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贵政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2日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实现精准投资、高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大额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
单个项目总投资未超1000万元,但是自然年度同一行业同类项目累计超1000万元的,申请财政资金时,视为一个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信息化系统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企业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超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直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一)市直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性政府债券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应对突发事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是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决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含PPP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确定项目业主,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及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
水上搜救救援预案模板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提高水上搜救救援能力,确保遇险人员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1. 指挥机构成立水上搜救指挥部,负责水上搜救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 成员单位(1)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搜救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维护。
(2)海事部门:负责水上搜救救援现场交通管制和船只调度。
(3)消防部门:负责水上搜救救援现场灭火、救援和伤员救护。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疫情防控。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船舶调度。
(6)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支持。
(7)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援。
三、水上搜救救援程序1. 预警与预防(1)密切关注气象、水文等信息,对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预警。
(2)加强水上安全宣传,提高群众水上安全意识。
2. 报警与响应(1)遇险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水上突发事件时,立即向水上搜救指挥部报警。
(2)水上搜救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 搜救与救援(1)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搜救行动,寻找遇险人员。
(2)对遇险人员实施救援,确保其生命安全。
(3)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4. 信息发布(1)水上搜救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救援情况。
(2)及时发布救援信息,确保社会公众了解救援进展。
5. 后期处理(1)对救援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水上搜救救援预案。
四、应急保障1. 通信与信息保障(1)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2]131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2【实施日期】2012.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贵政办〔201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工作机构2.4 县(市、区)、乡(镇)应急机构2.5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3.2 应急处置3.3 恢复与重建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基本生活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4.6 交通运输保障4.7 治安维护4.8 人员防护4.9 通信保障4.10 公共设施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4.12 科技支撑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传、教育和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6.1 预案管理7 附件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图7.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7.4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7.5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1.1 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贵政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6日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组织实施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贵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自治区“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宏伟蓝图,以促经济优服务为导向,紧扣市委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将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实现营商环境更快速度、更低成本、更优服务、更全保障、更亲关系“五个更”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打造“产业+营商”服务品牌(一)构建审批提速场景,打造投资活跃的招商环境。
规范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不突破自身承载能力、财力条件,不超越本级事权许诺优惠政策,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奖补兑现审查等细节。
持续开展梳理并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工作。
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情景式”审批流程图,为每个项目“量身定制”用地预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建设周期专属业务审批清单,在项目审批中开设绿色通道,通过提前辅导、承诺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前预装用水用电用气服务,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同步推送水电气信息至供应企业,实现相关前期配套设施提前建设。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2]172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2012〕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稿)目录1 总则1.1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2.1特别重大事件(I级)2.2重大事件(II级)2.3较大事件(Ⅲ级)2.4一般事件(IV级)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3.2专家组3.3应急救治医疗队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机构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4.4信息报告和发布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5.1急救机构5.2医疗救治机构5.3信息系统5.4物资储备5.5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5.7其他保障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7 附则7.1责任与奖惩7.2预案制定与修订7.3预案解释7.4预案实施8 附录8.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8.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1.1 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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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1日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范管理。
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一、引言水上搜救是指在江河、湖泊、海洋等水域中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进行救援和抢救工作的一种应急措施。
为了确保在水上搜救工作中能够高效、有序地展开,江苏省制定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以确保搜救人员和搜救装备的合理调度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1. 人民至上: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2. 快速响应:一旦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生事故报告,应立即启动搜救行动,确保最短的响应时间。
3. 救援优先:在水上搜救中,优先考虑救援工作,确保被困者的安全。
4. 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互相协调,形成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5. 科学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数据,制定合理的搜救方案和决策。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1. 江苏省水上搜救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组织江苏省水上搜救工作。
2. 搜救行动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水上搜救行动,包括搜救队伍的调度和装备的分配等。
3. 搜救队伍:由专业的搜救人员组成,负责实施水上搜救任务。
4. 通信指挥中心:负责接听求救电话、指挥搜救行动和与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络。
5. 医疗救护机构: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
四、应急响应和流程1. 接到求救信号或事故报告后,通信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记录相关信息。
2. 水上搜救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和求救信号的紧急程度,决定启动搜救行动的等级和规模。
3. 搜救指挥部会根据已有的搜救队伍和装备,进行合理分配与调度,确保搜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4. 搜救队伍根据搜救指挥部的指令,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5. 搜救队伍应按照搜救方案和决策进行救援,并及时将救援情况汇报给搜救指挥部。
6. 在救援过程中,如遇到需要其他部门支援的情况,搜救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的支持。
7. 救援结束后,搜救指挥部应进行搜救行动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装备和技术支持1. 搜救装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器材、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等,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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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1]260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3【实施日期】2011.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2011〕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制定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搜救专家组2.3 现场指挥(员)2.4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2.5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信息监测、分析与发布3.2 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4.1 水上突发事件分级4.2 信息报告5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5.1 水上遇险信息的接收5.2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5.3 先期处置5.4 分级响应5.5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5.6 现场指挥(员)和搜救力量的任务 5.7 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5.8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5.9 水上应急通信5.10 水上搜救医疗救援5.11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14 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5.15 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和恢复5.16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5.17 新闻发布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社会救助6.3 保险6.4 现场清理6.5 赈灾和恢复6.6 归还与补偿6.7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7 应急保障7.1 应急准备7.2 通信与信息保障7.3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7.4 宣传、培训与演练7.5 监督检查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7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奖励与责任追究8.4 预案解释部门8.5 预案实施时间贵港市水上搜救应急通信联系表(略)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成员名单(略)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略)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图(略)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略)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为履行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及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搜救责任区的搜救职责,确保水上搜救反应行动迅速、有序、高效,使水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并控制突发事件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保障社会稳定。
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预案。
1.2 制定依据1.2.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8)《广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9)《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10)《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1)《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2 我国加入或缔约的国际公约(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及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制定责任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市、县两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水上搜救中心或当地政府实施应急现场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及时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贵港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搜救指挥机构、搜救专家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是贵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一,是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和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广西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2名。
指挥长由贵港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贵港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和贵港海事局局长担任。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港海事局,负责贵港市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由贵港海事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贵港海事局指挥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港航管理局、市水产畜牧兽医渔政站、贵港军分局和市水利局等有关领导担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安排。
(具体名单见附件2)2.1.1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1)贯彻国家海(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水上搜救工作规章制度和编制本市水上搜救预案。
(2)负责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制定指南》规定,指定本市水上救助力量和水上医疗救援机构。
(4)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打击海盗接警及联络工作和负责本市水上搜救、防污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制定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并配合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水上搜救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
(7)组织本市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2.1.2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1)建立健全搜救中心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制发《贵港市水上搜救应急通信联系表》,了解和掌握全市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值班工作,并监督其他成员单位的搜救值班情况,承担全市打击海盗接警及联络工作。
(3)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上报跨地(市)范围的水上搜救工作和开展水上搜救行动遇到的重大问题。
(4)拟定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所需专业和社会资源的储备、动员、组织和调动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拟定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演习方案,并做好演习的相关准备工作。
(6)组织全市水上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负责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信息和技术信息的搜索和传递。
(8)负责筹备和承办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
(9)负责承办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包括:贵港海事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贵港海关缉私分局、贵港军分区、武警贵港支队、武警贵港消防支队、武警贵港边防检查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市台办、市气象局、广西移动贵港分公司、广西电信贵港分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具体名单见附件1)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贵港海事局负责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组织海事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市安监局参与水上搜救行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全市性的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3)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搜救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组织后勤陆上运输工作,承担交通协调指挥组组长工作;组织交通系统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响应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拟订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
(4)市水利局负责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组织防汛抢险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救助资源和技术支持;特别是承担各封闭水域(即水库)的水上搜救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救助力量参与失火船舶和船舶防爆的救助,并提供消防装备和救助技术支持;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对死难者身份及死亡原因的确定,并未死亡人员的善后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