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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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00070会计科目(1)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00070会计科目(1)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会计科目(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一)流动资产1、1001 国库存款2、1003 国库现金管理存款3、1004 其他财政存款4、1005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5、1006 有价证券6、1007 在途款7、1011 预拨经费8、1021 借出款项9、1022 应收股利10、1031 与下级往来11、1036 其他应收款(二)非流动资产12、1041 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13、1045 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14、1071 股权投资15、1081 待发国债下面具体介绍以下财政总预算资产类会计科目具体核算的内容:(一)流动资产1、国库存款:核算政府财政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的款项。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收到预算收入时借:国库存款贷计有关收入科目(2)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收入时借:国库存款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3)收到缴入国库的来源不清的款项时借:国库存款贷:其他应付款(4)国库库款减少时借计有关科目贷:国库存款2、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国库现金现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和与现金等价的短期金融资产,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款项。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按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库款转存商业银行时借:国库现金管理存款贷:国库存款(2)国库现金管理存款收回国库时借:国库存款(按实际收回的金额)贷:国库现金管理存款(按原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本金)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按两者之间的差额)3、其他财政存款:核算未列入“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反应的各项存款,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性质、存款银行等进行明细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财政专户收到款项时借:其他财政存款贷记有关科目(2)其他财政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除规定作为专户资金收入外,都应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取得利息收入,按规定作为资金专户时借:其他财政存款贷:应付代管资金(或者有关收入科目)取得利息收入,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借:其他财政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将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其他应付款贷:其他财政存款同时:借:国库存库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3)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其他财政存款4、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当日资金结算后一般应无余额。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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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报表格式第五部分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附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报表格式第五部分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行政事业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新

行政事业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新
30
3101
非流动资产基金
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31
3201
专用基金
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32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根本支出结转与工程支出结转
33
3302
9
1215
其他应收款
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时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10
1301
存款
核算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本钱
财政补助结余
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工程支出结余资金
34
3402
非财政补助结转
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及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35
3402
事业结余
核算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与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36
3403
40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1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核算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2
4401
经营收入
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区的的收入
43

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501
502
503
504
505
509
512
516
517
520
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
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务投资和其他投资
核算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价
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
201
202
203
204
207
208
209
210
二、负债类
12.借入款项
13.应收票据
14.应付账款
15.预收账款
16.其他应付款
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
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编号
会计科目
核算内容
101
102
105
106
108
110
115
116
117
120
124
一、资产类
1.现金
2.银行存款
3.应收票据
4.应收账款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制度解读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分析◎文/童 盛摘 要:新《政府会计制度》于2019年开始实行,经过各单位的积极贯彻整改,已经呈现出较好的应用效果。

基于此,文章指出新制度下各单位会计核算发生的三项变化,进一步提出了事业单位应当思索的关键点,并从核算步骤、配套机制、附注披露等六个角度入手,重点探析了如何保障新旧制度平稳衔接的举措。

关键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0 引言新制度的实施,使事业单位在资产及负债方面越趋透明,而且在其实施过程中结合单位工作业务增加多个核算科目,能使各项数据更为直观,并能够通过资产信息大致判断事业单位的运行状态。

同时,增加预算处理,改变整体核算框架,能够使形成的核算信息更具参考价值,进而实现各单位的统一核算、拓展处理范畴、调整报表,促使各单位核算系统发生变化。

1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变化1.1 核算制度的变化新制度是整合所有事业单位财会涉及的内容,对整个系统均有影响。

首先,事业单位的核算科目、财务报表及科目说明不再多次强调本单位的性质差异,并在开展通用项目的前提下,增加不同类型及级别单位记账所用的共性项目,同类事项采取统一方式处理。

其次,还应重新规定单位具体的核算内容,实际操作中采取集中处理。

1.2 核算内容的变化首先,核算科目中应加设应付应收等。

例如,涉及长期股权类的项目,单位应当使用权益法,若为自行开发则需以无形资产入账。

其余的基础设施、各类资产等均需做正常的折旧,以明确预算的各类数据。

其次,报表和有关附注都应实施细节整改,各单位需以制度条文中给出的格式进行附注,以完成单位各项财务数据的披露。

1.3 核算方式的变化首先,适当拉开预算及常规财务的距离,确保两项工作可独立开展,各自的工作内容也实施统一划分,以保持内部财会系统的合理快速运转。

常规财会人员需做好资产、负债等整个核算类别的管理,预算方面的工作则涉及相应的结余、收支等。

其次,单位的财会和预算会计实行不同的核算制度,同时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性质的不同采用差异化的管理模式,确保核算管理的平稳优化。

分析政府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

分析政府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

分析政府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自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以来,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受到了相应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在落实会计管理与核算的过程中,应从各个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其中包括报表体系、核算方式、会计科目等,这就要求相关核算人员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高自身的职责意识,在实践工作中加强核算与管理,大大提高控制效果,进而适应时代的发展形势,促使行政事业单位稳步发展。

文章首先针对新政府会计制度对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进行分析与总结,以下为详细叙述。

1 新政府会计制度对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第一,对于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影响。

新政府会计制度出台以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落实受到了相应的影响。

首先,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由于部分事业单位实物管理部门的软件未及时更新,仍然将当月计提折旧额按其用途入下月费用或资产,一方面不利于资产价值的真实反映,一方面影响了权责发生制的落实。

其次,新政府会计制度实行之前,部分事业单位受到“收付实现制”管理理念的影响,其固定资产的权责不清晰,账实不符问题严重。

如部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较多,虽然在固定资产清单上能够做到金额相符,但是财务与实物管理存在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日期不一致、折旧年限不一致的现象,致使两者对于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存在出入。

第二,对于会计核算方式的影响。

新政府会计制度强调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以及交互衔接。

要求会计核算要以收付实现制以及权责发生制为“双基础”,对涉及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业务实行“平行记账”,对不涉及预算的业务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通过“双分录”连接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种核算模式,生成决算报告与财务报告。

同时,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基建账并入单位大账,此前,各事业单位对于不同的基建投资项目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事业单位对于并账操作、会计科目的对照及使用、内部往来账处理、二级科目设置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基建入账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较大的难度。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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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报表格式第五部分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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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国库存款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登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登记国库存款减少数。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3、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

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有关结算凭证入账。

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本科目可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102其他财政存款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财政性存款。

包括财政周转金、未设国库的乡(镇)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2、本科目借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数。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其他财政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3、总预算会计应根据经办行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入账。

总预算会计支付其他财政存款时,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的回单入账。

4、为便于分类管理,“其他财政存款”总账科目下应按交存地点和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104有价证券1、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有价证券的库存数。

2、购入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其兑付本金部分,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利息收入通过有关收入科目核算。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有价证券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设置明细账。

105在途款1.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及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

2.决算清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等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暂付款财政部门(债权人)→→→→预算单位(债务人)与下级往来上级财政部门(一般是债权人)→→→→下级财政部门(一般是债务人)特别提示:暂付款、与下级往来在政府财政会计中属于无偿债权,无偿债权指的是该项债权虽然债务人必须归还,但是一般不需要债务人支付利息或者占用费。

111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

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及借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112与下级往来1.本科目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借给下级财政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体制结算中应由下级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补助下级财政数时,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应归还本级财政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欠下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

应转作补助支出的部分,应在当年结清;其他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贷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6.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和下级财政部门名称设置明细账。

121预拨经费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经费。

2.预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同);转列支出或收到用款单位交回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122基建拨款1.本科目核算拨付给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数。

直接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收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报来拨付建设单位数及缴回财政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列报支出数。

131财政周转金放款1.本科目核算财政有偿资金的拨出、贷付及收回情况。

2.将财政周转金贷给用款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总预算会计掌握的财政有偿资金放款数。

(本金数)4.本科目应按拨(放)款的对象及放款期限设分户明细账。

对于周转金放款业务较多的地区,可以由总预算会计或周转金管理机构进行总分类核算,财政业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32借出财政周转金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情况。

2.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级财政部门归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借出周转金尚未收回数。

(本金数)4.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明细账。

133待处理财政周转金1.本科目核算经审核已经成为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逾期财政周转金转入和核销情况。

2.逾期未还的周转金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贷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时,借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资金数。

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的四笔分录P68(虽然教材中没有举例说明仿照财政周转金放款,也必须会写)财政周转金放款财政部门(债权人)→→→→预算单位(债务人)有偿借出财政周转金上级财政部门(债权人)→→→→下级财政部门(债务人)有偿负债主体有偿资金涉及科目无偿资金涉及科目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财政周转金放款暂存(付)款财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借出(入)财政周转金与上(下)级往来,财政部门向社会举债借入款211 暂存款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和收到不明性质的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债权单位或款项来源设明细账。

212 与上级往来1、本科目核算与上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从上级财政借入款或体制结算中发生应上交上级财政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或“上解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转作上级补助收入时或体制结算中应由上级补给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本级财政欠上级财政的款项;借方余额,为上级财政欠本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借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222 借入款1、本科目核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法律、国务院规定向社会以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上下级财政之间临时性借垫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发行债券或举借债务收到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偿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债务。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或债权人设明细账。

223 借入财政周转金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有偿使用的财政周转金。

2、借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财政周转金数。

301 预算结余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财政部门应将“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一般预算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根据本年预算结余增设预算周转资金时,按增设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周转金”。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的预算滚存结余(含有价证券),转入下年度。

305 基金预算结余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应将“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基金预算支出”、“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调出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转如下一年度。

本科目应根据基金预算科目所列的基金项目逐一反映各项基金的结余。

307专用基金结余1、本科目用于核算总预算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将“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专用基金收入”,贷记本科目;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专用基金的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321预算周转金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的资金。

预算周转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减少。

2、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一般无发生额。

322 财政周转基金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

2、用预算资金增补有偿使用周转基金时,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财政周转基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用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财政周转基金总额,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4、本科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明细账。

预算结余=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一般预算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基金预算结余=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基金预算支出-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调出资金专用基金结余=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财政周转金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支出不能转入任何一种结余。

401 一般预算收入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

2、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所列当日预算收入数,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日收入数为负数时,经红字记入(采用计算机记账的,用负数反映)。

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根据征收机关(如税务所)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登记预算收入辅助账,待收到县财政返回收入时,再做收入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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