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知识介绍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管理比较
管理体制
01
广州与其他地区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可能存在差异,这包括管
理机构的设置、管理人员的配置等方面。
信息化程度
02
广州与其他地区的医疗保险信息化程度可能存在差异,这包括
系统的建设、数据的处理等方面。
监管力度
03
不同地区对医疗保险的监管力度可能存在差异,如某些地区可
能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而广州则有严格的监管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服务协议等内容,规范了医疗机构 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与定点医疗机构类似,该政策规定了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服务 协议等内容,确保其合规经营。
,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提高医保服务水平
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医保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医保服 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化。
加强服务监管
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保服务的质量和 安全。
优化服务流程
简化医保服务流程,提高医保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方便市民办理 医保业务。
加强医保宣传教育
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医保局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 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
医保局积极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 市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组织架构
医保局设有多个部门,包括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基金 管理处、审核处、信息技术
处、公众服务处等。
各部门职责明确,协调一致 ,共同完成医疗保险的管理
06
与其他地区医疗保险服务 管理局的比较分析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广州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在普通门诊就医时享受报销的医疗费用项目清单。
一、基本药品:1.医保药品: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2.特殊药品: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特殊药品,如血液制品、肿瘤药物等。
二、检查项目:1.常规体检: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常规检查项目。
2.特殊检查:如CT、MRI、PET-CT等特殊影像学检查项目。
三、治疗项目:1.一般治疗:包括注射、输液、挂号费等一般治疗项目。
2.特殊治疗:如手术治疗、化疗、放疗等特殊治疗项目。
四、门诊手术:1.一般门诊手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一般外科手术、口腔科手术、眼科手术等。
2.特殊门诊手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外科手术、心血管手术、神经外科手术等。
五、其他费用:1.挂号费: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挂号费用。
3.检验费: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检验费用。
4.治疗费: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并不包括所有的医疗费用项目,有些项目可能需要个人自费或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
此外,具体的项目目录可能会根据广州市政府的政策调整而变化,参保人员需要随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标准的清单。
该目录是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目录的发布旨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范围,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公平、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障。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主要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医院等级、限定条件等内容。
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各类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检查、检验、治疗、康复等。
费用标准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对各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实际支付金额,包括甲类、乙类、丙类等不同费用等级。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中还规定了医院等级和限定条件。
医院等级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机构的等级划分,包括三级甲等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一级甲等医院等。
限定条件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一些医疗服务项目的限定条件,包括疾病种类、医疗技术条件、就诊顺序等。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的制定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调研广州市的医疗资源情况,了解医疗服务的需求和供给,制定制定制定整体的医疗服务需求规划。
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广州市实际情况,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制定目录的基本原则、范围和标准。
然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服务项目的评价和审核,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和分级。
最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公布并实施诊疗目录,并及时修订和更新。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的发布对于广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诊疗目录可以保证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同时,发布诊疗目录可以使广州市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更加方便和明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效益和满意度。
总之,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是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医疗服务范围和费用标准的依据,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水平。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药监、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城市之一,在医疗服务方面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广州市公费医疗是广州市政府为广州市居民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它保证了广州市居民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公费医疗的具体内容及就医流程。
一、适用人群二、医疗范围广州市公费医疗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救治费用以及辅助检查费用等。
基本医疗费用指的是居民就医时必须支付的挂号费、诊查费、治疗费用以及一些常见的检验费用、放射线费用等。
救治费用指的是各类紧急救治费用,包括急诊、院前急救车费用以及手术费用等。
辅助检查费用则包括CT、MRI、超声波等辅助诊断费用。
三、就医流程1.挂号流程居民在就医前需提前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挂号,挂号时需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并填写相关信息。
挂号时要根据病情选择相应的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等。
挂号成功后会得到一张挂号单,上面有就诊时间和医生的信息。
2.就诊流程在就诊当天,居民需按照挂号单上的时间到医院就诊。
就诊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和挂号单,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初步问诊,然后进行相应的检查、化验或辅助检查,最后给予相应的治疗方案。
3.结算流程就诊结束后,居民需要到医院的财务处或支付窗口结算费用。
在结算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以及相关的费用明细单,医院会根据医疗服务提供的费用进行结算,居民只需支付自己的个人负担部分。
四、就医注意事项1.医院选择居民在就医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就诊的医院,首选可以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基层医院。
这些医疗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功能,并且就医流程相对简单,方便居民就诊。
2.项目验定对于居民就医时需要进行的一些特殊项目,如手术、特殊检查等,需要提前到医院的财务处或结算窗口进行项目验定。
验定成功后,居民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健康档案管理总结起来,广州市公费医疗为广州市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使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减轻了经济负担。
居民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前需要办理公费医疗凭证,并按照就医流程进行就诊和结算。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经费保障,并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
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全市各级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区政府指定本级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和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参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就医管理及待遇支付、基金财务、数据统计分析、咨询、权益记录等各项经办业务。
市、区财政部门按职能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市、区教育部门按职能配合组织发动各类学校办理参保手续等。
税务部门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变更以及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手续等业务。
各类学校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有关事务。
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医保退休政策

广州市医保退休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退休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障广州市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广州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医保退休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医保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医保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广州市医保退休政策适用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项医疗保险。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政策较为相似,本文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进行说明。
二、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分为两种情况:1、在职期间已经缴纳满15年的,可享受免缴医保费用的待遇;2、在职期间未满15年的,需继续缴纳医保费用,直至缴纳满15年为止。
三、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0%。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0%。
2、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还可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提高,二是对一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进行补充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具体比例为:个人缴费占总费用的20%,单位缴费占总费用的80%。
四、医保退休政策的申请流程退休人员需要到当地社保局进行申请。
具体申请流程如下:1、准备好个人身份证、社保卡、退休证等相关材料;2、前往当地社保局办理申请手续;3、填写退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医保退休证。
五、医保退休政策的注意事项退休人员在享受医保退休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退休人员应及时到当地社保局进行申请手续,否则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2、退休人员应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社保局的通知和信息;3、退休人员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到社保局进行更新。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指引一、参保范围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浦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缴费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各类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览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一)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1、学校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入托幼机构儿童、具有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办理;2、街道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3、民政资助类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参加省、市或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城镇居民,可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发的家属医(诊)疗证复印件,暂不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
(二)缴费办法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征收。
1、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2、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指定银行提供的缴费途径有:(1)现金缴费:参保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到广州地区指定银行任一网点使用现金缴交居民医保费;指定银行柜员核对无误后,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办理缴款后,柜员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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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享受 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重大疾病医疗 补助金由该专项资金参照上述办法给予资 助;不符合条件的,由本人缴交。
28
五、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35
(七)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注销 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用于 结付最后一次就医自费的医疗费用,仍有结余的, 由单位持有关证明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对其个人医 疗帐户资金进行清算,并注销其个人医疗帐户,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有关规定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资 金余额可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 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
36
(八)未缴、缓缴医疗保险费或被停发养老金的 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凡未缴、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或被停发养老 金(含未及时提供生存证明)的退休人员。市医保中心 在次月停止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个人医疗帐户中仍 有剩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 的医疗待遇;待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和恢复领取养老金 后,自次月起即恢复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划入和享受相 应的待遇。如参保单位经批准可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在延期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个人医疗帐户 金额暂不划入。在3个月内补足延期缴费的费用及利息的, 可补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补付支付延期缴费期间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10
在职职工增员的办理
用人单位为新招收或调入的本市 城镇户口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 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 然后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 员。
当月增员,次月交费,再下月享 受医疗待遇。
11
在职职工减员的办理
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减员月报 表》及原社保规定的减员有关材料到 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
6
新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登记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 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 领取《社会保险费登记证》
医疗保险关系确立!
7
已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登记
用人单位应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打印《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名册》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名册》核对,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交回所属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37
(九)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国)定 居的规定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国)定居的,由 参保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明到市医保中心 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手续,个人医疗帐 户余额以现金形式发还本人,并注销其个 人医疗帐户。
38
(十)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的待遇
1、参保人员失业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 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 的基本医疗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患病就 医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业务知识介绍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
1
当前我国医疗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现原则
一、基本水平、广覆盖、费用双方负担、统帐 结合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公平与效率对等
29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年龄段的标准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为1% 2、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 3、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 4、退休人员为5.1%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划入基数:
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 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构成:
18
单位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费缴纳
有两种方式,由用人单位选择 一种方式:一次性缴交。即用人单位
为其每个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
均工资7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缴交后视同
缴交10年基本医疗费。 另一种方式:按月分期缴交。即用人
单位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缴
纳,分期缴纳时间为120个月。在十年内死 亡的退休职工,过渡性基本医疗费交至死 亡时止。
图示:
40岁
46岁
(医改)
48岁
(解除合同)
50岁
6年
单位计发本人
2年
社会
扣医改交医疗费
23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过渡性 基本医疗费缴纳
养老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医改启动前 时间累计,即2001年12月1日前的养老缴 费年限(含连续工龄)计算,以后年限不 再计算。
24
在2001年12月1日前养老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社会申办退 休人员,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扣除其 离开单位时已计发的年限和在原单位已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下同)后,余下 年限由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缴交;
13
退休人员减员的办理
退休人员死亡,用人单位按原社 保规定,填报《社会保险减员月报 表》,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月 办养老减员手续,再到市医保中心办 理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继承手续,随之 医保关系终止。
14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征缴方式:
医保关系的确立、参保人员增减员手 续、缴费基数的年度申报和调整等与其他 四个社保险种一并办理。即用人单位应缴 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当月 核定其在次月应缴的费用后,交地税部门 按月五险同单征收。
17
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要为当月25日前已 办退休手续的每个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 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后,计算新增退休人员过渡性基 本医疗费时,可以按其本人已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的年限相抵减。如在职时缴费年 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其退休后单 位 再不需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21
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原 按劳动合同定为“管理人员”岗的女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含终止、 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离职等) 时,其法定退休年龄可按50岁计算。
22
例:一女职工,在48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应一次性发给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8年给职 工本人;如果该职工在46岁参加医改,并交费, 那么单位应抵扣两年已交的基本医疗费后,应 计发6年医疗补偿金给该职工。
1、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2%全部 2、按上述规定各年龄段的比例划入资金 3、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31
(三)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支付范围:
1、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
(1) 、 起 付 标 准 以 下 的 医 疗 费 用 ;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对应的
职工个人的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 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15
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和缴费率
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费
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8%缴纳
用人单位
为本单位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 基本医疗保险金
在职职工个人
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
16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
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 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如本人月 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低于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60%为缴费基数。
· 区属单位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市属、区属单位医疗保险的登记与社会保 险其他险种一起办理
5
新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登记
用人单位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 文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3
(五)参保人在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 帐户的管理
参保人在义务兵服役期间,保留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每月按时按规定比例继续划入个人医疗 帐户资金;退役时,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 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 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4
(六)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转移的手 续
凡在统筹地区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个人医 疗帐户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其医疗保险停保 或重新参保手续,并相应变更个人医疗帐户资料;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需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同时转移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无法办理转移 手续的,其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以现金一次性支付 给个人。
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十年的合同制职 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过渡性 基本医疗费计发
用人单位按其在退休前10年内,在本 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 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直接缴给社保机构,但应抵扣单位为其本 人已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一年(月)的计发标准:为上年度本
市职工年(月)平均工资7.5%。
当月减员,次月停止缴费,医疗 待遇随即停止享受,个人帐户的余额 仍可继续享受完。
12
退休人员增员的办理
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用 人单位在当月办理在职减员手续后, 随即为其办理退休增员登记手续,从 次月起按退休人员身份(领取养老金) 停止个人缴费,并缴交过渡性基本医 疗保险金,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 享受。
市医保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在其用人单位缴费次月起按各年龄段的标准划入个人医疗 帐户资金;并为每人每年划入医疗基础金100元,在首次 参保缴费的次月先行划入以后每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再划 入100元。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 人医疗帐户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 员,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调整个人医疗帐户的划入比例。
2、凡职工工伤和女职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或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