借助知情权过度侵犯学生的隐私。
学校在获取学生信息时,应遵循合理、必要和合法的原则,同时要保护学生的权益。
为了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实践:一是加强教育机构的自律与规范。
教育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信息收集和使用制度,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校可制定明确的目的和原则,只收集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并合理限制信息的使用范围。
同时,教育机构还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知情权的行使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二是加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学校应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自主权。
学校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学生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并告知学生相关权利与义务。
同时,学校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增强学生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认识,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素养教育。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权 利 , 们 一 方 面要 求 知 道 自己应 当知 悉 的 一切 , 人 另一 方 面 又 不 愿 公 开 自己 的 私 人 信 息 , 是 隐 私 权 与 于
知 情 权 之 间 的 冲 突就 不 可避 免 地 产 生 了 , 因此 , 何 协 调 二 者 之 问 的 冲 突 ,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都 应 该 探 如 是 索 的 问题 。
[ 收稿 日期 ] 0 5—1 2 20 O一 8
[ 作者 简 介 ] 刘春 荣 ( 9 6一) 女 , 17 , 黑龙 江 绥 化人 , 师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学研 究。 讲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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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尔 滨学 院 学 报
20 0 6正
权 利 。 隐私 权 的 主体 只能 是 公 民 , 然 企 业 法 虽 人 的商 业 秘 密 也 具 有 隐 蔽性 , 它 不具 有 隐私 但 所 具 有 的与 公 共 利 益 、 体 利益 无 关 的本 质 属 群 性 , 以法 人 不 能 成 为 隐私 权 主体 。 隐 私权 的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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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6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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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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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编 号 ] 0 4 5 5 (0 6 O — 0 3 — 0 10 - 8 6 2 0 )6 O 9 4
对 隐私 权 的 定 义 就 是 一 句 话 : 就 是 让 我 独 处 “
具有法律 意义上 的隐 私权最 初 源 于美 国, 由
范 围 , 于隐 私 的界定 , 国法学界 可 谓仁 者见 对 我 仁, 智者 见智 , 众说 纷 纭 , 大致 有 以下几 种 观点 :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作者:侯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互联网络的爆炸式发展,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在对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进行协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宽容协调原则”以及“人格尊严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隐私权一词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公开等的一项人格权利。
具体而言,隐私权的主体对是否公开隐私、公开的内容及程度等拥有决定权。
而知情权这一概念是在隐私权被提出之后提出的,是与隐私权相对应的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这是生而为人的自由。
知情权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基础,为媒体报道新闻等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所谓“公众人物”,即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自然人,如歌星、模特、科学家等。
普通人希望知晓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属于正常的精神需求,而且公众人物通过披露个人信息,可以以此谋取利益或者获取大量社会关注度,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
(二)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与其执行的公共事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民群众有权利对他们予以监督,对他们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
而这种知情权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侧重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政权,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保护。
(三)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权利协调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
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
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
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
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
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
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
(2)社会知情权。
(3)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
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当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数码设备日益普及,学生隐私数据容易泄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矛盾,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特征、冲突与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旨在为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先了解一下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成绩、日常行为等)有所了解,以便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比如,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获取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和成长,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学生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有:自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法律保障性。
这些特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尊重。
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不仅有关联性,更存在矛盾性。
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学校要获取不同的学生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行为记录等。
如果学校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使用、披露不当,将会对学生隐私权构成威胁。
在具体的实践中,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较难协调。
1.教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权衡的问题学生个人信息、成绩等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获取,并且只能用于教务管理和学生服务。
但是,在一些学校或一些特定情况下,却存在过度依赖和滥用的现象。
比如,有些学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将学生信息披露给了抄袭检测公司、家长和社会人士,这些人就会根据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干涉。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悖于学生隐私权的原则,而且可能给一些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压力,甚至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
2.教育科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带有监管意味的科技产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许多教育科技产品被用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到极大的尊重与提高。公民个人私生活越来越得到重视 与尊重。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允许与保护的观念逐步深入 人心, 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重视与维护。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侵害隐私权也是新闻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新 闻以公开为要旨, 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 两者性质截然 相反, 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 尤其在对一些 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 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 人。例如一些名人传记类的文章本来是为了让人们更好 渲染一些已 地了解这位名人, 但作者为了更加6 吸引人 6 , “初恋 ” “黄昏恋 ” “三角恋 ” 经故去的名人所谓的 、 、 等, 造 成了不良影响, 引起他们后人的不满, 照样会引发诉讼。 英国伦敦高院的法官宣布: 英国《镜 !//! 年 7 月 !8 日, 报》 的一篇文章违背新闻诚信原则, 侵犯了英国超级名模 内奥米・坎贝尔的个人隐私,故判决该报向内奥米赔偿 这 73// 英镑 9 约合 3/// 美元 : 。英国媒体纷纷刊文认为, “里程碑 ” 是英国涉及名人隐私权的 式判决, 它将向英国 媒体敲响警钟, 不能再捕风捉影, 大肆炒作名人的隐私以 牟取暴利了!该报编辑皮尔斯・莫根在一篇他编发的文 “内奥米曾频频参加毒品瘾君子的聚会。 ” 章中称: 这下子 《镜报 》 非同小可, 因为 毕竟是英国有影响的大报, 它刊登 的消息应该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内奥米认为这 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权, 且违背了新闻诚信的原则。为此, 她一纸状书将英国 《镜报 》 的编辑皮尔斯・莫根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 《镜报 》 后认为, 这篇文章有失新闻的真实性, 没有可靠的 出处, 因此客观上给内奥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我们知道,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 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及公众知情权, 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 公众人物就没 有隐私可言。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 为 “星 ” 了公众的知情权, 会拼命去探访一些 们的隐私, 明星 因此可能认为, 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 实际上 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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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总第4期)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冯渊源□邓小兵 摘要 在法治社会,作为大众传媒,既要保障知情权,即受众希望知道更多有关国家管理、行政实施、社会万象等等诸多情况的权利,又要保障隐私权,即受众不希望自己以及与自己相关的情况被别人过为关注的权利,二者之间势必产生矛盾与冲突。
在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同时,又能恰当维护人民的隐私权,将二者有机地协调起来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们强调,一方面应加重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应严格限制隐私权的范围。
关键词 大众传媒 隐私权 知情权作者简介 冯渊源,兰州大学新闻系硕士研究生;邓小兵,兰州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兰州 730000)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正日益觉察到了一个极其敏感的“雷区”———隐私权。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美国。
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
〔1〕文章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形视它。
从此以后,关于隐私的理论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而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情。
有学者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二为“隐”。
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
后者则指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
因此,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因此,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
〔2〕《新闻学大辞典》中则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私事保守秘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包括:不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人隐私;在非公开场合,不经当事人允许或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不得进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等活动;不得私拆个人信件、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记者不得有偷拍私人活动照片的权利,又称‘肖像权’。
”〔3〕这恰好是从大众传媒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界定,有着直接指导现实生活的意义。
不管是哪种理论,还是从哪种角度,至少我们可以看出共同的一点,即不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都是与公民(自然人)个人相关的,所不愿传播出去的秘密。
若传播出去,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如使当事人蒙受耻辱、羞愧自责、痛苦、社会评价降低或烦恼不安等。
另外,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企业也有自己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秘密,若传播出去会有损企业的经济利益,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不能作为隐私权对待。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作为基本法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种遗憾,但是民事司法活动却提出了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实际上将之视为名誉权予以保护。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事实上,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侵害名誉权一般是用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等方式传播虚假的“事实”的行为,而侵犯隐私权则是将被害人客观存在的隐私公之于众的行为。
另外,名誉权对每个公民来说是相同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名誉权给予相同的保护,而隐私权则因人而异,有些信息,虽然同样隐秘,但对甲来说可能是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对乙来说则不属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关键是看当事人所处的社会地位、知名度等等。
此外,隐私权还有与名誉权无关的独立领域,如公民的住址秘密、住宅不受侵犯或侵扰等。
侵犯了这些权利,显然不能等同于侵犯名誉权,所以不应该将二者随便混同。
随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丰富,以后的民事立法理应将隐私权独立出来进行保护。
并且,由于当今大众传媒彼此之间的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抢得独家新闻的利益机制所趋或者为了简单迎合受众的低级猎奇心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可能呈上升之势。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对公民权利的日益重视及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而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这一权利同样是由美国率先提出来的,不过这次不是由法学家提出,而是从事大众传媒职业的人提出来的。
一位名叫肯特・库珀的编辑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到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美国Indiana 大学教授Ralph L.H olsinger在其《Media Law》中也提到:“正如宪法序言中所宣称的,宪法建立了一个人民的政府。
于是,很容易假定,宪法文件的部分创始人包含有这样的意图,即人们有权了解政府的信息。
毕竟,如果人们准备对如何接受管理作一个明智的决定,他们就必须首先了解政府及政府人员执行公务的有关信息。
这种思想在今天就体现为‘知情权’。
”〔4〕可见,知情权最初主要强调的是政治利益。
美国国会1976年通过的一项“阳光下的政府”法案正是一个使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的决定让公众知晓的直接尝试。
知情权概念的主要贡献在于:它以简约、明了的形式及时地表达了现代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和权利意识,从而为当代国家的公民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认识主题。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关知情权的理论并不多见。
学者宋小卫认为,知情权有广狭两义,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5〕在这里,该学者所指的狭义的知情权显然与肯特・库珀的理论相似。
比较权威的《新闻学大辞典》中没有知情权的概念,与之近似的有一个闻知权的概念:“闻知权,又称‘知晓权’、‘获知权’、‘知事权’、‘了解权’、‘知察权’、‘知的权利’,指公民了解政府及官员行政情况及其他社会信息的权利,西方新闻学中常使用的新闻观念。
凡政府或新闻媒介有意扣压消息,或有意传播虚假的消息,被认为侵犯了这项权利。
”〔6〕在这个概念中,知情权的范围除了与政治利益有关的信息外,还包括其他社会信息。
法律上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提到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接受的服务的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给大众传媒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为了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我们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媒去接收世界上的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因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被扩展到极大的限度。
但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矛盾和冲突也由此而生。
一方面,受众希望知道更多的有关国家管理、行政实施和社会万象等等诸多情况,以满足自己的社会参与心理和好奇心理,即满足自己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受众又不希望自己以及与自己有关的情况被他人过分关注,希望将自己隐藏起来,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那么,对于特定的事例,到底该属于知情权的范围还是属于隐私权的范围,正确界定也就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了。
1987年1月号的《小说林》杂志,刊登了河北香河作者王某的纪实作品《杨沫的初恋》,其后杨沫认为《初恋》对某些细节的描写,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她为此发表了声明:“我的初恋,不经我的许可,我本人不愿意公布它,任何人、任何报刊也无权公之于众。
”后经过有关部门的介入调解,《小说林》杂志因此受到了处理。
〔7〕这可算是我国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激烈冲突较早的一个案例了。
将二者如何有机地协调起来,首先要做的工作应该是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范围各作一个明确的界定。
一般地,隐私权的范围,如前所述,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信息资料,如公民的住址秘密、个人的档案秘密等,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传播或利用;二是个人的私事,如情感秘密等。
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摄像,禁止非法搅扰;三是个人的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和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
大众传媒若是侵犯了公民的这些权利,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能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而知情权的范围,对普通公民而言,知情权的“情”字应该是除隐私权的“私”字之外的其他事情。
两者的范围不应该有重合的地方。
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8〕也就是说,当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者个人领域与政治相牵连,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时,这些个人情况就不应再属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而属于知情权的范围,属于舆论监督的范围。
在我国,获知与政治利益有关的信息,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在静态的意义上,是指公众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
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前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效果的监督;对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产生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
在动态的意义上,舆论监督则特指新闻媒介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以及对于政府和政党的批评,促使其修正错误。
新华社新闻研究所李勇华在《繁荣的启迪》中认为:“依法治国是国策,清除腐败不能靠人治,由颇具‘杀伤力’的舆论监督开道,继之以法律措施解决,反腐法制新闻最能解气提气,为人民群众所津津乐道。
”〔9〕因此,为了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对国家官员的隐私权进行部分限制: (1)行为背景之公开;(2)个人生活的公开的道德方面的检验;(3)财产登记与申报;(4)在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无条件地受到公众和新闻界的关注、监督;(5)不经其本人之事先同意,可刊登其照片,发表有关其背景、操行、活动的消息、评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