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
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看其特征

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看其特征摘要:文章从行政垄断的三种形式即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和行政性强制行为入手,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并透过这些具体表现形式分析了行政垄断的六个特征:行政垄断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垄断滥用的优势是行政权力、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互交织、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行政垄断目的与动机具有多样性、行政垄断具有较为广泛较为深远的危害性,进而通过这些特征思考如何实际有效地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
关键词: 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一、行政垄断在我国的表现形式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利干预和操纵经济运行的结果,他从根本上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有人认为行政垄断是中国的特产,其实,其他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行政垄断,只是发展中国家比较明显,而发达国家则更隐蔽一些。
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所形成的行政垄断则是最严重、最常见、最有特色的。
我国所存在的行政垄断从行为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三种: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和行政性强制行为。
地区垄断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方式有:(1)禁止本地消费者购买外地输入本地区的商品。
(2)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3)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4)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运用价格手段,使外地商品的经营者无利可图,只好放弃该地市场。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
具体表现方式有:(1)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下设服务公司,变相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权力参与同行业的不公平竞争。
(2)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经济法行政垄断

经济法行政垄断概述经济法行政垄断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垄断限制和管理,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垄断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价格监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干预。
经济法行政垄断具有积极作用和限制作用,适度的行政垄断能够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但过度的行政干预可能会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市场的自由流动。
行政垄断的法律基础在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等。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职责,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
行政准入与行政垄断行政准入是指国家对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限制和管理,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垄断在行政准入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使得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竞争对手的进入。
行政准入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资质和能力,保证市场安全和公平竞争。
然而,如果行政准入过于严格,可能导致准入壁垒过高,妨碍了新进入者的进入,并限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和创新的潜力。
因此,在行政准入方面,需要权衡政府的管理职能与市场的自由发展,避免行政垄断的发生。
价格监管与行政垄断价格监管是行政垄断的重要方面之一。
国家通过价格监管的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和管理。
价格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价格垄断行为导致价格偏离市场供需关系,损害消费者权益。
然而,过度的价格监管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市场的扭曲。
当价格监管过于严格,限制了价格的自由浮动,不利于市场的供需调节。
因此,在价格监管方面,需要以维护市场竞争为导向,适度地进行价格管理,避免行政垄断的产生。
市场监管与行政垄断市场监管是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
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简论行政性垄断

简论行政性垄断这些年来,行政性垄断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见解仍然是众说纷纭。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分类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
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
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20XX 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垄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制。
所谓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将部门垄断单列的必要。
事实上,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虽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渗透,但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成因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第四,阻碍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第六,培养、扶植并保护经济性垄断。
至于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作者:余玉洁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2期摘要: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与经济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反垄断法》的立法是在行政法思维主导下进行的,未制定强有力制裁行政垄断的法律条款,需从经济法角度,设立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推动《反垄断法》的修改。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法律责任一、行政垄断的含义纵观全球规制垄断的法律规范,重点规制的是经济垄断,即垄断协议的签订、经营者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三类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只有在少数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存在,其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反垄断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定,第八条指出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八条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缺乏对“滥用”的判断以及“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分析。
为此,该法第五章从32条到37条用六个条文的全部笔墨,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进行肯定式的列举,以期确定行政垄断的内涵和外延。
其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行政限制招投标活动;行政限制跨地区投资;行政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与行政垄断相对的是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又称为竞争性垄断或市场垄断,其与行政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经济垄断是在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
[1]而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竞争运行下的产物,是权力寻租的导致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的产物。
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即“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2],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1、定义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政府只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2、联系(1)两者的本质相同。
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本质上都以排除和限制竞争为目的,根源在于两者都是垄断。
(2)危害结果本质相同。
后者的垄断主体通过垄断定价获取高额垄断利益,这种利益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前者主体以政府的名义,甚至人民的名义滥用行政权,破坏社会福利。
(3)主观要件的一致性,即滥用优势,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其主观上都是凭借其行政权力优势或者经济力优势垄断市场,攫取垄断利润。
3、区别(1)主体不同。
A,实施的主体不同: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实施经济垄断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两类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同,前者的身份与市场上参与竞争的竞争者不同,其通常以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后者则是和其他竞争者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
(2)优势来源不同。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持有者滥用行政权力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限制竞争造成的,其优势来源于市场之外的行政权力;而经济垄断的又是源于时常竞争本身。
(3)危害程度不同。
行政垄断由于行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永久性,这种垄断通过市场本身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
其危害程度较大。
经济垄断,是经营者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其产生受到市场要素和市场运行规则的直接制约,其目的在于获取垄断利润。
这种垄断地位不一定长久,它在竞争中形成,其他竞争者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将其垄断打破。
因此,其危害程度较前者轻。
(4)实施方式不同。
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权力的滥用实施的,通常是以抽象行政行为来出现的,即制定规章、制度等。
具体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以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为视角

N . S m N .7 o 1(u O 2 )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
以行政 垄 断与经 济 垄 断 的 区别 为视 角
刘仲 明
( 浙江科技学院, 浙江杭州 30 2 ) 10 3
【 要 】 本文 以行政垄断 与经济 垄断 的区别为视角 , 摘 阐述 了行政 垄断与经 济垄断截然相 反 、 此消彼长 的发
第 1期( 总第2 7期 )
二 、 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实质性 区别 行 在上文 , 们谈 到 了行政 垄 断与 经济 垄断 在许 多 我 方面存在着 区别 。然而 , 者 以为这 许 多方 面 的区别 笔
其他组织 , 即行政 主体 ; 经济垄 断的 主体 是也 只能 是大 企业等市场主体 , 一切非市场主体 , “ 不论是 政府机 构 , 还是事业单位所 实施 的排 斥 、 限制 或 阻碍市 场竞 争 的 行为 , 不属 于经济垄 断的范畴 ” 。 都 2 两者性 质不同 、 行政垄断是行 政 主体 滥用或 超 越行政 权 的行 为 , 是单 方行 为, 主体之 间关 系不平 等 , 强制性 , 滥 其 具 是 用公权 的违法行 为 : 经济 垄断 是市 场 主体协议 垄 断或 经济 优势 的滥用 , 有双方行 为 , 既 也有 单方行 为 , 其主 体之 间为平等关系 , 不具强制性 , 是滥 用私权 的违 法行
为。
、
( ) 一 行政垄 断的概念 般认 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 主体 滥用或超 越行政 权力, 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 使之限制竞争形 成垄断的行 为 , 是侵 害其它 竞争 者竞争权 的行 为。 ( ) 二 经济 垄断的概念 按照权威 的观点 , 所谓 经济垄 断 , 是指各 国反垄断 法一般所 称的经济意义上 的垄断 , : 即 大企业借 助经济 实力 , 单独或 者合谋 在生产 、 流通 、 服务领 域限制 、 排斥 或控制经济活 动 的行 为。盲下 之 意 , 它是基 于企 业等 市场主体 自身 经 济 行 为 、 以经 济 为 内 容 和 目的 的垄
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

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内容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其基本类型包括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两种。
行业行政垄断直接造成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导致垄断行业运行的低效率,同时还将产生以寻租为目标的腐败行为;地方行政垄断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降低了企业的收益和运行效率,使得资源难以在地区之间实现优化配置。
对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倘若不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的话,行业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选择行政垄断是必然的。
因此,必须对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进行管制,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增加企业运行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方垄断寻租博弈论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为了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
行政垄断是一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经济转型国家则表现得尤为突出。
由于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行政垄断成为我国现阶段最主要的垄断形式。
行政垄断概述根据曼昆的研究,垄断主要有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形式。
市场垄断是少数公司通过自身的资本、管理或技术优势,取得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地位,是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
自然垄断主要出于规模经济的需要,即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成本。
自然垄断一般出现在供水、供电等公共领域。
与上述两类垄断形式不同,行政垄断是出于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利益的目的,通过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形式取得的,这在经济转型国家比较容易出现。
行政垄断是我国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
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所有的行业都由政府垄断,包括原材料供应、价格制定和产量等都是政府规定。
改革开放以后,行业管制大大放松,但在一些具有网络特性的特殊行业,政府的反竞争行为依然大量存在。
同时,由于地方和行业行政权力的扩大,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外地或者外部门企业的进入,从而保证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垄断形式之一,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重点所在。
标签:反垄断行政垄断行政权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正从以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平稳过渡到市场经济阶段。
但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竞争的日趋激烈、区域经济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使地方保护主义有了可趁之机,行政垄断随之而来。
就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分析,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对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见解,如“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或行为”或者“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抑或“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附属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即政府是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而导致的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的各政府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政府行政权力而采取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行政垄断作为我国现阶段一种较为突出的垄断形式,有其显著特征。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政府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尤其是政府所属部门,天然地拥有对社会经济活动某一方面的控制权而增加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政府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有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之分。
直接主体,即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者,通过行政禁令的方式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地区封锁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或者是限制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商品流入外地,从根本上切断了不同区域间的经济活动往来,割断了互通有无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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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
[摘要]:经济垄断是经济主体(企业等)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两者既存在类似的方面也略有不同。
[关键词]: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共同差异
一、定义
1、经济垄断的定义
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
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
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2、行政垄断的定义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
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
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
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
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便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二、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
1、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之处
(1) 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
这一点 ,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 ,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
换言之 ,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 ,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 ,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 ,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
但是 ,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 ,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
滥用优势的特征是 ,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 ,以攫取垄断利润。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 ,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2) 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 ,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 ,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
并且 ,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 ,还是就市场经
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 ,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 ,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
不仅如此 ,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 ,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 ,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 ,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 ,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是理所当然的。
并且 ,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 ,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 ,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 ,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
2、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
(1) 行为的主体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
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 (主要是企业 )、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
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2) 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 ,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 ,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
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
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
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
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
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
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 ,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 ,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 ,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
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 ,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
换言之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
争中形成的 ,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
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 ,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
问题在于 ,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 ,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
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 ,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3) 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 ,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
从一定意义而言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 ,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因此 ,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
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 ,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
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 ,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 ,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 ,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
并且 ,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 ,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 ,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
就此意义而言 ,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参考文献:
[1] 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
[2] 孟雁北.反垄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3] 史际春等.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