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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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2009年11月23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工作流程图

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工作流程图
、复员后在地方医院的住院病例复印件并加盖地方医院病历管理公章及启封章。

第二步:县民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报市级指定医院体检。

第三步:市级指定医院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医学鉴定意见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组卷审批。

第四步: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工作流程图
(承办股室:优抚股)
服现役期间患病、退伍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且生活特别困难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可以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第一步:本人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本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并加盖病历管理公章及启封章。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2010-07-17 06:02:32 中国养老金网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

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

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

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具体工作内容: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

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服务

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服务

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服务
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
二、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三十二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
门……”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民政所
四、基本流程
1、申请
2、审核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退伍证
3、军人登记表
4、原始病历
5、
参保证明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七、办理时限
在工作时间内(1个工作日内),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43-7315786
九、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43-732237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优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优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32条第3款规定: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8条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家所在的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

非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国家补助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42条第4项还规定,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申报(精)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申报(精)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申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申报根据省民政厅民优字〔2003〕90号文件规定办理。

具体程序是:
①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并持退伍证,退伍时部队(团以上单位)的病情证明或退伍前部队医院的病历及区级以上医院医疗病历等有关证明,递交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②村委会在收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请材料时,对确因身体有病或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出意见,在1个月内报乡(镇)政府。

③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写出报告并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在1个月内上报区民政局。

上报之前在本乡(镇)所在村张榜公示一周。

④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报告后,查阅申请人档案。

审核核实后,在1个月内连同《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本模板】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本模板】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
申请书
苍南县人民政府、武装部、民政局:
我叫冯孝尧,男,汉族,1960年出生,原籍苍南县桥墩镇黄坛社区云星村,因为作为军人,只有任劳任怨,只有服从,正是这种当兵的特殊性和长期的劳作,在服役期间使我落下了支气管炎的病症.主要表现为支气管部常有剧烈的阵性绞痛,在回乡后的农业中只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治病导致现在家庭生活困难,加之现在年龄已大,无任何固定收入,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已丧失劳动能力。

鉴于我的特殊情况以及现实生活的实际困难,特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望主管领导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我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冯孝尧
2015年12月27日。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2010-07-17 06:02:32 中国养老金网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

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

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

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具体工作内容: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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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

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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