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

储蓄管理条例正文:----------------------------------------------------------------------------------------------------------------------------------------------------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储蓄机构第九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标准仓单质押】最新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5678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3b.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1.06施行日期2003.01.06文号汇发[2003]2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6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外汇质押行为,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且借款人申请此项贷款时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名下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质押。
二、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外,不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用于自身小额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质押。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的规定,目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
四、以前规定中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汇复[2002]121号)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境内个人外汇收入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的内容停止执行。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借贷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和业务实施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客户的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评估质押物的价值、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
如同意,应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个人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如个人客户发生贷款逾期,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并及时与个人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逾期问题。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应为有效期内的个人定期存单,且存单面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间,金融机构有权保管质押物,并及时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应保证提供的个人定期存单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没有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权益,且没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第十五条如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个人客户未能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1d37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ac.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中央银行学(主编杜朝运-厦门大学出版社)教案十

4、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1)公开市场的操作计划。
公开市场业务的具体实施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室来完成的。
为实现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目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必须首先确定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量并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量是根据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和存款货币银行的储备状况来确定的。
(2)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方式。
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方式有两种:一是,长期性储备调节:即为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储备水平而使用;二是,临时性储备调节:即为抵消其它因素的影响,维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储备水平而使用。
(3)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对象。
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是与政府债劵一级交易商进行的。
在政府债劵市场上,有众多的证劵交易商,但中央银行只在其中选择部分一级交易商作为交易对象。
如美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约有46家一级交易商,其中13家为外国公司。
美联储选择交易对象的标准主要有:该金融机构的资本与其掌握的头寸相比,是否充足;该金融市场的业务量是否具有一定的规模;是否一直是市场比较活跃的报价行;该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
(4)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式。
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式通常有有价证券的买卖、回购和发行等方式。
我国目前由于中央银行资产结构缺乏作为公开市场操作交易工具的证券资产,因此交易方式只采用回购一种方式。
(5)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过程。
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过程是按一定程序进行的。
如美联储公开市场操作室每天的操作过程一般为:(二)再贴现政策1、再贴现政策的含义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影响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再贴现额和超额储备,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给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早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2、再贴现政策的种类(1)一种是长期的再贴现政策:这一政策又包括两种,一是抑制性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用再贴现利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政策,从而紧缩银根,减少时常的货币供应量;二是扶持性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以放宽贴现条件,降低再贴现成本,从而刺激资金需求,放松银根,增加市场的货币供应量。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12.08•【文号】农银发[1995]31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12月8日农银发〔1995〕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抵,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
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
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
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7.09•【文号】银发[1999]231号•【施行日期】199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31号1999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根据《关于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银传〔199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将本文转发至当地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第一条为了满足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并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条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就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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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
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银发[1994]31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4.12.12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
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银发〔1994〕3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厦银
行,邮电部:
现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业务,发展储蓄事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信贷资金计划执行。
第四条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
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
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