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什么

配偶权是指什么配偶权是指什么?如何理解?有哪些特征?以下是店铺⼩编收集到的关于配偶权的⼀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配偶权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配偶权是指什么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夫⼀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配偶权的核⼼是性权利。
⼀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同时履⾏和协调配合;⼆是配偶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缺⼀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为。
配偶权的派⽣权利:配偶权作为⼀项基本⾝份权,应当派⽣出下列权利和义务: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是否有独⽴姓⽒的权利,配偶各⾃有⽆独⽴的姓名权是配偶有⽆独⽴⼈格的标志。
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活住所的权利。
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法,主要有4种:(1)丈夫权利主义。
这种⽴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使,只不过⾏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
例如《瑞⼠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
(2)丈夫义务主义。
这种⽴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提供住所,⽽妻⼦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
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
(3)协商⼀致主义。
这种⽴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协商⼀致确定。
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
(4)⾃由主义。
这种⽴法规定夫妻各⽅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由,如前苏联即作此规定。
我国婚姻法实⾏的也是⾃由主义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双⽅约定,⼥⽅可以成为男⽅家庭的成员,男⽅也可以成为⼥⽅家庭的成员。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
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2]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配偶权”与“婚内强奸”

“配偶权”与“婚内强奸”“反对家庭暴力”已经提了不少年,专家们普遍呼吁:女性经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全社会都应重视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然而,在井冈山婚姻法年会上,法学专家们在“专家建议稿”中却提出了“配偶权”。
有的学者指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它基于男女间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体现着婚姻的内在要求和男女互为配偶维护正常夫妻关系的身份利益。
包括同居权、住所决定权、性交排他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扶助权等。
“配偶权”的提法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争论,有些社会学家认为在法律中规定“配偶权”是十分荒诞的,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而有些法学家认为社会学家不懂法律,隔行如隔山,故对社会学家的言论似乎不屑一顾。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它同社会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等密切相关,修改婚姻法时应注意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其实,“配偶权”的提法之所以引起争论,焦点就在性权利上。
观点不一样是正常的,只有一个声音才是可怕的。
每种观点都有它的可取性,因为是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
妇统恐怕更多考虑的是广大妇女的权益,社会学家是从研究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的,而法院系统则更侧重于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结果,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我个人认为,在法律中写进“配偶权”实在没有什么好处,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也非常不利。
我们的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配偶权”的外延和内涵究竟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规定“配偶权”的利弊如何?不知法学专家们是否仔细考虑过这些问题?我在报纸上看到过这样的观点:“没有专家的民族是愚昧的民族,但一个民族如果只能听到专家的声音,那同样是极其不幸的。
纳粹有纳粹的理论家,文革有文革的吹鼓手,他们都是以专家的面目出现的,他们的理论也曾经多么令人迷醉啊”。
在此我并无攻击之意,只是觉得对于一部涉及每个公民利益的法律,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仅仅是让专家发出理性的、冷冰冰的声音。
配偶权对比表

国际配偶权立法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国(始于1942年,民法典第六章) 德国(1957.6.18《男女平等权利法》后吸收至家庭法)日本(《日本民法典》)瑞士(《瑞士民法典》)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美国(各州制定不违宪,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在家庭法领域指定的同一法典)忠实义务民法典212条(1924年部分修改)159条以保护贞操为主要内容夫妻之间有相伴、相爱、相助、性交、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大多数州立法规定夫妻间配偶权平等享有扶助义务1360条752条163条同居义务1970年215条修改1353条159条以婚姻一方违背该项权利义务构成婚姻关系破裂事实来体现姓名权1355 应当确定一个共同家庭姓氏750条160条,夫的姓氏为配偶双方之姓氏妻子有选择姓氏的自由住所决定权1975年215条增加162条选择住所的决定权家事代理权1965年220条修改1353条166条承担侵权责任违背上述,242条得请求离婚;依266条以违反配偶权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请求赔偿825诱使同居条款;847精神损害赔偿有权在请求损害赔偿之诉中一并要求赔偿“配偶权”损失有规定第三人赔偿的制度立法特点比较原则,限定配偶权在狭义范围内对夫妻财产权益较重视相比法德较为简单中国区际配偶权立法比较台湾(《台湾民法典》)澳门(《葡萄牙民法典》基础上的《澳门民法典》)香港(1971年《婚姻改革条例》及后续)忠实义务司法操作特色“婚姻之本质”1533条”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1535条;1536条与英国大致相同,以互负贞操义务为重要内容扶住义务供养义务,夫应对妻尽同居的权利义务1001条共同的权利义务;遗弃行为构成离婚理由;因生理缺陷不能履行为无效婚姻姓名权1000条冠姓需登记,可回复,次数限制1538条,“可选择在其本身姓氏上冠以对方不超过两个之姓氏”以夫姓代替父姓或冠名,男子不改从妻姓住所决定权1003条均有家事代理权《婚姻程序及财产法》;《已婚人士地位条例》侵权责任承担相奸人责任;通奸配偶责任;实行过错宣告制侵权行为,无过错方除享有离婚、别居请求外,对相奸的第三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对继续不贞行为时,得请求以罚金特点忠实义务的司法操作源于对配偶权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的离婚损害区分强调夫妻配偶权利的平等。
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一、配偶权的涵义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
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否定了配偶权需要建立在异性婚姻关系基础上的传统观点,通过对配偶权本质基础的初步分析,确立了两人间的爱欲才是配偶权存在基础的观点。
配偶权不仅存在于婚姻关系与于同居关系中;同时,配偶权也存在于异性关系和同性关系中。
标签:配偶权;爱欲;同性;异性法意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是由世俗文明本质决定,通过一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反映出来。
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怎样的法定意义配偶权,反映着该地域人们对配偶权的一般看法。
法律制度等人类文明仅仅是为了满足一定的政治需要而进行的人的偏执意识的架构,并不可能与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完全符合或者真实反映其本质。
拙文试图通过确定稳定恒一的配偶权,来分析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即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不应因地域差异、文明差异、人种差异等因素其本质是出于不同的历史进程中或者处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引起的不同理解。
期待同仁们的批评与指正,以促使我的观点发展。
一、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初步确定世俗社会配偶权的认识,主要是基于配偶权工具性的运用,基于一定政治国家的需要,采用法律制度和道德解释配偶权的性质与内容,来解决某些社会关系矛盾,稳定文明状态下的配偶关系。
究竟什么是配偶关系、什么是配偶权就在这样的预设中成为一个公理而不需要再行解释。
配偶关系即是在婚姻状态中的夫与妻的关系,配偶权即是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一对一的权利[1]260-291或是“首先是夫对其他男性、妻子对其他女性的权利,其次才是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的一对一的权利[2]。
上述的理解成为大多数文明所认可的配偶关系与配偶权。
按照这样的理解,配偶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存在,与此同时,在大多数文明中认可的是异性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那么同居中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有性关系并且有着感情集结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仅以夫妻相称而无现有制度认可的夫妻关系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①异性之间可以形成配偶关系,那么同性之间可否形成配偶关系呢?这些疑问不是简单的问题或者说不是问题。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婚姻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而配偶权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也使得配偶权问题愈加复杂和多样化。
因此,深入研究配偶权问题,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配偶权问题的研究,探讨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实现以下目标:1.探索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配偶权的性质与特征。
2.分析配偶权保护现状,发现问题症结,深化对配偶权问题的认识。
3.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完善专门的法律和政策。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调研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文献调研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法规、政策文件和经典案件,加深对配偶权相关内容的理解,为实证研究提供依据。
实证研究法:通过质性研究方法,分析调查数据,从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角度分析现有的配偶权问题,揭示问题的症结。
四、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研究内容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内容及方法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2.1 配偶权的含义和性质2.2 配偶权的内容和特点2.3 配偶权的法律依据第三章:配偶权的现状与问题3.1 性别角色观的影响3.2 配偶特权的误解3.3 法律保护的缺陷第四章: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1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意义和必要性4.2 以婚姻法为核心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3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落实和完善第五章: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5.1 案例分析5.2 调查研究第六章:结论与展望6.1 研究结果分析6.2 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6.3 政策建议进度安排第一次进度汇报:完成文献调研,形成研究框架,编写绪论部分第二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部分,开始进行实证研究第三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现状与问题部分,开始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的研究第四次进度汇报:完成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部分,并进行数据分析第五次进度汇报:撰写结论部分,在结论和展望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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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已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规范与行政手段来对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第三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仍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对于有无必要规定配偶权、对插足于夫妻之间的第三者是否应追究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学界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与研究。
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的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美国学者威廉·杰欧·唐奈在《美国婚姻与婚姻法》中论述“配偶权价值在于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由此,英美法系学者将配偶权定义为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力。
可见,英美法系学者仅是从定义所包含的内容方面对配偶权进行界定,没有对配偶权的性质做出分析。
国内的法学界关于配偶权的定义见解纷呈,归纳起来,大致有身份说、陪伴说、利益说、法定说、性权利说五种。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利”;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一书中阐述“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学界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配偶权概念的界定,可谓见仁见智,但总体来说学者对于以下几点都能达成共识:1.配偶权是夫或妻一方的身份权利;2.配偶权产生的前提是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3.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即夫妻之间互享权利、互尽义务。
(二)配偶权内容配偶权就其内容而言,学说林立,莫衷一是。
学者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中认为“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八项,即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生活代理权、相互抚养权、计划生育义务”。
基于不同的定义,学界对于配偶权属于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争议颇多。
何俊平在《配偶权不容侵犯》中阐述“配偶权是基于夫妻关系身份产生的,属于身份权的一种。
由于身份权是种对世权、绝对权,故依而推之认为配偶权就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权利,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学者张保华却认为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其在《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适用》中论述“配偶权必须要经过配偶一方的协助才能实现,所以配偶权应当是一种相对权利”。
通过各学者学说比较,可以看出配偶权包括的内容是跟其界定配偶权概念所利用的观点相符的。
虽然目前学界对于配偶权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居、忠实义务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基本得到了认可。
二、第三者插足是否构成侵害配偶权(一)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的界定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两者相互联系层层递进,只有符合第三者的条件继而才能构成第三者插足。
何谓法律层面的第三者,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声音和观点。
夏吟兰在《再谈“第三者”》一文中论述“对第三者的界定一般分为四种观点:一为暧昧说,二为通奸说,三为破裂说,四为目的说。
这四种关系在属性上层层递进,依次加重从行为论逐渐发展到结果论”。
学者高红宽在《配偶权初探》一书中对于这四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暧昧说'界定第三者的范围过宽,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暧昧关系只是一种精神层面的产物,无法在客观世界对其确定,更无法在司法层面加以界定和操作。
‘破裂说'与‘目的说'混淆了‘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的概念,在逻辑上有失妥当。
故上述四种观点中的‘通奸说'更具有实行性。
”可见,学者对于“第三者”本身的实质性概念未提出疑义,仅对第三者界定标准存在异议。
对于第三者插足概念的定性,杨遂金教授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中写到:“第三者介入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陈小毛认为:“第三者插足一般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行为。
”很明显,学界对于“第三者插足”的界定,重心成分在于“插足”,“插足”通俗认为就是导致他人感情破裂。
在满足“第三者”的基础上又实施“插足”行为,构成“第三者插足”。
(二)第三者插足的侵权责任在我国民法理论上,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同居甚至重婚时,无过错的配偶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承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理论上认识不一。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银河、马忆南在《婚姻法修改争议》中指出:“配偶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具有相对性,一般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所以第三者不存在侵权责任。
第三者并没有加入契约,也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人。
”周安平的《性爱与婚姻的困惑——“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之探讨》写到“第三者不负法律责任也不违背公平原则。
在事物发展中,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婚外恋的主要原因只能是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而不是第三者的出现,因此‘钉子'打在过错配偶的屁股上才更为公平。
”持肯定观点学者认为,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延满在《亲属法原论》中阐述“婚姻家庭人身权都有对抗一切人的效力,‘第三者介入'属于共同侵害配偶权和人格权的行为。
法律对配偶权的规定,就是要依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使之符合社会对婚姻关系稳定性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幸福。
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另一方的权力就必然地受到损害,因此应该对违法的行为人进行制裁。
”三、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完善婚姻权是婚姻家庭内部权力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础及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关于配偶权的优秀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配偶权制度。
(一)规定配偶权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配偶权是立法上的一个严重疏漏。
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法律都不应当加以回避。
危晓美在《试论“第三者”插足对配偶权的侵害》中写道“在立法上,我们应明确赋予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以一定的权利,使其能够向右婚外性行为的一方配偶主张权利,使婚外性行为得以成为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受害方配偶可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使其所受之损害得到补偿。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配偶权的规定,可以有效的规制“第三者”肆意侵害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的行为,受害方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向“第三者”索赔。
(二)明确界定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方式李志敏在《比较家庭法》中论述道“对于配偶权的维护,应当从规范侵权行为入手。
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配偶一方单独对另一方构成的侵权,主要包括遗弃、虐待、限制配偶的行动自由以及其他侵权行为;二是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对另一方构成的侵权,主要包括通奸、姘居、重婚及其它对配偶不贞的行为。
”将配偶一方的行为和第三者的插足行为纳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方式中,使得受害方配偶可对“第三者”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在完善配偶权制度这一方面,提出观点最多的就是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插足合法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
李燕在《论夫妻的忠实义务》中写道“建议对于合法婚姻的插足者,应当确定其侵权责任。
通过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插足行为进行规制。
”《法国刑法典》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至二千法郎罚金。
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
甚至规定,夫在家里将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恕。
《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
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
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学习韩国、美国、法国等国,在刑法中增加通奸罪,让受到侵害的一方得到补偿,让实施侵害行为方得到应有的惩罚。
配偶权乃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应有之义,其实质是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分担以及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它不仅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内在本质需求,而且还保障这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以及婚姻生活的安全、和谐、幸福。
在法律中明确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承认和保护配偶权,使合法婚姻得到有效地保护,从而弘扬道德价值,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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