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平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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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隐私权、知情权的冲突和平衡

谈隐私权、知情权的冲突和平衡
来自Vo . No4 1 . 5
J1 2 o u.06
谈 隐私权 、 知情权 的冲突和平衡
易 斌
( 宜春 学院 ,江西 宜春 3 6 0 ) 3 0 0
摘要: 本文介 绍 了国 内外对 隐私权 、 知情 权的含 义及 法律保 护 , 分析 隐私权 与知 情权 产生冲 突的原 因及 在 在现 实 生活 中的表现 的基础 上 . 出正确 处理好 这 两种权利 关 系应遵循社 会政 治 、 共利 益优 先原则 、 提 公 权利 协
调原则 、 人格 尊严原则 。
关键词 : 隐私权 ; 知情权 ; 利冲 突;平衡 原则 权
中图分 类号 : F 2 D 5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6 1 9 4 (0 60 - 0 5 0 1 7 — 1 X 20 )4 0 8 - 3 的 、 公共 利益 无 关 的个 人 信 息 、 人 活动 和 私有 领 域 进 与 私 行支 配 的一种人 格权 田 。虽 然我 国民法学 界对 隐私 权概 念 内容 的界定 是 百 家争 鸣 , 有 千秋 . 各 但有 两 点 是 基本 一 致 的. 即隐 私权 的权利 主体 属 于个 人 .隐私权 的客体 为不愿 公 开 的个人 信 息与秘 密 。 隐私 权 的法 律保 护 . 在世 界 上 主要 有 两 种 方式 : 种 一 是直 接保 护 方 式 . 即将 隐私 权作 为 一 种独 立 的权 利 , 过 通 制订 专 门 的隐 私权 法 或在 民法 中规 定 专 门 的条 款进 行 保 护 , 国、 国、 美 德 日本 均 属此 类 ; 另一 种 是对 隐私 权实 行 间 接保 护 . 不将 隐 私权 作 为一 种 独立 的权利 , 不 制 订专 门 也 的单 行法 或专 门 的民法 条款 . 是将 隐私 视 为名誉 的一 项 而 内容 , 隐私 权 作 为名 誉权 的一部 分 . 过对 名 誉权 的保 将 通 护来 实现 对 隐私权 的保 护 。我 国就属 于此 类 . 国法律 虽 我 未 明文规 定对 隐私 的法 律保 护 . 即未将 隐私权作 为一项 具 体 人格 权 . 但宪 法 规定 通 信秘 密 受 法律 保 护 . 民事 诉讼 法 则规 定涉 及个 人 隐私 的案件 不公 开审 理 。 高人 民 法院 的 最

档案利用中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档案利用中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避 的内容 。”有学者 认为 ,国家工 作人员可公 开的隐私包括 :①行 提供 了有利 条件 。但同时 由于获取档 案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先进 , 公
为背景 之公 开②个人生活公开 的、道德方面 的检验③财产登记 与申 民愈来愈注 重保 护个人 隐私。因特 网的广泛普及 ,使愈来愈 多人 的 报④ 在公共 场合受公众和媒体 的关 注 、监督⑤其 他应该被大众知 晓 隐私受到损害的亲身经历。因此在信息时代下,普通 自然人的个人 的信息 。并且官职越高 ,其拥有 的隐私范 围就 越小。 因为官员在享 信息知情权 与其他普通 自然人的隐私 权保 护之间也存在着 尖锐 的冲
主监督 、政务公 开的条件下这些个 人隐私往往成 为其能否履行职责 法律 的处罚 。并 且 “ 涉及各级 党和政府领 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 国 的必要条件 。而职位越 高的公务人员 ,人们对其 隐私的关注程度就 进步人士 的政治 历史评价及工 作与生活 中不宜公开 的,对社会开放
越高 ,因此他 的隐私范围就越小 。但 当公 民的总体利益价值高于政 有损个人形象 、人格尊严 和声 誉的档 案是 在国家规定控制使用 范围 府官员部分 隐私利益 的价值时 ,政府 官员不得不放 弃部分隐私权或 内 的 。 甘愿受 到限制 。当然 。政府官员 与政府和公共利 益完全无关 的私人
关键词 :档案开放; 知情权: 隐私权: 档案利用 我 国档案开放工作 起步于上世纪八 十年代 ,经过 三十多年的发
展 取 得 了一 些 成 绩 ,在 社 会 上 弓I 了一 定 重 视 , 为 国 家 的 经 济 、政 起
的放宽对名人档案 的限制 ,使 广大爱好者 能够了解更多的 内容 。因
当前 ,档案信 息管 理 的手段 、管 理 体制 与档案 管理 的环境 都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作者:侯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互联网络的爆炸式发展,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在对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进行协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宽容协调原则”以及“人格尊严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隐私权一词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公开等的一项人格权利。

具体而言,隐私权的主体对是否公开隐私、公开的内容及程度等拥有决定权。

而知情权这一概念是在隐私权被提出之后提出的,是与隐私权相对应的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这是生而为人的自由。

知情权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基础,为媒体报道新闻等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所谓“公众人物”,即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自然人,如歌星、模特、科学家等。

普通人希望知晓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属于正常的精神需求,而且公众人物通过披露个人信息,可以以此谋取利益或者获取大量社会关注度,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

(二)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与其执行的公共事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民群众有权利对他们予以监督,对他们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

而这种知情权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侧重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政权,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保护。

(三)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言息时代的法律困惑:网络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平衡

言息时代的法律困惑:网络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平衡
灯 之下 ; 一个 小范 围 的事件 , 在 网络 的热 炒和 传播之 下 也可 能成 权 的几 种典 型 的冲突表 现形 式 : 为 全 国乃至 全球 关注 的公 共事件 。 无疑 , 网络科 技使 公众 的知 情
( 一)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与经营者的知情权的冲
随着 网络购物 、 团购 等 电子商 务 的高速发 展 , 消 费者 的信 息 资料 显得越 来越重 要 , 信 息不仅 是制 定营 销策 略 的前 提 , 也 是作
生 的新 闻 事件和 社会 热 点; 使 用功 能 强大 的搜素 引擎 , 我 们希 望 跟踪和 揭露 , 这就 可 能侵 犯 明星 的隐私权 。 三 是个 人信 息知情 权 获 取 的各 种信 息几 乎都可 以找 到 。因此 , 政 府机 关 、 公众 人 物甚 与他人 隐私 权 的冲突 。 以上 情形 中 , 第 三类 与我 们 的生 活 息息相 至 是普通 个人 的言行 举止 , 往 往会 被放大 呈现到 众 目睽睽 的聚 光 关 , 我们 现着 重分析 在 网络环 境下 , 个 人信 息知情 权与 他人 隐私
权 得 到 了极大 的发 展 。网络 作 为一个 提供 信息 和公 众讨论 的平 突 台, 使广 大 民众 能够 轻易 的实现与 官员 的“ 零距 离” 接触 , 使公 民 、
传媒、 政府 三者 之间 形成 了及 时的互动 关 系 。 人们可 以通 过 网络
传媒 及 时有效 地获悉 社会信 息 , 网络传媒通 过 多媒体 的形式 向广 为拓展 市场 的工 具 。 这 些信 息 隐含 着 巨大 的商业 利益 , 驱动 经营 大 读者 观众 及 时传 达 来 自现场 第一线 的真 实信 息 。 例如, 人 民网 者 大量 收集 整理 和利 用 。网络 运营 商通 过不 合理 的手 段收集 消 舆 情监 测 室对 2 0 1 0年 7 7 件 影 响力较 大 的社会 热点 事件 的分 析 费者 的个人 资料 , 或 者是 合理 收集 的资料 但是 不合 理 的使 用 , 如 表明, 由网络爆料 而 引发公 众关注 的社会 热 点事 件共有 2 3 件, 约 不 当泄 露 、 修 改个 人资料 甚至 向第三方 出售 资料 。 这些 行 为都 会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权利协调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

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

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

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

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

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

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

(2)社会知情权。

(3)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

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到极大的尊重与提高。公民个人私生活越来越得到重视 与尊重。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允许与保护的观念逐步深入 人心, 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重视与维护。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侵害隐私权也是新闻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新 闻以公开为要旨, 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 两者性质截然 相反, 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 尤其在对一些 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 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 人。例如一些名人传记类的文章本来是为了让人们更好 渲染一些已 地了解这位名人, 但作者为了更加6 吸引人 6 , “初恋 ” “黄昏恋 ” “三角恋 ” 经故去的名人所谓的 、 、 等, 造 成了不良影响, 引起他们后人的不满, 照样会引发诉讼。 英国伦敦高院的法官宣布: 英国《镜 !//! 年 7 月 !8 日, 报》 的一篇文章违背新闻诚信原则, 侵犯了英国超级名模 内奥米・坎贝尔的个人隐私,故判决该报向内奥米赔偿 这 73// 英镑 9 约合 3/// 美元 : 。英国媒体纷纷刊文认为, “里程碑 ” 是英国涉及名人隐私权的 式判决, 它将向英国 媒体敲响警钟, 不能再捕风捉影, 大肆炒作名人的隐私以 牟取暴利了!该报编辑皮尔斯・莫根在一篇他编发的文 “内奥米曾频频参加毒品瘾君子的聚会。 ” 章中称: 这下子 《镜报 》 非同小可, 因为 毕竟是英国有影响的大报, 它刊登 的消息应该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内奥米认为这 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权, 且违背了新闻诚信的原则。为此, 她一纸状书将英国 《镜报 》 的编辑皮尔斯・莫根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 《镜报 》 后认为, 这篇文章有失新闻的真实性, 没有可靠的 出处, 因此客观上给内奥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我们知道,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 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及公众知情权, 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 公众人物就没 有隐私可言。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 为 “星 ” 了公众的知情权, 会拼命去探访一些 们的隐私, 明星 因此可能认为, 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 实际上 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配偶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婚姻生活中,有时会发生隐私泄露或不告知配偶的情况,这就会涉及到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在此,我们将从三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小明夫妻的手机密码泄露小明和小红结婚几年了,他们的生活一直很美满。

但是某一天,小红发现小明的手机密码被泄露了,而小明并未告诉她。

小红很生气,她认为小明应该告诉她这个重要信息,因为他们是夫妻。

但是小明解释说,他的手机里的隐私是属于他个人的,他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夫妻的观点存在冲突。

小明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而小红则认为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需要进行一次沟通,并在不妨碍对方隐私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

比如说,小明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同时告诉小红他的密码,让小红心里有底,这样可以既保护隐私权,又满足知情权。

案例二:小李的个人财务小李和妻子小丽结婚了几年了,他在家里负责管理家庭财务。

小丽一直对家庭财务情况不是很清楚,但她突然发现,小李的资产突然增加了很多,小丽感到困惑,她想了解小李的一些投资情况。

但小李却不愿意告诉她。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与小丽之间也存在着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小丽想要知道小李的财务情况,而小李则不想透露。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沟通,建立信任。

小李可以告诉小丽他的投资情况,并且解释为什么不愿意告诉小丽。

这样可以保护隐私权,也满足小丽的知情权。

案例三:小黄的健康问题小黄和妻子小绿结婚几年了,小黄在婚前就有一些健康问题,但他并没有告诉小绿。

小绿最近无意中得知小黄的病情,她感到很震惊,她认为自己有知情权,但是小黄则认为他的健康问题是个人隐私,他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小黄和小绿的看法也存在着冲突。

小绿认为知情权重要,而小黄则认为隐私权更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沟通和理解。

小黄可以向小绿解释他一开始不愿意透露病情的原因,并且向小绿保证他会做好治疗和预防工作,以保护小绿的知情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常常会发生冲突,而如何协调这两个权利,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配偶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婚姻中,有些事情可能只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如个人健康状况、个人财产状况等,此时,配偶过度干预会使对方感到压抑,破坏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

而在某些重要事情上,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教育等,过度的隐私保护却会使夫妻间的沟通和信任出现问题,反而让感情更加恶化。

其次,我们来探讨如何协调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首先需要夫妻间相互理解和尊重,以沟通为基础,切勿隐瞒事情或欺瞒对方。

其次,夫妻间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不应该过度干预或者做出过分要求。

在公共领域,如家庭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则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让对方了解相关情况。

最后,我们来看看一些实际案例。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名妻子因为未经丈夫同意就搜查他的电脑,而被判赔偿其侵犯隐私权的损失。

而在英国,有一对夫妻,妻子曾经对丈夫的手机进行搜查,后因此被判违反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法。

不难发现,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出现了冲突,而协调的关键在于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不论是在个人隐私还是共同事务上,夫妻间应该保持沟通和透明,相互支持,才能维持一段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

除了上述案例,我们还可以看看一些其他的情况。

在中国,一对夫妻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而产生了矛盾。

妻子对丈夫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够透明,给了妻子非常大的猜疑和不安。

为了了解真相,妻子私自查看了丈夫的银行账单和支付宝账户,结果发现丈夫在存钱方面有所隐瞒,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也存在问题。

这让妻子非常生气,并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但同时,丈夫也认为妻子过于干涉他的个人隐私,使夫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需要进行沟通,尊重彼此的隐私和知情权。

丈夫应该积极主动地向妻子透露他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与妻子一起商定共同财产的管理策略,建立夫妻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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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平衡一、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一)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传媒等多种途径了解或知晓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

它包括公民对政府所管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信息的了解或知晓,即政府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项活动中,制作、拥有和获取的信息。

(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1、官员的隐私权保护与公众的知情权要求2.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与公众的社会知情权要求二、如何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一)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处理原则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

(二)我国协调两权的措施(三)新闻媒体的平衡者角色1.权利冲突的平衡者:既要尽可能采集到新闻信息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以保证其实现其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媒体对社会的舆论监督,又要做到在采写报道新闻的过程中尽量不侵犯被报道者极其相关人员的隐私。

2.新闻媒体的道德约束在信息搜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信息的报道者,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报道,作为信息搜集者,将主客观分开,避免“媒体审判”;作为舆论的监督者,要有较强的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进行更正与答辩。

三、结语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尤其是在具体案例的裁判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对不同的权利的保护平衡,坚持权利协调原则,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权利要求。

而作为媒体和媒体工作者,则要求他们在冲突和矛盾中进行传播活动时,要以法律精神、法制原则及自己的良知把握好尺度,既要讲出事实真相,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促进法律健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又要游刃有余。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平衡伍思霖(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重庆401120)[摘要] 在社会传播体系中,以媒介报道为中介的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往往由于各自的利益取向而存在多方面的冲突。

立法亟待完善,媒体致力冲突平衡者的扮演:一方面,职业道德要求新闻工作者尽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法律和社会道德要求新闻作者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新闻媒体夹在本身就处于对立地位的两权之间,像是一个天平,左右晃动,依赖法律协调,依赖道德约束,在两权的冲突中找寻平衡,寻求安身立命的缝隙,促进我国的法制进程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传播活动;权利冲突;冲突平衡一、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一)知情权的概念最早提出知情权这一概念的国家是瑞典。

1776年瑞典新闻法中提出“公开原则”,要求政府文件应向公民公开。

1945年前后,美国记者肯特·库伯(Kent Copper)最先使用“知情权”一词。

他针对当时美国政府权力不断膨胀的状况,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并建议将之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按其给出的定义,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传媒等多种途径了解或知晓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

它包括公民对政府所管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信息的了解或知晓,即政府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项活动中,制作、拥有和获取的信息(不包括依法应保密的信息)。

尤其是事关公民权益或利益的重要信息,公民都有权利知晓,政府也有义务将其披露公开,使公民得以了解或知晓。

[1]而法学研究者们则认为,知情权通常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的权利,包括知道与自己有关的事务(如自己的档案资料)或自己有兴趣的事务(如新闻)。

“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权),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性质,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之一部分)。

”且知情权通常应该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三种。

[2]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认为,知情权涵盖了两个视角:一是从公众与政府的关系出发,主张公众有从政府获知各种公公信息之权利,二是从媒介与当权者的关系出发,主张媒介有从当权者哪里获得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

[3]在我国尽管知情权还没有规定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但是我国的宪法却对知情权有着保障。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的这条权利规定,显然包括作为权利主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

如果人们连知情权都没有,就更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

而新闻媒体也具有知情权,它们的权利不是天生就具有,而是公民赋予的。

换句话说,新闻媒体是公民知情权的载体。

通过它们,公民才能更好地实现了知情权利。

(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

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放置任何人非法侵犯。

知情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的权利,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得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

依据这样两个权利,人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即产生相当的矛盾与冲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而是通常被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规定的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使得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先天不足。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1、官员的隐私权保护与公众的知情权要求国家官员的隐私权由于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

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的一个判例就已指出,“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在此种情况下,该权(即隐私权)并不存在。

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无法与其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利亦不存在。

”①[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学历、行为背景、个人品德及工作能力等对一个国家的生存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普通公民知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隐私权应受到限制是由于他们的许多隐私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已成为自然人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所指向和要求披露的对象。

[6]2.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与公众的社会知情权要求公众人物是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

例如著名歌星、影星、体育明星、著名科学家和文化艺术家、皇亲贵族等。

按照张新宝教授的观点,公众人物可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

自愿公众人物是指那①Cal.App.297(1931).丹尼尔法官在Melvin v.Reid 一案中的判词。

些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

此种主观状态可以以明示方式也可以以默示方式即其知悉自己或应当知悉其活动、职业的后果必然使其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的方式表示。

非自愿公众人物,其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造成的。

他们的公众地位一般而言有一定的时间性,即当一定的新闻热点降温后,这种公众地位也可能丧失,此时非自愿公众人物是否继续延续这种地位的变化可以取决于自己的意志。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国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特别是在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方面,表现得尤为强烈。

然而,现实生活中,隐私权和知情权又常常会发生激烈碰撞,一部分人要求保护隐私权,另一部分人却要求揭开隐私,满足公众的知情愿望。

比如,《工人日报》日前发表了一则大众话题《让病人反感的床头卡》,文章指出:在病床前的一张小卡片上,病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护理级别、疾病名称等一目了然,病人毫无隐私可言。

病人病情是否需要保密,值得商榷。

是的,如果病人得了不治之症,抑或急性传染一类的疾病,肉体已经受到折磨,不希望再遭受精神创伤,病人的这种隐私保护需求可以理解。

但这种保护却是建立在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试想,一个人得了肝炎甚至艾滋病之类,如果保护其隐私而不让他人知晓,一旦被其传染,这种保护岂不有失公允,保护了这一方而坑害了另一方吗?2008年年初发生的香港“艳照门”事件,是典型的隐私权侵权案例。

当然,这个案例中的侵权主体和被侵权主体都有其特殊性,被侵权的自然是公众关注度极高且历来是要求隐私权呼声很高也是历来容易与媒体发生侵权纠纷的“明星们”,而就艳照的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来看,其侵权主体则应该不仅仅是艳照最初的发布者,还应该包括网络这一传播媒介以及在网络上疯狂传播艳照的各位网友们。

但鉴于其波及范围之广,煞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我们姑且只将侵权人看作是那个至今不为人知躲在网络世界中的“奇拿”吧。

该案所涉及的隐私内容应该是“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者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 可是,在此次“艳照门”事件中,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艳照本身、涉案明星的反应以及对“奇拿”的猜测与寻找上,而忽略了法律规范对此做出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措施来解决这件事情。

只听说陈冠希开记者会公开道歉,阿娇暂时退出娱乐圈,却没听说艳照事件的哪一个主角站出来说他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隐私权。

①美国的詹姆斯·希尔诉《生活》杂志发行人《时代公司》侵犯隐私权案,就体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1952年,希尔及其家属在费城郊区的家中,被三名逃犯软禁达19小时。

事后,希尔告诉记者,那三名逃犯很有礼貌。

1955年,剧①笔者只是想借此案讨论知情权与隐私权在社会实践中的冲突形态的表现,而其中涉及到的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的某些差异,本文对此不多做叙述。

作家海斯将希尔一家的类似痛苦经验,改编为《绝望的时刻》剧本,对希尔用希利尔德一名代替,剧中逃犯有殴打希利尔德,并以《真正的罪案,记起紧张的喜剧表演》为题,报道该剧的演出,且毫不保留地描述该剧为希尔一家悲惨经验的重演,致使希尔一家遭受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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