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摄像头下的隐私权问题研究
视频监控 毕业论文

视频监控毕业论文视频监控:维护安全与隐私的平衡引言:在当今社会,视频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些系统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安全,预防犯罪行为,并提供证据以便破案。
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视频监控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隐私权和个人自由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视频监控在维护安全与隐私之间的平衡,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视频监控的益处视频监控系统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公共场所,如车站、商场和街道上,它们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监控录像还可以作为犯罪调查的重要证据,有助于加强执法力度。
在私人领域,如住宅区和商业建筑,视频监控系统可以提供安全感,防止入室盗窃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部分:隐私权的挑战然而,随着视频监控的普及,人们对隐私权的担忧也日益增加。
监控摄像头无处不在,记录着人们的行为和活动。
这种持续的监视可能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使人们感到不安和不自由。
尤其是在私人领域,如住宅区和办公室,人们希望能有一定的私密空间,而不被他人监视。
第三部分:平衡安全和隐私的解决方案为了平衡安全和隐私,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应该建立明确的监控规定和标准,确保监控系统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并遵循透明原则。
监控设备的摆放应该合理,避免过度监视和滥用。
其次,应该加强监控数据的保护,确保其不被未经授权的人访问和滥用。
同时,应该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监控系统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以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部分:利用技术发展解决问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利用一些创新的技术来解决视频监控带来的隐私问题。
例如,可以采用模糊化技术,对监控录像中的人脸和身份进行模糊处理,以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可以利用数据加密和安全传输技术,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可以用于监控系统的智能化管理,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结论:视频监控系统在维护安全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随之而来的隐私问题。
高科技监控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高科技监控是否侵犯个人隐私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高科技监控设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这些监控设备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高科技监控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展开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1. 高科技监控实现了更高的安全性高科技监控设备如闭路电视(CCTV)、人脸识别和GPS定位等技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
例如,在公共场所、银行和商场等地安装监控设备可以提高安全性,预防犯罪以及提供紧急救援时的线索。
2. 个人隐私受到威胁然而,高科技监控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担忧。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个人的日常活动变得透明化,私人信息可能会被滥用。
例如,在现代城市中,人们随处可见的监控摄像头记录着我们的一举一动,导致我们无法享受一部分属于自己的私密空间。
此外,一些高科技监控设备具备潜在的滥用可能性,例如,个人身份及其他敏感信息被截获和泄露的风险。
3. 平衡安全与个人隐私的权衡在权衡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时,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
高科技监控作为一种工具,如果受到合适的监管和法律框架的保护,可以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例如,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确立严格的监控使用规则,限制监控设备的使用范围,并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个人隐私。
4. 加强法律保护与隐私权利除了制定相关法律,个人隐私权利的加强也非常重要。
公众应当加强对自身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并主动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此外,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也应该加强监督,确保监控设备在使用中不违反隐私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于滥用监控设备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5. 科技发展应促进隐私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高科技监控设备也在不断升级和发展。
这就要求科技公司和研究机构在技术研发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人权和隐私权等伦理和社会问题。
通过安全设计和隐私保护技术的应用,高科技监控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摄像头监控系统的隐私保护

摄像头监控系统的隐私保护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也不断加强。
根据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的摄像头数量已经达到68亿个,全球每60人中就有一台监控摄像头在对其进行监视。
在这个数据的背后,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人们对于摄像头监控系统的隐私保护问题越来越关注。
一、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隐私保护是指对于个人信息和居住空间的自主权的一种保护,是现代社会中法治、公正和人权的一部分。
在现实生活中,摄像头监控的安装是为了提高公共安全,但同时也容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因此,保护隐私也正成为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和基本人权问题。
二、摄像头监控系统对隐私的侵犯摄像头监控系统在提升城市安全的同时,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和威胁。
例如:在公共场所进行私人活动、谈话时却受到摄像头监控,这类情况下,指定人员进行的活动或行为将被记录,并为外部人员查看使用; 利用摄像头监控,可以记录许多个人敏感信息,例如日常生活和行踪,进而成为有心人员对于他人施加威胁或侵害的工具。
三、如何保护隐私(一)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目前最为简单实用的隐私保护工具,其工作流程是:将数据通过一定的加密算法进行加密转化,以达到隐藏注册信息、用户行踪、通信内容的目的。
目前,大多数的监控系统都提供了一定发展的加密技术,可以保障用户店家的安全防护。
(二)隐私权安全对于很多用户来说,数据泄露的方式多和设备本身的功能有关系。
因此,建立隐私权保护的结构可以有效地防止数据泄露问题的发生。
在行业中,一些厂商通过使用相关的技术,为设备加上了加密挖掘技术和密码扫描功能,可以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性以及数据泄露的安全性。
(三)隐私监控算法为解决隐私保护的问题,大多数监控设备厂家采用了隐私监控算法。
这样的算法可以解决部分人员在公共场所活动时被摄像头记录的问题。
这类算法通过学习人的行为模式,可以很好地记录他们行为中的代码并进行精确划分。
此外,可以根据行为测量调整监控范围和监控内容。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案例剖析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案例剖析一、背景介绍与问题阐述在当代社会,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等的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暴露。
然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的隐私权往往成为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案例剖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劳动者隐私保护机制的建议。
二、案例一:监控摄像头窥探员工个人生活某公司安装了大量监控摄像头以确保员工纪律性和工作效率。
然而,在几名员工发现自己受到被监视后,公司却发现了超出工作范围、并且可能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公司将这些录像公之于众,导致员工个人生活隐私遭到侵犯。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争议和舆论关注,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事先告知员工他们将被监视;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司公开了这些录像而影响了员工个人形象和声誉。
三、案例分析:原因与影响1. 用人单位力图控制员工行为一个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希望确保员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不当行为。
然而,在追求这些目标时,用人单位有时会忽视员工个人隐私权。
2. 隐私侵犯对劳动关系的负面影响当员工发现自己受到隐私侵犯时,他们可能感到被企业不信任,此外还会担心自己在其他方面的个人信息是否也遭到侵害。
这样的情况会严重损害劳动关系和员工士气。
四、案例二:非法获取和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某家保险公司将其销售代表的通讯录上传至电子数据库,以进行市场调查和推销。
然而,该公司并未获得代表们事先的同意,并且存在数据泄露的风险。
几名代表向法院起诉该公司侵犯其个人隐私权。
五、案例分析:原因与影响1. 盈利驱动下对个人信息滥用部分用人单位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可能会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研、推广销售等目的。
这种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有潜在的法律风险,还会引起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不满。
2. 法律界限模糊导致监管缺失在当前法律体系中,针对用人单位滥用员工个人信息的规定并不完善,给予了一些公司滥用数据的机会。
监管机构应建立更严格的制度和法规来规范企业获取、使用以及保护员工个人信息。
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探讨

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探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监控系统可以有效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关于隐私保护的争议。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存在的隐私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面。
在监控系统下,个人的行踪、外貌等信息很容易被记录和存储。
这些信息可能会被滥用,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
尤其是一些高清晰度的监控摄像头,可能会拍摄到个人的隐私部位,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和困扰。
其次,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隐私问题。
一旦监控系统的数据被黑客攻击或泄露,个人的隐私信息就会面临泄霎的风险。
比如,银行监控系统的数据一旦被盗取,客户的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医院监控系统的数据一旦泄露,患者的病历信息将面临泄露的风险。
这些都是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存在的隐私问题。
针对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1. 加强监控系统的合法合规性。
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隐私权。
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系统时,应当明确告知被监控对象,并经过其同意。
同时,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2. 提高监控系统的透明度。
监控系统的设置应当公开透明,告知公众监控的范围和目的。
公众有权知晓自己被监控的情况,监控系统不应该成为“隐形的眼睛”,而应当起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
3. 强化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保护。
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进行加密存储,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数据安全不受侵犯。
4. 采用模糊监控技术。
针对一些对隐私保护要求较高的场所,可以考虑采用模糊监控技术,对监控画面中的人脸和其他隐私信息进行模糊处理,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及隐私保护

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及隐私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安全措施。
视频监控可以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活动。
然而,视频监控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隐私保护的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利与弊,并提出相应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益处1. 提高公共安全: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可以帮助监测潜在的犯罪活动,及时报警和采取措施,从而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
例如,在银行、商场等地方安装摄像头,可以有效预防抢劫和盗窃等犯罪行为。
2. 支持犯罪调查:视频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犯罪调查和破案,提高犯罪侦查效率,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3. 安全感和预防效果:知道自己正处于被监控的环境中,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减少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
这种心理作用可以有效地预防一些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的公共环境。
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隐私问题1. 侵犯个人隐私: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
无论是摄像头安装的位置还是拍摄的范围,都有可能收集到不应被公开的个人信息。
特别是在更私密的场所,如更衣室、卫生间等,视频监控的存在会让人感到无处遁形。
2. 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视频监控系统存储的图像和录像可能会遭到黑客攻击或内部人员滥用,导致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这些数据可能被用于追踪或恶意利用,给个人造成严重的损害。
3. 扩大监控范围:随着技术的进步,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测范围不断扩大。
除了公共场所,一些地方还在考虑在街道、小区等私人领域增加视频监控。
这种扩大监控范围的做法引发了对隐私权的担忧,人们担心个人活动被过度监控。
三、加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隐私保护1. 合法合规: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安装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此外,监控区域的范围和监测时间等应进行合理规划和限制,以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2. 通知和警示: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前告知公众该区域存在监控设施,从而引起公众对个人隐私的警觉。
是否应该废除监控摄像头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监控摄像头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监控摄像头。
首先,监控摄像头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监控摄像头的存在意味着个人隐私可能会被泄露。
正如美国国家安全局前雇员爱德华·斯诺登所言,“隐私不是‘我没做错什么,所以我没什么好怕的’,而是‘你没权利知道我做了什么’。
”监控摄像头的存在侵犯了这种隐私权。
其次,监控摄像头容易被滥用。
虽然监控摄像头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但是在一些情况下,监控摄像头可能被用来监视和跟踪个人,甚至用于违法目的。
比如,有报道称在某些地方监控摄像头被用来偷窥女性,这种情况下监控摄像头的存在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最后,监控摄像头的成本也是一个问题。
在一些地方,大量的监控摄像头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维护和管理,这些成本需要由纳税人来承担。
如果废除监控摄像头,这些成本可以用于更有意义的地方,比如改善基础设施和提高教育水平。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监控摄像头。
首先,监控摄像头可以提高社会安全。
监控摄像头可以监视公共场所,及时发现和阻止犯罪行为,保护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正如英国哲学家杰瑞米·班特所言,“自由是不可能的,如果每个人都不愿意为了保护他人的自由而做出牺牲。
”监控摄像头的存在可以为社会安全做出贡献。
其次,监控摄像头可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通过监控摄像头,政府可以更好地监督公共场所的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比如,在一些城市,监控摄像头被用于监测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
最后,监控摄像头可以为犯罪侦查提供线索。
监控摄像头可以记录下犯罪现场的情况,为警方提供犯罪线索,有助于犯罪侦查和定罪。
比如,在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为警方提供了重要线索。
综上所述,监控摄像头的存在对社会安全和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应该轻易废除。
当然,我们也应该对监控摄像头的使用进行规范,防止滥用和侵犯个人隐私。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2015年7月入党思想汇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敬爱的党组织:作为一名积极不断向我党靠近的入党积极分子,我始终在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来衡量与要求自己,以党章为指导,牢记党的教育,也始终坚定不移的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自己态度和自己思想,保持自己始终拥有一颗积极向上要求进步的心,使自己得到不断的成长。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句话在我第一次看它的时候,便早已深深的引入了我的脑海之中。
事实上,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还是个人,都在不断的经历一个成立、发展、消亡的过程。
历史上的很多国家、政党,甚至是盛极一时的大帝国,都在最后的时候,因为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失去民心或者是自身存的过多问题影响下,渐渐衰落下去,消际在我们的视线之中。
我们的党成立在中国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际,发展于革命烈火熊熊燃烧的时代,兴盛于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全面大建设的这个时代,是我们每一位党员那颗始终保持着为人民服务的心。
我们光荣而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经历了许多生死攸关的时刻,渐渐成熟起来,担负起国家建设的大任。
我们党的成长,使我党的先进性与国家实际国情的紧密结合所决定的,更是由我党那种“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所支持的,正是这种思想,使我党长成一个肩负了再现中国辉煌的大党,我党取得着一些成绩,靠的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标准,这体现在“实事求是” 、“密切联系群众” 、“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三大作风。
但是在如今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我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人民群众过上日益幸福美满的生活的同时,党内也出现了一些与党性所不相符的问题,它们的存在渐渐影响到我们在于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所以是我们所不容忽视的,也是我们党所必须面对的,“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是唐太宗李世民在失去谏臣魏征之后的言有心发只谈,也是我对党保持自身先进性与凝聚力的重要法宝,我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反思历史,正视现状,才能得以更好的把握未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始终肩负起中流砥柱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控摄像头下的隐私权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9-10-18T15:10:59.3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6期作者:李佳妮
[导读]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中。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了。
而安装监控的主体也不再仅限于政府,越来越多的组织甚至个人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中。
监控的存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监控摄像头的泛滥,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中。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了。
而安装监控的主体也不再仅限于政府,越来越多的组织甚至个人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中。
监控的存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监控摄像头的泛滥,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
关键词:监控摄像头;隐私权;公共场所
一、公共场所监控下的隐私权
隐私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私密性,所以它通常是存在于一些个人的私密场所,那么是否就可以断然的说公共场所一定不存在隐私权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从实证角度看,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已获得立法和司法实践支持,因此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绝非理论杜撰的产物。
[1]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目前,我国通说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活安宁权,二是个人秘密。
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安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3]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涵盖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等。
[4]私人生活秘密是个人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无论对本人是否有利,隐私权人都有权加以保持和隐匿。
[5]
通常认为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第三人所能进入的场所,但公共场所也分很多种,有完全封闭式的,或是半封闭式,或是完全公开的公共场所。
不同性质的公共场所,其“公共性”的程度当然也不同,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界定这个“公共性”呢?有学者认为,场所的“公共性”并非由其物理空间属性决定,而是由其用途或人们在其中开展行动的性质决定。
[6]比如,商场里面的试衣间,不特定的第三人都可以进入里面试衣服,如果单从物理属性或空间属性来说,试衣间作为商场的一部分,理应也属于公共领域。
但是一旦有人进入,在里面试衣,此时它就是一个绝对的私密空间,试衣间里的人此时也享有绝对的隐私权。
如果有人在试衣间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话,势必会侵犯他人的隐私。
根据上文的讨论,笔者认为,公共性与隐私性是可以共存于公共场所中的,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也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二、个人在自己的私人空间安装监控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如果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也很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这也引发了笔者的另一个思考,如果一个人在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里安装监控,是否会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呢?
例如,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一方为了取证,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在家中安装监控,以此来了解对方的一举一动。
此时可能会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配偶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在此我们不做过多的讨论。
监控是安在自己家中,如果偷偷安装监控的一方主观上无过错,目的也仅仅只是为了取证,并无扩散的意图,是否可以因此就认为对方是不构成侵权的呢?笔者认为不可以,虽然夫妻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安装监控的目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监控的安装者却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对方不想公开的个人秘密,这种做法也是侵犯对方隐私权的。
三、如何认定视频监控的安装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呢?
如何认定视频监控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当然应当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分析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一下以下的几个因素:(一)是否具有期待隐私权
人群共处,营社会生活,应受保护的隐私必须有所界限,即对隐私须有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privacy),此为美国法上用以限定受保护隐私的基准。
[7]
如果一个人在公共场所中明知有监控摄像头的存在而仍然进行某种具有私密性的行为,比如,商场中,一对情侣明知电梯中有监控的存在,仍在电梯中做一些亲密的举动,事后以商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这样的指控显然站不住脚。
因为行为人明知有监控存在仍为之,那么笔者认为应认定为行为人此时不具有期待的隐私权,可以将其行为看作是一种“自陷风险”,此时行为人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的诉称将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二)监控安装人是否具有正当目的或合理理由
通过对比有关隐私权案件相关判决,可以看出,有些案件的性质虽然基本类似,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其中一项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监控安装人是否具有安装监控正当的目的和合理理由,是否具有侵犯他人隐私的目的,或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如果安装监控的目的是为了监视或窥探他人隐私的话,那么笔者认为,即使是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也可能构成隐私侵权。
比如:房东为了了解租客在自己房子中的举动,而在家中偷偷安装监控,从主观上来讲,其目的动机不单纯,具有过错。
(三)摄像头拍摄的区域
即便具备了安装监控的正当目的和合理理由,这也并不代表安装监控的行为就一定不会对他人构成隐私侵权。
还有另一个应该考虑的因素,摄像头拍摄的区域,是否涉及到他人的私人领域。
比如在某一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楼道中安装的监控拍摄记录下了其每天的出入时间以及家中来往的社交人群,侵犯了其隐私权,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的摄像头拍摄区域属于楼道中的公共领域,不能拍摄到原告家中的私人空间,甚至连原告的家门口也拍摄不到。
也不能拍摄到来往的人的具体情况,只是一个模糊的人影。
反观另一类似的案件,被告在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直对原告家门口,可以清楚的拍摄下原告及其亲属或朋友进出家门的活动情况,能够清楚地
记录原告的生活状况,给原告造成了不便,那么此时我们可以认为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原告的隐私权。
(四)是否具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可能性
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在该权利遭受侵害之前,个人无法积极主动的行使权利,而只能在造成侵害的情况下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8]但笔者认为,隐私侵权不一定必须是发生了实质的损害后果的,当一个人的隐私权受到客观威胁时,或是他人的行为有侵犯其隐私权的可能性时,此时他就有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制止。
不管是政府,还是组织或个人安装的监控,如果可以有证据证明该监控可以清楚的拍摄到自己的私人空间的可能,此时我们都有权利要求监控安装人拆除设备以保护我们自身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6]刘泽刚.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悖论[J].现代法学,2008,30(3):168-174.
[2][4]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108-120.
[3]刘保玉,周玉辉.论安宁生活权[J].当代法学,2013,27(2):49-56.
[5]郭锋.论隐私权的法律属性[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20(1):145-146.
[6]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108-120.
[7]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J].比较法研究,2009,2.
[8]王利明,WANGLi-ming.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35(4):62-72. 作者简介:李佳妮(1993.04-),女,山东人,硕士研究生,单位:上海大学,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