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鉴定机构名称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

ICS35.240.99R 85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946.3—2011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Specification for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llection一Part 3 :Road traffic accident handling information collection2011-07-18发布2011-07-18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信息采集 (1)2.1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采集 (1)2.2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信息采集 (3)2.3 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信息采集 (5)2.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信息采集 (6)2.5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处理结果信息采集 (6)前言GA/T946《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分为六个部分:——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签注;——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第4部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采集;——第5部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采集;——第6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辅助信息采集。
本部分为GA/T946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江海龙、许卉莹、陈学浩、季君、唐礼虎、周建宁。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受案登记信息、处理结果信息等的采集项目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的采集。
2 信息采集2.1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采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采集项目和要求见表1。
表1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采集项目和要求表1(续)表1(续)2.2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信息采集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信息采集项目和要求见表2。
鉴定交通事故的机构都有哪些

鉴定交通事故的机构都有哪些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4、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5、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6、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8、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不管交通事故是造成了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此时都需要实际作出鉴定,确定造成的损害情况,然后才能据此作出相应的赔偿。
但现实中不是随便找一家机构就能进行鉴定的,这样只会让鉴定结果不被认可。
那具体而言鉴定交通事故的机构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鉴定交通事故的机构都有哪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交通事故检修、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并主要承担事故调查所需要的鉴定;为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伤残评定、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
同时,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符合前提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宣布,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先容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伤残鉴定人有哪些权利义务?1、评定人权利(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4)保守案件秘密;(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桂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桂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9【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9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京徐晨石煜【审理法官】孙京徐晨石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桂珍【当事人】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桂珍【当事人-个人】许桂珍【当事人-公司】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许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许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滨才许微【代理律所】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桂珍【本院观点】因许桂珍未提起上诉,故本案二审围绕建满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许桂珍未提起上诉,故本案二审围绕建满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建满公司主张许桂珍受伤系其自行不慎或第三人原因所致的观点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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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张硕交通肇事一案word版本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硕交通肇事一案张硕交通肇事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9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硕,男,22岁(1986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出生地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北京方正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住(略)。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天槐,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X]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张硕自愿认罪,根据本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硕及其辩护人王天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硕于201X年8月16日13时35分许,驾驶马自达轿车(新车、无牌照)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南路鼎峰公司门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志静(女、24岁)撞出,造成李志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8月24日死亡。
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硕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硕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8月16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张硕驾驶马自达轿车(新车、无牌照)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南路鼎峰公司门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志静(女、24岁)撞出,造成李志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8月24日死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等与牛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等与牛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8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军华白松刘慧慧【审理法官】王军华白松刘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牛振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牛振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当事人-个人】牛振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纪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磊刘巍【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被告】牛振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回避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兴区医院在对牛某某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只告知实施手术为子宫内膜癌分期手术,未详细向牛某某告知手术切除的范围,大兴区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牛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与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与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5【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8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永钢陈伟丁少芃【审理法官】张永钢陈伟丁少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李维强【当事人】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李维强【当事人-个人】李维强【当事人-公司】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魏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宋达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孙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宋达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孙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旻宋达宇孙凯【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被告】李维强【本院观点】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肿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肿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问题。
李维强因穿刺诊断甲状腺癌入住肿瘤医院,经初步诊断为甲状腺癌,并行手术,术后李维强出院诊断为甲状腺良性病变。
关于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维强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问题属于医疗专业性问题,故一审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表明,术中对组织的冰冻病理切片检查有助于减少误差,肿瘤医院在术中未采取冰冻检查,在术中检查未见淋巴结异常,也未对淋巴结进行冰冻病理检查下清扫了左侧颈部淋巴结,存在不足,存在未尽注意义务过失,该过错与李维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5【案件字号】(2022)冀08民终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亚平祝宝森张智慧【审理法官】李亚平祝宝森张智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韩玉营;曹凤雪;王立军;王彦林;李国;王立国;高树利【当事人】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韩玉营曹凤雪王立军王彦林李国王立国高树利【当事人-个人】李满春韩玉营曹凤雪王立军王彦林李国王立国高树利【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崔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何杰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王连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鞠潍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何杰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王连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鞠潍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斌何杰胡雷孙湘怡王连明鞠潍【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韩玉营;曹凤雪;王立军;王彦林;李国;王立国;高树利【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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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为 970kg,外廓尺寸 2900×1545×1590mm。事故发
生时车上 2 成人、1 六岁女孩,参照 GB/T5910-1998《轿车
质量分布》中的相关规定,取标准质量 68kg/人,参照《中
华儿科杂志》2009 年 7 期中相关内容,取 6 岁女孩标准体重
为 20.37kg ; 计 算 该 车 事 故 时 的 总 质 量 约 为 mb 970kg+268kg+20.37=1126.37kg。该车车体右侧和车体前部损坏。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鉴定事项:
1.交通事故鉴定(鉴定冀 xxxxxx 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
车及津 yyyyyy 号康迪牌小型轿车制动装置技术状况)
2.鉴定冀 xxxxxx 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及津 yyyyyy 号
康迪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
主办鉴定人: 于 XX 杨 XX
c.制动初速度:32.1km/h,制动距离:8.6m,充分发 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6.67 m / s2 (合格),协调时间:0.32s (合格);结论:合格。
照 13
照 14
照 15
照 16
照 17
照 18
(二)津 yyyyyy 号康迪牌小型轿车(简称 B 车):
1.车身颜色蓝/白色,车辆识别代号 yyyyyyyyyyyyyyyyy,
显示三次测试结果如下:
a.制动初速度:30.2km/h,制动距离:6.8m,充分发出
的平均减速度 MFDD:6.62 m / s2(合格),协调时间:0.18s(合
格);结论:合格。 b.制动初速度:36.0km/h,制动距离:11.8m,充分发
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6.81 m / s2 (合格),协调时间:0.47s (合格);结论:合格。
(2)动态检验:
①该车发动机在 75%的额定转速下,4min 内气压表的指
示气压能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②在气压升至 600kPa 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
气压缩机工作 3min 后,气压降低值见照 7、照 8;在气压为
600kPa 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
待气压稳定后观察 3min,气压降低值见照 9、照 10。
要求。
照 27
照 28
照 29
照 30
④右后轮制动鼓表面磨损均匀,无裂纹;制动蹄摩擦片
表面磨损均匀,无裂纹、老化、烧蚀现象,摩擦片厚度符合 要求。
照 31
照 32
照 33
照 34
(三)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 XX 市廊霸线,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 天气晴,路面干燥。 2.A 车头南尾北停于道路西侧,右前轮、右后轮位于路 外,距道路西边沿分别为 155cm、65cm。B 车头东尾西停于 道路西侧、A 车东南方,左前轮、左后轮距道路西边沿分别 为 430cm、230cm。
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与潘某某驾驶的津 yyyyyy 号康迪牌 小型轿车在廊霸线发生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17 年 12 月 13 日 (二)鉴定地点:XX 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停车场、事故发
生路段、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三)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2.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3.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4.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 鉴定》 5.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四) 仪器设备:数码照相机、钢卷尺(5m)、卷尺(30m)、比例尺
照1
照2
2.制动系检验
事故后 A 车具有行驶能力,故采用静态检验与动态检验
方法对该车制动系进行检验:
(1)静态检验:
①制动方式:该车采用气压鼓式制动方式。
②供能装置:空气压缩机、储气筒、气压完好。
③控制装置:制动踏板、制动阀完好。
④传动装置:贮气筒、制动管路、制动气室及推杆完好。
照3
照4
照5
照6
(五)检验所见: (一)冀 xxxxxx 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简称 A 车): 1.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 xxxxxxxxxxxxxxxxx, 整备质量 2705kg,外廓尺寸 5995×2200×3100mm。事发时 车上 2 人,参照 GB/T5910-1998《轿车质量分布》中的相关 规定,取标准质量 68kg/人,计算该车事发时的总质量约为 ma 2705kg+268kg=2841kg。该车前部破损,有刮擦痕迹。
鉴定完成日期: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法院是否采信:
供稿: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杨晓平
审稿:
雷 XX
检索主题词: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制动、车速、动量守恒
二、案例正文采集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XX市交通事故进行司 法鉴定
【案情简介】 2017 年 12 月 12 日 18 时 15 分许,董某驾驶冀 xxxxxx
照 21
照 22
(6)车辆无法启动,对车轮拆解检验:
① 左前轮制动盘及制动钳完好,制动盘工作面磨损均
匀;半轴油封及轮毂油封完好。
② 右前轮制动盘及制动钳完好,制动盘工作面磨损均
匀;半轴油封及轮毂油封完好、无泄漏。
照 23
照 24
照 25
照 26
③左后轮制动鼓表面磨损均匀,无裂纹;制动蹄摩擦片
表面磨损均匀,无裂纹、老化、烧蚀现象,摩擦片厚度符合
照 19 2. 制动系检验:
照 20
B 车事故后不具有行驶能力,故采用静态检验方法对该
车制动系进行检验:
(1)制动方式:该车前轮采用液压盘式制动方式,后轮
采用液压鼓式制动方式。
(2)传动装置:制动踏板完好。
(3)助力装置:助力器及其管路完好。
(4)控制装置:制动分泵、制动液储液罐完好。 (5)传能装置:制动管路连接完好。
③贮气筒的容量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
续充气的情况下,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
值见照 11~照 12。
照7
照8
照9
照 10
照 11
照 12
④该车(空载)在平坦、硬实、干燥的沥青路面上行驶,
当车速达到约 30km/h~40km/h 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整车
无跑偏、甩尾现象,西派埃 MBK-01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