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帖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责任认定与承担
网络诽谤有哪些民事责任,又有哪些刑事责任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网络诽谤有哪些民事责任,又有哪些刑事责任导读: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前段时间,我国最高法将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然还是需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才能依法追究诽谤人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由于诽谤行为还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
下面,就?“网络诽谤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网络诽谤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1、要有损害行为。
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网络诽谤通常会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网络诽谤的民事责任往往也就是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名誉权受损起诉赔偿标准

名誉权受损起诉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他人的名誉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提出请求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如果遭受伤害方就侵害行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赔偿。
”
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2、精神损害没有确定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其他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计算赔偿金额。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1、行为人捏造、歪曲事实。
故意利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因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而使事实背离真相,是过失所为;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有过度贬损他人名誉的侮辱性言辞,对其人格有损害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4月,张三发现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4月,被告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称张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刑满释放。
2. 原告张三从未犯过盗窃罪,该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原告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被告李四删除该言论,但李四拒绝。
4.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从未犯过盗窃罪。
3. 被告李四辩称,其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事实,但承认未经核实,给原告张三造成了名誉损害。
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立即删除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公开场合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五、案件评析1.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公民的名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3. 面对名誉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勇敢维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启示1.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在网络传播信息时,要谨慎核实,不得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如果你觉得自己的隐私权被他人侵犯的话,此时在经过认定之后,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但是实践中,该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呢?对于很多人来讲,这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是规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或团体声誉的重要手段。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任何有意的、故意的或未经授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他人正当的名誉权、荣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利,如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被认定的标准如下:
1、首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也就是企图损害
他人正当的名誉权的行为,如虚假的诽谤、谩骂等行为。
2、其次,侵犯者必须有能力损害他人的名誉权,这种能力是
指侵犯者有能力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荣耀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与荣誉。
3、第三,侵犯者的行为必须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
荣誉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4、最后,侵犯者必须做出能够损害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
为或言论。
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个人或集体的声誉,从而使受害者遭受更大的精神和物质痛苦。
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要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名誉诽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网络名誉诽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网络暴力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无形的杀手在摧毁着很多人的精神意志,例如现在很多“键盘侠”,他们就像米虫一样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诽谤,而本质可能就是因为之间存在微不足道的矛盾。
因为可能到现在还有人不清楚网络名誉诽谤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是属于民事侵权,但情节严重的话就是要被量刑的。
网络暴力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无形的杀手在摧毁着很多人的精神意志,例如现在很多“键盘侠”,他们就像米虫一样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诽谤,而本质可能就是因为之间存在微不足道的矛盾。
因为可能到现在还有人不清楚网络名誉诽谤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是属于民事侵权,但情节严重的话就是要被量刑的。
▲一、网络名誉诽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中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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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网友在网上发帖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但享有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发表内容失真或者内容真实但带有侮辱性字眼的文章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非法披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则构成侵犯隐私权。
若网络经营者明知存在类似侵犯权益的文章或言论而没有及时删除或做相
应处理,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小张购买某品牌木门时,与销售员小李就配置的锁具发生争执,双方多次沟通无效。
愤怒的小张于是在论坛里发帖称,让大家别被某某品牌木门的销售员给坑了,同时附上了销售员的电话和姓名。
小李认为,小张的行为使自己的名誉受损,影响到自己生活和工作。
小李曾口头和书面要求论坛的所有者网站删除小张的帖子,但网络公司均未采纳。
故将小张和网络公司告上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张及网络公司立即删除论坛上侵犯自己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贴子,赔礼道歉,并在论坛上发表致歉信及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6000元。
法院向网络公司送达诉状及相关证据后,网络公司删除了小张的帖子。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作为网民在网站上撰写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应当对小李进行赔偿。
网络公司作为某论坛的管理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网文字设定相应的监控和过滤审查,但没有尽相应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故判决小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论坛上刊登向小李道歉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如到时不刊登道歉函,法院将在论坛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张某负担。
另外,小张还需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朗山评析:
该案的法律焦点有二,一是,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李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二是,网络公司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
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小张与小李因配置的锁具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这时,我们实际难以认定小李出售的品牌木门是否真的不合格,是否真是“坑了”小李。
在结论未定的情况下,小李声称自己被“坑了”就具有了弯曲事实的味道,显然属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名誉权没有大的问题。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内容属实与内容失实情况是不同的。
在是否侵犯名誉权时,首先要判断内容是否属实,其次再判断文章或言论中有没有侮辱的内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侵犯隐私权一般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披露他人信息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是不同的。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隐私权被包括在名誉权的范围内,所以,《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隐私的规定其实是属于隐私权范围。
在本案中,小张只是一个普通的销售员,其姓名和联系方式均属于隐私,在未经小张的同意下,小张私自在论坛上公开小李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应当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注意,判断姓名和联系方式是否属于隐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公众人物或者是具有有特殊的环境,姓名和联系方式不一定就属于隐私。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小李曾口头和书面形式要求论坛所有者网站删除小李帖子,但网络公司不予理会,网络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