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市)、县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以下建制镇的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九、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建设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的,应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或虽未期满但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各区以及因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偃师市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由偃师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渠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洛政办[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2日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及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变更土地用途:(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修订,造成地块用途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造成地块用途发生变化的;(三)规划的土地用途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洛阳高新区城郊村规划

洛阳高新区城郊村规划
第一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郊村改造的依据。
第二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
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郊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三条城郊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四条城郊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
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郊村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六条城郊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
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七条城郊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3.31【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16【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8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本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本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的城市绿线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洛政[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08]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城市步伐,促进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河南省副中心城市,著名旅游城市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向未来,突出特色,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2.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环境是生产力”的观念,坚持“规划先导、生态和谐、特色建设、综合平衡”的原则,把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结构、生态型的城市环境、人才型的居民素质、学习型的城市风气和创新型的城市文化。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3. 坚持规划先导,适度超前编制。
高度重视城市概念设计,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达到100%;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及具备条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部提升为法定图则。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要从以形态为主的个案式管理向以指标为主的通则式管理转变。
制订洛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把保证资源有效配置、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作为强制性指标,提高城市规划的现代化标准。
4. 加强城市规划的控制与集中统一管理。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不批准立项,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规划建筑定位测量技术与管理细则

规划建筑定位测量技术与管理细则5.1. 目的和范围为了统一洛阳市城市规划建筑定位测量的技术要求,保证城市规划建筑定位测量在受控状态下进行,确保为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定位资料,保证成果、成图的质量,满足城市测绘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城市规划建筑定位测量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定位测量工作。
本细则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局审批范围内的所有规划建筑项目的定位测量工作。
定位条件包括:5.1.1 市规划管理部门所开具的规划建筑定位条件;5.1.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所开具的规划建筑定位条件;5.1.3 各区、县具有独立审批权限的规划管理部门所开具的规划建筑定位条件。
5.2. 管理规定5.2.1 城市规划建筑定位测量由洛阳市城市规划局测绘管理科负责项目登记、任务委托及图纸审核、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5.2.2 测绘管理科负责提供与测量任务有关的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点坐标及高程等基础数据资料。
5.2.3 测绘单位凭《测绘任务通知单》进行测量工作。
5.2.4 测绘成果必须满足规划审批所提出的规划定位条件和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5.2.5 测绘成果要反映规划定位条件和批准的设计方案图或施工图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应辅以文字说明。
5.3. 规范依据5.3.1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5.3.2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
5.3.3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97)。
5.3.4 《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5.4. 成果图要素5.4.1 建筑主体底层(轴线)外轮廓线。
指建筑主体底层最外轴线交点连线,不包括阳台及结构造型, 0.2mm实线。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定位如地下建(构)筑物、空中建筑的地面投影等按相应图式以0.2mm虚线表示。
地面:━━━━━━━、地下及空中:╸╸╸╸╸╸╸╸╸╸╸╸。
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8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本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本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的城市绿线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二)洛河、瀍河、涧河、伊河等生态廊道;(三)邙山、周山、万安山等区域;(四)郑西高铁、陇海铁路、焦柳铁路、310国道、二广高速、西南环高速等交通干道两侧的防护隔离区域;(五)龙门风景名胜区、大遗址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六)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纲要于2008年4月18日至21日经建设部专家审查组审查通过,成果于2009年6月8日至10日通过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审查。
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公开透明、依法行政、规范高效、连接公正、强化监督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廉洁、规范为目标,进一步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维护全社会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保证城市建设的健康运行,促进洛阳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欢迎社会各界对本规划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总则规划年限近期2008-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规划层次与范围本次规划分为两大工作层次,即市域和中心城区。
市域规划范围:市域行政辖区面积 15209平方公里。
包括所辖的市区,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宜阳县、伊川县、嵩县、栾川县、汝阳县一市八县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洛阳市区行政辖区所辖的涧西、西工、老城、瀍河、洛龙、吉利六个城市区的范围,面积为544平方公里,纳入诸葛、李村两乡镇,共计694平方公里。
二、城市发展目标城市发展总目标实施中原城市群发展战略,融入区域,辐射豫西,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发挥自身优势,携手周边地区,建设中部地区重要制造业基地;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传承华夏文化,建成国内重要旅游节点城市;合理组织自然和人工环境要素,建成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统筹总体思路1、统筹协调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改善洛阳城乡二元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2、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洛阳城市总规划
洛阳市第一期城市规划
第一期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是1956—1976,确
定的城市性质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工业城市”,城市 总人口控制在50万以下,规划建成区面积41平方公 里,规划确定的“跳出老城建新区、然后再逐渐连片 发展”的城市布局方式被国内专家、学者誉为“洛阳 模式”。
洛阳市第二期城市规划
第二期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是1981—
花开花落二十日, 一城之人皆若狂 -------唐 你知道这说的是那个城市么?
李白
没错。那就是我们的古城洛阳。
欢迎大家和我一起进入洛 阳的总体规划的探索中。
组员:陈叶子 窦叶凡、贾世浩 刘康、王培鑫、赵祺
目录引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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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洛阳的规划范围
规划的几个阶段
规划的目标
规划的影响因素
展望未来及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建设用地发展方向:近期重 点向北、向西延伸,充实洛 南新区,挖掘洛北用地潜力 ;在行政区划调整的前提下 ,启动伊河南地区建设。远 景将邙山墓群以北的孟津地 区作为城市未来发展空间。 --------引自第四期《洛 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规划效果王城大道
开元大道
规划效果
规划效果
新区的选址
邙山 重 工 业 基 地 密 集 型 产 业
向北:邙山,全国独有的 邙山帝王将相陵墓保护区 。 向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的汉魏洛阳城 遗址以及密集型产业所在 地。 向西:重工业所在地,已 无发展余地,洛阳城东西 战线过长,若继续东西发 展,将极大影响城市发展 效率。
洛阳的规划范围
市域规划范围:市域行政辖区面积 15209 平方公里。包括所辖的市区、偃师市、孟 津县、新安县、洛宁县、宜阳县、伊川县 、嵩县、栾川县、汝阳县一市八县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为洛阳市区行政辖区 所辖的涧西、西工、老城、瀍河、洛龙、 吉利、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城区(洛南新区 )并着力发展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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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2 —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⑹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⑺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3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九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
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30°、≤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4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5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三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⑵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6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九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7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四)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8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六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八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9 —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10千伏 5米35—110 千伏 10米154—330 千伏 15米550 千伏 20米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