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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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经济法是指为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而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当性。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保护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经济法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领域,包括了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等。

而反垄断法是在经济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专门法律。

反垄断法是为了阻止垄断行为的产生,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当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垄断行为指的是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可以通过操纵价格和其他方式来控制市场。

所以可以说,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反垄断法的作用1. 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当性。

通过对垄断行为的限制和打击,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的机制,防止市场被少数供应商垄断,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 维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价格的高涨和质量的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3. 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垄断行为会抑制创新和技术进步,限制市场的发展空间。

通过反垄断法的限制和打击,能够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并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1. 竞争审查竞争审查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垄断行为的事前审查,能够预防潜在的垄断行为的发生。

竞争审查可以通过对企业的合并和收购行为进行审查,对市场潜在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2. 制裁与罚款对于已经存在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通过对垄断企业的制裁和罚款来进行惩罚。

制裁和罚款是对垄断行为的一种强有力的打击手段,能够有效地遏制垄断行为的发生,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3. 建立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实施反垄断法,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中国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案例

中国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案例

案例一:2000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5月,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

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夜市。

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销活动。

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思考:该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1998年2月21日,济南七大商场以“长虹”售后服务质量不好为由,宣布拒售“长虹”彩电,采取联合行动,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长虹”彩电撤下专柜。

而“长虹”方面说,每天有四辆流动服务车在市内流动维修,济南消费者协会也证实没有关于“长虹”彩电的投诉。

这些商场联手拒售“长虹”彩电的真实原因是,“长虹”采取现款现货经销制,在销售上实行台阶式返利的方式,而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实力雄厚,商誉好,希望“长虹”对他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允许他们先拿一批货做铺底销售,也即先给货,后付款。

而“长虹”不愿意对任何商场作政策倾斜,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思考:济南七大商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其行为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对这些商场的这类行为,由哪一个部门来进行监管?案例三:1977年,美国大陆电视公司VS GTE斯莱瓦利亚公司。

GTE斯莱瓦利亚公司是一家电视机生产商,它意图通过吸引更有竞争力,更胜任的零售商来提高其市场地位。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GTE斯莱瓦利亚公司限制了在任何指定区域进行销售的零售特许经营权的数量,并要求每一个特许经销商都只能在被特许的地点出售其产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垄断的法律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垄断的法律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垄断的法律责任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垄断的法律责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垄断行为成为引发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各国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的视角,探讨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和评述。

一、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垄断行为是指某个市场上存在着一个或多个企业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价格等方面具有完全或部分的控制权,能够单方面操纵市场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市场份额的垄断、进入壁垒的存在、价格或利润的操纵,以及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等。

二、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垄断行为通常会导致市场的扭曲,损害其他竞争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权益,各国法律制度普遍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反垄断立法各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律,明确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禁止和违法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比如,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反垄断局(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负责执法和监督,针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2. 集中监管和强制拆分对于存在垄断行为的市场主体,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集中监管,以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垄断行为过于严重,可能会被强制拆分为多个竞争性企业,以恢复市场公平竞争。

3. 民事赔偿责任除了行政处罚,垄断行为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的责任。

其他竞争企业或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垄断企业进行赔偿。

三、垄断行为的案例分析和评述垄断行为的案例在各国都有发生,以下以中国和美国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评述。

1. 中国的案例:高通反垄断案高通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无线通信技术和芯片生产商之一,因滥用其在移动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SEP)上的控制地位,以垄断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企业的利益,被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处以巨额罚款。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600字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600字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600字反垄断法是针对垄断行为的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垄断是指市场上某一家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了整个市场,从而导致市场竞争受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反垄断法旨在打破垄断,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一些科技巨头因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备受争议。

其中最为瞩目的案例之一就是美国司法部对谷歌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谷歌在搜索引擎领域拥有绝对的市场统治地位,根据数据显示,谷歌在全球搜索引擎市场占据了超过90%的份额。

该诉讼指控谷歌通过垄断行为削弱了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公平竞争。

在此案例中,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打破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恢复市场竞争。

在对此案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几个重要的方面。

首先,谷歌之所以能够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一部分原因是其拥有先发优势和技术实力。

其次,谷歌通过与其它公司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使得消费者很难有其他选择。

最后,谷歌通过操纵搜索结果,将自家产品优先展示给消费者,导致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获得公平机会。

在应对这种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首先,反垄断法可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防止某一家企业通过垄断行为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其次,反垄断法通过打破垄断地位,刺激创新和竞争,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重要的是,反垄断法可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防止市场经济出现扭曲现象,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在当今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通过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可以有效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的发展。

对于像谷歌这样的科技巨头来说,遵守反垄断法规定,遵循市场规则,才能够在竞争中不断提升自己,赢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

反垄断法中的利益研究论文

反垄断法中的利益研究论文

反垄断法中的利益研究论文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

在垄断的市场中,存在几家少量的公司掌控了整个市场,并且可以设置价格和条件以取得最高的利润。

因此,反垄断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可防止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与消费者的利益相悖。

利益研究是一项基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为了帮助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所有潜在影响的可能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个反垄断法案的利益研究论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评估将反垄断法规定的影响。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场上的竞争,防止市场出现寡头垄断的情况。

因此,需要对反垄断法的不同规定进行分析,评估这些规定将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例如,规定“市场中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公司”是什么意思?需要对这一概念加以明确定义,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针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影响,需要评估其对市场和社会利益的影响。

这些规定在经济和社会层面上可能引起的变化,如更大的市场参与度,更高的生产效率,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和低成本等等,都应该进行全面的分析。

另外,也要考虑到这些规定在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的实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对反垄断法在整个国家和不同地区实施的影响进行评估。

有时,反垄断法规定会对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市场竞争带来不同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差异化的评估,以确保反垄断法的公正性和实施准确性。

此外,我们还需要评估反垄断法实施的整体效果和效力。

这需要评估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实现了既定的目标,即防止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还需要考虑到实施反垄断法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以及其是否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方式,并且需要评估实施反垄断法的社会和经济成本与我们实现的社会和经济收益之间是否达到了平衡。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的实施需基于而非仅仅是率为其制定了规定和制度,反垄断法的开展,利益研究论文帮助进行全面和准确的计划和控制以达到政策目标。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反垄断法的实施、仅仅反对垄断是不够的,其还须与市场中其他相关法律形成一个合理体系使其完整实施。

浅论价格歧视情形下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论文[共5篇]

浅论价格歧视情形下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论文[共5篇]

浅论价格歧视情形下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论文[共5篇]第一篇:浅论价格歧视情形下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论文一、引言相关市场界定通常是反垄断案件竞争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

除固定价格、市场划分、串谋投标等少数本身违法的垄断协议外,其他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支配地位的认定,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反竞争效应的事前评估,都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识别出一组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地域构成同一相关市场后,即可通过估算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度指标来评估企业行为的竞争影响。

为便于执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涵义、基本依据、一般方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又称“SSNI P测试”)分析思路等做了细致阐释。

但《指南》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如本文所讨论的价格歧视情形下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多数情况下,企业会以统一的价格将其产品销售给不同需求者。

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也基于这种假设,不考虑不同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差别反应。

但我们经常会发现,企业有时会根据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差别反应制定不同价格,即存在价格歧视现象,例如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的中国电信一中国联通案件。

经济学中将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定义为需求弹性。

实施价格歧视的企业通常会对高需求弹性需求者制定低价,对低需求弹性需求者制定高价。

当然,由于成本差异导致的价格差别并不属于价格歧视。

Stigler(1987)给出的严谨定义更有助于对价格歧视含义的准确理解和识别:如果同样或类似产品的销售价格是通过在其边际成本基础上以不同比例的加成而得到的话,这种定价策略就称为价格歧视。

如果不存在价格歧视,忽略需求者差别并不会影响相关市场界定结果。

但是,当存在价格歧视时,若不对不同需求者进行区分,将会导致错误的相关市场界定结果。

因为,通过价格歧视对低弹性需求者收取高价会增加企业获利,这一点对实施SSNIP测试来说至关重要《指南》在说明SSNIP测试的几个实际问题时,其实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经营者小幅提价时,并不是所有需求者的替代反应都是相同的。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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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内容摘要】:在经过欧洲早期自由经济政策的快速发展后,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工场逐渐发展壮大,最终导致了垄断现象的产生。

并开启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经济时代,但随之而来的垄断的弊端也暴露无疑,社会矛盾激化、行业技术更新缓慢、产品质量下降、垄断企业操控物价、甚至控制政治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为了维护统治,资本主义立法者开始放弃了自由经济的信条,转而限制垄断,提倡充分竞争。

在这种背景下,1624年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成文法——英国的《垄断法》诞生了。

并开启了资本主义社会反垄断的篇章。

本文从历史出发,详细阐述《反垄断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并结合现实论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公共利益经济发展一、《反垄断法》的历史背景反垄断法起源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演变。

资本主义初期,经济发展水平极为有限,工业化尚处在起步阶段,主导生产的只是一些规模不大的工场,刚刚立住脚跟的资本主义社会迫切需要的只有一件事——增长、增长、再增长。

在资本主义的理念看来,鼓励和促进经济发展最明智的政策手段无疑是保护自由竞争,最好完全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资源配置,人们只要不从事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依法纳税,除此以外,人们可以采取自己认为的任何理想的方式去发家致富,通过每个私人元素的膨胀从而带动由上亿个私人元素组成的整个经济大体系的发展。

从本质上看,与其说在资本主义初期保护的是“自由竞争”,还不如说保护的是一种广泛而深远的“自由”,除了一条法律规定的底线,人们可以“为所欲为”,以不同的方式发展、壮大和巩固自己,而这种“底线以上的绝对自由”导致的后果只有一个——垄断。

原因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自由的市场中必然存在优胜劣汰,犹如大浪淘沙,远见卓识的生意人才能在商场生存,管理严谨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中得以发展。

其次,从经济的运作规律来看,“大”是一种资本,是竞争力的体现,也标志着承受动荡的潜在能力,越大就越巩固,成功的企业领导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不断的兼并他人壮大自己,自然是无可置疑的努力方向,据统计,从1895年到1904年美国经历了第一次合并高潮,平均每年合并公司数为301家,合并资产额为6.9亿美元。

通过这次合并高潮,在27个工业部门中,由众多中小公司合并而成的一家大公司占整个部门公司总数75%以上的有20个部门。

在美国各个经济部门中都形成了各自的垄断组织,其主要份额由少数垄断公司控制。

垄断由此而生。

二、由垄断走向反垄断的转变由垄断走向反垄断亦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个重要因素是,资本主义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社会经济的结构体系逐步完善,对经济波动的承受力增强,不再会仅仅因为一两个大企业的起伏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社会的价值判断也出现了一定的调整,公平的理念上升,效率的理念相对下降,好坏的标准不再只是"增长",而是开始兼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

第二,资本的高度集中必然形成市场的经济支配力量,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会滥用其经济力量,破坏自由贸易,这样的垄断力量往往将一些新生的有潜力但尚未强大起来的企业扼杀在摇篮之中。

第三个原因来自法律本身,随着法律功能理念的发展,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消极的规制”,告诉人们不要做这不要做那,而且开始进行“积极的干预”,开始命令人们去做这或是做那。

这种发展后的法律理念,在推动反垄断法走向历史舞台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三、美国反垄断的进程19世纪下半期,美国铁路运输事业迅猛发展,摩根,哈里曼等少数资本家控制了大部分铁路,他们利用所控制的铁路对农场主的农产品运输进行敲诈勒索,最终激起了一场反铁路垄断的“农会运动”。

考虑到整个铁路运输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农场主相对于铁路资本家的利益平衡,美国伊利诺斯州于1896年通过了第一个反铁路垄断法令,规定铁路要制定并采用“公平合理和一致的运费”。

从这个法令即可看到,美国的法律不再只是规定人们禁止从事某种行为,而是更加具体细致地介入和干预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就这样,反垄断法在美国应运而生。

统一市场形成以后,大规模工厂迅速发展,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为一部分大企业创造了市场上的经济支配力量,由于它们滥用自己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引起了社会经济中力量对比的失衡和某些利益的冲突,为了调节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局部性的反垄断法令在各州相继颁布,美国联邦政府顺应反垄断法势必统一的大趋势,在约翰·谢尔曼议员的提议下,于1890年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

正式的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就此诞生。

如果说从垄断的产生到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一个从市场经济操作到法律规范限制的转化过程,那么,从反垄断法的出现到反垄断法严格化的转变则是法律自身在立法、执法各方面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事实上,《谢尔曼法》也可以说是一部具有相当弹性的法律,其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司法机关(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判例法传统)的态度。

《谢尔曼法》颁布后,由于其规定不够确定,具体实践中给法官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度,再加上当时执政总统的经济政策倾向的影响,《谢尔曼法》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还是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无法遏制雨后春笋般的垄断组织风云崛起。

《谢尔曼法》出台不久,美国就出现了其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合并高潮,垄断几乎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垄断组织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不断挤垮和兼并中小企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其负面影响日渐凸现。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的力度,美国于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补充《谢尔曼法》。

193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罗宾逊-帕特曼法》,至此大体构筑起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体系。

四、从《反垄断法》发展的历史中看其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的一般性目的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不完全相同。

这里所指的反垄断法一般性目的是撇开各国具体法律文件中所表现的、总结反垄断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而抽象出来的目的。

反垄断法的一般性目的是从这类法律本身的一般价值意义而言的。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与特定时期的立法者集团制定反垄断法的动机相关的。

反垄断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建立在非常广泛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和法律传统等基础之上的。

这意味着反垄断法是属于一种由不同的主题、因素和利益等交织在一起的一种秩序。

而构成这种秩序的要素却是在不断地发展着,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相关环境而发生变化。

在有些国家的这些变化甚至会超越时代前进的步伐。

这些变化必然会通过立法者的法律制定行为而融入反垄断法的目的中去。

反垄断法的一般性目的并不是单一的。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的一般性目的包括以下三大类:即经济目的、社会目的和政治目的。

在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中,既有体现其中单一目的的,也有支持多重目的的。

第一、反垄断法的经济目的。

反垄断法的经济目的主要表现在提高经济效率,促进贸易自由化,利于实现私有化,以及完善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

反垄断法已经在总体上被经济学家假定为以提高经济效率、实现低价格、增加选择机会、促进产品的质量、提高整个消费者的福利作为其目的。

当然具体地在不同的经济学派中对这些目的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第二、反垄断法的社会目的。

反垄断法的社会目的主要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这一目的比上面提到的各类经济目的更具有技术性的意义。

包括消费者免受市场力量和大公司社会经济力量的影响、保护中小企业的机会和利益、保护民主的价值和原则、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市场公平和平等,特别是在憎恨强大的私人力量对民主政治带来危害的情结下,确保公正的原则。

在市场民主的条件下实现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平等。

这些都成为反垄断法的日益重要的社会性目的。

反垄断法的目的从经济上来说,是为了禁止强势者以任何手段封闭市场,从而达到充分竞争;从社会伦理上来说,是为了给市场上的相对弱势者进行选择的机会。

第三、反垄断法的政治目的。

反垄断法也具有很强的政治目的。

“《谢尔曼法》的制定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适当限制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好的经济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由此所提供的环境将有助于保持我们民主的政治与社会制度。

”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曾警告说,如果人们容忍私人力量的增强,并使其比他们的民主国家本身还要强大。

那么,民主自由就会受到威胁。

又例如,欧共体为了建立在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基础上的共同体一体化进程,反垄断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反垄断法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建立共同体大市场”这一重大的政治任务。

五、结语我们认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应建立在一般目的范畴之内。

当然,各个国家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阶段,确定特定的反垄断法目的。

而且,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还可以通过法律的修改而不断地进行修正。

上述所概括的反垄断法一般性目的,在各国之间的地位也是不同的。

在各国存在利益多样化的前提下,要求他们之间的反垄断法目的实现互相的一致性是非常困难的。

至少在多极世界的今天来看,要实现反垄断法目的的统一性是不可能。

例如经济效率目的和公平、正义等目的,恐怕并不能得到某些强大国家的支持。

而其他的一些目的,如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却会被这些国家采用。

或者相反在某些弱小的国家会支持经济效率的目的,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而可能暂时放弃其他的目的。

但是随着WTO的产生,特别是WTO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提议的形成,人们似乎认为可以使反垄断法的目的朝着某一核心的原则汇合。

因为各国都在努力使自己成为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一员,都有自觉学习各国先进制度的内在动力。

支持反垄断法国际化的人们更希望能够达成全球性统一的反垄断法目的。

参考文献:【1】颜运秋:《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科学家》2005年9月。

【2】陈晓波,徐云国,周亚夫,公丕祥:《美国反垄断法及其政策述评》,《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3】王晓晔.多元化目的:欧共体竞争法目的和任务评述[J].国际贸易,2001(9):47-50.【4】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1997,84(4):54-58.【5】陈郁.译者的话[C]∥哈罗德•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上海:三联书店,1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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