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工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侵权责任—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条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场复杂的舞蹈。
你想啊,劳务派遣单位就像舞台上的主角,负责招募那些求职的小伙伴。
而用工单位呢,像是后面的乐队,负责发出那些动人的旋律。
不过,事情可不止这么简单,双方之间的责任可是密不可分,甚至有时候还得连带着来担。
说到连带责任,你是不是脑海里浮现出一群小伙伴拉着手,团结一致,互相扶持的画面?没错,正是这种精神。
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提供人力资源,用工单位则是提供工作环境和机会。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比如工人受伤了,或者工资没发,这两家单位就得一起承担责任。
就像是在一个大团队中,谁都逃不掉。
你知道,有时候责任就像个热锅上的蚂蚁,大家都得坐不住,得一起面对。
这种连带责任的条款可不是什么新鲜事。
法律早就规定得清清楚楚,别以为逃得了。
比如说,假如某个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出事了,那么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好比打游戏时,如果队友掉链子,大家一起得承受惩罚,真是心有灵犀啊。
这也提醒了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擦亮眼睛。
你找的劳务派遣单位要靠谱,毕竟关系到你手下的员工。
像是你请来一个高人,可如果这个高人没水平,带坏了全队,那可就笑不出来了。
用工单位也是一样,得负起责任,保护员工的权益。
要是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工人受了伤,那可真是“自作自受”了,没办法推脱。
许多人对这连带责任的理解常常只停留在表面,觉得只要签了合同,就没事了。
其实啊,这合同就像是一张入场券,虽然让你顺利入场,但真正的游戏规则却得在实际操作中慢慢摸索。
法律条款再怎么严谨,也得靠实际的操作来落实。
就像吃饭,光有菜单不做饭,肚子还是饿。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种责任分配有点不公平。
一个公司辛辛苦苦招到人,结果却得和另一个单位一起承担风险,心里难免不平衡。
可你想啊,生活本来就是一场博弈。
谁都想把责任推给别人,但现实是,责任有时候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谁都逃不掉。
律师说法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劳务派遣⼯作⼈员在⼯作中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劳务派遣⼯作⼈员在⼯作中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讲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搞清楚两个概念,⽤⼈单位和⽤⼯单位。
假如你属于劳务派遣⼯作⼈员,⽤⼈单位就是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我们假设叫A单位,然后A单位把你派到把B单位⼯作,B单位就是⽤⼯单位。
劳务派遣⽤⼯现在已经⾮常普遍,但是因为劳务派遣⼯作⼈员虽然跟其他⼈⼀样在⽤⼯单位上班,可是本质上劳动关系却不在本单位,⽽属于⽤⼈单位(派遣单位),所以在⼯作中造成⼈⾝损害时会搞不清应该找谁负责,今天我们来捋⼀捋。
上⽂的⼈⾝损害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个是造成他⼈⼈⾝损害,第⼆个是⾃⼰受到⼯伤。
第⼀个问题:如果你在⼯作中造成他⼈⼈⾝损害,⽐如在砸墙的时候锤⼦掉下去把⼀个路⼈砸伤了,该由谁负责?这个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如果你是劳务派遣⼯作⼈员,把路⼈砸伤了,由你现在的⽤⼯单位承担责任,派遣你过来的⽤⼈单位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第⼆个问题:如果是⾃⼰上班受到⼯伤该谁负责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单位,应当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以及派遣期限、⼯作岗位等情况。
⾥⾯明确说了,要由⽤⼈单位(也就是派遣单位)履⾏对劳动者的义务,并且依法订⽴劳动合同。
这个义务当然包括了购买⼯伤保险并承担相应⼯伤责任等义务。
另外,根据⼈社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规定》第⼗条,被派遣劳动者在⽤⼯单位因⼯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伤认定,⽤⼯单位应当协助⼯伤认定的调查核实⼯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论劳动派遣中职员侵权责任归属

【 法坛 论衡 】
论 劳 动 派 遣 中职 员 侵 权 责 任 归 属
高 雅 冰
( 建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建 福 州 30 0 ) 福 福 50 7
摘 要 : 劳 动 派 遣 在 我 国颁 行 的《 动合 同 法 》 劳 中有 专 章 规 定 , 我 国 目前 法 律 体 系 中 尚未 对 劳 动派 遣 关 系 但
1 劳动 关 系中的职 务侵 权行 为责 任归 属 .
三 人造成 损 害 时 的法 律 责 任 分 配 。可 见 , 国对 我
此采 雇 主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对 该 规 定 的适 用 范
劳动 关 系狭义 上指 劳动 者 与用 人 单 位之 间在
实现 劳动 过程 中发 生 的社会 关 系 。劳 动关 系的 当 事人是 特 定 的双方—— 劳动 者 和 用人 单 位 。劳 动 者 只能是 自然人 , 人 单 位 在 我 国包 括依 法成 立 用 的企业 、 体经 济组 织 、 个 国家 机 关 、 事业 单 位 、 社会 团体 。劳 动关 系在 实现 劳动 过 程 中发 生 。所 谓 实 现劳 动过 程 是 指 劳 动者 参 加 到用 人 单 位 中 , 劳 使
人 员在 执行 职务 致人 损害 的 , 照 民法通 则第 1 1 依 2
律约 束力 ; 另一 方 面 , 动合 同法 中新 的 劳务 派 遣 劳 制度 , 将使 原来 属于 雇用 关 系 的家 政 服务 、 术 人 技
员等 劳务 关系 转变 为劳 务 派遣 关 系 。而 这一 部 分 又不 同于 一般 的帮工 等 非劳 务 派遣 关 系 的雇 佣 关
致 人损 害 的 , 主应 当承担 赔偿 责 任 ; 员 因故 意 雇 雇 或 者重 大过 失 致 人 损 害 的 , 当与 雇 主 承 担 连 带 应
派遣员工因工侵权 谁来担责有说法

本刊编辑部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1年第7 57朱征编辑,你好 : 徐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我们快递公
司做快递员。某天,徐某开车送货至某快递点,在卸货过 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物品滑落砸中了附近的轿车。轿车 车主孙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赔偿,劳务派遣公司则认 为应由我们快递公司来负责赔偿。请问,孙某的损失究竟 该由哪家公司赔偿?
耿正 耿正读者 :
朱征读者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
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 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 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追偿。该条法律的规定, 对劳动者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 在工作中应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 要更加谨慎、用心,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本案中, 杨某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了由自己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 故,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所以你公司在赔偿了受害者之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劳动者因履职造成他人损害 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
维权在线·来言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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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派遣员工因工侵权
典 ︾
谁来担责有说法
析
编辑,你好 : 杨某是我公司的销售人员,外出开展业务时都是从公
司申请车辆驾驶出行。某日,杨某在驾驶公司的车辆前往 客户单位途中违规变道、严重超速,发生了与赵某车辆相 撞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应由杨某负全部责任。受害 者赵某起诉我公司,法院判决由我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 请问,我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杨某追偿吗?
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论文

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论文摘要:由于立法时对劳务派遣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及对整体就业形势的担忧,导致在派遣劳工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不到位,结果出现劳务派遣的极大繁荣和派遣劳工权益普遍缺失。
新《劳动合同法》加入了一些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和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希望在广大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劳务派遣立法能够更加完善,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劳务派遣的特征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特殊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劳动者只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由一个劳动合同产生了三方法律关系(如下图)。
二、劳务派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这样操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对需要找工作的劳动者进行登记,但此时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当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提出劳动力需求时,派遣单位才会与满足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契约。
这种情况下,派遣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劳动者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大量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短,没有稳定和连续的职业生涯,劳动关系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2. 权利救济难度大因为劳务派遣涉及三方法律关系,正是这种复杂的三角关系,使得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责不清,劳动者常常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首先,当发生劳务纠纷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自己找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但是两个单位往往推卸责任;其次,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才可再到法院起诉,但是这种繁琐的处理程序成本高、耗时长,使得很多本来就已经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不得不放弃维权;再次,还有一种维权的方法就是寻求行政保护,就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侵权事实来启动相应的保护,但这种方法实际操作起来也很困难,这样就导致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后出现了维权困难的现象。
劳动派遣中的职员侵权责任

劳动派遣中的职员侵权责任劳动派遣是当今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在长期的实践中,劳动派遣中的职员侵权责任的判定问题也就日益突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我国法律体系中才首次出现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本文试图简要分析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这一规定的内容,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标签:劳动派遣职员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较之其他传统的用工形式,劳动派遣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算长,在《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派遣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劳动派遣行为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关于劳动派遣行为中职员的侵权责任认定,我国法律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试图分析《侵权责任法》对于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并试图分析其不足之处。
1 劳务派遣中侵权责任问题分析大陆法系中的“雇主责任”一词,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的职务侵权责任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赔偿责任、基于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工作人员赔偿责任、基于雇佣合同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虽然结构复杂,但是这三部分责任形式构成的侵权责任并不能够适用于现实中所有的类型,因为在笔者看来,其不能解决劳务派遣中的职务侵权行为。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行为的重要特征是,劳动力“雇用与使用分离”,即劳动合同存在于派遣职员与派遣单位之间,但劳动给付的事实发生在用工单位与派遣职员之间。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责任的处理问题适用上述基于雇佣合同的雇员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而关于这一范围如何适用,权威的解释是:“第九条雇主责任中所称之雇佣关系指除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外的狭义的雇佣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风险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风险
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风险发布日期:2016-06-06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不清是个大问题,其吟唱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实践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非用人单位原因而出现的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往往没有约定。
原因在于大部分用工企业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现工伤等,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由派遣单位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老我弄过关系和劳务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
在劳务派遣活动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共同获得劳动者未他们创造的共同利益。
用工范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取得劳动者劳动给付请求权,享有对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过程管理权和劳动者成果的所有权等,这些决定了用工单位承担义务的基础。
另外,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或自认遭受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尽雇主之替代责任呢,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动者不具备特定岗位的上岗资格,当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用工。
派遣劳动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派遣劳动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派遣劳动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一种劳动形式。
在派遣劳动中,派遣工与用工单位都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需要履行。
本文将探讨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劳动中的责任与义务,并对其进行逐一分析。
1. 派遣劳动派遣工的责任与义务派遣工作为派遣劳动的接受方,其责任与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1 履行岗位职责派遣工应按照用工单位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派遣工应保持劳动纪律,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1.2 保护机密信息派遣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
派遣工有责任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
如果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况,派遣工应及时向用工单位报告。
1.3 遵守合同约定派遣工应按照劳动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权利等方面的约定,派遣工应严格遵守。
1.4 维护个人权益派遣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安全与健康权益、报酬权益、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益等。
派遣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2. 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用工单位作为派遣工的雇主,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以下是用工单位在派遣劳动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2.1 合法用工用工单位应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劳务派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派遣工的用工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2.2 提供工作条件用工单位应向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必备的工作设施、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等。
用工单位有责任确保派遣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2.3 定期支付工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派遣合同的约定,定期向派遣工支付工资。
工资应准时发放,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4 提供培训与发展机会用工单位应给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用工单位还应为派遣工提供晋升和转正的机会,公平对待派遣工与正式员工。
试论用工单位如何防范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风险
试论用工单位如何防范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风险作者:辛彩凤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第03期摘要: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对内部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对外部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后者适用《侵权责任法》。
为防范和化解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用工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进行生产经营,加强劳务派遣协议管理,擅用法律手段防范诉讼风险。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侵权责任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一、劳务派遣的特征劳务派遣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特殊劳动关系: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再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相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对一”的传统劳动关系而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关键特征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三角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依据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或者“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
二、用工单位常见的侵权责任类型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常见的侵权责任有两种,即对内部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对外部第三人的职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对内部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劳动法领域实际控制理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实际控制下,且用工单位是受益人,所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用工单位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仅需承担选任被派遣劳动者不当的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一书中即表达该观点。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的案例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深入探讨。
案例一:小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到一家工厂工作。
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环境较差,小明不慎受伤。
他认为受伤是由于用工单位工作环境不安全所致,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小红也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到一家公司工作。
在工作期间,小红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企业损失,公司方面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针对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正在成为热点话题。
在第一种情况下,小明受伤是否由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不安全所致需要调查和定性;而第二种情况下,小红的疏忽导致企业损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又该如何分担责任呢?三、实务分析就案例一而言,如果小明的受伤是由于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所致,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具体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进行认定。
而对于案例二,小红的疏忽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可能会根据具体损失情况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责任划分问题。
四、个人观点和总结对于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我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现实中,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责任划分,以实现公平和合理。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和法律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也使我们明白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地解决问题。
【注:本文所提供的法律解读和案例分析仅供参考,并不能代替具体法律沟通和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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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工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现为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一、基本案情及引发的思考
王某是甲劳务公司员工,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
李某是丙劳务公司员工,也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
2011年9月1日,王某在乙公司执行派遣工作时,被李某驾驶的叉车碰伤左脚,致左外踝、左胫骨下段骨折,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2年2月10日,经鉴定,王某构
成十级伤残。
现王某将丙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对于该案的处理,审理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是丙公司劳务派遣至乙公司的员工,并在执行派遣工作中造成王某伤害,乙公司系用工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应由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而李某作为丙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他人伤害,属于职务行为,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区别,仅在于丙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是甲公司劳务派遣员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乙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关系,乙公司已根据与甲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行为,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应通过工伤
赔偿的程序实现其权利。
以上几种观点争议的焦点为:被派遣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被其他正在执行工作的被派遣人员伤害,受伤害的被派遣员工构成工伤的情况下,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其他被派遣人员对受伤害的被派遣员
工是否构成第三人侵权?受害员工能否要求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涉及到劳务派遣中特殊的三方关系、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等问题。
本文拟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第三人侵权问题出发,结合侵权责任
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争议问题作一探讨。
二、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劳动派遣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因而形成了用人单位、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特殊的三方关系。
现在,对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比较一致,当然这种劳动关系区别于一般劳动关系之处在于,用人单位并不直接使用派遣员工的劳动。
关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由于协议签订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清晰明确的。
关于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理论界主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种学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可以肯定的是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那双方之间是否是劳务关系呢?笔者认为,双方之间也不是一般的劳务关系,因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又处处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约束。
但从现行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派遣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时,都是本着派遣员工权益最大化保护的原则,来处理此类案件。
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中:(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三、雇主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一)雇主责任概念及法律规定
雇主责任,也称替代责任,是指“雇主对于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Q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1)雇主和雇员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是雇主责任存在的起点。
雇员由雇主选任产生,并在雇主指示范围内为雇主提供劳务,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雇主有权利和义务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
(2)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雇主责任存在和发展的法理基础。
具体来说,雇主通过雇员的工作,获得了利益,则需承担同样的风险。
(3)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是雇主责任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基础。
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看,相对于作为个人的劳动者来说,雇主无疑更具有赔偿能力,规定雇主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力。
广义上的雇主包括单位雇主和个人雇主。
因此,雇主责任也包括了单位雇主责任和个人雇主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雇主责任的规定都是分散的。
具体可见于以下文件中:《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二)《侵权责任法》与雇主责任等法律规定的衔接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上述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被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所取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还针对劳务派
遣中被派遣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致他人损害,由谁承担雇主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个人雇主的雇主责任及雇员受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取代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
可见,雇主责任就是针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情况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处的他人应排除雇主的正在从事雇佣工作的其他员工,因为致害雇员是在执行雇佣活动,对于受害雇员而言,致害员工不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受害员工此种情况下只能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赔偿。
四、《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本案中的适用
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王某是在执行派遣工作中受伤,造成王某伤害的李某也是在执行派遣工作,二人都在为乙公司工作,但是王某、李某与用工单位乙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二人来自不同的派遣单
位,王某能否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乙公司主张侵权责任,或者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笔者认为,王某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走工伤赔偿的程序,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与乙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并不是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力事实上的给付发生在二者之间,李某与乙公司之间也同样,因此对用工单位来讲,他们都相当于用工单位的雇员,不属于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乙公司根据派遣协议,事实上承担了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等义务;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也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义务;如果再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明显加重乙公司负担,对乙公司不公平;如此下去,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意义便不复存在。
第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已经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伤害给予了很大的保护力度。
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