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可编辑全文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 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 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即 “人类普遍认知能力”进行自由判断, 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 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自由心证制度的缘起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发展, 强烈反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
——(南宋)郑克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1、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虽有“神证”色彩,但神判方法适用较少 法官判断证据,认定案情,主要根据审判实践
中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认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完全 是定量的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 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不同等级的提供的证言具有不同效力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神誓法: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 2、神判法:通过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
来证明案件事实。包括:
• 水审法 • 火审法 • 决斗 • 十字型证明 • 面包奶酪审判法
(三)神示证据制度消亡的原因
随国家权力的膨胀,统治阶级开始 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行使更大的 决定权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 提高
------古希腊人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 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 据。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1)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 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 “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并且判断过程不受外 界的影响。
(2)并没有一部囊括所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典,其 证据规则十分繁琐、复杂。
(二)香港地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规则
1.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以下一些事实可以 认定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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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一、中国当代证据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证据法律规范虽然不系统、不
(四)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罪疑从铜赎”(《尚 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以有罪论,但处罚从轻。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上出现个别法 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被告人不合拷讯时“据众证定罪”,但在整个封 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 (1)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2)我国证据制度的特征 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②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和要求。 ③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⑤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不完全证据
︽ 俄 罗 斯 帝 国 法 规 全 书 ︾
受审人坦白
书面证据
亲自勘验
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
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况
表白自己的宣誓
折 半
四分之一
八分之一
1
2
3
4
5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概念 产生:混合式诉讼制度 立法:法国,杜波尔 理论: 理性和良心 心证达到确信 盖然性理论
自由
理 性
良 心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是由法国的杜波尔提出的。1790年12月26日他向宪法会议提出一个革新方案,强调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性查清案情。1791年1月18日杜波尔的这一提议得到宪法会议的通过。自此在法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继法国之后,在欧洲大陆以及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一)“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被称之为“实事求是”的诉讼证据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2)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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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 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明确提 出废除刑讯和体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 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是证据制度史 上的一大进步。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于1922年颁行《刑事诉讼条 例》,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二、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问题:如何命名我国的证据制度? 有代表性的主张有以下几种: ①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②法定确信的证据制度。 ③以证求实的证据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综合证据制度、循法求实证据制度 等主张。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特点: 1.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的目的是查明案件的事 实真相。 2.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3.为查明案情,国家专门机关有权收集证据。 4.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和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是证据运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5.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制度 1.我国台湾地区证据制度的历史渊源与特征。 台湾地区的诉讼法从起源到现行,都直接受德国、日 本的影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其改 革的趋势是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长处,以 改进现行的诉讼制度。 在证据制度方面,台湾地区也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的自 由心证制度,但是现在,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对 于被告人的自白以及各种证据的采用,也有一些法定 的证据规则。 2.我国台湾地区证据制度的内容。 证据法则实行自由心证主义和直接审理主义。 为防止法官主观擅断,也不断地制订了一些证据规则。
3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这里所谓“古代”,是指自秦王朝至清王朝,跨越中华文明二千多年。
这一时期,我国证据制度在本土领域内自生自发,未受外来文明影响。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相对于西方世界,它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口供至上在各王朝统治时期,法律均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的最好证据。
法律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
2、刑讯逼供合法化从秦汉至明清,刑讯均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成为一种取得口供证据的合法手段。
刑讯不仅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也适用控告人、证人和民事当事人。
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的刑具、拷打部位、刑讯的次数和程度等均有详细规定。
3、法官断案注重经验判断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时,往往运用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
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要求。
例如《唐律》中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以验诸证信。
”所谓“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话语、神色、气息、精神和眼睛均作为断定陈述真伪的途径。
4、疑罪从轻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事实不清的“疑罪”案件,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定罪。
例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第二节中国近代证据制度这里的“近现代”,是指中华民国建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
这一时期证据制度随着时代大变革而出现较大的转折。
传统证据制度完全废弃,代之以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
自清朝末年之后,我国法制开始转向西方国家学习。
证据制度,如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以日本、德国为效仿对象。
我国近代证据制度在清末、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具有连续性,证据制度是欧洲当时施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翻版。
但由于一系列的革命和战争以及本土文化的抵触,这种证据制度实践中很难落实。
第三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分为前、后的三十年。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始于夏、殷、周时期的"殴罪"和秦汉时期的"刑长制",这两种制度都是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
“殴罪”是在古代中国对罪犯进行审讯时,尤其是有些无法判定的案件,采用殴打罪犯的方法来审查证据。
而秦汉时期的“刑长制”则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由刑长负责审判,并由法官和律师对证据进行审查。
这两种制度都是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
二、中国近代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近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受到了外国法律系统的影响,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近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主要经历了清朝时期的大理寺审判、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刑事诉讼法等几个阶段。
清朝时期的大理寺审判是在清朝时期设立的最高司法机关,它是对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机构。
大理寺审判基本上沿袭了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但也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时,采用了一些比较严格的审查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质量。
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是在民国时期颁布的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是中国近代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该法典在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面做了放宽和完善,对证据的调查和审查都有了更细致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效率和质量。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革和完善。
新中国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做了更为详细和完善的规定,使得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新中国还不断地对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得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不断地适应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变化。
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信访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不满意时,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上级机关申诉,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更加公正和透明。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随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证据制度亦相应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有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奈件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规则上,没有自由心证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与检控权相抗衡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对裁判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会为随心所欲的“内心确信”提供合法依据.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具有同样久远的历史,但至今仍有不少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但是,这种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采纳现代理论研究成果和wTo的现代法治与正当程序观念,规定了比较完善和比较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证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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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这里所谓“古代”,是指自秦王朝至清王朝,跨越中华文明二千多年。
这一时期,我国证据制度在本土领域内自生自发,未受外来文明影响。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相对于西方世界,它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1、口供至上
在各王朝统治时期,法律均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的最好证据。
法律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
2、刑讯逼供合法化
从秦汉至明清,刑讯均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成为一种取得口供证据的合法手段。
刑讯不仅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也适用控告人、证人和民事当事人。
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的刑具、拷打部位、刑讯的次数和程度等均有详细规定。
3、法官断案注重经验判断
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时,往往运用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
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要求。
例如《唐律》中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以验诸证信。
”所谓“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话语、神色、气息、精神和眼睛均作为断定陈述真伪的途径。
4、疑罪从轻
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事实不清的“疑罪”案件,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定罪。
例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
第二节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这里的“近现代”,是指中华民国建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
这一时期证据制度随着时代大变革而出现较大的转折。
传统证据制度完全废弃,代之以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
自清朝末年之后,我国法制开始转向西方国家学习。
证据制度,如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以日本、德国为效仿对象。
我国近代证据制度在清末、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具有连续性,证据制度是欧洲当时施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翻版。
但由于一系列的革命和战争以及本土文化的抵触,这种证据制度实践中很难落实。
第三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分为前、后的三十年。
前三十年,由于一系列政治运动,证据制度,如同其他法律基本上处于虚无状态。
近三十年,我国证据制度迅速发展。
这种证据有传统的连续性,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体现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也反映了现实政治影响下的一些自身特色。
例如,对自由心证提法的抵触、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主张“实事求是”。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认识论上强调客观性;第二,证据价值论上追求实体真实;第三,公、检、法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第四,书面笔录证据的普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