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规定
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

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
近期,为了加强对带病返乡人员的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决定,特发布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定标准
1. 慢性病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认定为慢性病患者:
(1)已确诊的慢性疾病患者;
(2)连续服药或接受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
(3)近期住院或手术治疗过的慢性疾病患者。
2. 传染病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
(1)已确诊的传染病患者;
(2)近期接触过传染病患者;
(3)近期居住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
二、申请流程
1. 慢性病患者:慢性病患者需提供医生出具的慢性病证明,证明上需明确注明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2. 传染病患者:传染病患者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传染病证明,证明上需明确注明患者的传染病种类和病情。
三、认定效力
1. 认定结果将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用于控制带病返乡人员的流动。
2. 认定结果将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依据,用于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政策。
四、注意事项
1. 所有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取消认定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申请,具体的申请渠道将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3. 申请人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申请材料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带病返乡人员的管理是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认定带病返乡人员的身体状况,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应的防控政策,减少疫情的传播风险,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战役!。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新精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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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规定
一、定义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退出部队服役过程中,因伤病和其他身体原因以及因抢救其一生不可挽回,已经无法重新回到现役部队服役,经军队医疗机构审查并确认具有伤病情况,并经行政上处理结束有条件解除兵役服役的退伍军人。
2、带病回乡,是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回到家乡,在家中安贫乐道,生活无忧的行为。
二、待遇
1、住房补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本地家中住房费用,由本地政府按规定每月提供抚恤生活补贴;
2、医疗补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每年可免费就医,并有就医补贴;
3、就业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该享受就业机会和安排的重点帮扶制度;
4、伤残补贴:根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际伤残状况,由政府颁发伤残补贴,以抚恤其经济活动困难。
三、申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报时,一般需要被申报者携可证明其病情并提出申请的证明(如病史、伤病情况报告、残疾人证等),以及家庭成员家庭病史,以及本人最近病例情况报告。
四、审核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审核由军队医疗机构审查,军队医疗机构收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情况,给出最终评定意见。
五、执行
1、住房补贴:每月结算,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2、医疗补贴:每年结算,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就业支持: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支持;
4、伤残补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支持。
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2009年11月23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一、2020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1、只要是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就都能享受到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2、退伍士兵的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3、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服役年限之内了。
4、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想要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的,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材料和退伍的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即可。
5、自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
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的发放标准为40元。
6、在军人退伍之前,人力部门、财务部门将核对满服役期人员的相关信息,除个人身份信息之外,还包括工资档次、返乡安置地、户口性质、立功情况等,这些信息将会直接影响退伍经费的换算。
7、有在士官学校就读过的同志,工资档次略高;立过功的同志,在计发一次性退役金时有相应的增加额。
8、另外,返乡安置地也会决定养老保险转入地,户口性质影响回乡生产补助的领取。
还有那些服役满12年的同志,还要考虑安置地政策、个人特长等多种因素,慎重选择转业或复员。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
1.原则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要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士兵的健康和安全是第一要务;
(2)避免病毒感染的传播;
(3)保证相关各方的健康安全。
2.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疾病传播的不同情况,实施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应采取不同的措施。
(1)无疫情发生的地区:
若部队在无疫情发生的地区,可以考虑安排车辆或飞机等交通工具,确保士兵的安全,以保证疫情不会再次传播。
在安排交通工具时,应当尽量避免拥堵和重叠,同时要提前做好卫生措施,消毒车辆等。
(2)有病例发生的地区:
若部队在有病例发生的地区,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首先,要对士兵进行全面的体检,确定是否可以返乡。
其次,要遵循所属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隔离和治疗,并尽量避免与
其他士兵接触。
最后,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以确保士兵可以尽快恢复健康。
(3)境外军事基地:
若部队在境外军事基地,需要遵循国际卫生组织的相关规定。
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采取措施,确保士兵安全返乡或留在当地隔离治疗。
3.结论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士兵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让士兵尽快恢复健康。
民政部对伤残军人,带病回乡2019新政

民政部对伤残军人,带病回乡2019新政篇一: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19?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2010-07-17 06:02:32 中国养老金网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
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
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
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具体工作内容: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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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优抚安置时间:2009-12-17 15:16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
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