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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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助。
03
预防与控制
宣传教育措施
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减少歧视和偏见,加 强社会支持。
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
开展学校教育、社区宣传、媒体报道、公益讲座等多种形式 ,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强调安全性行为、减少性接触等预 防措施。
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行为
01
02
03
安全性行为
传播途径
03
04
05
性传播:艾滋病病毒可 以通过性接触传播,尤 其是同性性行为和性滥 交行为。
血液传播:艾滋病病毒 可以通过血液传播,如 输血、注射、针刺等。
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 可以通过母婴传播,如 胎盘、分娩和母乳喂养 等。
防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控制疫情
通过防治工作,可以有效地控 制艾滋病的传播,减少病毒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实施 • 预防与控制 • 诊疗与救助 • 监测与报告 • 法律责任与监管 • 附则
01
总则
艾滋病的定义与传播途径
01
02
艾滋病定义:艾滋病( AIDS)是一种由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HIV)引 起的病毒性感染,主要 传播途径包括性传播、 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
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艾滋 病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 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监管措施和制度保障
地方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保障必要的防治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技术和治疗药品。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用于艾滋病防治以及以志愿者组织等形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药物价格政策
制定合理的药物价格政策 ,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提 高药物可及性。
心理支持和疏导机制建立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
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患者缓解心理压力,增强治疗信心 。
互助小组与家庭支持
组建患者互助小组,鼓励家庭成员参与支持,共同面对艾滋病带来 的挑战。
社会理解与关爱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对患者的歧 视和排斥。
05
监测、评估与效果评价体系建 设
Chapter
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方法论述
数据来源
包括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社区 组织等多渠道收集艾滋病相关数
据。
数据整理
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对 数据进行清洗、整合和归档。
数据分析
运用统计学和流行病学方法,分 析艾滋病流行趋势、影响因素和
防治效果。
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04
社会歧视与偏见
艾滋病患者仍面临一定程度的社 会歧视和偏见,影响防治工作效 果。
高危人群防控难度大
针对高危人群的防控工作难度较 大,如性工作者、吸毒者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经验分享
跨国协作机制建设
01
加强与世界各国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合作,共同建立跨国协作
机制。
分享防治经验与技术
02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分享各国在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和
全球现状
全球范围内,艾滋病疫情依然严峻,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撒哈拉以 南非洲地区是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但近年来,亚洲地区感染人数也在迅速增 加。
国内现状
我国艾滋病疫情呈上升趋势,感染人数不断增加。主要传播途径为性传播,尤 其是男男性行为人群感染率较高。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并取得一定成效。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社会参与、共同防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形成政府 、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防治的局面。
综合治理、科学防治
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 原则,运用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知 识和技术手段,开展科学有效的防治工作。
总结词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在治疗和预防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应当积极配合治疗,遵守医嘱和规范,按 时服药和随访。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可能会对其自身和社会带来严重的 危害。
其他法律责任
总结词
艾滋病防治条例还规定了其他相关的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 属,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违反者将依法受到惩处。
相关文件或标准的制定
配套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文件的支持,如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技术 指南、工作规范等。
标准制定
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如艾滋病诊断标准、治疗规范、防护措施等,以指导和 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
THANKS
感谢观看
费用报销
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相关费用的报销。
04
治疗与救助
治疗措施
开展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通过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抑制病毒复制,控制病情进展。
定期评估与调整治疗方案
根据患者的病情定期评估和调整治疗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普及治疗知识
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关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知识普及,提高其治疗依从性和自我管理能力。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苏卫疾控[2004]34号、苏财社[2004]6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4.07.29【实施日期】200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34号、苏财社〔2004〕63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精神,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将确定的第一批免费抗病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和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卫生厅。

附件:1、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2、江苏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体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其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传播与流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群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符合抗病毒治疗指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及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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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全球基金(Global Fund to Fight AIDS, Tuberculosis and Malaria):艾滋病全 球基金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旨在筹集资金并投资于全球的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防治工 作。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世界银行通过其贷款项目为发展中国家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支 持,如支持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中国艾滋病防治可持续发展项目”。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加强对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 的认知和意识。
开展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
将艾滋病预防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开展相应的课程和讲座,提高青少年对艾滋病 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针对艾滋病感染高风险人群,如性工作者、男男性行为者、吸毒者等,开展专门的宣传教 育活动,提高他们的预防意识和技能。
健康权益。
减少病毒传播
通过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减少艾滋病的传播,降低病毒
的传播速度和范围。
提高生活质量
通过及时诊断和治疗,帮助艾 滋病感染者更好地管理病情,
提高生活质量。
艾滋病防治的背景
01
02
03
全球流行趋势
艾滋病已成为全球性的公 共卫生问题,各国都在积 极开展防治工作。
我国疫情现状
我国艾滋病疫情呈上升趋 势,传播途径多样化,防 控形势严峻。
学术成果分享
中国通过国际学术会交流与合作。
06
结论与展望
艾滋病防治的成果与挑战
成果
经过多年的努力,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包括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加强了艾滋 病病毒的检测和预防措施的普及,以及改善了艾滋病感染者的治疗和关怀等。
为患者提供身体康复、营养支持和康复训练,以帮助他们最 大程度地恢复身体功能和健康状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苏卫办社妇[2011]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社妇〔2011〕10号)各市卫生局:为切实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理和使用,保障项目工作顺利运行,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项目药品管理使用重要性的认识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是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之一。

项目工作的开展,对增强全社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科学认知,加强综合防治,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实行免费治疗,充分表明了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关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工作深入开展。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项目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药品管理使用制度,明确采购、领取、储存、发放和使用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药品管理规范、使用安全。

各地要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药品、生物制剂管理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切实增强项目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药品管理的职责分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流转环节多,使用人群广,管理难度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药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建立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药品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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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保障必要的防治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技术和治疗药品。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
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用于艾滋病防治以及以志愿者组织等形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第七条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和社会
公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以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防护知识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卫生、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定期播放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性广告,并对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性宣传实行费用减免。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艾滋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有效的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

在全社会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

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途径,
提供便捷的安全套发售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对吸毒人员的药品维持治疗及其他有效干预措施。

第十条宾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

第十一条提倡在婚前体检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体检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的建议,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并通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二条禁止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血液或者精液。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必须对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血液、精液的捐献者和受捐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第三章控制
第十三条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

对自愿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的人员实行免费咨询与血液初筛检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地免费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的地点以及联系方式。

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对自愿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开展治疗咨询,并指导其到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强制检测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至少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第十五条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血液、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毁形和可重复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研究的检验、医疗器材必须严格消毒,做好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

第十八条艾滋病病毒的保存、传递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交换、传递和使用。

第十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依法通报和公布本省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疫情。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疫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定期分析疫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在易感染艾滋病的人群中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和干预措施;负责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档案,定期进行随访。

第二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国境口岸相关人员实施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吸毒以及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被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羁押和被监管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督促其接受治疗,并在其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通知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治疗艾滋病用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二十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的公益性宣传和安全套的推行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生殖健康服务中,发现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社会捐赠和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关怀活动。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给予减免,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经济救助,对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

第三十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履行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义务,学习有关防治知识,接受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应当将其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不得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播给他人。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应当在登记前向对方说明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
受医学指导。

第三十二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接受住院治疗或者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应当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批准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用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入生产的原料血浆和出厂的血液制品未进行艾滋病检测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对有关医疗、卫生器材及用品进行消毒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艾滋病防治监督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各自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艾滋病(AIDS),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本条例所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症状或者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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