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立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立法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立法。
立法是司法考试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立法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的实施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的本质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的作用(一)立法的定义与特点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1.所谓立法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一国的立法体制的性质,国家的结构形式也影响着一国的立法体制。
2.立法权的分类(三)立法程序1.所谓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2.我国立法程序一般的步骤:(1)提出法律议案:(2)审议法律议案;A.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的审议(《立法法》第12-23条)a.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查讨论的形式有:①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敎育网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③各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④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讨论;⑤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立法法》一、单选题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 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A)。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A.三十名以上 B.十名以上 C.二十名以上 D.五十名以上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
A.10天 B.一个月 C.五天 D.六个月8、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A.法制办 B.国务院 C.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全体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竞合性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竞合性法律的效力竞合性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存在多个法律规范时,这些法律规范在适用范围上有重叠或冲突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优先顺序和相互关系,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运用的正常进行。
法律的效力竞合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律解释、制定和适用的方方面面,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的效力竞合性的原因法律的效力竞合性通常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引起的:1.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在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内容上的冲突。
这些冲突可能是由于不同法律规范制定的目的和立场不同,或者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
2.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重叠: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多个法律规范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个主体或同一个事件。
这就使得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存在适用范围上的冲突。
3. 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和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法律规范可能会被废止、修改或新增。
这就可能导致法律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原本存在的效力关系需要重新评估。
二、解决法律效力竞合性的原则针对法律的效力竞合性,法律体系通常会采取一些原则和方法来解决。
常见的解决法律效力竞合性的原则包括:1. 优先原则: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时,上位法律优先于下位法律,特别是宪法或基本法律优先于其他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两个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上位法律规范的规定应当具有更高的效力。
2. 特别规范原则:如果存在一项特别法律规范和一项一般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特别法律规范会优先适用。
这是因为特别规范的规定针对特定情况或特定主体,具有更具体和专门性的效力。
3. 同等效力原则:如果两个法律规范在层级上相同或者在适用范围上重叠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其优先顺序,可以采用同等效力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适用时应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某一方。
4. 解释和协调原则:对于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可以通过解释和协调的方式来寻求一致性和平衡。
这需要法律的解释机构或者法官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和判断。
对法律适用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的效力分析

对法律适用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的效力分析作者:马岩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当可资适用的下位民事法律规范与尚上位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法官在选择适用时的理论起点即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的法律规范效力是否自动消灭的问题。
针对这一基础性问题,本文从法律位阶理论出发,结合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分析论证了异位民事法律规范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法律适用上位法相冲突下位法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无论在民法理论研究还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都是一个庞大的命题,都是至关重要的关键部分。
就某一民事案件而言,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可以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就这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而言,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可以导向不同的法律发展路径。
由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数量日益增多、内容越加繁杂,民事审判实践中各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常常各执己见,难得统一。
本文依照法律适用的经典法律位阶理论,将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不同位阶法律相抵触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异位法律冲突概述不同位阶法律规范冲突,又称异位法律规范冲突,顾名思义,这类法律规范冲突是一种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冲突的类别,其核心特征就是相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有高低之别。
从法理上来说,下位法的效力来源于上位法,如果下位法抵触了上位法,那么其效力来源就出现了问题,即成为无本之木和无源之水,此时自然是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
梅克尔的法律效力层级理论,就是法律规范从更高更一般的规范那里取得效力,直至遇到赋予整个法律秩序法律效力的基本规范。
从此类冲突发生的频率、总量和影响来看,异位法律规范冲突是法律规范冲突中最主要的一大类别。
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众多立法机关并存,新的民事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纷纷出台,而立法技术的成熟速度显然赶不上法律产生的速度。
客观来看,异位法律规范冲突可能会在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民事审判领域法律规范冲突适用中的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国家之间及国内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
这些冲突包括国际贸易、外国投资、人权、环境以及其他领域的规则和准则。
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已成为当代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一、自愿性遵守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相互协作的基础,正宗的国际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国家都有自愿效力。
在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时,国家可以通过自愿性地遵守国际法来缓和冲突。
例如,在国际规则下,国家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其投资纳入仲裁程序。
为了尽快解决投资争端,国家可以通过遵守仲裁规则,并亲自出席仲裁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纠纷。
二、国内法嵌入国际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也可以通过国家将国际法整合到国内法中,使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解决。
这种方法称为“国内法嵌入国际法”。
这种方法能够使国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达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互补、协同的目的。
例如,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国际人权公约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的国内法一部分。
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
三、冲突解决机制针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各种机制来解决纠纷。
这些机制包括仲裁、调解、协商以及诉讼等方式。
特别是仲裁机制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欢迎。
仲裁机制无论对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用范围,既能达到解决国际争端的目的,也能适用于国内法的解决。
例如,在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中,仲裁机构被广泛应用。
四、法律层次的调整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还可以通过调整法律层次来消除。
通常情况下,国际法比国内法更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如果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国家可以通过调整法律层次来解决这个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宪法或其他立法手段将国际法上位于国内法之前,实现国际法的优先性。
这样,在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时,国际法将成为优先考虑的标准。
立法法冲突及解决机制

立法法冲突及解决机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但是由于立法的日益增多,加之立法主体的多元,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之间冲突、抵触、不一致、不协调的现象比较严重,它影响着国家法治的统一,动摇着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地位。
尽管《立法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的途径和机制,即允许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组织在认为法规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处理。
但《立法法》实施十余年来,公民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违法的申请并不常见。
立法法冲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创设解决法律冲突的机制,这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一、立法法冲突的表现近年来,我国大规模立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表现在,各种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以及法规和法规之间的冲突越来越严重,出现立法无序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立法权限的冲突。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的冲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做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但实际情况如何呢?单以刑法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以来先后对刑法做出过二十个修改和补充规定,它们的容量比刑法典还要大、还要丰富,有的规定还涉及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则。
这种情况应认定为立法权限冲突。
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许多法律,如合同法(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等等,都属于超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具体事例。
再如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冲突。
这方面的突出事例是税收立法和大量的经济立法基本掌握在国务院手中。
这些领域的立法固然有授权立法不当的问题,但也有国务院主观上的问题。
这一点是有案可查的。
从我国的立法规模来看,国务院是立法权限最大、任务最重的一个部门,然而它在有些方面已超越了它的立法权限范围,取代了最高权力机关。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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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基于以上所述,关于备案可以总结如下规律:
①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③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报其人大常委会备案。
④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即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等同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备案。
⑤法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备案的问题。
⑥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根据《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4.法律提案主体(《立法法》第12、13、14条)
(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预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不是一个新的考点了,已经连续考了两三年。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司法考试是一个国家考试,国家考试肯定要表达国家的某个意识形态要求和政治理念,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要比较明显的带有一些对职业的基本要求,这个从理论上也好理解。
第二,今年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变化?这是国家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要求。
请大家注意,去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20多分。
从现在情况来看,今年只会是加强。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出题角度。
07年是单纯性的知识点的考核,08年要求结合材料进行解答,同时考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内涵的理解,难度比07年要增加。
根据这样的命题趋势,今年的难度可能还会增加。
可能会通过一个或多个实际案例(包括正面和反面),让考生分析是不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与“三个至上”合不合拍,或者跟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统一”相不相背。
我们对它的考查难度要有清醒的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部分内容分为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三章。
里面有很多内容跟法理学都是相关的,大家可以结合法理学来进行学习。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1.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首先,它是法治。
其次,它是法治理念。
第三,它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固有法律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法治的合理因素。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灵魂、核心和指导。
请大家注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有时候也会考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这么几个特征:第一,政治性。
它跟我们的民主政治、跟我们的政权稳固密切相关。
第二,人民性。
我们的法治理念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为出发点。
所以有彻底的人民性。
第三,科学性。
它强调对客观规律的总结。
第四,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赋予时代的色彩和内涵,也就是它不是僵化的。
开放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就是对它的认识还会不断的深化。
这点请大家注意一下。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核心的是这样几个:(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
包括四个部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3)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
(4)外国的法治思想。
后两者,一个是重要的来源,一个是有益的借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可能会考它的核心内容、核心观点。
这个还是很重要的,请大家注意一下。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第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第三,坚持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第四,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