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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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管理效能,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内设审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管理机构要在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下,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审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审计对象的选择和确定审计范围;2.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3. 对内部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4. 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三、审计对象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的对象范围包括机构、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对审计对象进行选择和确定审计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审计的风险和重要性,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四、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 计划阶段审计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内容、范围和时间表。

审计计划要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2. 实施阶段审计管理机构根据审计计划,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规范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全面。

3. 结果阶段审计管理机构对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意见要具体、明确、可行。

五、内部审计报告处理内部审计报告应及时上报审核、批准或审批机关,并报告审计对象。

审核、批准或审批机关要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决定。

审计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决定要通知审计对象,跟踪整改情况,确保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落实。

六、内部审计报告保密内部审计报告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密,严格控制审计报告的传阅、复制和外泄,防止审计报告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形象。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引言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其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与高效对于机关的运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公安内部审计工作的总结分析,旨在提出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的建议,为公安机关的改进提供参考。

一、审计工作概述1.1 目标与任务公安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确保机关的运行合规、效率和透明度。

审计工作任务包括:•审计机关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检查机关内部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发现机关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供改进建议和指导。

1.2 审计工作流程公安内部审计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和重点;•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文件、报表、记录等;•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核查;•分析数据,并通过抽样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制作审计报告,向相关部门提交。

二、审计工作中的亮点和优势2.1 应用科技手段公安内部审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科技手段,如数据分析工具、智能监控系统等。

这些科技手段提高了审计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了人为差错的可能性。

2.2 加强内部合作审计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岗位,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加强内部合作,构建了信息交流平台和协作机制。

这种内部合作的加强有助于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便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

2.3 审计报告的定期发布公安机关规定了审计报告的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审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通过定期发布审计报告,机关内外人员都可以了解审计工作的情况,进一步促进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问题与挑战3.1 人员培训与专业素质公安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性较强,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然而,由于审计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培训和专业素质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3.2 审计工作的落地难题审计工作给机关各部门带来一定的压力和工作量,部分同事对审计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仍有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

五是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各级审计机关、,提高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同时,适时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扩大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影响。
三、2005年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情况
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部研究并作出了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决定,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提高对打击经济犯罪的认识,全面履行打击、服务和参谋“三大职能”,同时,对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机制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2005年12月,公安部主动商请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并向其派设联络员,以加强在打击金融、涉税犯罪以及反洗钱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做到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线索即可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潜逃境外。同时,在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建立了由公安部、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参加的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便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和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一、公安机关与审计等职能部门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结构的调整,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经济犯罪形势比较严峻,金融、商贸、财税、证券等领域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频繁发生,涉案金额巨大,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直接因素,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成为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随着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在自身工作机制、发现和打击能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方面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亟需加强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合力,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威慑力。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审法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2000年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审计机关要突出重点,注重查处大案要案的指示精神,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犯罪线索,并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特别是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之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了查处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见附件1)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见附件2),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见附件3),予以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

审查后,及时将立案的决定或者不立案的理由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将不立案的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

经审查,对于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犯罪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关公安机关,并告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15•【文号】公通字[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准确打击和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协作事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讨预防和打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违法犯罪的对策等。

省级公安机关与财政部门可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或其他案件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有碍侦查外,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

各地财政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委托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发现的相关经济犯罪动态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层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备案。

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对本地发生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分别报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

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

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作为一个重要的监督机制,确保了政府各部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它起到了纠正错误、发现问题和改进管理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深入探讨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的原理、流程以及其对公共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的原理和流程1. 原理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是建立在法律和制度基础上的监督机制。

它通过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行为以及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督查,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2. 流程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的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组织实施、结果反馈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1)立项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工作计划和优先领域,确定需要进行审计和督查的对象,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审计机关按照工作方案,对被审计和督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核实、数据分析等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

(3)结果反馈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和督查结果以评议报告形式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也向社会公开。

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对评议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评议结果进行整改。

(4)整改落实阶段: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审计机关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

二、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的重要意义1. 提升政府部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可以发现政府部门在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进而促使政府部门改进管理,提升合规性和透明度。

通过审计和督查的结果,政府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提高管理水平。

2. 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有助于发现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情况,通过提出合理的管理建议,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对那些透明度不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资等活动进行审计和督查,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审办法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审办法发[2004]54号200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计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意见》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案件移送工作,促进审计监督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各级审计机关向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移送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计程序合法。

审计工作协调配合

审计工作协调配合

审计工作协调配合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审计不仅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审查和监督,更是保障经济活动合规、透明、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然而,要使审计工作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各个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

审计工作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相关监管部门等。

这些主体在审计过程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只有他们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才能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工作的核心执行者,承担着收集证据、分析数据、出具报告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规范。

同时,审计人员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其业务流程和财务状况,以便更准确地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

被审计单位则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资料和相关信息。

有些被审计单位可能会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审计是对其工作的挑刺和不信任。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审计的目的并非是要刻意为难被审计单位,而是帮助其发现问题、改进管理、防范风险,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

被审计单位应指定专门的联络人员,负责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和协调,及时解答审计人员的疑问,协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相关监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监督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等,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审计行为,维护审计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对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协调配合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是信息的共享与交流。

审计机构需要从被审计单位获取大量的财务和业务信息,而被审计单位也需要了解审计的进展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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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
5月23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关情况暨2005年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情况。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审计署法制司司长王秀明就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等相关职能机构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不断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打击经济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公安机关与审计等职能部门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结构的调整,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经济犯罪形势比较严峻,金融、商贸、财税、证券等领域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频繁发生,涉案金额巨大,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直接因素,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成为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随着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在自身工作机制、发现和打击能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方面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亟需加强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合力,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威慑力。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部研究并作出了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决定,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提高对打击经济犯罪的认识,全面履行打击、服务和参谋“三大职能”,同时,对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
的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机制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作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2005年12月,公安部主动商请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并向其派设联络员,以加强在打击金融、涉税犯罪以及反洗钱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做到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线索即可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潜逃境外。

同时,在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建立了由公安部、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参加的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便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和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二、公安部和审计署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指示精神,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揭露和移送查处了一大批财经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2003至2005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033件,涉案人员3150人。

其中由审计署(包括派出机构)向公安部及地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共计212件,涉案金额人民币421.51亿元,美元5645万元,涉案人员502人。

分年度看,2003年移送49件,2004年移送83件,2005年移送80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分行业看,案件主要集中在金融和经贸领域,两项合计占审计查出案件总额的86%以上。

为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协作配合作用,贯彻落实2005年10月21日国务院召开的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会议精神,2005年12月1日,公安部向审计署正式派驻了联络员。

派驻联络员工作启动以来,在公安部、审计署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很快完成了公安部派驻审计署联络员办公室的组建任务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经
济犯罪的力度,密切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

2006年2月,又联合下发了《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6]16号),对双方原有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和要求。

一是建立公安部和审计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联席会议成员由公安部和审计署领导及其内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配合工作的方针和总体要求,沟通交流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研究向国务院报告和向社会公告中涉及双方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是充分发挥派驻联络员作用。

为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公安部向审计署派驻联络员,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开展对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审计署拟移送公安部查处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并提供参考意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三是改进案件移送,强化管理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保证移送质量,加强督办力度,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实行分类管理,重大案件统一由审计署向公安部移送。

公安部和审计署建立相应的案件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统计和掌握情况,跟踪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四是加强日常办案协作配合。

积极开展和有力推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在审计工作中,需要对涉嫌经济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的,需要对涉案嫌疑人员、可疑资金、证据资料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
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

对审计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对公安机关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和线索,对
公安机关查办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审计查证支持的,审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是加强培训、宣传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公安机关采取举办培训、专题研讨、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增进交流,提高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同时,适时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扩大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影响。

三、2005年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情况
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成功侦破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抓获了一批经济犯罪嫌疑人。

各级公安机关坚持严打的方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排除干扰,全力攻坚,成功侦破了一批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影响面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6万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万余名,挽回经济损失143亿元。

其中,郑维奇案、“黑天河”专案、“晋鲁”专案、“JK3号”伪造国际信用卡等大案要案被相继侦破。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还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贪污腐败案件,沉重打击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进一步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赢得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和社会
各界的普遍赞誉。

——以专项斗争和集中行动为重点,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2005年,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
犯罪的“山鹰行动”、打击和整治假币犯罪的反假货币工作年行动、打击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打击传销网络犯罪的“鲁剑”行动、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的联合行动。

此外,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还根据本地经济犯罪的特点和突出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了打击虚假广告、打击手机短信诈骗、打击边贸活动中的合同诈骗、打击假烟假酒等区域性的专项行动等。

——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针对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涉外案件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的情况,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在警务合作、案件协查、追赃缉捕、情报交流、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与国(境)外警方、执法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将53名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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