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分支,其重点是保护隐私权的利益,并规定了新闻报道的限制和要求。
在这个领域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媒体法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的领域,其中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报道的自由展开,以及如何在这两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界和媒体界都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报道是民主社会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渠道,它对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个人隐私。
因此,如何平衡新闻报道的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媒体法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一些新闻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另一方面,一些诽谤行为也被打着新闻报道的旗号进行,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标准和原则来规范新闻报道的行为,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下面我们选择几个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媒体报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在这个案例中,某媒体报道了一名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细节,包括其家庭、财产和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导致了被报道者的不愉快和困扰。
在这个案例中,媒体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根据新闻报道的行为构成,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标准。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了个人生活、家庭、荣誉和名誉等方面。
而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披露,就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的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媒体报道不但损害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秩序。
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避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新闻传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为公众提供了了解世界的窗口。
然而,与此同时,新闻传播也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给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指的是个人拥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悉、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公民有权在自己的私人领域内享有安宁和自由,不受外界的无端干扰。
但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公民的隐私权时常受到侵犯。
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所谓的“独家新闻”、“热点爆料”,不惜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公民的隐私信息。
比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跟踪、偷拍个人的生活场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的通信记录、医疗档案等敏感信息。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更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践踏。
另外,新闻传播中的“过度曝光”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常见形式。
有时候,新闻报道在追求全面和深入的过程中,可能会无意中将个人的隐私细节过度暴露。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详细披露受害者的家庭背景、个人经历等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这无疑会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新闻传播中的“错误报道”导致公民隐私权受损。
由于新闻工作者的疏忽或者信息核实不准确,可能会错误地将一些隐私信息公之于众,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和精神上的损害。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危害是巨大的。
首先,对于被侵犯隐私的公民个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遭受心理上的创伤。
个人的隐私被曝光,会让他们感到失去了安全感和对生活的掌控感,从而产生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
其次,这种侵权行为会破坏社会的信任关系。
当公众发现自己的隐私无法得到保障时,他们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会降低,进而影响整个新闻行业的公信力。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侵犯公民隐私权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那么,如何防止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呢?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律。
媒体从业者要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坚守新闻伦理底线。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然而,在实际报道中,媒体往往因为新闻价值、公共利益等原因,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因此,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媒体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宪法、民法、刑法等各个层面加以保障。
美国《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搜查、侵犯的权利,是保障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则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在中国,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和使用。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不得随意对个人隐私进行侵犯,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同时,被报道对象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媒体对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侵犯案例1.王菲与隐私权侵犯案2015年,歌手王菲被媒体曝光在医院产子的消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王菲诉诸法律,要求相关媒体删除有关的报道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部分媒体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需要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是公众人物,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
2.王宝强离婚案2016年,演员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成为了热门话题。
在此期间,媒体对王宝强与马蓉的私人生活进行了大量报道,包括偷拍、披露隐私等行为。
这一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媒体对隐私权侵犯的争议。
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媒体报道中的隐私权问题。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时,应该权衡新闻价值与隐私权保护,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媒体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但有时候新闻报道也可能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隐私权在新闻报道中的保护以及相关的案例剖析。
一、隐私权的保护1.隐私权的定义和内涵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形象的保护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信息和私生活时,媒体应当谨慎处理,避免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2.隐私权的法律依据隐私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民法和媒体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保障公民的合法的个人信息、住宅、通信、通讯秘密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
”这些法律规定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平衡在新闻报道中,媒体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一方面,新闻报道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真相,监督社会。
另一方面,媒体也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避免对个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不当披露。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侵犯案例1.媒体对明星的过度报道在现实生活中,明星是媒体报道的热点对象。
但是,有些媒体过度报道明星的私生活,包括婚姻、家庭、健康等隐私信息。
例如,有一些媒体报道了明星的婚姻危机、家庭矛盾等私生活问题,严重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2.新闻报道中的侵犯个人信息案例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候媒体未经允许就披露了个人的隐私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媒体对受害者的侵扰报道在一些案件中,受害者的隐私信息常常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
这种报道不仅可能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8df202950e2524de4187eb0.png)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摘要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在做深入报道时往往会侵害到公民隐私权,这无疑造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本文旨在通过对二者价值冲突加以分析,明晰隐私权的常见形态,分析现有隐私权立法,为解决这一冲突的相关立法司法提出有益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保护一、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价值冲突(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价值分析1、新闻自由的内涵及其价值。
我们平时所称的新闻报道自由(以下简称新闻自由),最早是由言论自由而来。
言论自由大概由如下几种自由权利构成:(1)、获取、了解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2)以某种方式或形式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的自由;(3)传播某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
新闻自由以言论自由为依据,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
新闻自由属于民主与人权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表现为人类认识自然界、人生和社会的报道权。
2、隐私权的内涵及其价值。
隐私权,又作“不被打扰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从隐私权诞生之日起,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时至今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比如我国宪法中对隐私权就有相关规定,虽其中未明确出现“隐私权”的字眼,但是,隐私权的内容却基本涵盖其中。
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隐私权从产生开始便体现着人格尊严和价值。
综合上述,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是两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二者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都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组成部分,也都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不可缺少的。
就目前中国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皆不充分。
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是国人对人格权保护不够重视,尤其是像隐私权这样的纯粹的“舶来品”,许多人更是对其认识不足。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新闻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为公众提供信息,也监督着社会的运转。
然而,新闻报道也常常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新闻记者是否可以随意报道他人的私密生活?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该遵守哪些准则?这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出发,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一、隐私权的定义和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的自由控制权,包括对于自己的身体、名誉、家庭、住所等方面的保护权。
在法律上,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来保障。
与此同时,各国的宪法和人权法律也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在美国,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媒体法》等法律来规范。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与披露上。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给受害者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更直观地了解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纠葛。
案例一:名人隐私权案2001年,美国著名女高音歌唱家凯瑟琳·詹金斯在《国家内联网》上提起侵犯她的隐私权诉讼。
詹金斯指控《国家内联网》的一篇报道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篇报道涉及到了她的家庭生活和健康状况。
这篇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讨论她治愈乳腺癌后的生活,但是詹金斯认为这篇报道过于具体,违反了她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报道者违反了对于名人隐私的尺度。
虽然名人在公共场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但是他们的私人生活同样应该得到尊重。
虽然新闻报道对于公众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名人的个人隐私需要更多的保护。
这也提示着媒体在报道名人隐私时应当注意适当的取舍。
案例二:网络隐私泄露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中,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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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2,窃取个人资料在他人未知情的情况下采集或取得他人图像、身份、行为等信息,例如街拍、监视、跟踪,或者查阅翻看他人信件、调阅他人隐私信息等。
采访他人隐私需要经过被采访人同意,隐匿记者身份进行个人信息的采集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隐私。
而录像、拍照等采访方式在未得到当事人许可的条件下,其所获得的影像、图像等资料应当遵从当事人意愿选择是否可以用来进行报道。
这是包含在个人隐私当中的一部分。
3、强行采访在当事人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利诱、纠缠等手段进行采访达成采访目的的行为,既伤害到了当事人的感情,也对于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扰,这是一种直接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4、监视和跟踪新闻记者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对他人进行监视或者跟踪,从而采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这是对于公民个人人身自由和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犯行为。
著名的案例有美国前总统肯尼迪遗嫦杰奎琳控告作家盖利拉一案。
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原因分析1、信息成分难以界定个人隐私的内容是作为个体所不愿公布的私人信息,而新闻报道在信息处理上很难去界定新闻信息与个人信息并进行取舍,从而使得新闻报道对于信息的使用往往来自于新闻工作者的个人意愿,这就极其容易导致构成违法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报道的重要特点是它通过发布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来满足社会受众的知情权,同时,新闻媒介有着自己的新闻自由,它通过发布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信息来吸引受众从而达到经济目的。
在这一过程中,对于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和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这一基础判断是难以界定的,甚至是模糊乃至矛盾的。
2、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可信的新闻信息,作为新闻主体,新闻工作者以及新闻媒体追求客观真实性是其主要目标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并非所有真实的、客观的信息都是可以用来报道的,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越是真实对于隐私权的侵犯越是严重。
作为个人而言,对于隐私的内容是希望人知道的越少越好,而新闻报道的显著特点却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
这便使得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形成了强烈的矛盾冲突。
3、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法律制度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和疏解社会关系。
而在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法律概念上,我们目前的法制建设存在着严重的缺失和漏洞。
目前,对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依然是依赖于相关概念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官的裁量。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制建设还很落后,与此同时对于涉及新闻自由权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仅有的司法解释在用于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并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是因为新闻报道介入了个人隐私空间,而个人信息空间并非是自给自足的,在一定程度上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产生了很大的交融,在这种状态下我们是很难去区分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的,这就需要法律的界定。
4、新闻媒体的恶性竞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闻产业的飞速发展,新闻媒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注意力市场的争夺使得新闻媒体逐渐为了取得吸引眼球的信息而不择手段,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不闻不问。
尤其是表现在对于名人的关注和追逐上,一些媒体为了取得有关名人隐私的信息不择手段,甚至通过一些非法渠道满足所谓公众的知情权。
恶性竞争造成对于个人隐私的反复、不断深人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特点1、侵权主体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侵权主体而言,新闻媒体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作为侵权主体具有着特殊的性质和影响,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远远大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新闻媒体并非权力机关,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导致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在对于披露个人隐私所造成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具有同公权力部门一样的效果。
从新闻报道侵权行为的细化主体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有两个: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或采编人员。
在对于新闻侵犯隐私权的责任主体判定上,新闻媒体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造成新闻报道侵权的这一过程中,往往也不乏相关从业人员的参与。
因而我们认为在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中,侵权主体包括了以出版社、电视台、杂志社等为主的媒体机构和以新闻记者、通讯员、编辑等为主的个人两个部分。
2、侵权影响难以消除当今时代下,新闻报道的信息传播涵盖了人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新闻信息传播跨越了空间、时间限制,具有极强的覆盖性和渗透性。
新闻报道的影响变得广泛而深刻。
在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传播上自然而然具有同样的特点,因而新闻报道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广泛的。
新闻媒体的产品具有可传阅性和可收藏性。
一方面,新闻信息可通过反复传播造成传播效果的无限扩大。
另一方面,信息的可储存使得传播效果无限延伸。
在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过程中,个人隐私伴随着新闻信息的传播同样造成广泛、深刻的影响,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也同时伴随着新闻传播效果不断递增。
这样,新闻报道造成的侵权效果变得难以消除和遏制,对于隐私当事人所造成的伤害和困扰是难以估量的。
3、传播速度迅速随着新闻产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出现以新媒体为代表的传播主体,新闻信息的传播在时效性上达到了瞬息万里的效果,这样的传播速度决定了一旦个人隐私信息被新闻媒体进行传播,其制止和挽回是基本无望的。
而且,由于传播速度极快,新闻报道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程度很容易在短时间内迅速的增长,从而造成重要的侵权后果。
四、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不良后果1、对个人的危害隐私权是重要人权之一,对隐私权的侵犯不可避免会伤害到个人身上。
从心理上来说隐私权被侵犯必然伤害到作为个人的自尊心,并引起个人意识上对社会和他人的抵制、防范心理。
而且,媒体在对于悲剧性事件、法制事件的报道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在很多情况下表现在将当事人的一些错误、缺陷等资料进行公布、传播;对其亲属的信息加以不当询问、追问等。
这样的侵权行为极其容易对无辜的他人造成伤害或者二次伤害,并且是难以愈合的心理伤害。
从心理上容易导致他人陷入自卑、自弃、厌世甚至是某些报复心理,严重危害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从现实意义上来看,个人隐私的暴露必然会给他人带来生活上的困扰甚至是巨大的危险。
例如媒体将举报人或者刑事案件的信息提供者的个人信息通过新闻报道泄漏出去之后,很容易引起不法分子的报复行为。
2、对社会的危害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容易引起社会矛盾。
一方面社会公众作为受众从新闻报道中获取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作为信息源是媒体采集新闻信息以及作为报道内容的重要来源。
一旦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引起争议,会在很大程度上引起部分公众相互间的争执、对立,进而很容易引起社会环境的不和谐。
由于新闻媒体的独特性,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也容易导致侵权错误观点的传播和引发社会效仿。
3、对新闻业的危害就其本质而言,新闻业的根本是信息交换的产业,通过信息的不断流通、互动、集合、发散来完成新闻信息到社会信息的有效循环。
这一产业中最基本的信息来源单位是个人,最基本的信息消费单位也是个人。
而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则会导致个人或者以个人为代表的部分集体对媒体产生敌视、抵制的心理,这对于新闻产业的危害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另外,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容易导致新闻媒体站在其他社会体的对立面,这将严重遏制新闻产业的良好发展。
笔者认为,新闻报道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本身是新闻产业自我发展不完善、不协调、不规范的一种外在表现,这种情况越突出、越频繁,则越证明新闻产业发展上的不健全、不规范、不完善。
五、如何解决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1、新闻采访过程要慎重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过程中要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
新闻采访之所以会侵犯公民隐私权主要出于两种情形:一是出于新闻猎奇,片面追求社会轰动效应;二是在采访过程中无意触及到他人隐私并追加采访。
自觉地暴露公民隐私在法律上被称为揭露隐私,其程度较重;不自觉地暴露公民隐私法律上称为涉及隐私,其程度较轻;暴露或者询问隐私越具体,对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
而被侵害人受到的隐私权侵害,并不会因为采访者的无意而有所减轻。
所以新闻记者和媒体进行新闻采访时触及他人隐私,一定要万分谨慎,防止侵犯到公民的隐私。
在现如今大众传播事业竞争愈趋激烈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独家报道,新闻记者在获取新闻时,往往不得不经由各种不同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工作者更加有必要了解新闻采访过程中可能发生侵害隐私权的各种情形,以保证自己的采访活动不会侵犯他人隐私对他人造成伤害。
2、新闻报道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首先,在新闻报道中,要做到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严格将主客观分开,避免媒体审判。
一项针对新闻侵权成因的调查显示,由于新闻真实问题导致的新闻侵权占了绝大部分比例。
坚持真实性原则,则可以避免新闻报道只注意总体而忽视细节或只注意细节而不考虑总体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