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监办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委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报监表格(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开工核验表-报监需知)

江陵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需知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凡江陵县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江陵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在相关资料提交齐全后,我站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督登记,发放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及监督工作方案.对未办理质监手续先行施工的建设工程,本站将及时上报县住建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质监手续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办)一、质量报监所需资料:注明:以上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并提交.二、安全报监所需资料:注:以上资料由建设单位收集并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监督站存档一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1、上表由建设单位到安监机构领取,如实填报;2、上述表格各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表格;3、工程施工中,如单位有所变更需相应注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申报表备案申报时间:说明:1、上表由建设单位到安监机构领取,如实填报;2、上述表格各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表格;3、工程施工中,如提供资料有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递交;4、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及相关要求参建质[2009]87号文;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机构及人员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驻现场人员情况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检测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电话: 电话:年月日。
质量、安全报监资料审查表(样表)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17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通知书》签署回执(按照渝两江管发(2011)467号文要求,工程档案管理委托市城建档案馆)
18
施工单位见证送样质量自检选择检测单位确认书(按照渝两江管发(2011)589号文要求选择检测单位)
1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20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图纸1套
21
经审查合格地质勘察报告
监督员审查意见:
经办人:2012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提交资料符合要求打“J”,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交完全打“X”并在备注进行说明。
项目名称:编号:
序号
应提供资料内容
资料提交情况
备注
1
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3份
2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书
3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及中标通知书
4
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5
施工单位关于该工程项目部组建的通知(项目章启用文件)
6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书
11
施工组织设计
12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投标承诺书(人员配置)和监理合同
13
监理项目部人员配置清单(监理单位按投标承诺书或监理合同配置人员,人员变更需有建设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且变更总数不超过30勃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
14
总监理工程证书及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签定的责任书
15
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1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2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建设单位在该项目配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等)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须知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须知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请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到浦北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凡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质量安全报监程序:1、申报工程的相关信息;(网上登陆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填报,上网步骤详见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资料下载:)2、建设单位网上下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以下简称登记书)一式五份,并按上述表格要求填写并盖章(所有表格均在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下载:);咨询:、0777-3、将《登记书》及有关资料送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4、自收到《登记书》及有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要求即可办理质量安全报监登记手续。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补足资料后重新办理。
注:所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二、须提交的资料:1、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复印件一份,核查原件);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后退还,若在广西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上能查询到资质证书的可不须带原件过来,采取在办理报监登记手续后,由质安监站核查的方式);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原件核查后退还,若在广西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上能查询到许可证书的可不须带原件过来,采取在办理报监登记手续后,由质安监站核查的方式)(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4、购买意外伤害险及工伤保险证明(保险单要求盖有钦州市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的章),依据《关于鼓励推广新型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4]20号)要求(复印件一份,核查原件);5、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与项目监理机构职责分工文件(原件一份,盖公章);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各一份),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川建发[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报监手续

报监手续监督注册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站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路工程质量申请书、注册表(公质监表01);2、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3、项目规划的批复文件;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5、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6、项目法人资格登记表(公质监表03)7、监理单位及人员登记表(公质监表04)8、施工单位及人员登记表(公质监表05)9、监理合同协议书10、施工合同协议书11、设计合同协议书12、各标投标书(二)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签署受理意见,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市路政局报告。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并在工程开工前须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单2、工程划分审批单(含工程划分表)、监理规划 34、见证取样试验计划和送检人备案书(公质监表14)5、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措施的审批文件三、质监站在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后十五日内,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确定项目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等。
四、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站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后附相关表格及填表说明公质监表0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项目业已申请开工报告。
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北京市公路新改建及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一: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附件二:有关资料申请单位: (公章)年月日注: 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送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本工作制度实施范围为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办理报监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
一、监督告知(一)告知内容:(1)人性化善意告知:包括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规定)、相关规范书籍(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规施工规范书籍)、质量通病防治(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抗震设防构造、装修工程等)、安全文明通病防治(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在本市备案的商品砼厂家、在本市备案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备案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专家论证监督告知等。
(2)通知公告:各类长期执行(本地规定)的通知、短期执行的通知、季度大检查通知、节假日前检查通知、重大项目专项检查通知、注意事项通知、专项检查通知、季节性监督告知。
(3)监督执法:监督执法原则、监督执法的方式、监督执法抽查内容、监督执法抽查所应用的标准、发出监督执法通知书。
(4)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5)表扬: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
(二)告知方式:(1)会议告知:采取工程开工前,监督执法科在监督站四楼会议室召开监督执法告知会议,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明确告知以上内容的方式。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科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本站留存两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均须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上签字。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在工程竣工时汇归监督执法档案。
(2)网上告知:同时监督站在互联网上建立“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信息网”(网址:),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书籍和本地有关规定等在网上展示,在监督执法告知会议上将网站名、网址、网内的有关内容告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方便其以后上网查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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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报监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51号)。
二、受理范围
市管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所有证书留复印件,其中,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收原件,待工程完工后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评定表,由施工单位开具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领取);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八)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十)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一式两份。
2、①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完整提交上述材料,提交上述资料齐全,报监窗口方可接件。
②报监窗口接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前来领取安全报监资料。
③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报监资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④对安全报监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电话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齐资料,待完善相关资料后,对该项目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⑤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将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传真至市安全总站(63672073),市安全总站收到传真件后应立即通知报监窗口通过安全报监。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每月底将本月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统一交市安全总站报监窗口。
⑥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待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后,重新申请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⑦施工许可证颁发后,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该项目开展监督工作。
3、对于道路、桥梁、轨道、隧道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跨行政区域的个数,准备相应份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和报监资料。
同时,报监资料和开工前提条件必须经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的所有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通过安全报监。
附:①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
②建设工程形式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情况表;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资料封面)。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