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教育环境中常见的两种权利,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知情权是指学校或教育管理者了解学生的信息和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教育管理和决策。
而隐私权则是学生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在教育环境中常常发生冲突,需要协调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看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学校知情权要求学校了解学生的各种信息,如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背景、心理健康等。
这些信息对于学校决策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解决学生的问题,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然而,学生隐私权却要求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让学校随意获取学生的信息。
学生有权决定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学校,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隐私。
冲突的根源在于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核心价值观的不同。
学校知情权强调学校的管理和决策需要信息的支持,而学生隐私权则更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重。
在一些情况下,学校可能会借助知情权过度侵犯学生的隐私。
学校在获取学生信息时,应遵循合理、必要和合法的原则,同时要保护学生的权益。
为了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实践:一是加强教育机构的自律与规范。
教育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信息收集和使用制度,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校可制定明确的目的和原则,只收集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并合理限制信息的使用范围。
同时,教育机构还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知情权的行使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二是加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学校应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自主权。
学校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学生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并告知学生相关权利与义务。
同时,学校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增强学生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认识,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素养教育。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冲突,如何对其予以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本文就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希望可以为两种权利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些思路。
标签:隐私权知情权法律冲突协调应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人们不仅更加注重自我意识的追求,也越来越注重人格的独立,力求最大化保障自我权益和利益。
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虽然都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如何让隐私权和知情权更好地协调和发展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利益的冲突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根本原因。
每个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享有自己的正当权利,与此同时享有最大的利益,这无疑使得我国公民权益变的多样化。
知情权不仅仅是公民人格利益,更是公共利益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热情不断上升,知情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
隐私权主要指的是个人利益,它的利益属性是个人而不是公共群体,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以及信息,与外界信息具有隔离性,具有自身封闭的特性。
从本质上进行分析,知情权是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而隐私权则是阻碍公民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
公民不仅仅要对自身的隐私进行保护,还要求获取到更多的有利信息,这无疑让两者之间存在了矛盾隐患。
除此之外,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与冲突。
法律规范公民的行为,明确公民的享有的权利和该履行的义务,从而达到规范公民行为,协调发展的目标。
但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多样化与复杂化,经常会发生由于认识上的不全面而导致的立法上的缺陷,也一定程度上也间接地加剧了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1.明确隐私权和知情权协调原则,以实际冲突情况为前提在公共范围内,当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时,需要把社会的公共利益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对象,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对公民的隐私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公众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与此同时,公职人员也享有隐私权,其个人生活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分析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及意义1.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密信息的控制权,包括个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之外的私人生活和信息的保护权利。
2. 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晓与其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的权力。
在民主社会中,公众知情权是保障公民参与、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
一方面,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公众对其个人生活和信息的关注度较高;另一方面,过度关注公职人员的隐私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公职人员涉及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时,公众对知情权的追求与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保护也会产生冲突。
四、冲突的协调与平衡1. 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为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合理行使。
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等信息。
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减少对公职人员隐私的过度关注。
3. 媒体责任担当: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客观、公正地报道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策。
避免过度炒作公职人员的隐私,保障其合法权益。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当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数码设备日益普及,学生隐私数据容易泄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矛盾,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特征、冲突与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旨在为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先了解一下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成绩、日常行为等)有所了解,以便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比如,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获取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和成长,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学生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有:自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法律保障性。
这些特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尊重。
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不仅有关联性,更存在矛盾性。
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学校要获取不同的学生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行为记录等。
如果学校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使用、披露不当,将会对学生隐私权构成威胁。
在具体的实践中,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较难协调。
1.教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权衡的问题学生个人信息、成绩等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获取,并且只能用于教务管理和学生服务。
但是,在一些学校或一些特定情况下,却存在过度依赖和滥用的现象。
比如,有些学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将学生信息披露给了抄袭检测公司、家长和社会人士,这些人就会根据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干涉。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悖于学生隐私权的原则,而且可能给一些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压力,甚至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
2.教育科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带有监管意味的科技产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许多教育科技产品被用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配偶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婚姻生活中,有时会发生隐私泄露或不告知配偶的情况,这就会涉及到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在此,我们将从三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小明夫妻的手机密码泄露小明和小红结婚几年了,他们的生活一直很美满。
但是某一天,小红发现小明的手机密码被泄露了,而小明并未告诉她。
小红很生气,她认为小明应该告诉她这个重要信息,因为他们是夫妻。
但是小明解释说,他的手机里的隐私是属于他个人的,他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夫妻的观点存在冲突。
小明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而小红则认为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需要进行一次沟通,并在不妨碍对方隐私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
比如说,小明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同时告诉小红他的密码,让小红心里有底,这样可以既保护隐私权,又满足知情权。
案例二:小李的个人财务小李和妻子小丽结婚了几年了,他在家里负责管理家庭财务。
小丽一直对家庭财务情况不是很清楚,但她突然发现,小李的资产突然增加了很多,小丽感到困惑,她想了解小李的一些投资情况。
但小李却不愿意告诉她。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与小丽之间也存在着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小丽想要知道小李的财务情况,而小李则不想透露。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沟通,建立信任。
小李可以告诉小丽他的投资情况,并且解释为什么不愿意告诉小丽。
这样可以保护隐私权,也满足小丽的知情权。
案例三:小黄的健康问题小黄和妻子小绿结婚几年了,小黄在婚前就有一些健康问题,但他并没有告诉小绿。
小绿最近无意中得知小黄的病情,她感到很震惊,她认为自己有知情权,但是小黄则认为他的健康问题是个人隐私,他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小黄和小绿的看法也存在着冲突。
小绿认为知情权重要,而小黄则认为隐私权更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沟通和理解。
小黄可以向小绿解释他一开始不愿意透露病情的原因,并且向小绿保证他会做好治疗和预防工作,以保护小绿的知情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愈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在婚姻生活中的冲突与协调,对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并提出一些实用的方法和建议。
一、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定义与特点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对方的一切有关事务和行为的互相了解和知情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一些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及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既有相互关联,也有相互独立存在的特点。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的核心是了解和互相配合。
夫妻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分享,能够建立起相互信任和理解,从而更好地互相支持和协作,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则强调个体的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空间和独立思想,夫妻关系只是两个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完全的融为一体。
因此,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隐私,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一定的个人空间。
二、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1. 夫妻的私人生活与工作夫妻之间可能因为工作或个人生活中的一些事务而产生冲突。
例如,夫妻一方可能在工作上遇到了困难或是有一些个人的心事,但另一方却没有被告知。
在这种情况下,知情权与隐私权就产生了冲突。
一方可能会觉得自己被排除在对方的生活之外,而另一方则会认为自己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2. 婚姻中的决策与责任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中常常需要做出一些重要的决策,例如事业规划、子女教育、家庭支出等。
在这些决策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也可能发生冲突。
一方可能希望对方能够全程参与和了解决策的过程,而另一方则可能认为自己有权决定一些个人的事务,不希望过多干涉。
3. 夫妻间的社交关系与个人空间夫妻之间的社交圈是一个容易引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领域。
一方可能更喜欢与朋友和同事交往,而另一方则更喜欢保持个人空间和私人交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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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权利与权利冲突亦突显出来。
隐私权要求社会尊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与个人生活的宁静,而知情权却要求社会多一些公开性,以满足人们的参政要求与精神文化需要。
由此,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便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如何划分各自的界限、平衡双方的关系等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就两者冲突的探讨来试着寻找一个平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调平衡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含义及内容
隐私权的概念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首次提出,但关于它的定义,迄今为止却仍存有较大争议。
比较综合的一个含义是: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与私人空间进行独立支配,他人未经允许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与破坏或者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即对个人信息和资料,如个人健康、财产、婚姻等情况的保密权。
个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指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涉。
但是隐私权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知情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人肯特·库铂首先提出的,目前法学界对其性质尚无定论。
一般认为,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其主要功效是保护公民个人在知悉和了解有关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信息的相关利益。
知情权是适应现代政治民主而出现的一种权利,属于公法领域的概念。
知情权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知政权,即公民有权知道国家机关的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背景,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和了解社会所发生的发展和变化以及他所感兴趣的一些社会问题真相的权利。
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有知悉和自己有关的各个方面情况的权利,如非婚生子女有知道自己亲身父亲或者母亲的权利等。
二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保护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方式。
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
在我国,隐私权受到侵害往往通过名誉权等人身权保护得到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不过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一般也分为两种,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保护知情权的主要方式是间接保护方式。
有关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直接法律条文依据。
一
般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的。
同时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中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
三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表现
从权利角度而言,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
就权利本质而言,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
加之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就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
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的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
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参与到了政治生活中,根据知政权,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廉政与勤政状况等,在这个基础上,公民们才能正确地行使手中的选举权等权利。
然而这些国家官员并不希望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那些可能减少他们在民众中威望的隐私为人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知政权与官员隐私权就发生了冲突。
(二)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
公民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了解其所感兴趣的社会新闻的权利,而作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学者、科学家、艺术家等,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为社会民众所感兴趣,他们的某些隐私也必然成为社会公众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
但与此同时,这些社会公众人物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人揭露、为人所知,这就造成了两者的冲突。
(三)公民隐私权与其他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一般说来,自然人基于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享有对他人个人信息的知情权,然而这与其他公民的隐私保护之间容易发生冲突。
比如说,婚检问题和医患问题。
这里的冲突不再表现为社会政治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而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四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协调与平衡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隐私权与知情权在许多领域内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理论上我们都可以找到一种合理的方案去平衡它们之间的冲突。
(一)公民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冲突的协调
处理这类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应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时,应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这是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促进政府人员高效廉洁地工作。
但这并不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没有隐私可言了,那些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依然神圣不可侵犯。
另外,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虽受到必要的限制,但其家人的隐私权仍受法律的完全保护。
(二)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冲突的协调
在这个矛盾下适用利益平衡、权利协调的原则。
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的生活相关。
公众对这些新闻的关注是人类的一种健康的欲望。
因此,应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对名人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一方面应保护公众人物那些与社会完全无关的隐私,另一方面,应对其私生活中与社会有关的那部分隐私加以适当的限制。
(三)公民隐私权与其他公民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互谅互让原则。
一般而言,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与其他普通公民的知情权不会发生冲突,但在特殊情况下,当某一普通公民与另一普通公民存在着某种事实上或法
律上的特殊关系或者某一普通公民的隐私与另一普通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而成为另一普通公民知情权所要了解的对象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优先保护知情权。
同时,对知情者公开隐私的范围加以限制,当事人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向知情者打探或自己设法收集信息,但他不能将收集到的信息到处宣扬。
总而言之,当遇到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某个方面冲突的情况,我们更多的要注意事实发生的情况,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但我们相信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有关法律将会慢慢健全,两者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
参考文献:李茂春《知情权与隐私权之冲突及解决途径》
韩晨旭《刍议隐私权与知情权》
尹晓敏《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与知情权冲突之协调》
夏利明《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平衡》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