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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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牲畜耳标技术规范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牲畜耳标的标准样式、生产、质量控制、加施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新标识的研究,并推广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牲畜耳标生产、使用与管理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NY 534- 家畜耳标及固定器NY/T 938-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牲畜耳标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

3.2 耳标固定钳将牲畜耳标固定于牲畜耳部的专用钳金属工具。

3.3 牲畜耳标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4.牲畜耳标样式4.1 耳标组成及结构牲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4.1.1 主标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4.1.1.1 耳标面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猪主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

4.1.1.2 耳标颈连接主标耳标面和耳标头的部分,固定时穿透牲畜耳部并留在穿孔内。

4.1.1.3 耳标头位于耳标颈顶端的锥型体。

用于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

4.1.2辅标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4.1.2.1 耳标面辅标耳标面与主标耳标面相对应,辅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牛、羊的编码信息。

4.1.2.2 耳标锁扣耳标锁扣位于辅标耳标面背面圆柱状突起内部,与耳标头相扣,在锁孔作用下,起固定耳标的作用。

4.2 耳标形状与规格4.2.1 猪耳标:圆形4.2.1.1主标耳标面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1.2 耳标颈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 6 mm、内孔径 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1.3 耳标头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镇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强化生猪耳标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用和发放确定一名耳标专管员负责生猪耳标、耳标钳、耳针等相关物资的领取和发放。

耳标专管员要建立动物耳标领用发放台帐,按每名动物防疫员的实际使用量进行发放。

动物防疫员负责耳标的佩带服务工作;佩戴结束后要将剩余的耳标妥善保存。

严禁任何人将未佩戴耳标私自发放到养殖场户等处。

二、佩戴
生猪养殖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耳标: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 天内加施耳标;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耳标。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耳标,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耳标实行一畜一标,动物耳标佩戴前要经过严格消毒。

四)每个耳标应当在动物防疫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和生猪生产记录档案上做好记录。

(五)对损坏或脱落的耳标不得随意抛弃,应收集起来统一进行销毁。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保管、登记。

耳标专管员根据需要在市畜牧局领取耳标时要核实好数量,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

四、回收、注销。

在屠宰前,驻场官方兽医要对待屠宰生猪耳标进行查验、登记,并做好生猪的回收工作,定期予以销毁处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耳标管理建议

耳标管理建议

笔者深入乡镇畜牧兽医站、生猪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市场、生猪屠宰场、动物检疫报检点,阐明调查仅为研究之需的意图,与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职工、动物免疫耳标管理员、动物骟割员、动物检疫员和生猪养殖农户(业主)、屠工坦诚座谈,查阅了大量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免疫耳标管理档案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存根,抽查动物免疫耳标佩戴等情况,对我区动物免疫耳标的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本人就从事动物防疫30余年工作经历、动物防疫标识(证明)演变,结合走访、座谈掌握的情况,对目前动物免疫耳标在动物防疫溯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深入剖析,就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参考建议。

1、耳标管理现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将动物免疫耳标配发到我地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层层记入出(入)库台帐,对入库时间、数量、起止编码、保管人和出库时间、数量、起止编码、领(用)人等内容分别进行了记录。

1.1 耳标申领、发放。

1.1.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根据需求量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

1.1.2 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员骟割仔猪的,由骟割人员或畜主视其应骟割仔猪数量据实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

1.1.3 耳标发放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免疫耳标保管员,视其畜主、骟割员申领数核发,领(用)人签字。

1.2 耳标佩戴。

1.2.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耳标的佩戴自行负责。

1.2.2 请求当地畜牧兽医站骟割的仔猪,耳标的佩戴由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出的人员负责。

1.3 耳标佩戴环节。

1.3.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耳标基本未在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初免时佩戴,几乎在猪出栏前或出栏时佩戴。

1.3.2 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员骟割的仔猪,耳标在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初免时佩戴。

1.4 耳标佩戴登记。

1.4.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佩戴耳标登记自行负责。

1.4.2 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员佩戴的耳标,由所派人员对佩戴耳标编码逐一进行登记;或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耳标发放人登记。

动物标识管理制度档

动物标识管理制度档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

第六条动物免疫标识的编码、标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

第七条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

编码全国统一,为8位阿拉伯数字,分上下两排。

上排6位编码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邮政编码。

下排2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耳标正面边缘区印制用于乡(镇、苏木)以下防疫单元(如村、户、场、畜群或牲畜个体,以下简称基本防疫单元)编码的附加码。

第八条免疫耳标应由无毒、无刺激塑料制作,正面为圆形。

由农业部制定免疫耳标标准样式,各地耳标式样颜色、大小、形状应当统一。

第九条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禽)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

第十条免疫耳标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定点生产,逐级供应,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疫标识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免疫耳标识生产、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以及耳标钳的生产、核发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免疫标识生产企业依照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供应,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

免疫标识不得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免疫人员和经批准实施强制免疫的场方兽医人员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免疫耳标。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畜禽标识的申请、审核、审批、查验、签收、入库、保管、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登记、记录资料保存及其他。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依法应当使用畜禽标识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情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牲畜耳标管理规范.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畜禽标识指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以及其他承载畜禽相关信息的标识物。

3.2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和农业农村部牲畜耳标管理APP。

3.3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乡镇或特定区域具体负责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

3.4产地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所实施的检疫。

3.5无害化处理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4 标识申请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申请,申请数量宜结合动物产地检疫数量及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数量。

单次申请量以6~12个月用量为宜,申请时间以需使用前3~6个月为宜。

5 标识审核市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县级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审核处理。

审核结合县级畜禽养殖数量及历史使用情况,核实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

6 标识审批省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市级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审批处理。

生猪耳标回收管理制度

生猪耳标回收管理制度

生猪耳标回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生猪耳标的回收管理,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猪场、养殖户、屠宰场和相关生猪产品加工企业。

三、回收标准1.生猪耳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志(QS)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产品。

2.生猪耳标回收应当保证其完整性,避免表面破损和清晰可辨认的标识。

3.回收的生猪耳标应当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处理。

四、回收程序1.猪场和养殖户在出栏时将符合条件的生猪耳标放入特定的收集箱内。

2.收集箱内的生猪耳标由指定人员进行清点和整理,并进行必要的清洗和消毒处理。

3.将回收的生猪耳标进行统一打包,配备相应的清单和标签,确保产品信息的清晰准确。

4.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回收的生猪耳标交付给当地的屠宰场或相关生猪产品加工企业。

五、回收管理1.对回收的生猪耳标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档案,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

2.生猪耳标的回收过程应当进行监控,保证其不受损坏或污染。

3.各环节的责任人员应当加强对回收程序的监督与管理,避免信息丢失或篡改。

4.做好生猪耳标的储存和保管工作,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追溯体系1.建立生猪耳标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信息的准确可靠。

2.对回收的生猪耳标信息进行录入和存储,便于信息的查询和追溯。

3.确保回收的生猪耳标信息与实际生猪的屠宰和加工信息相互对应,避免信息混淆。

七、监督检查1.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回收的生猪耳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对回收的生猪耳标信息进行抽查和核对,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八、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对拒绝回收或故意破坏生猪耳标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法规的实施。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调整或改动,将提前通知并进行公示。

本制度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执行,若有任何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督促养猪场(户)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牲畜耳标质量,规范牲畜耳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加施牲畜耳标对于提升生产管理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作用,自觉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工作;督促养殖场(户)按规定规范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和信息记录工作,并及时为耳标脱落和严重磨损、破损的牲畜加施新耳标,确保拟出栏牲畜的耳标加施符合要求;指导养殖场(户)按规定申领牲畜耳标,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牲畜耳标。

二、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查各地要加强牲畜耳标质量管理,在牲畜耳标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牲畜耳标质量。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已采购的牲畜耳标质量检查工作,并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质量检查,重点检查耳标外观、字迹附着力、强度、高温结合力等主要质量指标,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严格对牲畜耳标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地要落实牲畜耳标属地管理责任,从2020年5月1日起,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耳标、识读器设计和生产管理,做好耳标的编码、二维码生成等有关工作。

各地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牲畜耳标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建设,严格执行牲畜耳标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在产地检疫中严格查验牲畜耳标加施情况,核对加施的牲畜耳标与养殖档案是否相符;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格查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核对牲畜耳标与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相符;在屠宰前严格查验、登记牲畜耳标,督促屠宰企业按规定回收牲畜耳标,做好保存、销毁及信息上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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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镇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强化生猪耳标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用和发放
确定一名耳标专管员负责生猪耳标、耳标钳、耳针等相关物资的领取和发放。

耳标专管员要建立动物耳标领用发放台帐,按每名动物防疫员的实际使用量进行发放。

动物防疫员负责耳标的佩带服务工作;佩戴结束后要将剩余的耳标妥善保存。

严禁任何人将未佩戴耳标私自发放到养殖场户等处。

二、佩戴
生猪养殖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耳标: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耳标;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耳标。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耳标,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耳标实行一畜一标,动物耳标佩戴前要经过严格消毒。

(四)每个耳标应当在动物防疫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和生猪生产记录档案上做好记录。

(五)对损坏或脱落的耳标不得随意抛弃,应收集起来统一进行销毁。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保管、登记。

耳标专管员根据需要在市畜牧局领取耳标时要核实好数量,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

四、回收、注销。

在屠宰前,驻场官方兽医要对待屠宰生猪耳标进行查验、登记,并做好生猪的回收工作,定期予以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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