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4-06-11【实施时间】2014-06-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
接受委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清算鉴证,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对清算鉴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同一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应当按合理的方式分别计算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和监控,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当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及时掌握清算单位是否达到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
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

七、计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计算: 增值额=﹙转让收入-土地原价-转让环
节税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土 地原价+转让环节税费﹚
房地产开发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在后 详述)
旧房转让
按评估价计算: 扣除项目为: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支
付的地价款) 建筑物评估价 转让税费
注意:土地价款必须提供支付地价款凭证
从2006年10月1日对“普通标准住宅”执行 标准进行调整: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包括以继承、 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
三、征税范围:2005年11月1日后签订房地 产销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 税征收范围。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 同签定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 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 率为60%。
简便方法计算:
五、计税依据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 额。
1.转让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 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 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 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临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关于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关于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的意见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担负着对城市规划中心区内国有和集体土地收购征用、拆迁补偿、前期开发和举贷融资等重要职能。
针对当前市区土地收储工作体制不顺、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等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土地收储中心作用,规范工作程序,节约收储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晋财综〔2007〕29号、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中心区155平方公里范围(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内的土地收储工作,按照“统一收储程序、统一定价、统一交易市场”的原则,依法统一组织实施土地收储工作。
东城区13.98km2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暂时委托尧都区实施,临汾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暂时委托开发区实施。
二、工作职责市土地收储中心主要担负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政府土地使用计划安排,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二)组织实施拟储备土地的收购工作。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税收,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确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事项。
二、税收对象1.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开发、转让、出租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税收标准: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税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调整。
三、税收计算1. 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额等于土地转让价格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
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购置价款、土地开发和整理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2. 税收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 = 增值额 ×税收比例。
四、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1. 纳税义务:土地开发、转让、出租等活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税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2.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交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五、税收优惠政策1. 首次购房优惠: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其土地增值税可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或免征。
2. 住房销售优惠:对于个人住房销售所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或免征。
3. 农村集体土地税收优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和转让活动,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税务管理和监督1. 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 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 税务监督: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11年1月28日临建房字[2011]23号文件印发,2011年4月11日临汾市建设局《关于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临汾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受临汾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报、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市建设局审查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五条新设开发企业,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名称需含有“房地产开发”字样;(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四)有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为办公营业用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核定四级资质应具有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二)晋升三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三)晋升二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1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四)晋升一级资质应具有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2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开发企业为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分公司”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三年以上;(三)配备满足项目开发管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五)机构设置齐全(设有工程、经营、财务、统计、办公室等内部管理机构)。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23
六、速算扣除系数(%)
24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5=21×23-4×24
25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6
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27=25-26
27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 如果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
以下各栏
下各栏
会计主管(签章)
纳税人 (公章)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姓名
代理人(公章)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请表日期
接收人
金额 备份
二、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间
项目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2+3
其
货币收入
中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5+6+9
(5)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 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行清算情形的,应当做出 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 清算的时间。
(6)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 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 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 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4. 清算审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 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 为单位清算;对同项目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是 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1)
(2)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 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 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 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主体和纳税义务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纳税义务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二、税收的计算和征收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减免额)×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为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减免额为法定减免额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其他减免额,税率为国家规定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按照土地转让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转让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税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和资料。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赋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个人住房的转让所得,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五、税收管理和监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执行。
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和证明,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核查工作。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故意逃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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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2010年第1号
临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现将《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临汾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
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竣工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纳税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应按开发项目或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概算书;
(三)项目立项书;
(四)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应于次月10内,将上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10日内,向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月报表》,做为税收管理的一项考核内容。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九条纳税人开发项目已全部竣工结算并一次性转让房地产的,应按《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办法。
除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转让不预征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应按下列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住宅按2%预征。
2、非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按3%预征。
3、对纳税人既开发建造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预征。
第十一条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纳税清算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纳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商业用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十五条普通住宅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
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月报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十七条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根据《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月报表》累计数为依据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5%的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
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自行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
第二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的清算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清算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土地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月报表》对纳税人的清算结果进行清算审核。
第二十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结算已结束的纳税人,如果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在清结算过程中提供虚假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对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并重新清结算或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临汾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