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
研究信用卡风险 开题报告

研究信用卡风险开题报告研究信用卡风险开题报告一、引言信用卡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支付方式和消费能力。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使用频率的增加,信用卡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信用卡风险的形成原因、影响因素以及预防措施,以提供更全面的理解和应对策略。
二、信用卡风险的形成原因1.技术风险随着科技的进步,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安全性也面临着挑战。
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技术风险使得信用卡信息容易被盗取和滥用。
2.消费行为风险信用卡的便捷性和消费能力往往导致人们过度消费和债务累积,从而增加了信用卡违约和逾期还款的风险。
3.经济环境风险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会对个人和企业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从而增加了信用卡违约的概率。
三、信用卡风险的影响因素1.个人因素个人的收入水平、职业稳定性、消费习惯等因素都会对信用卡风险产生影响。
收入不稳定、高风险职业和不良消费习惯会增加个人信用卡风险。
2.信用卡产品因素不同信用卡产品的风险控制策略和政策规定也会对信用卡风险产生影响。
例如,信用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市场环境因素市场竞争、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因素也会对信用卡风险产生影响。
市场竞争激烈和金融政策宽松可能导致信用卡发行量增加,进而增加了信用卡风险。
四、信用卡风险的预防措施1.加强技术安全措施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保护,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2.加强消费者教育通过开展信用卡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信用卡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使用信用卡。
3.完善信用评估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评估个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信用卡额度和利率,降低信用卡违约风险。
4.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卡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信用卡诈骗和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依据当前社会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甚至导致身心受创和经济损失。
因此,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对其了解并加以防范更显必要。
本文拟通过研究诈骗罪行为的相关问题,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选题目的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诈骗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量刑标准、危害后果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其法律性质、社会影响和预防措施,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和理论指导,同时也为未来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三、选题内容和方法1.研究诈骗罪的定义、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探讨其特点、分类和相关法律规定;2.对诈骗罪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和量刑标准进行分析,剖析其法律性质和社会影响;3.对诈骗罪的相关危害后果进行研究,分析其对经济、社会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影响;4.通过案例分析和现状调研,探究预防和打击诈骗罪行为的有效措施和建议;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调查问卷法等方法,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对诈骗罪行为进行研究和分析。
四、论文结构和进度安排本文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
介绍诈骗罪行为的现状和危害,阐述选题的研究意义、目的、价值和方法,并对本文的结构和进度进行概述。
第二部分:论文主体。
具体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诈骗罪的定义、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
全面阐述诈骗罪的概念、特点和分类,重点分析其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二章:诈骗罪的刑事司法程序和量刑标准。
从刑事司法程序和量刑标准两个方面探讨诈骗罪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影响,并对刑罚的适用标准和原则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三章:诈骗罪的危害后果和防范措施。
首先对诈骗罪的危害后果进行深入研究,然后介绍预防和打击诈骗罪行为的有效措施和建议,旨在提高公众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第三部分:总结与展望。
对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和结论进行总结,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和建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研究在当今社会中,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信用卡的广泛应用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也日益猖獗。
本文旨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应对措施,以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得或使用信用卡资金,并实施欺诈行为的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特点包括:获取信用卡信息的手段多样,欺诈行为狡猾隐蔽,甚至采用跨国作案等。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未经持卡人同意;三是使用、制造、买卖、提供信用卡信息或非法获得、使用信用卡资金,并实施欺诈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信用卡诈骗罪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罪也给予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依法可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等一系列刑罚。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与打击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与打击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
政府应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给予受害人更多的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内部审计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阻止信用卡诈骗行为。
个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提高警惕,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合理使用信用卡并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
五、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由于信用卡诈骗罪常常涉及跨国犯罪作案,因此,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对于打击信用卡诈骗罪至关重要。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打击信用卡诈骗罪的国际法律体系,共享相关信息和情报,并加强司法协助,加大对跨国信用卡诈骗团伙的追捕和打击力度。
六、信用卡诈骗罪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信用卡诈骗罪的手段也在不断演变。
2020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推荐5篇)

2020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推荐5篇)第一篇:2020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2020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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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意义背景: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侵犯了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
面对这种境况,作为一名法律人,从自己专业角度来分析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甚为必要,以尽应有的社会责任。
意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中新提出的一条罪名,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和打击金融类诈骗。
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但由于信用卡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各个犯罪环节上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一概定为罪与非罪。
而通过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空白之处,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
通过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有效开展,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保障。
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司法认定,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诈骗的发生。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内研究现状:(1)中国政法大学,梁华仁教授,郭亚教授2004年在《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有关具体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几点观点,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两位教授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
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对策 - 论文

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对策- 论文关键字:使用银行规定行为信用卡诈骗发卡持卡人特约商户(一)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信用卡自1950年由美国人富兰克林·麦克创建的大莱公司开创以来便在全球引发了一场足以影响人类货币历史进程的变革,产生了推动金融业各项业务开展的良好效应。
信用卡是当今世界广泛流行的一种先进的新型支付手段和消费信贷结算工具,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个人和单位)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得到某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在以后一定时间内再补足所欠款项。
信用卡因其具有快捷便利等优点而被广泛地采用,然而由于信用卡业务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因而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信用卡运作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给银行或特约商户及信用卡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
信用卡在我国出现虽然时间不长,但是信用卡诈骗活动却不少。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在1994年达到近万起,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类犯罪不仅侵犯了银行、特约商户及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刑法》规定对这类犯罪行为应予以严惩。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其特征是: 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
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
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挂失而无效的信用卡等行为;(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4)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论文: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信用卡诈骗论文: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信用卡诈骗论文: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中文摘要】行为人采取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侵占(捡拾、保管)、抵押、借用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后加以使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及银行金融管理秩序,该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定罪处罚,引起许多的争议很大。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行为,有的按照获取信用卡的手段分别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基层法官培训教材”中,以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集成出书立说,对诈骗、抢夺、抢劫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原理定罪处罚,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抢劫罪等。
有的全部以盗窃罪定罪,如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研究》等著作中指出,在自动提款机上使用上述行为获取到信用卡的,符合盗窃罪的构造,理所应当成立盗窃罪,因为机器不能被骗;有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因为不管如何取得信用卡,使用行为就是信用卡诈骗罪当中的冒用行为。
本人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多年,接触和办理了大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对此有着强烈的感性认知,现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和视野,揭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借用他人信用卡透支的性质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开展思考和研究,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倾向性观点。
我认为无论占有他人信用卡过程是否合法,只要违背了合法持卡人的意志,无权、越权、擅权使用他人信用卡,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
因此通过捡拾、保管、抵押等合法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及通过诈骗、抢夺、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符合冒用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作出盗窃罪的规定是错误的;借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后未不归还的,不当然构成冒用信用卡诈骗,当然不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同时不应忽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的责任。
【英文摘要】There are greatly different controversy for how to apply the law of the Criminal Law that Perpetrator get another credit card to be used and overdraft by theft, robbery, fraud,plunder, invasion and occupation (pick up or storage), mortgage, loan and other means and violate financial ownership and infringement of 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 order. In response to these acts of judicial practice, some identification we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ans to obtain the credit card. for example, the Supreme Court consi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convicted and punished that it were identified as theft, fraud, crime of plunder, embezzlement, robbery and so on by fraud, plunder, robbery and other means to obtain and use credit card. Some identification were convictions for theft , such as Professor Zhang Mingkai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fraud and financial fraud research” ,he consider that use the ATM to get credit card, this behavior were identified theft because the machine can not be deceived. Some consider it were identified as credit card fraud conviction, because no matter how to obtain credit cards, the behavior of using credit card is among the fraudulent behavior.I have engaged in criminal prosecutions for many years, I have strong emotional awareness for credit card fraud. No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practice , I put forward the tendency ideas to solve these controversial issues that conclude the behavior that use of stolen credit cards or borrow other people’s credit card to overdraft. I think as long as the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cardholder’s will to process credit card regardless of the legality of possession of others, credit cards are all acts of impersonation. Therefore, through pick up, storage, and other legal way to obtain mortgage credit card, through fraud, robbery, theft and other criminal means to obtain and use another credit card, in line with fraudulent use of credit card. Borrow other people’s credit card ov erdraft after refusing to return, it does not line with the fraudulent use of credit card fraud,also does not constitute malicious overdraft credit card fraud, meanwhile we should not ignor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ardholder’s credit card fraud.【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问题研究【英文关键词】Credit Card Fraud Problems Research。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的开题报告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其具有保障卖方和买方利益的功能,是国际贸易中的安全交易环节。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因此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信用证欺诈对中小企业具有严重的影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信誉,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
因此,对于信用证欺诈进行研究,探讨其救济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首先探讨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进一步探究信用证欺诈在国际贸易中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机理,调查和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案例。
其次,结合国际贸易中交易方的法律关系,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最后,对比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律法规,提出完善信用证欺诈救济体系的建议。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
三、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全面了解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和危害。
同时,可以掌握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规避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此外,本文还将为国内立法和制定相关规则提出建议,完善信用证欺诈的救济体系。
四、参考文献1. 马晓琪. 信用证交易国际商法研究[D]. 厦门大学, 2013.2. 莫涛. 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D].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5.3. 刘淑芬, 蒋彦舜. 论我国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性及其对策[J]. 民商法视野, 2018, (01): 126-127.4. 管瑞蕾. 欺诈责任及救济体系——以信用证为例[J]. 四川商业职业学院学报, 2019, (02): 36-40.。
网络信用卡诈骗罪的疑难问题研究-开题

网络信用卡诈骗罪的疑难问题研究提纲选题的根据:1)说明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2)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1.选题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业务在我国蓬勃兴起,它不仅是银行与储户间的信用凭证,更是一种为使用者带来便捷、高效的新型消费凭证。
但同时,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在近年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与传统信用卡相比,在目前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大环境下,信用卡承载了更多信息,其用途也更加多样化,新形式的信用卡犯罪也呈现出“网络钓鱼”、非法获取并使用持卡人信息、仿冒他人进行虚假网络交易、网上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等新手段。
近年来,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实施网络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当前,我国银行卡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
自1985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中银卡以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迅速发展,截至2008年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超过18亿张,境内联网商户达到118万户,联网POS机达到185万台,联网ATM机近16万台。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恶性发展,势必对我国不断发展的信用卡业务造成负面影响,最终也会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面对信用卡诈骗罪出现的新情况,我国刑法的规定稍显滞后,第196条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并不能涵括此类新出现的犯罪形式,法律适用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学者主张在原有基础上对法条进行完善而不是另设一新罪名。
因为刑法上的信用卡概念可以完全不同于商事法律。
后者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凭证,而在刑法领域这样区分则没有实质意义,也就是说该罪名应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网络环境下的信用卡诈骗罪往往出现人与机器,也即电子代理人打交道的情况,由于电子代理人只能在预先设定的程序的技术结构内工作这一特征,因此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其背后的个人或法律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电子资金。
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以及该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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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意义
背景: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侵犯了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
面对这种境况,作为一名法律人,从自己专业角度来分析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甚为必要,以尽应有的社会责任。
意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中新提出的一条罪名,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和打击金融类诈骗犯罪。
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但由于信用卡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各个犯罪环节上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一概定为罪与非罪。
而通过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空白之处,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
通过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有效开展,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保障。
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司法认定,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诈骗的发生。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1)中国政法大学,梁华仁教授,郭亚教授2004年在《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有关具体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几点观点,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两位教授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
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是有效信用卡,明知盗窃的是作废的或者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不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意欲诈骗数额较大财物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以出售的金额为标准,定盗窃罪;明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真卡出售的,构成诈骗罪。
(2)广州市司法学校,王哲老师2005年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中对现行立法进行了检讨,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而不应定盗窃罪,并且建议在将来立法修改时, 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改现在的以盗窃罪论为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或者干脆对此不作单独规定。
(3)武汉大学法学院,祝捷副教授在《论信用卡作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提出,单位
主体完全可以实施信用卡诈骗罪,为了避免在处理单位犯此罪上的争论,以及为了更有利于打击单位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以保护我国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我们主张将单位主体纳人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
参照现行刑法的立法现状及考虑到刑法条文的稳定性, 具体的完善方法是, 在第200条加上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的规定。
2、国外研究现状
(1)法国1991 年12 月30 日第91 - 1382 号法律规定:“任何人,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 年至7年的监禁和3 600 法郎至5 000 000 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监禁或罚金: (1) 伪造或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2) 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3) 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同意接受以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支付的付款的。
”该法律还规定:“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予以没收并销毁;用于或旨在用于制造这些物品的材料、机器、器具或工具亦予以没收;法院还可判处不超过5 年的期限内禁止行使刑法典规定的公民权、民事权及家庭权。
”
(2)日本刑法未专门设立信用卡犯罪的独立条款,根据司法实践,日本对信用卡犯罪的处罚是根据某一具体行为加以确定的。
譬如,伪造信用卡的按伪造私人文书罪论处,处3 个月以上5 年以下的监禁;窃取信用卡的,按盗窃罪论处,处10 年以下监禁;以他人名义从信用卡公司骗取信用卡的,视为同时犯有伪造私人文书罪和诈骗罪;根据日本刑法规定,犯有诈骗罪的,处10 年以下监禁;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往的判例则按诈骗罪论处,但日本法学界对此仍有不同意见。
三、论文思路框架
论文题目:信用卡犯罪研究
摘要:我国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发卡量的持续快速增加,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和欺诈行为逐渐上升,严重影响了国家对信用卡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我国1979年刑法尚未涉及这一领域,信用卡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
虽然信用卡诈骗罪已经纳入了我国刑法之中,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与信用卡诈骗有关的争议问题还是很多,给司法实践活动造成了诸多麻烦。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类犯罪,所以我们应该在了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其中隐藏的问题,并且各抒己见,从而使得相关立法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人将从信用卡诈骗的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立法和学说,分析各种情形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以及罪数研究。
关键字:信用卡;金融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刑法学说
引言:《刑法》第196 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何为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将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赋予了明确含义: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这就意味,利用借记卡等银行卡新品种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
时下,各大银行为了提高信用卡的销售量,或者为了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而放宽了信用卡申请的准入门槛,再加上部分犯罪分子的趁虚而入,给信用卡市场造成了诸多麻烦,也对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小的破坏。
第1章信用卡诈骗概述
第2章信用卡诈骗罪国内外相关立法
1.1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外立法现状
1.2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立法过程
第3章信用卡诈骗犯罪研究构成研究
1.1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1.2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1.3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
1.4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第4章司法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1.1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2 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3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4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认定
第5章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应当如何采取措施
四、计划进程
(1)截止2011年12月3日:查阅文献资料,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
(2)截止2012年1月7日:完成并提交论文初稿;
(3)截止2012年3月31日:完成并提交论文二稿;
(4)截止2012年5月15日:完成别难过提交论文定稿;同时提交论文电子稿(包括论文
封面、材料目录、开题报告、论文正文等)。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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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冬婷.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之定性研究[J].辽宁经济,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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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兴华、李其银.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界定[J].中国信用卡,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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