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GSP认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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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拥有众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规,上海市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了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评定。

二、评定标准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

2.组织结构:评定企业的组织结构应符合规范要求,包括设有合规部门、质量控制部门等,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人员资质:企业应有足够的员工数量和合格的员工。

药店内的执业药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4.设备设施:企业应具备合适的药品储存、配送和销售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和维护。

5.药品储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建立合理、规范的药品储存区域,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保存期限。

6.药品验收:评定企业应建立药品验收制度,对进货的药品进行检验,确保药品无损坏、过期和伪劣等问题。

7.药品信息管理:企业应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等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8.药品销售:企业应建立药品销售台账,对销售的药品进行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9.药品退还和药品召回: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还和药品召回制度,确保在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时能及时采取措施。

10.药品监测:企业应配合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药品质量监测工作。

11.药品库存管理:企业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并确保药品的合理配备和定期盘点。

12.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药品质量管控和不良事件的处理等。

13.随访与复查: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随访和复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三、评定程序1.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提交GSP认证评定申请。

3.现场检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药品储存、验收、销售、信息管理等方面。

新版单体零售药店GSP认证资料文件

新版单体零售药店GSP认证资料文件

新版单体零售药店GSP认证资料文件近年来,我国药品行业发展迅速,单体零售药店在市场上占有重要位置,而如何确保这些药店的药品质量和安全性也越来越得到关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药品管理部门对单体零售药店实施了GSP认证,以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性。

GSP即Good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Practices(良好的库存和分销实践),是指针对药品分销企业制定的一套标准,涉及到药品的存储、流通、交付等各个环节。

目的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药品风险和损失。

在新版单体零售药店GSP认证资料文件中,着重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药品采购和销售制度药品采购和销售是单体零售药店重要的经营环节,GSP认证要求药店必须具备标准的采购程序和销售制度,并且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产品质量达标,并在销售过程中保证病人隐私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药品储存和保管制度药品的储存和保管是直接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因素之一。

单体零售药店在储存和保管药品时,必须按照《药品储存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建立有效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货源性和有效期。

三、质量管理制度单体零售药店要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承诺书、药品质量跟踪记录、质量控制制度、物品接受检验程序等。

同时,药店要持续改善其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环境卫生管理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

药店必须建立卫生规范化制度,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洁净卫生的药品储存环境,全面提高药品库房的管理水平和卫生要求。

GSP认证是单体零售药店成为合格药店的重要标志之一。

只有通过认证的药店才能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认可和客户的信任。

同时,GSP认证也是药店自我管理的重要工具和保障,提高了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确保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认证过程中,单体零售药店建立全面、科学的认证档案资料是必不可少的。

药店药房-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_释解_条款

药店药房-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_释解_条款
2、抽采购发票或验收记录,列出供货企业名单
3、检查首营企业质量审核程序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索证是否完备,有无先采购后审核的现象。
6005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管人员是否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2、抽与生产企业发生的购货记录、合同,列出首营品种
3、档案是否规范,有无档案目录。
6007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管人员有无开展药品质量查询工作
2、检查质量事故登记或者投诉记录,是否负责药品质量事故或者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008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1、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经营范围和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连锁门店不包括购进、储存管理制度)
2、抽2-5个管理制度,检查是否科学、合理、实用和可操作性,是否有具体责任人和考核周期
3、实际抽查药品验收操作规程,分析是否吻合管理制度和科学可行。
*6102
企业对各项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1、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和相应职责(1人可兼多岗),将制度分解在各个岗位上,定期组织执行情况考核;
6011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收集和药品质量信息。
1、询问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及时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如药监部门公告有关药品信息、药品分类信息、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企业在验收养护中提供的药品质量信息等
2、质管部门是否及时或定期做药品质量信息分析并落实相应措施。
6012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药品零售部分GSP条款解释与检查方法

药品零售部分GSP条款解释与检查方法

药品零售部分GSP条款解释与检查方法1. 介绍良好药品分销实践(GSP)是指确保在分销过程中药品的品质、安全和合规性的一系列行为准则。

在药品零售部分,GSP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确保药品的功效,并防止假冒、劣质药品的流入市场。

本文将对药品零售部分GSP条款进行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方法,以帮助零售药店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2. GSP条款解释2.1 药品储存管理在药品零售部分,储存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药品应储存在符合GSP要求的储存条件下,如恒温、恒湿、有防火、防潮等设备。

采用先进的药品仓储管理系统,确保药品的储存、分类、检验、发放等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2.2 药品采购和进货检验药店在采购药品时必须要求供货商提供合法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书,并对进货药品进行严格把关。

检查进货药品的包装、标签、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品质优良。

2.3 药品销售和配送在药品的销售与配送环节,药店需要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跟踪制度,确保每一笔销售都有合法依据。

药店还应按照标准程序为患者配药,并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4 药品质量管理药品的质量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基础。

药店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药品的品质符合要求。

同时,对异常药品需进行及时处理,以防止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2.5 药品信息管理在药品零售部分,药品信息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

药店应建立规范的药品信息档案系统,包括药品名称、计量单位、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及时更新药品的相关信息,确保患者获得准确的药品信息。

3. 检查方法3.1 储存管理检查- 检查药品储存区域是否符合GSP的储存条件要求;- 检查药品储存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有防火、防潮设施;- 检查药品储存区域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有异味、腐烂等情况。

3.2 采购和进货检验检查- 检查进货药品的合法证件是否齐全,如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书等;- 检查进货药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对进货药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新版GSP认证细则

新版GSP认证细则

新版GSP认证细则新版GSP认证细则,药品零售篇,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59156上一条下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实施细则,药品零售,,全文下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1月22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细则】*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

,批发企业,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 ,1,零售经营, ,2,超范围经营,,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

,连锁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GSP认证是指“Good Supply Practice”,即良好供应规范,它是针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定的一种认证。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供应药品的企业。

通过GSP认证,企业能够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药品供应的可靠性,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1.组织和管理体系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组织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建立良好的工作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2.厂房和设施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厂房和设施,如洁净区域、冷藏库等。

设备应符合GSP认证的要求,能够满足药品储存、运输和分发的要求。

3.药品品质管理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和贯彻药品品质管理体系,包括从药品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到售后追溯等环节的品质管理和控制措施。

要求企业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4.数据管理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药品的批次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对入库药品和出库药品应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便监测药品质量和供应情况。

5.药品运输与配送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的运输安全和质量保持。

包括采取适当的包装、标识和温度控制措施,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污染。

配送药品时,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配送路线和时间,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到达用户手中。

以上是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的基本内容,企业在申请GSP认证时需按照这些要求进行准备和整改。

此外,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和改进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核,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在通过GSP认证审核后,企业才能取得GSP 认证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和资质优势。

GSP认证条款(59条)

GSP认证条款(59条)

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GSP认证条款自查表
易串味药品有哪些?
易串味药品是指药品成份中含有芳香类、易挥发等物质的药品,常见的有以下几类:内服制剂:如人丹、藿香正气水(液、胶囊)、十滴水、速效救心丸、正露丸等;外用贴膏:如狗皮膏、关节止痛膏、伤湿止痛膏、风湿膏、追风膏、骨痛膏等;
外用搽剂:如风油精、红花油、清凉油、风湿油等;
外用酊剂:如皮康王、皮炎宁酊、止痛酊、肤阴洁、洁尔阴等。

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GSP认证条款自查表
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GSP认证条款自查表
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GSP认证条款自查表
评审员。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一、GSP认证的硬件要求(一)营业场所与仓库的要求1、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2、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大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中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小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40平方米。

注:大型药品零售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中型药品零售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小型药品零售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者。

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1)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完好的衡器、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2)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如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3)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4)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5)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6)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7)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8)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4、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一起设备可参照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制。

二、GSP认证对机构与人员的要求(一)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1、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同意商号和标志;2、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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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GSP认证条款(标准)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0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4项,一般项目7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一般缺陷0 ≤10% 通过GSP认证0 10-30% 限期3个月内整改后追踪检查≤2 ≤10%≤2 >10% 不通过GSP认证>2 0 >30%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条款检查内容* 5801 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5802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59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 6001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6002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6003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6004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

6005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6006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6007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008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6009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6010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6011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6012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 6101 企业应制定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应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 6102 企业对各项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 6201 大中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 6301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 6401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6402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6501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502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503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6504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6505 企业应建立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

*6506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6601 企业每年应组织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6602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6701 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大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6702 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6703 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6704 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6705 企业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6801 企业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6802 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

6803 企业应配置必要的药品验收、养护的设备6804 企业应配置监测温、湿度的设备。

6805 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6806 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6807 企业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6808 企业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7001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7002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7003 企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

*7004 企业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7005 企业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7006 企业购进药品应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

*7007 企业购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7101 企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企业购进记录应完整,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

7102 企业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7201 企业购进药品的合同应内容齐全,并明确质量条款。

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7301 企业购进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和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内容应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

7302 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7401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7402 企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7403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501 药品质量验收,应按规定进行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

7502 药品质量验收,应按规定检查药品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等项内容。

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7503 药品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7504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7505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7506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7507 验收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7508 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应标明批准文号。

7601 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7701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770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7703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7704 危险品不应陈列。

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7705 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7706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7707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

7708 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7709 药品垛堆应留有一定距离。

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7710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7711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7712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7713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7801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7802 定期检查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

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

*7803 企业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804 企业对各类养护设备应进行检查。

7805 对陈列和储存药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7806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7807 企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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