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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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建造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高层建造沉降观测技术的应用摘要:关键词:高层沉降观测前言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造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造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

根据本人在高层建造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的应用,在此对高层建造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工作浅谈管窥之见。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下的沉降情况,普通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 1/10—— 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 或者 S05 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肉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浮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殊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发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者补测。

惟独这样,才干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者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普通高层建造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 天)或者按建造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者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普通要求建造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 15——30 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造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造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建筑物沉降观测全套

建筑物沉降观测全套

建筑物沉降观测全套一、沉降观测的方法和一般规定1.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应根据工程性质、工程进度、地基土质情况及基础荷重增加情况等决定。

在施工期间沉降观测次数:(I)较大荷重增加前后(如基础浇灌、回填土、安装柱子、房架、砖墙每砌筑一层楼、设备安装、设备运转、工业炉砌筑期间、烟囱每增加15m左右等),均应进行观测;(2)如施工期间中途停工时间较长,应在停工时和复工前进行观测;(3)当基础附近地面荷重突然增加,周围大量积水及暴雨后,或周围大量挖方等,均应观测。

工程投产后的沉降观测时间:工程投入生产后,应连续进行观测,观测时间的间隔,可按沉降量大小及速度而定,在开始时间隔短一些,以后随着沉降速度的减慢,可逐渐延长,直到沉降稳定为止。

2.沉降观测工作的要求沉降观测是一项较长期的系统观测工作,为了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应尽可能做到四定:(1)固定人员观测和整理成果;(2)固定使用的水准仪及水准尺;(3)使用固定的水准点;(4)按规定的日期、方法及路线进行观测。

3.对使用仪器的要求对于一般精度要求的沉降观测,要求仪器的望远镜放大率不得小于24倍,气泡灵敏度不得大于15"∕2mm(有符合水准器的可放宽一倍)。

可以采用适合四等水准测量的水准仪。

但精度要求较高的沉降观测,应采用相当于N2或N3级的精密水准仪。

4.确定沉降观测的路线并绘制观测路线图在进行沉降观测时,因施工或生产的影响,造成通视困难,往往为寻找设置仪器的适当位置而花费时间。

因此对观测点较多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前,应到现场进行规划,确定安置仪器的位置,选定若干较稳定的沉降观测点或其他固定点作为临时水准点(转点),并与永久水准点组成环路。

最后,应根据选定的临时水准点、设置仪器的位置以及观测路线,绘制沉降观测路线图(图4√194),以后每次都按固定的路线观测。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沉降测量,不仅避免了寻找设置仪器位置的麻烦,加快施测进度;而且由于路线固定,比任意选择观测路线可以提高沉降测量的精度。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

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沉降观测规范要求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 或 S05 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 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 15-30 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则“五定”即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

欢迎共阅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

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标准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标准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标准1、初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封顶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沉降速度≥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若沉降速度小于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六、竣工验收标准《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第5.0.6条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是保障建筑结构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手段之一。

本文将就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标准及验收规范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

1. 观测设备选用,在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时,应选择精度高、稳定可靠的观测设备,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常用的观测设备包括水准仪、全站仪、测斜仪等。

2. 观测方案制定,在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前,应制定详细的观测方案,包括观测时间、观测频次、观测点位、观测参数等内容,确保观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观测数据处理,观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报告,确保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建筑物沉降观测验收规范。

1. 观测设备检定,在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前,应对观测设备进行检定,确保设备的精度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2. 观测人员资质,观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熟悉观测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确保观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观测记录和报告,观测记录和报告应详细、准确,包括观测数据、观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等内容,确保观测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4. 观测结果评定,观测结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定,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5. 观测报告审查,观测报告应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确保观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意义。

建筑物沉降观测是对建筑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物沉降引起的安全隐患,为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在建筑物沉降观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物沉降引起的安全隐患,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稳定。

同时,建筑物沉降观测的结果也可以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发展趋势。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相关规定及要求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相关规定及要求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相关规定及要求
为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破坏,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对新建工程以及受其影响的邻近建筑均要进行沉降观测,并做好沉降观测记录。

(1)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成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层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5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及复工时应各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建筑物竣工后,一般情况,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一次,直至稳定为止。

(2)沉降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和妥善保存,并应附有下列各项资料:
①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和其逐次沉降量。

②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图绘制的观测点位置图,根据沉降观测结果绘制的沉降量、地基荷载与连续时间三者的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布曲线图。

③计算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均沉降量、对弯曲和相对倾斜值。

④水准点的平面布置图和构造图,测量沉降的全部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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