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篇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作了哪些规定?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2009年11月23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以上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附件:1.南京市2023年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表.png2. 南京市2023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表.png3. 南京市2023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png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2023年7月19日。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公示情况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公示情况尊敬的广大市民:为了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我市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此次调整的公示情况向大家详细说明。
此次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工作,是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的。
调整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关爱和照顾优抚对象,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本次调整涉及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如下:一、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1、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提高到_____元/年,因公提高到_____元/年,因病提高到_____元/年。
2、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提高到_____元/年,因公提高到_____元/年,因病提高到_____元/年。
3、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提高到_____元/年,因公提高到_____元/年,因病提高到_____元/年。
4、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1、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3、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3、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_____元。
带病回乡优抚政策

带病回乡优抚政策: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经费来源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配套解决。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定期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后,按照规定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4、已享受优抚对象其它补助待遇又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只享受一项补助。
什么是优抚对象

1、什么是优抚对象答: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称重点优抚对象。
12、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什么条件符合国家抚恤?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依法享受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待遇标准见附表。
23、残疾军人可享受什么抚恤待遇?答:残疾军人待遇有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医疗待遇等。
抚恤待遇就是经济医疗待遇,根据残疾等级,待遇也是不同的。
残疾军人都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等级不同,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一样。
其中,一至四级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也按等级不同而不同,是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测算的。
待遇标准见附表。
34、残疾军人去世后,其配偶是否有生活补助?答: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后,国家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收入很少的配偶,给予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其它级别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后,其遗属没有待遇。
残疾军人病故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国家已经给予了丧葬补助费,因此丧葬费用不再减免。
45、在乡复员军人有什么定期补助待遇?答:在职、离休、退休、退职、精简下放的复员军人,国家已给予经济待遇的一律不称在乡复员军人,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发给的经济待遇,两者只能任选其中一项经济待遇。
在乡复员军人享受补助条件:退役后未经政府安置或本人未参加过正式工作的;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不足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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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2010-07-17 06:02:32 中国养老金网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
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
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
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具体工作内容: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
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后,可被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
(2)红军失散人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12月8日《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3)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根据1984年2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根据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
对居住城市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和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
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
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对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享受这一待遇。
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规定,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
各地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对孤老对象应适当优厚;对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鉴于目前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平均年龄已接近70岁,基本丧失劳动甚至生活能力,他们普遍存在着生活、住房和治病困难,除提高补助标准,实行群众优待外,各地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他们的保障能力。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原回乡的军人才能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听众万新甫反映,他今年82岁,是1950年朝鲜战争时期参军的老兵,1956年复原地方到市车辆厂工作。
他听说国家对老复员军人有补助,他却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这些补助,本台记者凤云对此进行了采访,请听报道: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有关负责人张昊,听完记者的情况介绍后,张昊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以下几类: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
其中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 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原回乡的军人。
而听众万新甫退伍后到市车辆厂参加了工作,因此他的身份不属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范围,所以就无法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在1954年1 0月31日前入伍,并且回乡务农的这一部分老复员军人,每年可以享受国家定期补助。
根据他的情况来看,他入伍时间对了,但是他有工作,就不符合老复员军人政策。
特指的就是回乡务农的军人。
对复员军人是否发给津贴费,据了解,国家现在还没有对所有复员军人发放津贴费的政策和规定。
国家对在乡复员军人的照顾,是属国家的物质帮助,或者叫社会保障。
这种帮助或保障,只限于年老体弱或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
符合这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对老复员军人是否补发补助费,过去自愿参军的老复员军人,在复员回乡时,都办理过复员手续,并根据其在部队的军龄长短和职务的高低以及贡献的大小,计算发给了复员资助金。
已作了一次性结算。
他们复员回乡以后主要依靠自力更生成家立业。
现在,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产、生活特别困难,可以向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这项补助,不是津贴费,不是每一个老复员军人都有的。
它是属于社会保障性质,属于对困难户的接济。
国家对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自从批准之年、月起发给。
这不存在补发的问题。
建国前退伍的革命军人能否补办退伍手续,根据前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年,月,,日关于过去转业人员的处理问题给旅大市民政局的复示,以,,,,年,月,,日中央颁布《关于人民解放军,,,,年复员工作的决定》为界限,在这以前不管怎样由部队退伍、复员、回乡,一律不再补办退伍、复员手续。
他们所带证明手续都算作正式证明文件,如生活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如果没有证明,可以根据他们参军时享受军属待遇的情况,只要不是开小差或逾假不归的,也就可以承认其这一段的光荣革命历史。
部队是否照顾复员军人的生活,部队处理干部战士复员回乡,这是由部队特点所决定的,是正常的现象。
部队干部战士复员回乡时,办理复员手续,根据原在部队的军龄长短、职务高低,以及对革命贡献的大小,计发了复员资助金。
他们回乡以后,主要依靠自力更生,成家立业。
部队不再负责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如果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产生活特别困难,应由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帮助解决。
国家对在乡的复员军人有何照顾,复员军人在部队办理复员回乡手续时,一般都根据原在部队的军龄的长短和职级的高低,以及对革命贡献的大小。
计发了复员资助金。
国家对复员军人的照顾,是属社会保障性质的。
如果他们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生产生活特别困难,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辖区的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复员军人的复员证件丢失能否补发,根据原内务部,,,,年,月,,日〔,,〕内发字,,号文件规定,复员、退伍军人遗失证件的,一律不予补发,但当地仍应承认他们的身份。
同时,根据原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年,月,,日关于过去转业人员的处理问题给旅大市民政局的复示,如有这样情况,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原籍政府联系,证明其复员、退伍原因,只要不是开小差或逾假不归的,就可以承认其这一段的光荣革命历史(因参军时享受军属待遇可以查清)。
《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证明书》和《复员军人证明书》有无区别,《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证明书》同《复员军人证明书》的性质是相同的。
,,,, 年把《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证明书》换发为《复员军人证明书》,这是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环境决定的。
证明书的名称有所变更,但本质未有变更,都是复员军人的证明文书。
抗日战争时间入伍,,,,,年下放回乡务农可否改办离休或退休,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我军,但因 ,,,, 年回乡务农,已按当时规定作了退职处理的,或者虽未办理退职手续,又不属于冤假错案之列,那么,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是不能再改办离休或退休的。
生活如果有困难,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
对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有何照顾,现役军人因战或者因公致残,同因病致残有着原则的差别。
现役义务兵战士因病致残,相当于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评残、发证和抚恤。
一般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能再行补评残废等级,不能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和抚恤,由当地政府酌情照顾。
即: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需要治疗时,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治疗,所需医疗费自己负担,有困难的,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酌情减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酌情补助;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原则上自理,医疗、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予补助。
对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可否补办病休,复员军人(包括复员军官)在办理复员手续时,根据原在部队的职级、军龄和对革命的贡献,计发给了复员资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