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CNAS
能力验证相关解读

F
B
大循环
分段循环
逐步循环
2).检测比对方案 •评价实验室对检测项目的测定能力 由协调人从待测物品中随机抽取若干样品,同时分发 •要求有一定的实验室参加 给各参加实验室进行检测。协调人从所有检测结果中 •同时测量 获得公议值,再与各检测结果进行比较来评价各实验 •检测样品通常被破坏 •以公议值为指定值,Z比分数评定 室的能力。 若干均匀样品
• 鉴别实验室间的差异 • 给标准物质赋值,评价其适用性
2) 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 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 能力验证活动——用于监控实验室能力的任何实验 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例如由国家或区域的认可机 构、合作组织、政府、行政组织、或提供正式能力 验证计划的商业提供者运作的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 审核。
当
Z 2
表示满意;
Z 3
表示不满意;
2 Z 3 表示怀疑。
B)稳健统计法: 计算本实验室的Z值
式中:
xx Z IQR 0.7413
x —本实验室测量值。 x —中位值, 即所有测量值大小的中值。
IQR—四分位数间距(interquartile range)。
IQR Q3 Q1
4.能力验证结果处理
– 对参加了CNAS组织及其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且有 稳定满意表现的机构,在CNAS的各类评审中评审组 可适当考虑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 可疑,建议采用相应的自查措施; – 不满意,CNAS要求其立即停止在相关项目的证书/ 报告中使用CNAS的认可标识,并按其体系文件规定 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经 包括再次参加能力验证计划、 CNAS 确认后,方可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在规定期限 内未提交证明材料,将撤销相关项目的认可资格。 与CNAS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 行比对,以及申请CNAS的测 – 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目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判 断要求,可向 CNAS提出,经CNAS确认后,可恢复使 量审核或专家现场评审等活 用认可标识,但实验室仍需采取相关改进措施。 动的材料
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规则1 前言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CNAS和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3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3.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3.2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3.3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4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3.5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3.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3.7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3.8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3.9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3.10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3.11 CNAS-CL31 《内部校准要求》4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4.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3)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 通用要求 (6)4.1 公正性 (6)4.2 保密性 (7)5 结构要求 (7)6 资源要求 (8)6.1 总则 (8)6.2 人员 (8)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9)6.4 设备 (9)6.5 计量溯源性 (11)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1)7 过程要求 (12)7.1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12)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13)7.3 抽样 (15)7.4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16)7.5 技术记录 (16)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16)7.7 确保结果有效性 (17)7.8 报告结果 (18)7.9 投诉 (21)7.10 不符合工作 (22)7.11 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22)8 管理体系要求 (23)8.1 方式 (23)8.2 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24)8.3 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24)8.4 记录控制(方式A) (25)8.5 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 (25)8.6 改进(方式A) (25)8.7 纠正措施(方式A) (26)8.8 内部审核 (方式 A) (26)8.9 管理评审(方式 A) (27)附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性 (29)A.1 总则 (29)A.2 建立计量溯源性 (29)A.3 证明计量溯源性 (29)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31)参考文献 (33)前言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准则包含了实验室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
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及要求

1、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须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解读: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外资性实验室,明确规定要按我们中国的规则行事。
2、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实验室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经历予以支持。
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经历,该能力不予受理。
实验室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控记录。
如实验室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果的准确性,该能力不予受理。
对特定检测或校准项目,实验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监控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实验室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记录。
解读:CNAS现已对申请实验室所申请的检测/校准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是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什么是经常开展的项目?a.必须是实验室的主要检测/校准项目;b.每个月至少有一次检测/校准经历活动。
什么是成熟的项目?a. 要求实验室人员比较娴熟,仪器设备性能稳定:实验室的检测/校准业务量应该比较多、并且是持续的,不能上半年忙的要死要活,下半年可以关门回家睡大觉的那种具有强季节性的业务活动,比如说粽子、月饼的检测就属于此类型;b.近两年没有开展或再开展的检测/校准活动,不能算具备成熟的检测/校准项目,即使两年前经常做、非常成熟也不行,正所谓:手不磨容易生茧,刀常不用就容易生锈,过期无效作废。
c.检测/校准经历每月少于一次的,要实施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以避免检测/校准能力的退化;3、实验室无论何种原因未保存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与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结果不一致,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在认可评审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实验室不能提供检测或校准原始记录,无论是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初次申请CNAS认可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1 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
1.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注1:子领域的划分见附录B《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注2:从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至申请认可之日,3 年内的能力验证经历均为有效。
1.2 若无特殊理由,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参加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例如: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的能力验证计划。
注:指定参加的计划通常不收取费用。
1.3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1.1 的要求。
(完整版)CNAS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

CNAS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一、关于认可规则1.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01第10.1.1条“变更通知”中“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
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如何解释?答:这种说法不正确。
CNAS-RL01第10.1.1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扩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二、关于CL101.CL10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2.CNAS-CL10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答:CL10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3.CL10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要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答:CNAS认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的通用规则。
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4.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但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
5.CNAS-CL10:2012 5.2.1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有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
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
如招不到符合条件的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喜格⼀、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1、成⽴项⽬组明确分⼯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调研⾸先,对组织能⼒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摸底。
其次,进⾏可⾏性论证和效益分析。
需要考虑市场需求、⾏业分布、⼈员能⼒、资⾦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
项⽬组需进⾏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作,收集客户需求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审批项⽬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可⾏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
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门坎、⼈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建设周期,及项⽬所需的资⾦预算,存在的困难等。
管理层召集相关⼈员进⾏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
管理层的决⼼和承诺⼗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新项⽬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具备检测能⼒。
4、制定项⽬总体⼯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项⽬组应制订项⽬总体⼯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员配置等,估算⼯作量、明确⼯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
质量负责⼈进⼀步拟订管理体系⼯作计划,成⽴体系⽂件编写⼩组,明确职责分⼯。
对项⽬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如果实验室是独⽴法⼈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属于某⼀法⼈单位,应有独⽴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法⼈单位)的批准⽂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进⾏规定范围的检测⼯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书⾯任命关键岗位⼈员,如质量负责⼈、技术负责⼈、授权签字⼈、设备管理员、给出意见和解释⼈员、监督员等,规定其职责权限。
cnas实验室能力验证

6 出现不满意结果采取的措施
a)最根本原因分析; b)造成的影响; c)采取的纠正措施及相关证据(包括有效性
验证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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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的整改报告 (示例)
总体简要概述。 1 不符合事实描述 2 原因分析 3 造成的影响 4 采取的措施 5 证明材料
11
谢谢!
12
d)能力验证计划:为确定实验室在特定领域 的检测、测量和校准能力而设计和有关PT政策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 力认可准则: 5.9款规定,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监控方 式可包括“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 证计划”。
CNAS-RL02:2006 能力验证规则: 4.5款规定“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实验 室必须通过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包括 CNAS组织实施或承认的能力验证计划、 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审核)证明其技术能 力。”。
实验室质量控制 -能力验证(PT)
北京 2006.10.15
1
主要内容 实验室为什么要参加能力验证计划 CNAS有关能力验证的政策 能力验证计划结果评价 涉及文件 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
准则 CNAS-RL02:2006能力验证规则 CNAS-GL02:2006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
a)能力验证活动:由认可机构用于评审实验 室和检查机构能力的一些活动,包括由合作 组织、认可机构、商业组织或其他提供者运 作的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
b)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比对确定实验室的 检测或校准能力、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c)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 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样品进行检 测或校准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6
5 PT计划结果常用的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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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认可准则及认可领域分类 (4)5 认可条件 (4)6 认可流程 (4)6.1 初次认可 (4)6.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8)6.3 监督评审 (9)6.4复评审 (10)7 认可变更 (10)7.1 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 (10)7.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1)8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1)8.1 暂停认可 (11)8.2 恢复认可 (11)8.3 撤销认可 (11)8.4 注销认可 (12)9 权利和义务 (12)9.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2)9.2 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3)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的工作原则。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认可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10年制订,2014年修订换版,2015年修订换版,2016年换版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的变化而进行的修改。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1 范围本规则是CNAS和能力验证提供者双方均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CNAS-J0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3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2.4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5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2.6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7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2.8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2.9 GB/T 27043 《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43,IDT)2.10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2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此外本规则还采用下列定义:3.1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2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3 实验室:从事下列一种或多种活动的机构:——检测;——校准;——与后续检测或校准相关的抽样。
3.4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GB/T 27043, 3.4)3.5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GB/T 27043, 3.7)3.6 能力验证计划: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验的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能力验证。
(GB/T 27043, 3.11)注:测量审核是对一个参加者进行“一对一”能力评价的能力验证计划。
3.7 能力验证提供者:对能力验证计划建立和运作中的所有任务承担责任的组织。
(GB/T 27043, 3.9)3.8 关键技术人员: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策划、样品制备(含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参加者能力评定、结果报告的签发等能力验证关键技术环节工作的人员。
3.9 授权签字人:经 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10 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11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3.12 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4 认可准则及认可领域分类4.1 CNAS采用ISO/IEC 17043及有关要求(适用时)作为对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的准则。
4.2 CNAS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领域采用CNAS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可从CNAS网站()获得。
5 认可条件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认可。
CNAS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做出认可决定。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 符合CNAS颁布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6 认可流程6.1 初次认可6.1.1 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
申请人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正式申请和受理6.1.2.1 申请人应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6.1.2.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注:违反申请资料真实可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同一材料内或材料与材料之间多处出现自相矛盾或时间逻辑错误;——与其他申请人资料雷同等。
6.1.2.3 如果申请人申请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CNAS应对其自身资源和能力进行评估。
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国际相关要求等。
6.1.2.4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可靠、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管理体系正式、有效运行超过6个月,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申请认可的每个领域在体系正式运行之后至少开展过一项能力验证计划,且申请认可的领域在CNAS的能力范围之内,则可予以正式受理。
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3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
6.1.2.5 对于多场所申请人,其每一独立场所均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满足本规则及认可准则中的相应要求。
6.1.2.6 CNAS秘书处应将资料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会导致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回复后超过2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注:“回复”是指对相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拟实施整改的措施或计划。
6.1.2.7 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分别满足以下要求:a) 由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或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或不能遵守认可合同关于公正诚实、廉洁自律等要求的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后的24个月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
在获得对其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b)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6.1.3 组建评审组6.1.3.1 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之后,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为原则指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数量适当的评审员和/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指定一名组长,需要时还可设立若干副组长),并征得申请人同意。
如果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异议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但评审组的最终组成由CNAS秘书处决定。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评审组的任务是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实施现场评审。
6.1.3.2 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6.1.4评审6.1.4.1文件评审6.1.4.1.1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
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6.1.4.1.2 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6.1.4.2 现场评审6.1.4.2.1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政策及有关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通常,现场评审的过程如下:a) 首次会议;b) 现场参观(需要时);c) 现场取证;d) 评审组与申请人沟通评审情况;e) 末次会议。
6.1.4.2.2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关键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其中,对授权签字人应考核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检验活动的技术特点(含方法、设备等)、样品选择和制备(含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技术)、对参加者能力评定方法,包括必要的统计学知识、不确定度分析、量值溯源、结果报告的信息内容等要求;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做出正确的评价;具有所需的经验,能正确履行职责;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机构的义务和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规定;c) 在对工作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6.1.4.2.3 当被评审机构自己从事检测或校准相关工作,例如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或作为参考机构出具参考值时,评审组应评审其检测或校准能力。
被评审机构符合CNAS实验室(含医学实验室)或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准则的要求,可作为有效的能力证明。
6.1.4.2.4评审组应分析在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及现场评审中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该分析应足以使评审组确定被评审机构的能力范围和程度及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