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架设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五个案例探讨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平衡

五个案例探讨劳动者隐私权与⽤⼈单位管理权的平衡沈威⾦顶涛林芮阅读提⽰⽤⼈单位在对劳动者⾏使管理权的同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直是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的难题。
本⽂根据《民法典》关于员⼯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对五个实务案例的分析,为⽤⼈单位提出有关合规化建议。
案例⼀:⼴东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076号张某于2013年10⽉⼊职某⼩额贷款公司,在信贷管理部任经理职务。
2019年6⽉24⽇,公司在张某⼯作所在区域安装了多个摄像头,张某认为其中⼀个摄像头正在⼯位上⽅,能拍摄到其隐私,便⽤两把伞放在⼯位处遮挡摄像头。
6⽉26⽇,公司⼈事经理对张某的打伞⾏为进⾏了两次⼝头警告,要求其收伞。
之后的7⽉3⽇和4⽇,公司⼈事经理⼜对张某进⾏了两次书⾯警告,要求收伞,但张某认为其⾏为不违反规定,⼀直未收伞。
直⾄7⽉17⽇,公司向张某发出了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了⼯会,解除理由为张某的打伞⾏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付违法解除赔偿⾦。
劳动仲裁、⼀审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的打伞⾏为经公司多次劝阻⽆效,且长达⼗⼏个⼯作⽇,影响了公司的正常⼯作秩序和管理制度,属于严重违纪⾏为。
⽽张某主张的摄头像侵犯其隐私问题,因摄像头监控的是整个⼯作区域,并⾮针对个⼈,符合普遍公司⾏使监管权的合理⾏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妥,⽆需⽀付赔偿⾦。
⼀、问题的引出上述案例涉及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也涉及⽤⼈单位⽤⼯管理权的合法⾏使问题。
现实中,因劳动法对于员⼯隐私权的保护未作出特别说明,同时⽤⼈单位⼜享有⼀定的知情权,因此劳动者的隐私权和⽤⼈单位的管理权之间界限较为模糊,⽤⼈单位在⾏使⽤⼯管理权过程中,稍有偏僻,可能涉嫌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在两者之间如何寻找最佳平衡点,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实务问题。
探讨上述问题之前,有必要厘清两个权限的概念,即隐私权和⽤⼯管理权。
⼆、隐私权及其保护隐私权是⾃然⼈享有的对其个⼈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私⼈活动和私有领域进⾏⽀配的⼀种⼈格权。
杨某、杨某1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杨某1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云29民终1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明纳左丽梅谷荣华【审理法官】马明纳左丽梅谷荣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丽萍;杨利兴;杨利学;万志勇【当事人】杨丽萍杨利兴杨利学万志勇【当事人-个人】杨丽萍杨利兴杨利学万志勇【代理律师/律所】董智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王凌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智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王凌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智宇王凌【代理律所】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丽萍;杨利兴;杨利学【被告】万志勇【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A1无出证机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形式要件不合法、A2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上述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不予采信。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相邻关系过错特别授权证人证言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本案包括杨丽萍、杨利兴、杨利学及万志勇在内的多户人家居住在大理市院内。
虽然万志勇在自有房屋上安装的3个摄像头的视角范围为共用通道、滴水通道及共用天井,但上述范围与户外的公共区域空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亦不能排除上诉人住户在上述范围内进行私人活动,万志勇安装的上述监控设备亦不排除能够拍摄上诉人户的不愿外界知晓的日常生活行为,且万志勇未能举证证实其安装上述摄像头征得上诉人的明确同意,故上诉人主张拆除上述摄像头系行使其隐私权的正当必要性,应予支持。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7,分数:14.00)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解析:2.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解析:3.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监控摄像头下的隐私权问题研究

监控摄像头下的隐私权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中。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了。
而安装监控的主体也不再仅限于政府,越来越多的组织甚至个人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中。
监控的存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监控摄像头的泛滥,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
关键词:监控摄像头;隐私权;公共场所一、公共场所监控下的隐私权隐私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私密性,所以它通常是存在于一些个人的私密场所,那么是否就可以断然的说公共场所一定不存在隐私权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从实证角度看,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已获得立法和司法实践支持,因此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绝非理论杜撰的产物。
[1]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目前,我国通说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活安宁权,二是个人秘密。
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安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3]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涵盖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等。
[4]私人生活秘密是个人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无论对本人是否有利,隐私权人都有权加以保持和隐匿。
[5]通常认为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第三人所能进入的场所,但公共场所也分很多种,有完全封闭式的,或是半封闭式,或是完全公开的公共场所。
不同性质的公共场所,其“公共性”的程度当然也不同,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界定这个“公共性”呢?有学者认为,场所的“公共性”并非由其物理空间属性决定,而是由其用途或人们在其中开展行动的性质决定。
自家安装监控拍摄公共区域,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自家安装监控拍摄公共区域,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邻居安装监控,纠纷难以平息现年50岁的顾勇毅与52岁的董俊峰,分别住在广州某小区某幢305房(以下简称305房)和304房(以下简称304房),两家是隔壁邻居,关系还算融洽。
2013年下半年,董俊峰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这让他十分气愤。
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董俊峰便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安装在楼道一端对着自家和顾勇毅家的外门,一个安装在自家窗外对着顾勇毅家的阳台。
自家人的一举一动,家里来个亲戚朋友,董俊峰家的监控都能捕捉到,这分明是侵犯了隐私权。
对此,顾勇毅十分恼火,要求董俊峰立即予以拆除。
而董俊峰认为,其安装监控,只是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并不是要侵犯顾勇毅家的隐私权,不同意拆除,双方由此发生矛盾。
2013年12月4日,顾勇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304房住户董俊峰拆除两个摄像头。
后经法院调解,董俊峰也认识到,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一个在公共空间,一个直接对着顾勇毅家的阳台,确实有些过分,便同意拆除两个摄像头,并支付补偿款1017元给顾勇毅。
矛盾至此,本以为可以解决了。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顾勇毅突然发现,董俊峰在其家外门天花板上又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门前的公共区域依然在监控的监视范围之内。
顾勇毅认为,董俊峰安装的这个监控,依然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再次要求董俊峰拆除。
而这次,董俊峰表示自家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顾勇毅一家的隐私,便不同意拆除。
顾勇毅出于无奈,第二次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
这次纠纷,经法院调解,表面上也等到了解决。
虽说监控安装在外门天花板上,毕竟是安装在房外,董俊峰安装的理由也不是十分充分,据此,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董俊峰拆除了该摄像头。
讨要公理,无奈铩羽而归两次安装监控,都因有些理亏,不得不予以拆除,但是搞破坏的人还没抓住,董俊峰思来想去,那就安装在自家房内,应该没有问题了吧。
于是,2014年10月20日,董俊峰在自家大门的内门木门上安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
大规模监控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安全还是侵权

大规模监控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安全还是侵权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大规模监控已经成为一种无可避免的现象。
政府、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监控活动越来越频繁,不可否认,这种监控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同时也引发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和安全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大规模监控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首先,大规模监控行为对个人隐私构成了侵犯。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涉及个人的身份、家庭、健康、通信等方面的信息。
然而,许多监控技术的应用已经打破了这种隐私的壁垒。
例如,摄像头的广泛使用以及智能手机应用的隐私政策,都会收集并存储大量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的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暴露,标志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其次,大规模监控也对个人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监控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更易被黑客、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怀好意的人获取。
一旦这些信息落入错误的手中,个人就可能成为信息泄露、身份盗窃和网络钓鱼等犯罪活动的受害者。
此外,监控系统的漏洞和滥用也可能导致政治迫害和社会歧视,对被监控个体的自由和人权造成损害。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大规模监控对社会安全的积极影响。
监控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治安水平,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并迅速响应紧急情况。
通过监控摄像头和人工智能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为城市治安提供有效的保障。
此外,大规模监控对于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
因此,我们在评估大规模监控对个人隐私侵犯的同时,也要权衡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合理和透明的监控制度是确保利益平衡的关键。
政府和企业应积极制定监控规范和法律法规,限制监控范围和采集信息的目的,并加强对监控数据的保护与管理,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利。
此外,个人也要提高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合理使用。
合理设置个人隐私设置、定期更改密码、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等,都是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有效措施。
安防监控系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安防监控系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安防监控系统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防范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网络犯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该法为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该法对安防监控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检查现场;(三)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四)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传唤、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等强制措施;(五)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该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安防监控系统建设中的调查权和执法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安防监控系统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空间安装摄像监控是否侵犯隐私权

公共空间安装摄像监控是否侵犯隐私权作者:杨梅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4期摘要:摄像监控在政府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人们对其侵犯隐私的意识也在不断觉醒,而对于在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行为的监管,法律上还是空白。
对于公共空间安装监控摄像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应当按照合理隐私期待标准进行具体的分析,结合当事人有无隐私期待,是否对隐私权构成了现实威胁,来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隐私权;摄像监控;公共空间;合理隐私期待最早对隐私权进行系统论述的是美国的律师沃伦(Warr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
二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每个人都被赋予了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这就是隐私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隐私权的内涵不断扩张,从最初被界定为“独处、不受干涉”的权利,扩大到信息隐私、空间隐私以及自决隐私等领域,但隐私权的边界究竟该如何确定,人们始终未达成一致。
在我国,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而且权利主体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从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就侵犯对象而言,侵犯隐私权一般指向私人的生活安宁和私人的信息秘密,强调私密性;就隐私权存在的场所言,隐私权通常发生于与社会、公众或他人无关的私人场所。
这也是该案例中法官的逻辑所在,如果说被告的行为根本没有侵犯到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或信息秘密,或者没有发生在私人场所而是发生在公共空间,那么被告当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
那么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否就不存在隐私权了呢?历史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一度认为只有物理上的入侵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电子监视并不违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1967 年在“Katz v. 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修正,认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应该保护所有公众欲予维系的隐私,包括非物理入侵,只有那些公众无隐私期待的信息才不受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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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架设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时,应当判定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是否属于他人的隐私,安装和使用摄像头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的非法探取、公开和传播。
政府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必然导致与被监控者隐私利益的冲突,这实际上是公共安全利益和被监控者的个人隐私利益的冲突。
所以如何在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公民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对于上述矛盾,沈阳汇华律师事务所的方飞律师说,他个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首先要明确安装摄像头的场所。
政府和公共机构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应当仅限于具有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公共场所,例如飞机场、车站、交通要道、银行等,不得在公众争议的地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
因为在公众争议的地方安装摄像头,不是在对公民提供有效的保护,反而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反感。
其次,政府和公共机构安装摄像头的数量、安装位置、可以监控到什么内容,这些问题都应当明确。
例如在公共场所一般说来没有隐私可言,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摄像头安装位置不当,或者监控的内容范围不当,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另外,安装摄像头的决策程序应当民主化,并将结果予以公开,以保护公民和被监控者的知情权。
最后,在监控资料的保管和使用等问题上,作出必要的限制。
政府安装电子监控系统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那些无关公共安全并涉及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就不能超越范围去使用。
安装使用将有法可依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被用于安全防范。
一些家庭为了自身安全,也开始安装摄像头。
国家对于摄像头的安装有哪些规定呢?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摄像头的安装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安装摄像头基本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给人的感觉是谁都可以装,甚至是想装在哪儿就装在哪儿。
某些情况下它在加强人们安全防范的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给人们带来了烦恼。
而从现行法律来看,我国法律对窃听、窃照之类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明确的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刑法第283条、284条则明确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将摄像头规定为属于窃听、窃照之类间谍器材,也没有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如何处理,因而法律上形成了安装、使用摄像头问题的空白。
不过,由于安装摄像头问题所引起纠纷的日益增多,此问题已引起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去年年初,我国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但是尚未经全国人大通过,其中对于安装摄像头有相关规定。
酒店经营者为了加强管理,在大厅里安装摄像头,如果不向外披露的话,则可以。
如果向外披露,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和名誉权。
相信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这些问题应该可以得到明确。
据辽宁省公安厅有关人士透露,目前,辽宁省已经开始筹划制定相关的法规,保护监控探头下的公民隐私权。
其中重要的原则是,监控系统将主要安放在公共场所,目的也是为了公共服务,监控系统将避开对私人寓所的监控。
在制定相关法规的过程中,主要将涉及以下问题:什么样的地点可以设置监控,谁能有权提取图像信息,安装视频监控的区域是否设置明显标志。
据悉,这一地方立法将在省政府法制部门参与下完成,辽宁籍此也将有望成为全国首个就监控系统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立法的省份。
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1)数据质量原则与目的合法原则,要求正当、合法地收集和处个人数据,而且符合具体,明确的合法目的,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必须是适当的和相关的,而不得过度收集与处理,收集的个人数据必须是准确的而且保持必要的更新;(2)数据处理合法化的原则,处理个人数据一般应当得到数据主体的同意;(3)特殊数据的处理原则;(4)告知数据主体信息的原则;(5)数据主体有权获得,数据的原则;(6)关于国家安全等的例外规定;(7)数据主体的保密和安全;(8)数据主体的拒绝权;(9)数据处理人的通知义务。
此外,还有关于司法救济责任与制裁等方面的规定。
加快制定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是一个全社会,全方位,的问题,不可能通过立法解决;由于它涉及到民事权利的保护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也说当然不能由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来解决。
而且还需要看到,制定这样一部法律不仅是规范政府机构等公共机构,企业和个人合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数据并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迫切要求,也是进行正常的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必须要求。
可以说,在今天的环保壁垒
之后,接踵而来的将是个人数据保护壁垒。
对此,我们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
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数据保护法与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不完全相同的是(1)个人数据大部分可以纳入传统隐私权保护法的范畴,但是有些个人数据尚不足构成隐私。
(2)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侧重于对权利的消极保护和救济,而个人数据保护法既充分保护作为隐私权课题的个人数据,又规范为了正当目的(如公共管理目的,保安目的甚至商业目的)合理利用个人数据的行为。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信息时代的个人数据保护警钟却已经敲响。
作为基本民事法律的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保护作出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进行“漏洞补充”或者将揭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处理,或者将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独立的侵权行为。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对具体情况下的隐私保护有原则性的规定,诉讼法对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隐私保护也有某些规定。
在起草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为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提供基本法依据,同时,对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方式,负责事由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方式方面除了强调精神赔偿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也是需要加以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